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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2020-03-12廖业婵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责任险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廖业婵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 株洲 412000)

总书记多次强调教育的重要性,要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重视教育发展的当今社会,更多的人进入高校学习与生活。高校在不断增多,满足人们对教育的追求。然而校园伤害事故的数量逐年上升,高校承受很大的压力,面临巨额的赔款。学校责任保险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方法,用其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妥善处理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分散学校的风险。

一、学校责任保险的界定

学校责任保险又名为校方责任险,它是指学生在参加学校开展的校内教学任务或校园之外的素质拓展训练中,以及在校方负责的供学生活动和学习的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种。从性质、被保险人、保险作用来分析,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保险有很大区别。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作为法人的学校,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作为自然人的学生;校方责任险可以转移学校的风险,学生平安险不可以分散学校的风险。

二、我国校方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校方责任险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从上海力推校方责任险之后,现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在推行校方责任险。稍有遗憾的是,主要集中于中小学,高校微乎其微。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正在探索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但是实施细节仍在商榷。总的来说,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的阶段。

三、我国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必要性

1、高校校园伤害事故逐年上升。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的教育部统计信息,可以发现我国现有2688所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有几千万。从侧面可以反映,我国高校扩招趋势很明显。大学生踏进大学校园,与初、高中的封闭式管理教学不一样,大学校园管理比较宽松和自由。大学生不仅会面临校内的危险,也可能来自校外的风险。在校内外,可能源于同学们之间的摩擦,可能是学校的设施导致的人身伤害,也可能是学校内的火灾等等。校园伤害事故随时可能会发生,很难避免和杜绝。2020年10月13日,大连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一名研究生被发现在实验室身亡,公安部门初步认定为自杀。近几年校园伤害事故直线上升,情况不容乐观。

2、校园伤害事故对高校的挑战。法治国家的建设,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俨然把法律当成维权的利器。我们在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就会通过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不受伤害。当校园伤害事故出现,同学们大部分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以争取维护的权利。太原科技大学崔宁宁在上学期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河南农业大学的王有明在参加校运会时候突发晕倒致使休克,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太原大学的冯源与同学在宿舍用酒精炉煮面发生烧伤,状告学校与同学承担连带责任。诸如种种事故,学校负担高额的赔偿金,学校名声也受到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行遭到破坏。学校经费一直比较紧张,支付赔偿额,其他方面就要相应减少开支。学校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高校不敢举行了很多集体活动和体育活动,这样不利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发展,也与素质教育观念背道而驰。

3、公费医疗的不足。大学生的公费医疗,由政府、学校和自己一块承担,其中政府和学校承担大部分。学校通常将经费用于普通的门急诊,囊括的范围比较小,意外伤害以及意外伤亡没有纳入其范围。但是,意外事件多发,容易造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紧张,甚至两者为了赔偿数额诉至法院。学生可能会因赔偿不到位,影响及时治疗,严重威胁生命。学校因医疗费用不充足,不能很好为学生提供应有的治疗。

(二)我国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可行性

1、校方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广。学生平安保险虽然历史悠久,发展也比较成熟,但其保障的范围不全面,发挥的作用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是强制险,若没有交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也无力承担赔偿,学生的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恰恰相反的是校方责任险的受益人是自己,学校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缓解经济压力,将不好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学校的正常运转。

2、校方责任险的实施效果显著。从2001年上海推行校方责任险以来,越来越多的城市也在效仿上海的做法,减轻学校的负担。从实践分析,校方责任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会慢慢凸显自身的优越性。它还可以快速帮助遭受损害的学生,减少身体上的疼痛。校方责任险也能解决学校与家长的纠纷。

四、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1977年9月恢复高考制度,以及我国提出建设教育强国,大学生的人数直线上升。校园事故的发生与大学生数量呈现正比,但是保险法律制度处于落后的地位,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不高;况且它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对大学生发生的校园伤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各地也只是有一些指导性的文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我国高校保险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严重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高校的责任保险意识薄弱。高校对校方责任保险不了解,没有意识到它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很多高校认为学生交了学生平安保险,学校的责任就减轻了,即可万事大吉,没有正确区分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以至于高校不敢轻易尝试购买责任险,害怕加大学校的责任。

3、校方责任保险来源的不确定性。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的《通知》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保险费用,主要是学校从公用经费支付。其他学校的保险费,参照相关规定处理。《通知》没有说明公立学校的经费不够,保险费由谁承担?事实上,我国的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学校自己承担,学校对自己行为负责。但是,它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加大学校经费的紧张力度,影响学校其他方面的必要支出。第二种是政府负责,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政府的资金有多有少,不能形成统一的投保标准。第三是学校和政府、社会共同承担,这种方式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却没有考虑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差异。

(二)完善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学校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规范中小学,更应将大学纳入范围并予以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鼓励学校参加责任保险,具有自愿的原则,没有强制性质。笔者认为,高校责任保险应采用强制性质。高校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更好更快地帮助受伤害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公共利益。目前,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或者两个孩子。一个学生背后牵涉几个家庭,赔偿数额也越高。高校责任保险可以缓解学校经费的紧张局面,同时维持好学校与学生的教学关系,凸显出其社会公益性。当有法可依,高校才会纷纷推行校方责任险,这样才能促进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2、增强高校的保险意识。随着时代的向前推进和经济飞速增长,人们的保险意识也不断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不单单有着事后的保障功能,还能在事先起预防的作用。高校通过保险解决校园事故,有效化解校园责任风险,维护在校的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然而高校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浅显,政府应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学校要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对教职工进行风险管理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与此同时,政府应发挥其行政手段的作用。政府可以引起高校对保险责任制度的重视,引导学校投保。政府也可以监督保险公司,调控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保护高校和保险公司的两者利益,推进高校保险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明确高校责任保险的保费承担。基于“谁受益,谁出钱”,高校的出资方应承担保险费用。私立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私立高校的出资方往往资金比较充足,保险费的缴纳不会很费力。因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短时间内这个局面也不会改变。公立高校的出资方是政府财政部门,各地财政差异很大。为了更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实施。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应由政府财政全部承担保险费,比如:一线城市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落后的区域,可以采取政府、学校与社会共同承担的手段,比如中西部地区。落实保险费用的承担,是推行高校保险责任制度的重中之重。

结语

教育强国战略实施下,高校学生大量增加,校园伤害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也多样化。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于保障高校正常运行有重要作用。本文先分析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指出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促进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推动我国教育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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