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中现代德治精神的培育
2020-03-12陈蕴鸾
陈蕴鸾
(泰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一、问题的提出
德,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自律性和向善性的心理意识和观念结构。道德,作为非正式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人们日常的心理和行为活动发出指令,以协调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形成良好的人际氛围和社会秩序。何谓道德治理?从社会治理来看,有学者在总结近年来中外学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德治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社会治理的道德调控途径与手段,不仅处理社会中道德失序现象,也是社会各领域治理中的独特资源和内容,与自治、法治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价值[1]。推而论之,乡村治理中的德治,就是运用乡村特有的道德规范与文化资源,规约和引导农民的行为方式,调节乡村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各种不道德现象,以营造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氛围,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善治目标。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受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强烈冲击,中国农民的生产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随着乡村人口向城市的频繁流动,乡村阶层分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出现,传统以血缘和家族为纽带的乡土“熟人社会”逐渐被“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取代,伦理关系社会被“利益人社会”取代,致使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多。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难免带来混乱,人际关系变得没有“人情味”并趋于紧张。尤其是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社会思潮也开始涌入我国广大农村,建立在家族和宗族组织之上的传统乡村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准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乡村的急剧变化,传统乡村文化共同体和道德价值体系逐步瓦解,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传统美德因不同辈分价值取向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代际传承的困境;各种违背道德伦理的社会丑恶现象在广大农村也时常出现。“曾经的邻里和睦、长幼有序、守望相助、宁静祥和的乡村渐行渐远。”[2]然而,现代德治还未适应当代农村变革的步伐而及时跟进,从而导致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在逐步完善,但农村的道德治理却出现了真空。这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及乡村振兴的实现带来了较为负面的影响和阻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涉农中央一号文件又特别强调,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不断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进一步指出,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从基层实践来看,近年来,为有效应对乡村自治的低效甚至无效,各地农村相继出现了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创新之路,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桐乡经验”。这充分说明德治在新时代乡村自治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加强乡村德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如何确保德治为先,并有效滋养法治、涵养自治,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是个需要探讨的深层次理论问题。以往学界对乡村德治的理论研究成果颇多,但或侧重于对传统德治的历史耙梳及其对当代乡村治理的价值意义,或侧重于基于“三治”融合视角下对德治的基本方略进行诠释,而对于有别于传统德治、契合乡村自治的现代德治的独特内涵、价值特性,却很少进行理论阐释,尤其是对建构现代德治精神的伦理基础疏于分析。只有弄清现代乡村自治需要什么样的德治,如何建构这种德治的规范与准则,并形成价值共识基础上的德治精神,才能使德治深入人心,并融通于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提升自治和法治的治理能力,进而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实现。
二、传统乡村德治的精神实质
(一)传统乡村德治是礼俗之治
德治是传统中国社会所推崇的治理方式。传统中国之所以能以较少的官僚队伍治理庞大的帝国,不仅依靠行政力量,更多依靠的则是道德治理的力量。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德治“自孔子开始,就在独特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结构、专制体制、一体化意识形态、儒家思想文化体系等背景下展开”[3]。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礼”与“德”在精神和内容上高度重合,德治常被人们称为礼治。事实上,礼治是德治的规范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传统中国“德”的实施一方面依靠的是社会成员通过“克己”和“自律”以提高德性修养,即通过修己以实现“内治”;另一方面则是在家庭、宗族乃至国家层面上,通过道德教化和道德法律化的外在约束以“治人”,实现道德的“外治”。这其中,道德外治是根本。以礼治形式实施的道德教化是德治的主要实现方式,如体现在民间日常礼或朝廷典礼以及一些图像、碑刻、牌坊、戏曲、建筑、服饰、楹联等中的日常道德规范和对不同社会角色提出的道德要求如君礼、臣忠、父慈、子孝等等[4]。礼治正是通过将德治的基本要求世俗化、规范化、制度化,渗透并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间习俗中,变为可以约束人的行为的普遍准则,逐渐深入人的内心,进而不断培养和提高人的道德自律性和自觉性,以达“内治”和“外治”的高度统一。
对于具有较高自治权、以家族(宗族)为核心的传统中国乡村熟人社会而言,德治高度渗透融合于乡村自治,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古代乡村社会,人们“同养公田”、共同劳作,互助合作氛围浓厚,如《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5]337-338。虽然自秦开始,中国逐渐演变成一个集权专制的庞大帝国,但在一个小农经济为汪洋大海的国度里,专制统治的行政力量较为有限,乡土秩序和民间力量使得“世袭官僚制面临着一种实际上颇具规模的自治”[6]149-150。广大农民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家族(宗族)为中心,形成一个个大小不等的自然村落,根据彼此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利害关系,依照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习俗惯例和乡规民约、民间信仰等,对家族和村落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治理,调节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以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7]77。其中,乡规民约是跃然纸上的、实施最为广泛的、需要乡民普遍遵守的公共契约。始于宋的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吕氏乡约》记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南赣乡约》中也有言:“孝父母,敬兄长,训子孙,和乡里,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这些乡规民约建立在一个个家族或宗族的文化共同体之上,它要求人们知情、懂礼、守规矩,从而对乡村社会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相互交往进行规范引导、道德评判以及惩戒教育,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道德教化功能,它是村落社会公正、道义的体现,是一种礼治秩序。同时,村落还凭借族长、族规、祠堂、族田、族谱等装置,对乡民施行伦理教化和治理[8]。村落事务依据各种自生的习俗惯例、道德评判,遇事时借助于“投父兄”“找话事人”等诸多无讼的方式以论伦常、断公道,从而在家族或宗族内部消弭各种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只有对于“不见于礼俗,也不容于国法的行为,家庭或宗族才会送官严惩”[9]。乡民们正是在这种内化的自我约束和外界的道义规范中共筑村落社会“内治”和“外治”高度融合的乡村德治精神。这种德治精神,是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亲情、友情和乡情为脉络,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依托,强调人们之间的同情友爱、和睦相亲、团结包容、协作互惠。在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村落道德共同体中,人们能够在彼此的情感认同和道德关怀中获得金钱之外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二)传统乡村德治是私德之治
在传统中国社会,以儒家伦理道德思想治国的统治阶级自始至终都将其作为主导意识形态贯穿于对国家和民间社会各层面的治理中,因此整个社会殊途同归的是儒家思想的道德之治。但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的是“贤者治国”,即“有德者”治国,也就是强调具有高尚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且具有较强的道德实践能力的贤人善者的治理,认为这是德治得以施之有效的关键要素。儒家德治所倡导的理想社会就是依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士人君子的榜样示范和道德教导,引领普通民众,形成共同遵守的礼治规范和习俗惯例,以调节人伦关系,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是典型的道德精英主义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对于封建政治的改良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面,也确实表明传统中国的德治思想不乏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但在“家天下”的封建统治和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士人君子身上体现的德性,更多地表现为家族伦理道德,而不是具有公共善的社会道德规范。这种将家族伦理道德政治化或将为政治国简化为修身齐家的道德化现象,实质上是将私德与公德混为一谈,或重私德轻公德。在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前提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必然会出现社会贤达或治理精英将个人的道德意志和道德情感泛化为公共道德标准而强加于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力和利益。
在这样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并不是民众的普遍参与,而主要依靠宗族长老或乡村士绅等精英的道德权威和道德教化进行治理,即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0]。宗族长老和乡绅的身份往往是合二为一的,他们大多熟读儒家经典,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且获取过功名,因此具有一定的道德权威,容易让民众信服。这种依靠乡绅个人的德行和权威进行的德治,也是一种个人的私德之治。这种私德之治将封建等级权威和儒家伦理道德相结合,在乡村治理中以乡村礼俗和村规民约等对乡民的规约和教化为主要实现形式,使乡民的主体意识和利益诉求被压制,甚至“一个不管通过了多少次科举考试的官员,也得无条件地服从那绝对没有受过教育的族长”[6]149-150。乡村社会实则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依靠等级权威及儒家伦理道德的维系,缺乏一般民众的平等参与”[11]。因此,在传统乡村自治社会中鲜有民主自治的成分。整个乡村社会看似和谐有序,但农民的个体尊严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而且传统中国农村是由熟人构成的乡土社会,流行着熟人社会的潜规则。人们根据血缘、地缘、宗亲等亲疏远近决定的差序格局的思维方式将社会人群分为熟人和陌生人两类,并分别按照“包容、忍让”和“漠视、排斥”原则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处事方式使不同宗族的乡民之间很难在权利地位关系对等中处理彼此的利益矛盾和纠纷,必然导致漠视陌生人的权力与利益及忽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充分说明,传统乡村以德治为主要实现形式的自治,既不是乡民个人的自治,也不是乡民群体性的自治。这种以乡绅精英为儒家道德化身的整体主义道德观压制了人的个性自由,使乡民普遍缺乏主体精神和权利意识。而且这种重乡绅精英等治理者私德之主观,轻普遍制度约束之客观,将个人私德泛化为约束乡民的普遍政治伦理的乡绅之治,其实质是封建专制社会人治的典型特征[12]。
三、现代乡村德治的价值取向
(一)现代乡村德治是公德之治
治国方略的性质是由存在于其中并为之服务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的[13]。以礼治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德治之所以表现为私德之治,是由“家天下”的封建专制制度所决定的,是传统小农经济和“家国一体”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产物。而现代德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社会的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在宪法法律的活动范围内,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治国之道,因此不可能走向传统私德之治下的人治。在由人民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各种资源在公共领域由市场加以优化配置,人们在公共领域以平等身份参与各种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大量产生,公民社会日益强大。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每个公民平等权利和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现代德治之德是一种公共道德,现代德治是公德之治,它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共价值。公德治国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本质要求,传统私德治国已没有存在和实现的现实条件。
在“家天下”的传统封建社会,以乡规民约和习俗惯例为主要形式的乡村德治,对于维持良好的乡村人际关系,保持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乡民生产生活质量的提高,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重义轻利”或“重群利轻己利”的伦理纲常的教化之下,盲目利他的社会价值取向使得乡民的个人利益被群体利益或家族利益所遮蔽。以“克己复礼”为准则的整体主义道德观压制了乡民的个性自由。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要使民众处于缺乏主见、被动服从权威的从属地位。这导致人们常把放弃个性和压抑自我以追随权势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便利手段[14]。为此,梁启超曾感慨:“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15]12随着社会变迁与转型,现代乡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于将礼教奉若神明的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必须去伪存真,构建符合时代发展和科学精神的现代乡村德治精神。我国村民自治制度自构建之初,就明确规定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因此,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农民,所有村民都有平等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大众参与式治理,而不是精英治理模式,更不是传统社会依靠“有德者”的治理。具有独特个性的个人德性修养的内在约束已经让位于强调普遍化和平等化的具有外在约束力的公共道德规范。但以礼治为表征的传统伦理道德如仁、义、耻、孝、信等,仍然是今天乡村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依靠个人良好道德修养实现内省式行为约束和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循,仍然是社会期望的行为方式,也是现代乡村德治的重要实现方式。因此,现代乡村德治仍然要从传统德治中汲取养分,但已经区别于以个人德性修养为中心的人治传统,更强调在遵守公共规范下的全体村民的普遍参与,以实现对村庄众人之事即公共事务的治理。
(二)现代乡村德治是规则之治
现代德治不仅是公德之治,也是一种规则之治,是公德规则之治;现代德治之德是规则道德。现代公德之治,作用范围是公共领域活动的人的行为,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德治主体的公众性和德治内容的普遍性,进而决定了伦理要求只能是底线基础上的道德规范[16]。这种道德规范在价值取向上与法治对人的最低层次的约束具有共通性,如遵守交通规则、服务诚信规则等,二者都是以公共规则与规范的形式来达到公共治理的目标,只是强制性程度不同。而且作为治国的一种手段和方法,道德治理必须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现代公德之治的社会功能就在于将道德内化为社会普遍认同并得到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如同礼治作为传统德治的外在实现形式一样,现代公德之治应将公德治国的管理职能规则化,将维护公平正义、履行契约、保持诚信等公共德性内化为公共规则的伦理要求,才能实现治国的特性功能。
公共道德治理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具有统一共识性、普遍约束性的公共规则。这种规则与依赖具有良好儒家道德修养的仁者绅士率先垂范的基础上在民间形成统一价值共识的私德规范具有本质区别,它应是人类基本善的凝结,是一元的公共善。现代公德之治就是致力于推进人类道德至善的自觉行动。个体的私德则是多元的,每个人的善恶观念也是不同的,当把一人所认为的善强加于别人,或许就成为了恶。因此,在善恶观念相冲突的情况下,私德观念应服从公德规则[17]。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市场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使得农村的生产组织形式、分配形式和利益机制发生变化,直接改变或冲击了村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活动的现实基础[18]。乡村道德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追求社会整体道德、熟人亲情道德向强调公民道德与个人德行相统一的道德模式的转变。现代乡村德治是在市场规则约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为农民自我发展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但被抛向公共领域的广大农民个性化与多元化价值取向的日益呈现,使传统诉诸于德性内修的超功利的利他善德让位于市场机制作用下的个体的功利外求,致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冲突。因此,农民个体化的利益行为必须受到市场经济行为规则的有效约束,现代社会的权利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市场经济诚信契约观念等应逐渐被广大农民所理解和接受[19]。
现代乡村德治的首要目标在于充分发挥公共道德伦理规范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这种道德伦理规范与对农民的一般道德行为起一般规范作用的道德伦理不同,它是针对广大农民作为一国公民的政治行为,具有社会政治伦理层面的规范作用。现代乡村德治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对广大农民的公民美德的规范引导与培育养成。虽然与作为个人私德的一般人性或人格美德不能截然区分,但二者的差别在于,公民美德是一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角色美德,这种角色美德具有社会政治特性,不仅表现在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共规范,而且还体现在对公益慈善、环境保护、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的关心和热心程度,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
四、现代乡村德治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构筑现代乡村德治的道德底色
虽然传统乡村德治与现代乡村治理所提倡的“以德治村”在内容和实质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但作为中华文化的道德遗产,传统德治精神所体现的包容贵和、互惠协作、诚信守规、集体观念等积极因素对今天乡村社会良好人际关系的塑造、民风的纯化与和谐秩序的形成,及村民参与村庄共同体公共价值理念的培育,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乡村仍然以家户和村落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元,聚族而居的居住模式在许多乡村并没有改变。具有深厚传统文化积淀的德治观念、德治方式在乡村自治中仍然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传统德治文化所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理念”[20],仍然可以作为今天乡村德治的道德底色,以发挥“服膺传统规则”的历史惯习对现代乡村德治的惯性影响作用。为此,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21],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乡村道德风尚的宣传倡导中,结合新时代乡村自治的实际要求,积极吸纳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人情礼俗、乡规族约、家规家训等中的合理因素,借助于乡村社会曾被广泛认可的传统规范与公序良俗,使其发挥对农民行为的规制、教化和引导作用,让广大农民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积极主动地去营造乡村良好的人际氛围,使乡村社会变得和谐有序。
与此同时,也必须对儒家德治思想中的人治传统保持高度的警惕,如宗族组织和治理精英在乡村自治中容易造成长者权威,架空村民自治组织,使村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发挥,从而不利于农民权力和利益的保护。因此,相关部门在对乡村德治建设的引导和指导中,既要逐步恢复有利于乡村自治的传统习惯法,又要对乡村中的非正式制度进行重新整合;既要树立道德精英楷模,又不宜过度拔高新乡贤等精英人物在乡村自治中的标榜作用。作为乡村治理者的组织和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现代法治和公共道德规则的双重约束。
(二)培育现代乡村德治的主流道德观
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农民在个性自由得到释放的同时,人际交往中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也开始在乡村社会盛行,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所要求的道德准则与价值观,如权责对等、平等公正、契约诚信等相违背,导致广大乡村“村民理性化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背后是德治的衰微”[22]。为此,在保障农民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使他们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乡村公共伦理秩序。这就要求不断加强农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教育,尤其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以建构乡村的道德规范、强化农民的道德认同。一方面,要重塑传统的义利观,转变传统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增强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使广大农民能够自觉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力与利益,但要防止农民受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过度追逐物质利益、贪图享乐,进而见利忘义,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失去基本的道德判断标准。因此,要培育农民的权责对等观念,既要让农民明白尊重他人追求个人价值和正当利益的权利,以及在村庄自治中承担自己应尽的社区责任和义务;又要让农民学会在村庄自治中凭借个人努力和能力获取应得的利益回报,将利己和利他有机结合,将维护村庄公共利益与实现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在广泛参与乡村自治的实践中,使农民逐步形成对权利义务、规则底线以及共同体价值的内心自觉[23]。另一方面,要树立农民自由竞争与平等和谐的道德观。突破传统中国维护等级身份的礼治秩序和儒家思想重和谐轻竞争的和谐观的束缚,培育农民团结友善的竞争意识,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以平等身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此外,要重塑农民的诚信价值观。由乡村熟人社会架构的信任共同体固然可以为现代人际信任提供充足的人文资源,但传统“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4]10。在乡村德治建设中,应让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文化、契约精神互相补益、相得益彰。
(三)推动乡村现代德治精神的实践养成
托克维尔的研究表明,乡村自治实践具有培育乡村居民公共精神和公共美德的功能。正是在不断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自治实践中,农民逐步关心起村庄公共利益和正确理解自我利益的原则,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25]76,进而获得比单纯的道德教化更多的关于公共善的美德。为此,要把乡村的道德建设与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通过道德激励与约束,在乡村逐步建立起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评弘德的德治体系。一方面,通过村规民约等在村头巷尾的标示,树立体现村庄共同体道德价值共识与公共精神的这种“软法”在村民心目中的权威,在乡村形成遵守公德规则的舆论环境,引导村民将其内化为自身的公德意识,形成一种内在的公德信仰,进而在乡村的日常生活中自觉履行公共道德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在乡村德治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和组织领导作用。要通过营造村庄公共生活,激励村民在注重自身权益的同时,关心自己村庄的治理,引导他们参与到村务治理和治理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23]。村两委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各种涉及村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家庭邻里关系等道德问题的讨论,让村民在充分的交流和辨识中达成道德共识,对丑恶现象形成“群起而攻之”的舆论导向,进而对自身的言行产生道德舆论压力[26]。另一方面,应建立乡村群众性的德治外化组织,如一些地区在村(社区)建立村民道德评判会、乡贤参事会等,或设置“善行义举榜”和“草根道德奖”等,通过德治载体的示范引领作用,教化村民主动学习身边的道德典型,营造和睦和谐的家庭邻里氛围,逐步形成良好的乡村社会风尚。此外,应在乡村建立进行德治教育的文化活动场所,如文化广场、文化礼堂或道德讲堂,通过举办各种传统节日活动和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让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教化方式逐渐渗入人的内心,转化为有效约束行为的道德规范,从而让广大农民在长期的道德实践参与中,养成良好的道德惯习,形成内心的道德自觉。
当然,在现代乡村德治精神的培育过程中,还应充分尊重和结合不同乡村传统文化与村治习俗惯例,挖掘村庄的本土文化资源,将地方“小传统”伦理与平等、公正、诚信等具有普遍性价值的“大传统”伦理有机结合,形成新的乡村道德规范。并且要认识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0]。现代德治体现的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法治通过强制约束人们对公共规则和契约诚信的遵守,有助于营造公正有序的制度环境,更能引领人们形成对公共善的信念和良知,为造就普遍良善的公共道德生活提供保障机制[27]。因此,法治乡村的建设对于培育乡村德治精神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有效融入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自治的充分实践中,乡村德治精神的培育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成效,才能在乡村自治中充分发挥“内治”的非正式约束和“外治”的正式约束的合力作用,一个和谐有序、充满生机的乡村自治社会才能逐步展现,这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