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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先生对民事诉讼制度史研究的贡献

2020-03-11屈超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事审判时期

屈超立

张先生早在198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上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并非“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论断。1985年发表了《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1996年发表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1998年出版了专著《清代民法综论》,该书的第七章以大量的篇幅讨论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1999年出版了他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这是对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科学研究和全面、系统论述的一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该书的出版,拓展了法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2003年出版他主编的《中国民法通史》,其中历代的民事诉讼制度占有了重要的位置;2018年7月,张先生在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历经数十年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版了专著《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这本著作是张先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断的集中体现,该书引用了大量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补充了大量新材料、新方法、新观点,是一本史论结合、有重要法文化價值的民事诉讼制度史论著,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研究的重大创新。

张先生数十年来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的研究,有以下特点给人印象深刻,富有启迪意义。

第一,既有宏观的理论探究,又十分注重微观分析。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历上下3000余年,且头绪纷繁,涉及面广,很难把握,但先生的研究却自成体系,有条不紊。他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高度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为两周,这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初步划分时期;第二个时期为秦汉至唐,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定型时期;第三个时期为宋至清,这是民事诉讼的发展时期。它的发展轨迹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相一致。他正是从大处着眼,科学地把握住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发展的关键,从而在历代民诉制度的渊流与变化方面得出许多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先生还十分注重对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微观问题作具体分析,诸如民事审理机构及权责、起诉、受理、管辖、代理、审判、调处、回避、上诉、民事执行等项制度都作了系统、详细而客观的评述,从而系统地填补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空白。

第二,在资料的搜集上务尽其力,提出了许多学术价值很高的新见解。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之所以长期以来几乎是一片空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料的缺乏,尤其是与古代中国没有制定过独立的民诉法典有关。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的是以令、式、诏等法律形式所规范,这些资料均散见于各种典籍乃至出土文物之中,为研究带来很大困难。先生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举凡各处律、典、正史、会要、档案文书、判例、铜器铭文、出土文书,无不尽力挖掘,从而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文献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学术价值很高的新见解。

例如,关于民事审判的依据问题,有的论著基于古代中国对礼在维护伦理秩序作用方面的重视,因而认为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就是礼。先生对大量的民事判例研究之后指出,虽然礼作为在中国起源很早的一种文化现象,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对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纷争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但到唐律完成礼法结合以后,国家制定法成为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从清代现存司法档案中,可以看出依律例断案是最基本的形式。但在某些民事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如果严格地以法判案会影响到伦理原则时,审判案件的官员往往也会将礼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考察,既注意到其多样性,又注意到以律例断案是最基本的形式,这个结论基于大量翔实可信的资料基础之上,揭示了民事判决依据的真实状况。

张先生对民事诉讼制度史的研究,对于今日了解古代民事立法及诉讼程序的源流演变,传承和弘扬中华法文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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