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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

2020-03-13解孙立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宪章世界遗产遗产

解孙立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北京 10002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 于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从创立之初,它便致力于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地,而今仍旧是这一领域唯一的全球性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文化遗产专家网络,从诞生之日,它就自带当今流行的“跨学科”属性,专业领域涵盖建筑、历史、考古、地理、人类学、艺术、工程和城市规划等。区别于国际博协(ICOM)针对可移动的馆藏文物的保护,它的保护领域主要为“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地,包括建筑、考古遗址、历史城镇、乡村、文化景观等。

截至2019年2月,ICOMOS有来自全球151个国家的1万多名个人会员、107个国家委员会和28个涵盖不同遗产保护类型和主题的国际科学委员会①文中引用的所有关于ICOMOS组织的事实数据均来自ICOMOS国际官网www.icomos.org.[1]。作为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委员会唯一的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评估机构,ICOMOS已评估审核了869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39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项目,并对其保护管理状况提供监测评估[2]。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使其成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最大的全球性专业组织,而其诞生和发展也几乎反映了现代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的全过程。

1 背景、诞生与发展

1.1 背景

从某种程度上,保护遗产的意识可以追溯到人类历史之初。传统社会中文化遗产可以被看作族群共享的价值,通常与土地和财产相关,也指代代相传的文化和精神传统,在诸多古代社会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并通过官方手段加以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在欧洲的兴起源于文艺复兴对古代(希腊、罗马)遗迹的欣赏和重新认知。古代建筑、雕塑等自15世纪开始就得到了教皇专门的保护和修复,艺术作品也开始成为收藏和买卖的对象。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的发展,18世纪的欧洲进入现代社会,历史建筑和古代艺术品的保护和修复出现了复杂多样的理论实践方向。法国、英国、意大利等不同保护修复的流派间展开了激烈论辩,使得早期的现代保护和修复理念日趋成熟,也促进了不同国家专门的遗产保护立法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直到19世纪末期,文化遗产保护更多局限于国家事务。众所周知,文化国际主义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一战”后成立“国际联盟”“国际智识合作委员会”(1919年),“二战”后发展为今天的“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45年)。两次大战对全球范围内人类建成和居住环境的空前破坏,以及大量战后重建面临的急迫行动,从全球层面推动了对文化遗产认知和保护的国际共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对文物保护领域的关注点主要在馆藏文物上,1926年专门成立国际博物馆办 公室(International Museums Office),1946年改称国际博物馆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ICOM)。然而,战争对历史城市的巨大破坏必然使这一关注点扩展到更大的层面。

1931年和1933年的两份同名文件《雅典宪章》,分别由国际博物馆办公室和国际现代建筑大会(CIAM)通过,前者是第一份关于历史建筑修复的国际文件,由意大利建筑遗产界的领军人物之一古斯塔夫·乔瓦诺尼起草;后者则是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由现代主义建筑大师勒柯布西耶起草。两份文件立场迥异甚至有根本冲突,但却共享了一个关注点:建筑和城市遗产。两份文件都强调了遗产保护对城市发展的价值以及对历史城市保护和发展的讨论进一步国际化的必要性。遗产保护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而成立专门的全球性遗产保护修复专家组织,区别于已有针对馆藏文物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就显着更为迫切和必要,这也是ICOMOS产生的历史背景。

1.2 诞生

1964年,在威尼斯举行的第二届历史建筑保护专家与建筑师大会通过了13项决议,第一项就是著名的《古迹遗址保护修复国际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第二项是在UNESCO倡议下成立ICOMOS。1965年,ICOMOS成立大会也是第一届代表大会在波兰的华沙召开,通过了组织章程,选举了主席执委等。促成ICOMOS成立的几大国际组织也都参加了会议: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CCROM(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1957年在罗马成立的政府间组织)、ICOM(国际博协)和UIA(国际建筑师联盟)。以上组织自身的领域和性质也反映了ICOMOS建立的多方需求和基础。

ICOMOS总部设在巴黎,自诞生便带有“欧洲/西方中心主义”的印记,此处“欧洲中心”是作为中性词使用的,毕竟现代遗产保护运动是建立在启蒙运动后欧洲史学观和哲学思想的基础上。1965年大会上选出的首任执委全部来自欧洲,作为奠基人参会的25个国家,即是1964年《威尼斯宪章》起草会议上的25个国家[3]。《威尼斯宪章》确立了ICOMOS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而这份纲领性文件基于对之前欧洲(尤其意大利为主导的)保护修复理念实践的全面总结是显而易见的。

1.3 发展

ICOMOS成立大会上有25个国家参加,而今正式会员已经覆盖了151个国家,在107个国家建立了国家委员会。这使得这个国际组织能够真正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思考和实践中汲取营养,例如由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制定的《巴拉宪章》,就产生了超越本国的国际影响,由中国国家委员会②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在国内注册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成立于1993年,详情见官网www.icomoschina.org.cn.[4]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融合了中国文保工作者的本土经验[5]。

ICOMOS的国际科学委员会从最初的0个发展为1980年的7个,1995年的15个,截至今日共28个,这体现了遗产领域的不断丰富和细化。同时,这些科学委员会还贡献了针对不同遗产类型和保护主题的专业讨论和具有指导性的国际文件(表1)。

表1 国际科学委员会及相关文件列表

续表1 国际科学委员会及相关文件列表

自1965年起,ICOMOS每3年召开一次全球代表大会和科学研讨会,汇聚全球的文化遗产从业者,聚焦遗产保护的当代话题,通过深入讨论,形成对行业发展和保护工作有着指引性的成果(表2)。

表2 全球代表大会列表

续表2 全球代表大会列表

1972年对ICOMOS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年,也是对全球遗产保护非常重要的一年。随着国际社会对有限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价值及其脆弱性认知的不断增强,1972年6月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大会着重强调了“人居环境”(含自然与文化)。1972年,ICOMOS科学研讨会的主题是“历史古迹中的现代建筑”,也是关于人居环境的。同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中规定了ICOMOS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专业评估机构。自此,ICOMOS的发展也与世界遗产的发展交织并行。

如上文提到,ICOMOS已评估审核了869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39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项目,并对其保护管理状况进行监测。

ICOMOS为世界遗产的不断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研究支持:包括对“OUV(突出普遍价值)”等核心概念的定义与解读;促进世界遗产名录更具全球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填补空白报告》;通过新类型和新概念的引入,扩展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方法,如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系列遗产等;开展专项主题研究,推动对特定类型、主题的文化遗产的认知,并为其申报提供全球比较框架,如运河、岩画、丝绸之路、工业遗产、天文遗产等(表3)。ICOMOS因此全面参与、见证和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2]。

表3 ICOMOS主题研究报告列表

2 从ICOMOS重要文件看遗产保护不断丰富的内涵与外延

ICOMOS历年的重要文件中显示的变化向我们描绘了一幅相对连贯的遗产保护发展路线图,展示了遗产保护理论框架如何持续演变扩展以容纳时代变迁。它适应全球化的趋势,关注点从艺术品到多元文化表达,从单体文物建筑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以综合、动态的方式整体认知和管理的活态文化景观。以下选取几份ICOMOS文件为例,试图勾勒出其发展(尤其早期)的大致脉络和重要节点。

2.1 《威尼斯宪章》(1964年):ICOMOS的奠基石与定音鼓

因建立在之前所有相关的理论思辨和实践经验之上(最主要的是意大利现代修复理论,“科学修复”和布兰迪理论等,摒弃了法国的“风格式修复”)[6],《威尼斯宪章》一经问世就是一个高度成熟的文件,为之后的文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威尼斯宪章》以真实性为核心,批判分析为方法,尊重各时期的历史信息,涉及现代遗产保护修复中所有重要议题,并提供了之后被全球广泛认可和应用的基本原则,如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等。同时,它也具有前瞻和开放的一面:尽管内容侧重历史和艺术价值高的文物建筑和遗址,但它也提到了遗产的背景环境(setting)、普通古迹(modest works of the past),强调遗产保护跨学科合作的属性,鼓励遗产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新技术应用等。

这一文件的高度凝练使其成为ICOMOS长期的行动参考。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之后的文件都是从不同方面对它持续的更新和补充:例如《巴拉宪章》和《奈良文件》是基于文化多样性视角的补充;《华盛顿宪章》和《墨西哥城宪章》则是就特定遗产类型的补充,分别为历史城市和乡土建筑。

当然,《威尼斯宪章》作为一份20世纪60年代的文件,其中也有很多不足,例如在强调建筑遗产的艺术和历史价值、考古遗址的科学价值的同时,与保护息息相关的文化和社会价值却没有得到足够关注。在谈到保护措施时,该文件更局限于保护物质遗存的技术手段,而对其他的如立法、财政、规划等工具则没有涉及。

2.2 《巴拉宪章》(1979年,2013年):超越国界的国家文件

《巴拉宪章》全称为《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的巴拉宪章》,和其他ICOMOS的国际文件不同,它是一个由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文件,但澳大利亚同行结合本国实践做出的深入的专业思考使这一文件具有了超越国界的影响力。

在这一文件中,文化遗产由之前的“古迹遗址”(也就是建筑和考古遗产)发展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遗产地”;文化遗产价值正式在艺术、历史、科学价值之外增加了社会和文化价值。这一文件首次尝试对重要的专业术语加以统一的界定,如最基本的保护、修复、保存、改造、利用等,通过回到词汇理清概念,继而被广泛接受而国际通用。

《巴拉宪章》也对梳理保护原则和程序有很大的贡献,如更加明确强调了“最小干预”原则③《巴拉宪章》中虽没有使用“最小干预”的措辞,但在多处提到对遗产本体最小影响和最低程度的干预等,强调行动的必要性原则和谨慎 态度Cristina Ureche-Trifu“,Minimal Intervention and decision making in conserving the built heritage” Carleton University,Ottawa,2013,P14:“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Burra Charter(1979) is one of the first documents to make reference to minimizing the effect of conservation activities on the material fabric.”[7],和基于价值的管理,而其中价值须全面考虑各方面的价值。

《巴拉宪章》将文件使用的目标人群从专业人员扩大到管理者、业主和使用者,使这一行业准则几乎成为澳大利亚从政府决策者到普通建筑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常识,这是这一文件努力结合社会现实的巨大成功,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必要趋势。

《巴拉宪章》全面总结了澳大利亚自身遗产保护理念实践,应用于其国内的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形成了基于多元价值评估的管理体系,也通过其之后多个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申报和管理推动了世界遗产体系的发展,尤其对于文化景观类遗产认知的推动。

2.3 《保护历史城市和城区的华盛顿宪章》(1987年):第一份城市保护宪章

这一文件总结了之前几十年关于历史城市和城区保护和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旨在为文化遗产领域积极贡献一份关于城市保护的文件。宪章强调了城市保护不仅是对遗产区域的保护,更关乎其发展和融入当代生活。融入既是目标也是手段,且应该是各方面和各层级的努力。一方面,城市保护在积极探索如何将其作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规划的有机构成;另一方面,城市设计和空间规划的工具和方法也被应用于分析理解历史城区的特征和品质,以制订融合性、适应性更强的整体保护方案。其中关于住房改善和公共参与等政策内容,为《威尼斯宪章》增添了令人信服的社会维度。

同年,《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增加了9段关于历史城镇的条款,对这一重要遗产类型的研究、保护管理得到了更广泛的国际共识。值得回顾的是,1978年最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两个历史城市中心是秘鲁的奇多和波兰的克拉科夫,它们都是以保存完好的建筑杰作列入的。

2.4 《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并不是一份日本文件

自《威尼斯宪章》起,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原则就是真实性。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关注,《奈良文件》对原有的真实性概念做出了重要补充。如果说《威尼斯宪章》更强调物质和有形遗产的真实性,《奈良文件》则通过增加在某些文化中至关重要的非物质维度,如延续的传统等,使这一概念更加完整。因此,《奈良文件》是基于《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延伸,总结和回应当代社会遗产价值认知的新发展—即《威尼斯宪章》问世时未能涵盖的对文化多样性的强调和关注。

同年,《操作指南》中增加了8个段落关于“文化景观”的内容,这也是对鼓励文化多样性的回应。不同于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在有些国家中城市文化并非主导,或者说某些文化更珍视其他形式的与自然互动的关系,因而存在与传统纪念性建筑遗产不同的具有重大文化意义的景观和场所。《操作指南》的这一修订丰富了世界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效提升了遗产认知和保护的全球代表性。

略有遗憾的是,《奈良文件》没有被更好地用作一个融合物质、非物质遗产的契机。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人类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了应得的国际关注和保护,但因此出现的两个平行的保护体系也为整合性地管理某些遗产地带来了一定困难。

3 结束语

本文仅列出小部分文件,其后还有关注文化遗产背景环境的《西安宣言》(2005年),关注遗产地场所精神的《魁北克宣言》(2008年)等。近年来的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战后/灾后重建、气候变化和乡村景观。ICOMOS作为一个群体,从未停止参与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讨论和行动。它关注的议题持续映射着遗产保护工作与生俱来的人文关怀,和参与当下社会发展的努力;也唯有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遗产保护才有效和有意义。

笔者曾参加过多届ICOMOS的年度大会,看到荷兰莱顿大学研究古罗马帝国交流史的考古学家发起倡议,抵制欧美企业(如壳牌)对非洲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意大利和法国同行为伊拉克和叙利亚的遗产记录和分析做的数字重建;ICOMOS濒危遗产观察计划(heritage@risk)每年持续出版观察报告并建立网络平台加强公众宣传;加拿大的遗产建筑师在大会上提醒同行重新找回在学术探索和行业实践上的前卫精神和引领作用。

作为一个组织,ICOMOS曾意气风发,发现、直面和处理最当下的问题,力求突破边界。

如今,面临一个不断加速的世界,遗产保护可能处理的是最缓慢又最紧迫的问题,真实性仍位于问题的核心。这个群体,经历半个世纪的起伏,能否不忘初心,继续在求真、行动和反思中成长,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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