从《人类学笔记》论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与中国关照
2020-03-13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人类学笔记》(以下简称《笔记》),又称为《民族学笔记》《古代社会史笔记》,收录了马克思在晚年(1879—1882年)阅读柯瓦列夫斯基、摩尔根、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著作时所作的笔记。目前,对《笔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人类学和民族学领域,而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学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公丕祥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一篇名为《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的论文,其探索马克思的晚年法律思想,并在2002年出版《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一书,该书是其十多年研究马克思东方法律文化思想的一个初步总结,也是对马克思晚年笔记进行法哲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总结,指出《笔记》集中体现为对东方社会发展及其法律文化性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思考和启发,蕴含着丰富的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和思想。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现象的一个重要维度,最早由美国加州大学夏皮罗教授提出,他认为法律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法律的全球化,显然这是在国际社会中推销美国霸权主义的法律发展模式和价值理念,欧洲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民间造法”法律发展模式,认为国际社会将逐渐萌发去国家化的全球化法律发展方向和格局。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开始关注法律与全球化问题,尝试以全球化范式反思和重构中国法学理论,在吸收西方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目前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肯定论。肯定论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法律一体化发展的运动过程, 即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二是否定论。否定论认为经济全球化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引起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观点否认了世界政治多极化的发展趋势,背离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三是折衷论。折衷论认为法律全球化正在重构世界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架构,当代中国法律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吸收全球法律文明和智慧的同时,还要坚持民族法律文化特色[1]。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历史在向世界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民族原先独立的法律发展演化轨迹逐渐削弱,而会被全球化法律发展格局所替代,因此法律全球化不仅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还是一个描述性概念。通过研究《笔记》中马克思晚年的法律发展理论,认识到马克思在探索全球社会发展进程统一性的同时,更为重视发展进程的多样性,并且以法律文化为研究视阈,对于分析和认识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以及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的逻辑厘清
法律发展是一个整体性和动态性概念,它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协同发展的同一过程,并且由理念更新、体系重建、制度创新等主要内涵所构成并最终体现为法律进步的运动轨迹[2]。进一步而言,法律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具体样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容和制度力量,深受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影响与作用。但是法律发展又具有自身的独立品格和研究价值,它与社会发展并不一定体现为同方向或正比例的发展关系,不会必然随着社会变革而发生相应的法律变革,它反映的是人类社会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变革的历史进程,这种历史进程与社会发展并非必然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西方法律科学一直把法律发展视为非西方社会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演变过程,同时在这一演变过程中,非西方社会主要依靠的是对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移植。这种直接把西方法律制度作为衡量和评价非西方国家法律状态的理论前提,违背了实证主义法学主张的价值中立原则,也不符合法律全球化的真正要义。当今世界,法律发展是世界各民族国家都普遍展开的世界性进程,全球化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世界图景,因而全球化进程充当了历史变迁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不自觉的工具。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精神要素,在文化维度上,法律发展可以理解为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态度等要素的不断演化发展,并与法律实践有机融合,从而推动和实现法律发展。可见,法律文化既是法律发展的背景条件,也是法律发展的精神动力,这种动力正是通过法律文化的转型和变革而生成的,体现的是对法律发展追求价值的深化和认同[3]。在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横向发挥的是传播和交流的作用,纵向发挥的是传承和创新的作用,具有强大而又坚韧的生命力。虽然各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首先关切的是民族性,但是现代国家是相互关联依存的,因此法律文化的世界性是无法回避,更是无法阻挡的。通过求同存异的法律发展方式,各民族国家既可以维护自己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和传承性,也可以促进法律文化的世界性联系与交往,从而避免法律文化一体化之后造成的法律单调与枯燥[4]。因此,用法律文化解释和研究法律发展,就是把法律发展同整体社会格局和历史背景结构联系起来,更能与法律全球化相衔接,这是法律发展研究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5]。
在《笔记》中,马克思对“东方中心论”进行了深入的解构,他超脱自己居住生活的国家和民族地域,站在了世界历史的舞台,对东方法律文化发展理论展开了伟大的研究,这也是马克思在晚年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内在关联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将法律发展研究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里的“世界历史”,并不是历史学意义上的世界史,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性的一般过程。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及其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条多样而又统一的发展道路,各个民族的最终归宿都体现为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文化样态的建成[6]。因此,在评析和借鉴马克思《笔记》中的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时,需要明确全球化的法律发展理论逻辑起点是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为法律全球化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和基础,而法律的全球化发展势必会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发展与变革,这是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文化发展三者之间的逻辑路径和运动轨迹。
二、马克思晚年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的法理评述
在研究马克思全球化法律发展观时,首先,需要对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和古代东方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建立一个基础性认识,即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而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以村社制度、土地公社所有制与个人私有制并存制度为基础,自然经济印迹明显,并且呈现出以自我满足为标签的封闭性和孤立性特征,因此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其次,马克思认识到法律文化体系从前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类型转变,这在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上体现了历史意义的进步,但他更为关注的是法律文化发展一般规律如何适用于特殊社会尤其是东方社会的法律发展进程,因此基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是认识马克思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的重要路径[7]。正是因为法律文化价值的冲突,西方法律文化在传播过程中才会对东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力,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或改变了东方社会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东方独特的法律运行路线图,但同时东方社会法律文化也因此获得创造性的发展机遇[8]。下面主要围绕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制度及村社制度,对《笔记》中马克思的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作一个简要的述评。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充分肯定了柯瓦列夫斯基对公社土地所有制的考察过程,赞同其对传统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9],而这正是认识东方社会法律文化基因的关键所在。在《笔记》中,马克思重点对英国人征服印度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孟加拉总督康沃利斯勋爵在1793年参事会上通过一项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这项决定承认柴明达尔从此占有其所要求的一切,对该地区的全部土地实行世袭所有制,每年所缴纳的并不是他们代政府征收的国家赋税定额,而是某种献给国库的贡献[10]。英国人对印度的征服,充分印证了一种较高的文明在形式上必定会征服一种较低的文明,并且由外到内影响和改造这种较低的文明,最终的结果是同化被征服者的文明。这里不仅有历史的原因,更是与西方法律文化对东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密切相关的。除印度外,保存下来的古老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根基最多的是阿尔及利亚,但是当法国人征服阿尔及利亚某些地区以后,首先会占有大部分被征服的领土,明确是法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法国政府承认一切非法的出卖都是“合法有效的”,从而破坏了古老的习惯法,进一步削弱了所统治的居民。此外,1863年法国参议院决议承认自由出让权,1873年乡绅会议最终确立土地私有制,最终消灭了古代东方公社存在的制度基础。在此,马克思论述了殖民者对殖民地法律的改造过程,表现了西方殖民者对东方法律文化持有的是根本排斥的态度[11]。在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中,马克思对殖民化前公社土地所有制形式多样性予以积极的肯定,批驳了以经济进步为由强制瓦解公社土地所有制,并人为扶植大土地私有制的殖民做法,并指出这种做法并不能给当地社会带来进步和发展,反而使其陷入更加水深火热之中。因此,对于柯瓦列夫斯基将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过程视为西方封建化过程的欧洲中心论观点,马克思坚决予以批判,反对把东方和西方的历史过程作机械、被动的比附[12],并指出东方社会具有特殊的法律文化基础,这种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有的演变发展路径和模式。可见,在马克思的全球化法律发展视野中,他认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差异,东西方都有解决自己法律发展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不能是世界各国采用同一的法律模式,西方法律文化不能抹杀和消灭世界法律格局的差异性和丰富性,法律发展的全球化是法律的趋同而不是同化[13]。
如果说柯瓦列夫斯基描述的是印度的村社问题,那么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则专门探索印度的雅利安村社以及孟加拉国、锡兰的村社问题。菲尔之所以将印度、孟加拉国、锡兰放在一起探讨,是因为三者地理位置毗邻和社会模式比较相似。马克思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非常关注菲尔关于古代南亚社会柴明达尔制度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入侵而发生改变的过程描述。马克思指出,在孟加拉国实行1793年固定赋额法以前人们所知道的柴明达尔,只能算是收税人,即征收领地内各个村落的税收款,而非地租。英国人通过把所有中间人的利益变成了土地权利而使柴明达尔直接变成财产私有人,既然是私有财产,便可以抵押土地,甚或可以直接转让土地,而且这种所有权还可以适用印度的联合继承形式。据上分析,马克思认为古印度土地私有权的历史演化不仅有其内在原因,还深受外来西方法律文化的撞击,同时他还严厉谴责西方殖民者对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破坏,反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普遍适用性,并且呼吁人们高度重视不同文化群体的法律独特性,即不仅需要面向统一性,还需要尊重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可见,只要主权国家存在,多元的法律文化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法律全球化也正是在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冲突与交织中形成一种多元化的法律生成形态。英国人的做法表面上是全球化法律发展思维,但是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国内法为标准干涉他国内政,这就违反了国际关系中维护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马克思的全球化法律发展观明确反对通过法律殖民方式淹没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强调法律全球化的发展理应是通过主权国家来实现。
在《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中,马克思摘录和评注该书,深刻地理解了古代社会的思想。梅恩在1861年的《古代法》一书中,把当时非常流行的进化论原理运用到法律史研究方法之中,他的主要观点是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实质上体现的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这一思想也反映在1875年出版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之中[14]。英国的莫里斯·布洛赫在《马克思主义与人类学》一书中提出一个观点,即梅恩通过把进化论方法运用到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得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化论结论,尽管马克思对此没有展开论述,但是从马克思的后续著作来看,还是默认了这一观点[15]。在当代法哲学原理中,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契约,契约背后的精神价值源于人们对于契约自由的认同。所谓契约自由,就是每个人平等地把天然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获取的自由。但是古代法律却更为关注权利的效能,即法律的合法性是通过统治权来授予的。因此,梅恩认为区别现代法制与传统法制的基本标志就是契约制度走上了历史舞台,展现了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力量,而马克思认为这一法律发展理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和价值。马克思还进一步注意到俄国前近代社会法权关系的身份性质,认为从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的人类社会发展趋势反映的是法律文明成长的正常进程,但这种社会形态的改变却错综复杂。因此东方社会从传统型法制社会进入现代型法制社会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
从以上述评可以发现,由于西方法律文化对东方的冲击,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改变了东方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但是马克思通过人类学著作的阅读激发了对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研究兴趣,同时也逐步意识到东方社会具有内在的发展路径,应当与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严格区分。基于这种区分,可以认识到全球化法律发展不会衰变成单一式的一元体,而会演变成复合式的多元体,其中既有西方法律文化的普适性理论,也含有东方社会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马克思在《笔记》中没有明确指出全球化法律发展的道路,但却折射出全球化思维下的复合模式的法律发展观。
三、全球化法律发展观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
马克思的全球化法律发展观并不是指世界上的法律最后会统一演化为同一种类型的单一的法律,也不是一种较高文明的法律文化征服其他较低文明的法律文化,而是指世界各国的法律不再是孤立的、对立的存在,即关注的不是取代,而是兼容共处,全球化法律发展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的。就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而言,充满了传统东方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相持,并在这过程中逐渐发生变革,因此西方法律文化无疑是引起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外因。随着西方法律文化持续不断的冲击,中国法制固有的法律文化体系逐渐开始吸纳和融合西方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开始探索构建新的法律文化体系和法律价值取向。但是法制现代化并非西方文明的专属品,在东方文明中也有自己的民族表现形式。实际上,全球化法律发展是一个统一性与多样性共容的自然历史过程,并不存在一个共通共融的法律发展模式。因此,在马克思全球化法律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应当拓展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视野,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超越法律发展问题上的狭隘的东方主义模式与西方主义模式,坚持以本国的传统基础、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为逻辑起点,探索一条融西方法律的普适性与东方法律的特殊性于一体的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16]。
(一)探寻立法制度与国际规则体系之间的价值协同
在推进法律全球化进程中,首先要确立一个先决性条件,即每一个民族国家的立法系统都应当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接入性[17]。只有在开放的背景下,每个民族国家才能为全球的合作交流提供规范意义上的引导和渗入,这也是马克思全球化法律发展观的应有之意。因而,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东方社会欲避免法律全球化进程被西方社会主导,则应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选择外向型的发展路径。既要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发出自己有力的声音,将法律成果与全球共享,互通有无;同时也要主动利用全球化的重要契机,通过求同存异的价值协同理念,主动从西方国家汲取有利于本土法制转型的优秀成果,为自己法律文化提供力量支撑[18]。可见,全球化并不是一个同质化的历史过程,而是一种多样化的演变过程,全球化和本土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不同角色,既包含法律文化中的普适性原理,又包含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精华,他们共同的走向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国际规则体系所赖以生存的全球化法律思维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影响就是各个民族国家的立法制度必须承认并维护国际规则体系所确认的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譬如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虽然中国立法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开放性,但是也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主要体现为对国际规则体系的纳入程度和对民族国家主权的维护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因为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中,许多立法观念是由国家法衍生而来的,与经济全球化的法律思维存在天然的差异和冲突,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需要中国的立法能够体现出人权、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19]。
为此,在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处理好立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与国际规则体系所秉持的价值选择的协同关系,用全球化的法律思维对全球的公共问题作出法律回应。民主的实质关键在于公民是否有权获得公共领域的社会资源[20],而让最广大民众参与到立法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使我们的立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则是最为重要的途径。此外,鉴于人权的确认与保障是中国立法的价值追求,因此需要把人权这一基本价值纳入中国的法律文化,并在立法的土壤中培育和生成,增加与国际社会对话的信心,使中国立法原有的关于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理念与实践更加清晰完善,这也更符合国际立法的历史发展趋向。总之,一方面必须明辨国际规则体系中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各种是非因素,运用历史眼光贯通中国立法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同时也需要建立兼容并包的开放性思维,从而对中国立法制度的价值理念有一个准确的方向性判断;另一方面必须意识到全球化会使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在很多领域趋同,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的价值选择上难以回避或拒绝的,而中国应当自觉融入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总潮流和总趋势之中。
(二)推动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发展进程
在我国,推动移植西方法律的最大合理性来源于这样一个命题,即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可以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移植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移植文化。马克思的全球化思想从不否认法律的本土特色,法律发展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法律发展旨在同化,而旨在法律本土化存在基础上的全球化。世界不同的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可以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理解自身法律文化的尺度与借鉴,我国法律制度的长处或缺陷往往能够凭借与另一国法律制度的比较而清晰反映出来。可见在全球法律文明形态的视野下,鉴于我国法律资源储备不足的客观情况,中国法制现代化应当推动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发展进程[21]。
因此,在理解马克思的全球化法律发展观时,我们不仅需要推动西方法律的移植,更应当注重西方法律的本土化,尤其是尊重和践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协调处理好法律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关系。首先,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本土文化作为支撑,否则法律移植仅仅是立法者的语言表达,因此我国在移植制度的同时还需要重视法律文化的培育,这样才能从移植法律中获得最大效益,推动我国立法的发展[22]。为此,我国不是需要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而是重在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尤其是价值理念的评价与过滤,分解出先进、科学的能为本土资源所吸纳的法律文明。西方国家在客观上为人类创造了高度文明的法律文化,因此通过对先进、科学的法律文化的移植,可以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为我国法律发展奠定必要的观念基础。其次,在移植法律的同时,我国还应当面向国际规则,改造行政、立法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构提供国际层面的法律支持和实施保障。同时,还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造,这种改造不是直译或再现,而是由表及里、由外到内,使外来的法律文化能在移植之后适应中国的环境,实现本土化,并充分发挥移植后的法律效能。事实上,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常常既有继承或改革成分,也有移植成分,而立法者成功与否往往要看其能否准确且灵活地整合继承、改革或移植这三种成分,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围绕法律文化进行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移植法律制度过程中,我国应当在尊重和实现本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和纳入外来的法律文化资源,从而推动本土法律的内涵式发展和提升。
(三)确立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战略
中国法制现代化既需要解决和改善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也需要有勇气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对国内和国际立法产生的影响以及引发的立法趋势。在马克思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背景下,东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生发逻辑和路径,而且东方法律文化在全球化时代图景下获得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23],如果对本国的法律文化进行自我否定,无视民族国家的法理依据,法律发展则会因为缺乏民族基因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滋养而出现历史的倒退。因此,我国需要在尊重自身东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战略,这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尤为重要。目前,理论界对中国立法战略有三种观点:先改革后立法论、先立法后改革论和改革立法同步推进论。根据中国国情,“先立法后改革”的立法战略显然比较稳妥,以立法为改革推进的先导,可以避免改革形成混乱的局面,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如果仍然依靠政策来推进改革,那么会使改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同时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也使每个民族国家产生了通过严密的立法维护本国利益的诉求。倘若利用政策主导改革的推进,会造成与国际脱轨,一旦改革无法进行或失败,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政府公信力下降,改革后遗症不断涌现。
1.处理好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影响的加深,中国立法发展将会受到法律多元主义的冲击领域更广、冲击程度更深、冲击时间更久,但是在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上,中国与西方在对立中统一,在交互作用中发展,因此我国在立法时需要兼顾中国国情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2.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而言,则需要在构建立法战略时充分把握好立法权力分配的尺度,以期立法秩序的稳定构建。但是在总的发展趋势上,立法还是应当给予地方更多的立法自主权,鼓励地方实行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进一步调动区域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增加区域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活力。
3.处理好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坚决抛弃法律工具主义,代之以法律目标主义,将法律培育成为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撑,促进全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使先进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制度逐步获得社会的观念认同,从而逐渐成为大众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先进法律文化的社会化。
4.处理好立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法制统一是中国法律发展的根本性原则和要求,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中国的立法格局呈现出一个复杂的法律系统。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首先要协调解决内部的立法关系,其次才是中国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
5.处理好立法行为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既要建立一整套适应我国国情的严格的立法程序,从而保证立法行为和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又要遵循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并打通衔接障碍,借鉴外来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且在程序性法律规范建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与国际立法接轨。中国理应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健全我国立法发展模式,加强立法机制创新,培育具有东方传统文化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我国法律发展提供新的能源和动力[24]。
(四)构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范式
中国应在对法律全球化发展的学习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为全球化法律发展尤其是东方世界法律发展引航者,传播东方法律发展智慧,担负起法律全球化的建构责任,塑造具有本土特征的法律文化氛围,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提供样本借鉴[25]。
四、结语
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是他一生不同时期所坚守的知识路径的一个子集,晚年的《笔记》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最终完善的学术成果。之所以没有把《笔记》称为法哲学笔记,是因为他所关怀的是整个人类社会,他所建立的是一个开放性的理论架构,不同学科都会从中获取灵感,而全球化法律发展理论只是理解马克思晚年法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路径。事实上,马克思在《笔记》中没有系统地建构法律发展理论,但他站在世界的高度上思考了西方和东方的法律发展问题,蕴含了丰富的全球化法律发展观。在全球化法律发展观下,世界法律不会趋向统一,反而呈现出多样性的面貌,民族特征显著,法律的生成将呈现一幅多元立法主体共存的发展图景[26]。尽管目前西方法律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支配和主导着全球性的法制发展,但纵观全球化图景下的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这依旧是一个各民族法律文化同质化与异质化、多元化与趋同化并存发展的过程。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发展并不代表西方强势文化的普遍化,各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最终形成的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在多元法律文化冲突与交融的过程中,法律文化全球化既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潮流,也是一种必然趋势,而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同时也引领和推动着各民族法律发展、社会发展的全球化[27]。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适应全球化浪潮的重心并不是在于法律发展的本身,而是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己任,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建立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层面上,从而实现公正、公平秩序下的社会平稳发展,否则法律全球化将失去应有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