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020-03-12王立君
王立君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况及分析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及特征
现今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称谓与含义内容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含义及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顾名思义,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所产生的能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信息。由前述定义可知,可识别性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首要特征。在网购中,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填写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不可替代的个人信息,商家与经营者还可通过分析其购买的历史记录及浏览记录分析其喜好,从而获得消费者独特的个人信息,准确识别出消费者;其次,个人信息主要是关于公民个人的人身及财产性质等内容,通过网购,消费者一方面与市场进行交易,参与货物的流通交换买卖环节,另一方面,个人交易展示了个人的精神利益,因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征;最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易获取性的特征。在互联网中若想成功实现交易,消费者必须主动注册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此后商家在交易的过程中通过授权获取,这一举动有利于商家通过科学技术便捷高效地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储存。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及保护价值
网购消费者在网购中对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权、控制权及排除他人侵犯等权利,包括信息的决定权、信息查询与知情权、信息保密权、信息删除权。首先,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符合《民法总则》111条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之规定,与法律所展示出的保护人格权的法律精神相符合。其次,经济高速发展导致互联网消费成为大势所趋,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符合现实条件要求,对于推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因及意义
(一)原因
第一,立法存有漏洞必将导致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的出现。现今社会,无论是经营者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还是黑客通过侵袭网络平台非法获取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国针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仅仅通过《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等分散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势必会削弱法律保护的效果。无明确立法规定便无有效的执法效果,针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过度使用《刑法》等性质的公法法律进行规制,导致权利得不到专门准确的保护,没有权威有效的法律规定要针对侵权的客体进行区分保护。立法司法中法律可操作性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阻碍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第二,网购中消费者对证据及信息的控制处于弱势地位。在网购中,消费者不得不填写自己个人信息以便实现购物需求,商家强制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侵犯了网购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自由支配权。且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网购消费者取证难度大,这必将导致消费者对自身的个人信息的控制处于弱势地位,大大减弱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主动性,导致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加大。
(二)意义
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是私权利,应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其中含有隐私等内容,权利人可对个人信息进行绝对支配。《民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便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不仅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有所保障,同时也使得私权利的保护逐渐在我国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保护个人信息权不受侵犯,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现今,许多外国国家的法律中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加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逐渐重视对于网购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属于人格权的管理范围,重视网购中个人信息保护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法律滞后的问题。既促进我国法律发展,又紧随国际新形势发展。
三、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具有强制力与保障力,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权法》,赋予个人信息权合理的法律地位。设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设立关于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及分类等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责任关系,区分侵权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明确商家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针对侵权行为建立惩罚赔偿机制,侵权后可以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其救济措施,解决实践中司法困难与法律滞后的缺点,解决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的弊端,弥补立法漏洞。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等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保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完整性。
(二)建立网购个人信息保护监督体系
我国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建立起一套统一安全有效的监管体制。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好行政管理部门所拥有的职权来保障个人信息权,对于侵权现象进行严厉打击惩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门、公民个人与商家相互配合,共同保护的模式。首先需要增强商家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明确商家负有不得非法搜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保密的法律义务;完善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内容监管体制,对于经营者的资质等内容从严审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交易的监督,强化行政管理机关对互联网买卖的规范,将个人信息集中在公权力机关手中,发挥好公权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的作用,减少侵犯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可充分发挥自律性作用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形成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模式。
(三)增加网购消费者救济渠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网购中出现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后,权利人寻求救济途径缺失,继而导致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维权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增加救济渠道,针对被侵犯的权利扩大救济范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防止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权,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进行救济,也可建立公益诉讼模式保护个人信息权。与此同时,消费者要了解个人信息的具体权益内容,防止被侵权而不自知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协会与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醒消费者受到侵犯后及时利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要畏惧。采取谨慎的态度与正当的途径进行合理维权,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慎重选择网站进行交易,不轻易点开不知名链接,防止木马侵入窃取个人信息。
结语
互联网新形势下消费快速发展,传统的消费模式逐渐被互联网消费取而代之。网购中个人信息被侵权的情况时常发生,主要是存有立法、司法、个人意识等方面问题,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不可逃避的责任。在网购个人信息的保护中,我们应当完善立法规定,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提高消费者自身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以此促进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