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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洗钱犯罪的侦防对策

2020-03-11胡德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情报跨境犯罪

胡德葳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洗钱是洗钱犯罪者为了规避调查与侦查所采取的提高洗钱犯罪隐蔽性的一种途径和方式。2007年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全世界每年洗钱总值达到5 000亿美金,占全球总产值的2%[1]。21世纪以来,跨境洗钱成为国际化背景下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在世界经济不断迅猛发展的同时,跨境洗钱犯罪也在利用全球化的机会不断逃避着法律的制裁。

一、当前跨境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常规洗钱途径难以根除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有关洗钱的定义是:“为了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财产转换或转移。”该定义指出早期的洗钱途径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麻醉药品、精神物品并将非法财产进行转换或者转移。常规洗钱方式是将上游犯罪所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途径进行隐藏、转移,将非法收益转移至合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第二章、第三章还规定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相关内容,其中利用金融机构、通过海关出入境、使用无记名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洗钱被写入法律当中,明确了我国当前常规的洗钱途径。为了规避国内反洗钱专项打击,部分洗钱犯罪者使用跨境洗钱非法获利,常规的跨境洗钱途径包括交易、投资、使用信用卡、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以及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等八种模式[2]。因种类繁多,常规的洗钱方式难以根除。

同时,洗钱犯罪所涉及的上游犯罪具有较为稳固的犯罪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认定的涉毒、涉黑、涉恐、走私、腐败等上游犯罪通常非法收益金额较大,犯罪手段专业,常规的打击力度无法达到根除的效果。近十多年我国在打击部分严重犯罪的过程中也对相关洗钱犯罪起到了打击效果,其中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与打击、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专项打击、“扫黑除恶”工作。对国内严重犯罪进行管控与打击,降低与限制了国内相关洗钱犯罪的发生,但也使得国内洗钱向境外洗钱转换,利用境外金融机构洗钱、融资等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跨境洗钱上游犯罪形式复杂

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是较为常见的洗钱上游犯罪,形式复杂、多样,难以完全管控。跨境洗钱的方式主要有:第一,利用部分合法商贸活动或买卖高价奢侈品进行洗钱;第二,通过操控边境贸易进行洗钱;第三,通过运输、储藏违禁品进行洗钱;第四,为制造毒品提供技术支持进行洗钱;第五,通过诈骗进行洗钱;第六,为犯罪团伙提供商业“掩护”进行洗钱;第七,通过增加合法范围内的金融交易帮助罪犯规避逮捕而进行洗钱;第八,通过为被贩卖的人员秘密提供生活物资进行洗钱;第九,通过电脑技术协助盗取身份认证[3]28。

(三)洗钱犯罪形成产业链条

洗钱犯罪通常由犯罪集团或者团伙运用对特殊领域和技术的了解对非法资金的进行“合法化”操作,在整个过程中逐渐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条,从而供其长期开展非法洗钱活动。在洗钱犯罪产业链条中,从上游犯罪到提供洗钱途径和手段,再到实施洗钱犯罪,都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犯罪产业,特定的产业链条下有组织犯罪得以衍生、发展和存活。以“诈骗—使用个人银行卡洗钱”的模式为例,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获取的非法收入,通过赃款转账、注册假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并最终通过专门实施洗钱犯罪的人员或者团伙将非法资金进行“漂白”,其整个过程会有境外犯罪团伙或者人员的参与。在诈骗环节,由专门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在寻求洗钱途径方面,由专门的违法犯罪人员为其提供虚假身份证,并由其他非法人员或者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鬼”)为其非法提供银行卡;在洗钱方面,由专人通过特殊境内外产业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产业或者资金[4]。洗钱犯罪是犯罪产业链条的最后环节,因为存在潜在非法利益,使得每一环节都存在非法获利的有组织犯罪。

二、当前跨境洗钱犯罪的侦防困境

(一)犯罪情报与证据难获取

洗钱犯罪属于一种高智商犯罪,具有跨境洗钱犯罪洗钱信息隐蔽和洗钱途径私密等特点,使得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过程中不易及时获取犯罪情报、难以有效获取犯罪证据。跨境洗钱犯罪通常会利用金融、投资等领域的资金流转方式进行资金“漂白”,并成为该行业中的某一项业务,侦查与犯罪预防主体难以通过常规信息排查出涉嫌洗钱的刑事案件和犯罪人。洗钱犯罪与我国早期的贪污贿赂犯罪有相同的特点,即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使得该类型的案件缺少报案人、鲜有举报人提供犯罪情报和证据,犯罪情报和证据的提供渠道狭窄。作为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与防控主体,不论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还是负有防控洗钱责任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主体,都存在发现跨境洗钱犯罪情报、固定与获取证据的困难。一方面,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较重,对涉毒、涉黑、涉恐、走私、严重贪污贿赂、集团性诈骗、严重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进行着重打击与处理,在查处严重犯罪案件的基础上能够对涉及的洗钱犯罪进行后续打击,即通过打击上游犯罪来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然而,在没有发现上游犯罪时,直接获取跨境洗钱犯罪的情报和证据存在难度,这使得侦查主体和防控主体在打防洗钱犯罪时难以通过常规的方法获取线索和证据。另一方面,洗钱活动的专业性增加了侦防主体的打击难度。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主体对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等难以达到全面了解的地步。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防控主体对跨境洗钱活动中何种信息可认定为犯罪情报或犯罪证据不够明确,防控范围和力度也会因此受限。

(二)侦防路径难明确

由于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关联性强,在未明确发现上游犯罪时,侦查与防范洗钱犯罪则缺少较为明确的路径。我国常规的侦查程序是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况下进行立案,并开展侦查,而跨国犯罪则需要借助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与他国合作才能开展侦查。在侦查路径方面,国内洗钱犯罪与跨境洗钱犯罪存在差异,国内洗钱犯罪案件主要依靠对上游犯罪重点打击而挖掘与发现相关信息,而常规的侦查路径对跨境洗钱犯罪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在防控路径方面,洗钱活动并没有直接、明显地侵害到以金融、经贸为业务的防控主体的利益,这难以唤起该类防控主体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防控主体也疏于寻求有效防控跨境洗钱犯罪的路径。跨境防控需要增强国内外不同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防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没有明确政策性、共同利益性的规定和制度之下,防控部门对发现、制止、处理跨境洗钱犯罪的工作将会保持谨慎态度,相对地放纵了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

(三)跨境侦防协助受阻

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涉及跨境侦防,而跨境侦防协助工作会因具体的情势而表现出相应的局限性,跨境洗钱犯罪的侦查协作难以避免面临相应的阻碍。当前,国际反洗钱合作主要依靠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特别工作组(FATF),合作内容主要有加入并实施反洗钱国际公约、司法协助和引渡、信息交流等内容。然而,仅依靠跨境洗钱犯罪的国际协作组织,并不能够确保对每一起跨境洗钱犯罪都能有效打击与惩治,跨境洗钱犯罪的侦防工作面临着复杂的阻碍与限制。第一,尽管世界各国与FATF都在着力打击洗钱犯罪,但是不同国家的洗钱上游犯罪有所差异,这使得在洗钱犯罪情报、证据、涉案人员的认定等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的标准。以恐怖主义犯罪为例,不同国家与地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有所区别,这使得对跨境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融资犯罪的打击难以得到有效的协助,甚至存在犯罪侦防协作受阻的问题。第二,洗钱犯罪的情报和信息的数量有限,导致侦防协作的请求缺少足够的评判依据。第三,跨境洗钱犯罪中犯罪团伙通常会利用跨越多国作案的方式增加打击的难度。例如,A国的犯罪团伙选择纠结B国人员在C国开展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而后在D国和E国进行洗钱。这使得跨境洗钱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并且每个国家所获得的犯罪情报和证据都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在此状况下,某一国申请与其他国家跨国协作打击该犯罪团伙及其犯罪则需要解决信息、情报和证据不足的问题,即使能够与某国达成合作也并非能够确保与其他若干国家达成相同的合作意向,这导致难以开展跨境侦查与防控工作。

(四)跨境洗钱犯罪处置难度较大

跨境洗钱犯罪还会面临跨境处置难的困境。FATF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协助组织,虽然规定了协助各国引渡洗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内容,但是仍需要根据具体的双边、多边条款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依照相关国际法律与条款的规定才能进行引渡。洗钱犯罪团伙或成员在本国范围内实施上游犯罪后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无疑造成了本国经济利益的损失,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能够引渡回国进行处置将影响到是否能够有效追缴违法所得。另外,各国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在犯罪形式、刑罚方式、处罚力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高智商犯罪的洗钱犯罪者会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风险较低的国家进行洗钱,这也会增加跨境洗钱犯罪处置的难度,阻塞常规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路径。

三、跨境洗钱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运用“情报导侦”的侦查思路

由于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反侦查性等特征,在打击跨境洗钱的过程中,运用情报开展侦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应当转变传统的侦查思路,将“情报导侦”作为该类案件的新对策。为了打击洗钱犯罪,美国建立的金融情报犯罪中心模式值得借鉴:在政府授权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情报、监督、预防的机构,保存现金交易、国际现金与货币交易、赌场现金交易、国外银行与金融账户等报告,以金融犯罪情报数据库为中心,与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并进行信息共享,第一时间为侦破洗钱犯罪提供情报[5]。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各方都需要以情报为核心形成共享与合作机制,才能及时运用情报开展侦查工作。2015年,我国与10个国家完成了反洗钱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协议的签订,至2018年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共签署了51份合作协议[6],可见我国近年来对洗钱犯罪情报共享与收集工作的重视。

洗钱犯罪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三个层面。初级层面为直接洗钱,如使用现金洗钱;中级层面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进行洗钱,如转账或者支票;高级层面是将原本非法所得通过合法程序转变为合法收入,如房地产投资、商业投资、购买有价物品等[3]28。另外,有组织犯罪还能够通过贿赂手段掩盖其违法所得,这也是侦查过程应当搜集的情报和线索[7]。针对三个不同的层面,侦办跨境洗钱犯罪主要根据洗钱领域的择取、洗钱途径的运用和洗钱活动的发展等环节收集情报信息。对此,各国需要成立专业的情报收集主体或者部门,根据本国洗钱犯罪以及相关上游犯罪的领域、途径和发展总结和分析犯罪态势,并针对频发、多发的洗钱犯罪案件收集情报线索,在此基础上与他国信息情报收集部门合作,最终有效开展侦查和防控工作。

(二)加强区域性洗钱犯罪打防

由于洗钱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广、上游犯罪种类较多、洗钱方式复杂,这使得运用整体性的国际合作机制应对局部洗钱犯罪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当根据具体区域表现出的犯罪特点开展区域性洗钱犯罪打防合作。例如,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毒品、走私以及洗钱犯罪成为该地区频发、高发的犯罪形式,而该区域又与周边国家相邻,对此可以与西南边境各国形成专项区域性洗钱犯罪合作机制,根据双边、多边所获取的情报和证据开展有效的侦查与防控。另外,我国应当与反恐合作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反恐融资进行调查与打击,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反恐合作组织对涉恐洗钱与融资犯罪进行侦查与防控,达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双重功效。针对区域性合作,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洗钱犯罪标准的制定,从而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较为统一的洗钱犯罪打防标准,保证后续的跨境反恐合作能够持续进行。

(三)通过串并案整合信息

洗钱犯罪并非是偶然、单次发生的随机性案件,而是经过精心谋划、连续多次实施的高智商犯罪。针对连续性、多次性的洗钱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串并案侦查整合信息,从而提升破案的效率。在情报信息获取受限的案件中,可以根据该案洗钱犯罪途径、涉案人员、上游犯罪涉案领域等查找关联性较强的相似犯罪案件,进行串并案,后整合相关信息。并案侦查能否应用于洗钱犯罪侦查中需要根据洗钱犯罪所遗留的数据信息来决定。首先,洗钱犯罪案件需要有能够搜索数据信息的途径,如数据库搜索、互联网搜索和电子数据搜索,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信息的搜索尤为重要。其次,对所获数据信息进行碰撞与比对,发现多条数据信息之间的共性。再次,进行数据深度挖掘,根据已有情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最后,根据相关数据进行犯罪刻画与动态链接,逐步还原洗钱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并最终整合各方证据,力图达到破获案件的标准[8]。

(四)建立洗钱涉案人员情报信息库

在情报信息获取、共享的基础上,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逐步建立洗钱涉案人员情报信息库。洗钱犯罪通常会选择风险较低的行业或者领域开展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转化至合法的经济领域之中。对此,需要对洗钱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排查,发现与调查该领域中涉嫌洗钱犯罪的人员,并建立人员数据库。

在洗钱犯罪中,涉案人员难以通过个人实施较为缜密的洗钱犯罪,通常会有犯罪团伙或者集团支持。因此,在收集涉案人员信息资料的过程中,也应当对相关团伙、集团及人员进行全面调查。犯罪团伙或者集团会根据团伙犯罪的成功率、犯罪规模、违法收入等情况的强化而逐步涉足合法经济领域,当其合法收入有所增长时,其洗钱犯罪的比重则会相对降低[9],这将会增加获取洗钱犯罪信息的难度。可以看出,洗钱犯罪主体在实施洗钱犯罪的过程中经历一个由高风险至低风险、由简单化到复杂化、由暴露性到隐蔽性的过程,在“成功”实施完洗钱犯罪后会更熟练、专业。针对具有高智商特征的洗钱犯罪,对涉案人员的调查不应当局限于单一的情报与信息,还应当根据可疑涉案人员的成长经历、所从事的行业、涉案历史记录等方面进行信息收集,并最终形成资料信息较为完善的涉案人员情报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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