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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认定与侦查取证

2020-03-11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证据

程 博

(湖北警官学院 侦查系,湖北 武汉 430035)

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案件的侦办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取证,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过程中,需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1]。认定一个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和取证尤为重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在形态,也是四个法定特征之中的基础特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组织特征进行认定与取证一直都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这一点,从相关法律文件调整的频率也可以看出来。2009年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座谈会纪要》),2015年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座谈会纪要》)以及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指导意见》),都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规定,但有些部分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了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组织特征认定的复杂性。另外,必须看到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样态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涉黑组织,这也进一步加大了认定难度和打击难度。

近几年,学术界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一个高峰期,但是对组织特征进行的专门性研究却十分稀少,尤其是从侦查取证角度进行的研究更少。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基本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构造来说,本质上就是一个犯罪团伙。但是与一般的犯罪团伙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更加严密的组织架构和规模,即组织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组织特征进行了描述。具体来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可以从组织层级严密、组织的规模性、组织的稳定存续以及组织的制度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组织层级严密

1.组织成员的类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与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这三类人员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三类主体一一对应。对于这三类人员的认定,根据《2018指导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者包括组织的创建人、管理者,可以是有具体称谓、职务的管理者,也可以是被公认的实际上的领导者,也就是指在组织里,通过实施计划、奖惩、协调等方式,维持组织运行的核心主体。所谓积极参加者,或者说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受命于组织的头目,并且在组织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员。这种重要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在组织实施的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突出作用,也可以是在组织的管理运作中,承担部分职能,如管理财务、人事等。除了上述两类,剩下的即为一般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的界定,《2015座谈会纪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8指导意见》承接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对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关键点是对组织的性质的认知和参加组织的意愿。只要参与者明知该组织是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的团体,仍参加组织的,即可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2.组织的架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上应该相对稳定,且有明确的人员层级和分工。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部人员层级结构上,类似于金字塔,少数领导者,下设中间管理层,也就是积极参加者,再往下即为人数最多的普通人员。在组织里所处的层级也代表着相关人员在组织里的地位、话语权,上一个层级的人员对下一个层级的人员有着较强的管束权,而下一个层级的人员也往往需依附于更高层级的人员才能在涉黑组织中活动。其中,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的人员构成是相对比较固定的,而一般参加者存在一定的流动性。这种模式下的涉黑组织组织成员间的关联较为紧密,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部架构上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去中心化”的趋势。这些新型的涉黑组织在组织内部架构和人员构成上更加灵活,不同层级之间的人员的联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组织的领导者不一定会与一般人员有较为直接的接触。有学者据此,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划分为松散型、过渡型和紧密型三类[2]。

与此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外在形式也逐渐出现与传统模式不一样的组织形式。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化的趋势[3],隐蔽性强于以往。过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外在形式上较为单一,往往是以帮会、团伙的形式出现,又或者是以开设赌场等违法产业为基础构建犯罪集团。现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可能寄生于一个合法组织或者通过设立一个合法组织的外壳来进行伪装。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合法公司的形式存在,如王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里的涉黑组织便是以药业公司为外在形式①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集),法律出版社,2010,第74-84页。。也有以村委会机构为载体,构建涉黑组织的,如黄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便是黄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选票,成为村委会成员,随后,一步步将自己的同伙也发展进村委会②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6刑终777号。。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侦办的过程中,必须要正视这种变化,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内核,不被外在的不同形式所迷惑。

(二)组织的规模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发展较为成熟的犯罪集团,必然在人数上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对于人员规模的判断标准,相关的法律文件有不同的表述。《2015座谈会纪要》提出的参考标准是在10人以上。当然,这里的10人不仅仅只是到案的人员,已知的未到案组织成员同样列入。即便是可能无法定罪的未成年的组织成员,在计算人数的时候,也应该算入。但是《2018指导意见》在这一问题上有所变化,其承接了《2009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内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数量和存续时间不宜直接做出“一刀切”的规定。在地方性法规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规模问题,也有不同规定,如湖北省200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应在5人以上。而广东省在2006年出台的文件则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仅骨干人员都应有3人以上。

对于组织的人员规模,《2018指导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裁量空间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根据不同地方的发展程度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发展水平,人员规模肯定会有所不同。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出现了普通人员“雇佣化”“临时化”的情况。当然,没有具体的数字限制,不代表完全没有限制。作为犯罪集团,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集团应当是3人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发展较为成熟的犯罪集团,在人员规模上,必定是要高于这个标准的。对此,也有学者提出,虽然不必机械性地规定,但至少也应在5人以上[4]。笔者基本赞同这样的观点。

(三)组织的稳定存续

稳定性指的是该犯罪组织成立之后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大的框架,稳定地存在,并且持续在某个区域或领域从事违法活动。组织的稳定存续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组织始终能够保持稳定的架构,第二个层次是该组织应当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并且持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往往是以领导者与骨干分子为核心的,只要这个核心团体稳定,那么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上可以认定是稳定存在的。

对于组织的存续时间问题,在具体认定的时候,需要明确该组织的形成时间。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普通的犯罪团伙发展成严密的组织,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线上,如何确定起点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一方面,组织的存在时间越长,那么所犯案件的数量就会越多,需要的证据体系就会越庞大。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的确定也会影响对具体的人员身份的界定和定罪量刑。

在存续时间问题上,《2009座谈会纪要》、《2015座谈会纪要》和《2018指导意见》基本保持一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成形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往往没有明确的性质转换点,因此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界限。当然,如果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5]。

在时间起点的界定上,《2018指导意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的,可以作为成立时间。无类似活动的以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如通过某一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确立了“江湖地位”。如果在组织发展的时间线上,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以首次共同实施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另外,必须明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起点的认定,应当在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基础上进行,而不仅仅依靠某一事件进行确定。

(四)组织的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进行管理,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规矩和管理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帮规”“公司制度”。这种规定,大到利益分配、人员奖惩,小到统一服装、发型等,都可视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行制度的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制度是各类团体、集体、组织都具有的,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独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会以某种合法组织为外壳,此类情况需要区分正常的组织本身具有的管理制度和涉黑组织的组织纪律。比如,在黄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黄某及其同伙是以村委会为外在形式①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6刑终777号。。村委会本身有其运行管理制度,在认定过程中,就不能把村委会自身的规定视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度。黄某所组织的涉黑团体的组织规则,应当结合该团伙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界定。

《2015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判断组织纪律,应当以该纪律、规约出台的意图为基础,进行分析。如果制定、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组织活动的组织性或秘密性,那么不论是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均可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包括管理组织人员、规定权限与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证据体系

(一)证据数量庞大且时间跨度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往往较长,且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多,故证据数量也会非常庞大。有学者进行过实证研究,以特定时间段内,某一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分析对象,存在时间3~10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比最高[6]。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时间往往为数年,在这数年里,以组织为名义或者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都应当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成为证据来源。虽然对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的证明,都需要在大量个案基础上进行证据体系构建,但是组织特征涉及的信息量会更加庞大。因为对组织特征的调查取证几乎可以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内的具体的管理行为。组织特征的证据体系是用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构造,是认定的基础。

同时,用以证明组织特征的证据的数量庞大,不仅仅只是因为组织存续时间较长,还因为对组织特征的证明是对动态事物的证明,且重视证据间的联系。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形成到持续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这种组织规模、人员、影响力的逐步壮大,才能更好地对应组织特征里的规模性。这一点,在一些地方性的取证指引文件里也有所体现。如重庆颁布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试行)》里就专门明确了组织特征的证据收集,应当收集反映组织形成、体现组织壮大的证据。

此外,组织特征的证据体系构建需要在个案和组织,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充分联系,才能够充分体现组织特征。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对应的证据材料数量的增加。

(二)言辞类证据起重要作用

对组织特征的证明,需要收集大量的言辞证据,尤其是在证明组织人员层级、组织纪律等方面。

在人员层级的问题上,要确定组织的领导者为何人,言词证据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组织领导者的地位、话语权这些内容来源于组织人员对其地位的认可。这种认可有可能是基于“江湖义气”,有可能是畏惧严苛的“帮规”。但归根到底是心理活动,往往难以用具体的实物证据去进行论证。虽然组织的领导者往往会有各种具体的管理行为,也会留下对应的痕迹,可作为证据,但是组织成员的指认依然是证据体系里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组织骨干成员的认定,言词证据则起着关键作用。骨干分子的认定界限相对于其他人员而言,要模糊一些。骨干分子既没有领导者一般的“决定权”,也不像普通参与人一样,没什么话语权。骨干分子在组织中往往享有部分“话语权”或管理权限。是否有在涉黑组织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着积极作用,或者在组织里分管部分事务,是判断骨干分子的标准。在针对个案进行侦查取证的时候,案件经过以及个体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就需要通过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目击证人的证言来进行证明。尤其是在时间间隔较长、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的违法犯罪个案中,是由谁带头组织的,在作案过程中,谁起到的作用比较大,谁表现得比较积极,都需要通过大量的言辞证据完成证据体系构建。

在证明组织纪律方面,言辞证据也往往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有的可能是有明文记载的,有的可能是口头的、习惯性的。如果是非明文记载的组织纪律,那么在证明的时候,言词证据就是论证核心。比如,在陈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该组织逐步形成了“绝对尊重和服从陈某”“不准吸毒”“不准在自己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等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①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103刑初1037号。。对于违反规定的成员,会予以开除。这些规矩很显然是为了维护组织运行、进行组织管理而设立的,符合前文所说的组织纪律的特点。对于这种没有明文记载的组织纪律的证明,必须要通过对组织成员进行审讯来收集言辞证据。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侦查取证难点

(一)案件时间跨度长

如前文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有较长的发展历程,且发展时间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而组织特征的证据材料,为了证明涉黑组织的稳定存续,一般而言要求能够反映整个组织的发展历程,定位组织的形成时间点,证明该组织有持续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涉黑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涉黑组织的存在时间往往较长,在证据收集上,要充分反映整个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和持续活动的状态,这就需要对涉黑组织大量的个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毫无疑问,对应的证据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同时,间隔时间越长的案件,出现证据灭失的情况会越严重,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过程往往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分化、整合、解散、暂停、重组的现象。比如,在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头目于1996年便开始组织犯罪团伙,1999—2005年暂停活动,2005年之后又再次纠集人手,实施犯罪。2007年,大量手下因犯罪被判刑后,又吸收不少新人,继续进行违法活动①参见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0200815。。在此期间,以汪振为核心的涉黑组织经过数次较大的人员变动,出现过长达四五年的空白期。如此长时间的跨度和反复的人员变动,会在涉黑组织认定和组织的时间起点等问题上有较大争议,也自然增加了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

再者,对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论证,除证据数量庞大这个问题外,还要面对证据分析和证据间印证的问题。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采取的证明模式,是印证模式,即针对同一个需要认定的事实,应当由不同来源的证据进行证明,证据间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效果。印证模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范合法性[7]。在印证模式下,单个的证据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海量证据进行高质量的分析,在证据间建立联系。

(二)核心人员反侦查意识强

言词证据在涉黑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不会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导致言词证据获取非常困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有不少是具有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的,有学者进行过实证研究,54.4%的组织头目有犯罪前科,36%的组织成员有犯罪前科[8]。可以说这部分人对侦查人员的调查手段和方式,甚至相关的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法律后果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往往不会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并且存有“脱罪”的侥幸心理。再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讲义气”,讲究“同仇敌忾”,决不背叛的原则[9]。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涉案人员相互包庇、隐瞒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当然,也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摄于组织的严苛纪律,害怕一旦招供,自己及家人可能会被组织里的其他人员报复,而不敢供述。此外,在家族式的涉黑组织中,部分成员之间也会出现相互包揽罪名的情形,干扰侦查人员的判断。家族式的涉黑组织成员之间以血缘关系或者亲缘关系为纽带,相较于普通的涉黑组织而言,家族式的涉黑组织形式上更加隐蔽,成员间的信任感更强,也更容易形成对抗侦查的攻守同盟。此类案件里,侦查人员要从相关人员口中获取可靠的言词证据也就更加困难。

(三)涉黑组织的多样化

相较于过去的涉黑组织来说,如今的涉黑组织在组织结构上更加灵活和多样。涉黑组织结构的去中心化在国内外都有出现,国外甚至出现了更为极端的“脸书模式”。这种“去中心化”的具体表现就是组织的领导者和普通成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松散,甚至以“雇佣”人手的方式去进行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组织的领导者往往不会直接出面联系具体的人员,而是以骨干分子为中转站。在这种模式下,组织的普通成员、“雇佣人员”对该组织的了解程度就会降低,尤其是对组织领导者和组织架构的认知。例如,在邓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邓某与龚某非法开设酒吧等娱乐场所后,两人共同雇佣鲍某,由鲍某组织人手,对娱乐场所进行看管。鲍某纠集的人员由鲍某管理,由鲍某负责发放工资,安排具体工作②参见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337666。。在此案中,鲍某组建的“打手集团”里的成员在实际活动中,都是由鲍某安排工作,与邓某、龚某二人的直接接触较少。组织者邓某、龚某与骨干分子鲍某之间,鲍某与自己召集的一般参与者之间,都是以“雇佣关系”为外衣,有意识地规避组织特征中关于组织形式的要求。

对这种松散结构的涉黑组织的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难度。《2009座谈会纪要》对这种现象早就有过描述,明确指出已经有部分涉黑组织故意制造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用以迷惑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侦查的过程中,如何破开这种松散结构的外衣,使用证据揭示组织人员间内在的紧密联系,进而描绘出组织的基本架构,证明该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另外,由于该组织的一般成员与组织的领导者之间的接触非常少,也进一步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一般成员在审讯中,相对而言较容易取得突破,其供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但是,在松散式的组织结构下,领导者和一般成员间的联系减少,那么能从一般参与者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就会相应减少。

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侦查取证的路径

(一)全面联系的侦查取证思维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是一个系统工作,涉及的案件数量庞大,案情复杂。在具体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取证,应当树立全面联系的思路,充分把握组织特征与其他特征的联系、个案与整体案件的联系、个人与组织的联系。

1.组织特征与其他特征的联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之间有主次之分,且相互关联。在收齐其他三个特征的证据材料的时候,必然绕不开组织特征,组织特征所规定的的要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现形式和活动载体,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将四个特征联系起来,争取实现一举数得。比如,对经济特征的取证必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运行情况,涉及组织内部的人员具体分工和组织人员待遇、福利的分配,这些与组织特征里的组织严密性和组织稳定性的要件密切关联,可以同步取证。因此,针对其他特征进行证据收集的时候,应当同时考虑组织特征的相关证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控制特征是四个特征中的核心特征,组织特征只是外在表现。《2018指导意见》指出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四个特征都非常明显,因此在认定的时候要分析四个特征间的内在关系,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文件隐晦地指出危害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是认定的重点。在部分地方立法文件中,甚至直接明确了非法控制特征的核心地位。湖北省200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文提出,非法控制特征成立的情况下,即便其他特征表现较弱,仍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可以判断,一个犯罪集团如果已经具备了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对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和取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针对组织特征的取证压力。

2.个案与整体案件的联系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重复评价的罪名。对于涉黑案件,既要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各类具体案件,又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本身进行处罚。在取证时,应当充分把握这种关系,在针对个案进行侦查取证的时候,除了收集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还应当同步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方面的材料,包括能够标示组织特征的证据。

同时,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把握具体案件的目的性,把握具体案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间的联系。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也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样,有大量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常常以组织的名义实施,由组织里的人员主导,是为了实现组织的利益、维护组织的存续和发展而实施的。这种特定的目的性是判断个案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重要参考因素。了解这种目的性,也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梳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大量案件。

另外,在针对个案进行侦查取证的时候,还应当充分了解个案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案件里,是否具备特殊的意义或者有特殊的作用。比如,某组织通过某个案件“一战成名”,获得了在其所在地区的“江湖地位”,那么该案件即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成为系列案件的时间起点。

3.个人与组织的联系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取证,归根到底要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因此,在对组织特征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必然要全面审视个人与组织的关联。

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个人参与组织的意愿以及对组织所从事的活动的了解程度,确定其是否应当作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这是确定组织规模的一个基础工作。其次,要充分了解个人在组织里所担任的职务、地位、实施过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对组织里其他人员的了解程度,并收集对应的证据,判断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类人员中的哪一类,以便进行分类,再根据其所属的类别进行针对性的处理。最后,在对组织特征侦查取证的过程中,还要明确侦查对象与组织内的其他人员之间的关联,如侦查对象是谁的“手下”,与谁来往较多等问题。一方面可以加深对该组织架构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侧面收集组织内其他人员的信息,扩大信息来源,以满足证据的印证需求。

(二)充分梳理组织的发展历程与架构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侦查取证时,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对该组织进行全面的梳理,包括横向的梳理和纵向的梳理。

纵向的梳理以组织的核心人员、核心团体的行为轨迹为主线,按照时间顺序,把该组织形成、发展、壮大的历史过程厘清。时间跨度上,不仅仅只包含作为涉黑组织存在的部分,前期的发展历程,同样应当进行梳理。如果涉黑组织没有成立仪式之类的事件作为起点,那么就需要侦查人员以该组织的标志性事件或首次组织犯罪行为作为起点,确定涉黑组织在时间轴上的起算点。考虑到标志性事件或首次组织犯罪两个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因此在确定时间起点的时候,很难直接精准地予以判断,只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历程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确定时间起点。

在这个环节,需要围绕组织成员收集其参与组织的时间长短、动机、日常工作地点、介绍人、组织变动的情况、是否退出过组织等对应的证据材料。借此构画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不同时期的大致的人员结构,形成初步的认识,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的事件判断时间起点,形成对该组织的历时性认识。这样的梳理能够充分了解该组织前期积累、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每个时期的人员结构,确定具体的侦查对象、追诉人员,也能充分体现该组织的持续存在情况,体现其组织稳定性的特征。

横向的梳理,是选取不同的时间节点,对该组织的基本架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首先,判断该组织的外在形态,明确其属于常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公司化的形态,又或者是寄生于合法组织的。根据不同的外在形态,采取不同的方式证明组织特征。例如,以合法组织为外壳的涉黑组织,在收集证据证明其组织特征的时候,要将合法组织外壳的组织形式与该涉黑团伙的组织形式进行区分,不能简单套用其外壳的组织形式证明该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涉黑团伙人员间的内在联系、共同利益、组织者对其他人员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等,借此构建出真实的组织框架。其次,要梳理组织内部的职能及人员分工情况。具体来说,包括有没有较为明确的部门分工,有什么样的部门分工,部门的管理人员有哪些,每个管理人员又管辖哪些具体的人员等。最后,梳理该组织的财务制度和相关情况,包括组织管理的“产业”有哪些,组织的收入来源,组织收入的分配情况,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伤病费用的支出制度和情况,作案工具的购买、发放等。此外,人事管理相关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引进、退出,也要进行梳理。

(三)选择合适突破口进行审讯攻坚

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案件的侦查难点毫无疑问是审讯工作。前文已经提到,组织特征的认定和取证对言辞证据的需求较大。因此,在组织特征这个部分的侦查工作里,审讯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涉黑组织人员的审讯,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选取合适的审讯策略。

在审讯策略上,要准确选择突破口进行攻坚,分化犯罪团伙,进而打开局面。此类案件的审讯突破口往往在骨干成员身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起着连接组织领导者和一般人员的纽带作用,对于组织的运行情况、分工、层级、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等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具备作为审讯突破口的基本条件。同时,骨干分子的行为恶性和具体罪责往往没有组织领导者的严重,争取刑罚减免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心理条件上,也适合作为审讯的突破口。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供述上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但是只要在其中部分环节取得突破,那么打破整个“攻守同盟”就容易一些。侦查人员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政策制度,包括认罪认罚制度,完成对重点人员的审讯攻坚。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的讯问也非常重要,但是要取得重大突破非常困难。在审讯策略上,选取合适的攻坚对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工作安排上,由于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讯问工作量较大,且审讯对象供述的价值不尽相同,整个案件的审讯必须要分工分组来完成。为了保障分工审讯的效果,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都应当对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才能够充分挖掘出相关的信息。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审讯对象的重要程度进行人员安排。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审讯,应当集中精锐人员攻坚,争取获得突破。对于一般参加者的审讯,则可以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安排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培养人才。

(四)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调取

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程度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办公的辅助工具,因而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如QQ群、微信群等通讯软件里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人员的聊天记录、接收或发出去的各种文件、各种金额往来记录等。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组织的基本人员结构、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及实行过程。此类电子数据对组织特征的侦查取证工作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与嫌疑人供述相比,获取难度要低很多。因此,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侦查取证时,要重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储存在手机里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取证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在程序要求上,相对而言要严于一般证据。电子数据容易变动,并且电子数据的载体也容易出现损毁。从扣押嫌疑人手机的时候起,一旦手机里涉及案件的电子数据,由于人为原因而有所变动,那么其证据效力会大打折扣。如果电子证据的载体被损毁或遗失,那么影响更大。在涉黑案件中,更需要注重对电子证据载体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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