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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城市流浪儿及其教化问题探析

2020-03-11许志强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流浪儿童学校

许志强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

在近代早期,流民被视为扰乱社会治安的严重隐患,英国政府强调通过惩戒和强制遣返的方式来抑制这一群体的人口流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政府便出台了较为系统的流民立法,以加强对流浪者的管理,消除其社会威胁。①到19世纪,随着工业化社会的转型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英国的流浪者无论在数量上、流动范围上还是在年龄结构上,都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尤其是流浪儿群体的大量增加,已经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流民法和济贫法的治理体系,亟需更具针对性、更加专业化的应对机制。国内外学界对英国流民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流浪儿这一特殊群体,②对英国儿童教管体系的探究也经常忽视流浪儿问题这一重要社会缘起。③鉴于此,本文尝试对19世纪英国流浪儿问题的基本状况、社会与政府态度的转变及其教化实践进行一番综合分析。

一、英国城市流浪儿的境况及社会成因

与前工业化社会相比,19世纪英国流民问题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大量流浪儿群体的涌现,这一社会问题在城市化背景下愈演愈烈,致使传统治理模式捉襟见肘。据统计,拿破仑战争之后的英国大约有6万名流浪者,其中有15000-16000人年龄在15岁以下,仅在伦敦便有近3万名所谓的“街头阿拉伯人”(对流浪者的谑称)。④19世纪40年代,爱尔兰大饥荒进一步使城市流民的数量倍增。1838年伦敦“抑制流浪协会”施舍粥食 11万份,1847年则增加到了23.9万份,伦敦街头的流浪儿群体近1/3是爱尔兰人。⑤这些流浪儿平时会做些拾荒、牵马、擦皮鞋、兜售小商品、啤酒馆卖唱、替他人扛行李等临时性工作,但因缺乏稳定的生计,许多人要花相当一部分时间在街头乞讨或盗窃。⑥“流浪儿”(juvenile vagrants)一词在维多利亚时期已具有明显的贬义色彩,意味着赤贫、愚昧、暴力、肮脏、无序等所有底层社会所呈现出的消极特征。

流浪儿长期寄居于城市贫民窟之中,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其很容易与犯罪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⑦他们大多是出身不幸、失去照管或叛离家庭的孤儿、私生儿、赤贫儿或问题少年,因长期无人监管而变得野蛮不羁,加之不良环境的诱使和熏染,极易堕入违法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及英国城市贫民窟中的儿童时这样写道:“对于在这样可诅咒的环境下出生的儿童来说,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寡廉鲜耻的洗礼。如果想让处在这种境况下的人们在其他方面努力向上,追求以身心纯洁为本质的文明气氛,那是绝对无望的。”⑧在伦敦的圣贾尔斯和利物浦的贫民窟都有所谓的“窃贼学校”,专门教授底层儿童如何盗窃、抢劫、欺诈或造假币,以及如何撰写乞讨信(begging letter)与如何博得路人同情,学校“教师”经常去旁听法庭判案以更好地传授躲避法律制裁的技巧。⑨可以说,贫民窟的恶俗环境使流浪儿深受其害,同时,他们在流浪过程中亦不断沾染和传播恶习,进一步恶化了社会的整体道德风气。1843年2月,阿什利勋爵向议会下院反映,“英国青少年的道德状况比过去恶化了10倍不止”,“在过去300年中从未如此糟糕”。⑩英国各地的调查报告也显示,许多城市都充斥着大量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流浪少年。

流浪儿现象因何在维多利亚早期会愈演愈烈?从当时关切或救助流浪儿的教师、牧师、记者、慈善家、监狱官、治安法官等群体的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家庭监管的缺失是首要因素,这一归因的背后又与父母的失责、家庭的贫困以及传统家庭功能的失范密不可分。许多儿童在街头乞讨、流浪实则是其父母教唆、逼迫所致,倘若讨不到一定的钱财便不可回家。1855年,牧师乔治·霍尔(George Hall)指出,“父母不慈,子女不尊。英国贫困儿童的窘境应归咎于父母责任的缺失,而流浪儿群体普遍成长于这样的家庭之中”。大工业的兴起使女性外出务工成为常态,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导致工人子女普遍缺乏管束,毫无一技之长,最终只能混迹街头。工厂制度被视为弱化家庭关系的罪魁祸首,它不仅剥离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还通过“赚钱狂热”(money-making mania)打破了宁静淳朴的乡村社会关系。塞缪尔·斯迈尔斯(Samuel Smiles)在1843年指出:“工厂制度尽管为我们国家增加了财富,但它对工人们的家庭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它消解了家庭这样一个庇护港湾,最终毁坏了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纽带关系。”这样,街头流浪儿、犯罪少年的增多成为传统社会关系走向撕裂的结果与表征,“古老快乐的英格兰”一去不返,城市的喧嚣日益侵蚀着传统乡村的安定秩序和生活模式。

其次,英国政府应对流民和流浪儿的传统机制越来越难以凑效。随着外来流动人口在规模、范围和速度上发生的急剧变化,地方化的教区管理制度在庞大的流民浪潮面前已经力不从心。布里斯托尔在1814年遣返爱尔兰成年流浪者265人、儿童48人,而在1820年分别增至885人和268人。1806年,英国政府遣返流民的开支是15000英镑,到1820年已经高达58605英镑,许多城市和地方政府表示越来越难以承担此种开支。威尔特郡马尔伯勒教区向议会下院递交的请愿书中写道:“本教区一年救助的流浪者已超过3500人,比本地人口的两倍还要多。这些四处流浪之人,好逸恶劳,逃避工作,妨碍治安。”此外,根据惯例,街头流浪儿或被送进本地济贫院,或被强制从事“赤贫学徒”(pauper apprenticeship)。这种学徒制允许教区将本地孤儿或贫困儿委托于教区外的雇主,雇主可获得一定补贴,儿童则可藉由学徒身份获得膳食、住宿或微薄的工资。然而,这种制度逐渐成为教区推卸教养责任、节约财政开支的一种方式。雇主之所以收留贫困儿或流浪儿主要为获得经济补贴和免费的劳动力,无心提升其劳动技能。“赤贫学徒制”多集中于传统手工业,这些行业在工业化进程中正遭遇日益萎缩之势,难以保证未来的就业,也就难以改观贫困儿、流浪儿的命运。

最后,流浪儿群体生理上的孱弱、道德上的堕落与教育上的缺失是其陷入困境的主观因素。由于长期寄居于街头巷尾或肮脏的贫民窟中,加之风餐露宿的生活习惯,许多流浪儿都患有各种疾病,较为普遍的是淋巴结核、佝偻病、皮肤病,这使他们看上去苍白、憔悴、瘦弱,未老先衰。糟糕的体质使他们经常错失各种工作机会,只得以乞讨和偷窃为生。许多少年在无所事事的状态下日渐养成懒散、贪玩、享受的习性,逐渐走上不法之路。缺乏基本的教育素养不仅影响着流浪儿的就业,也影响着他们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性。伦敦的一名治安法官强调:“无知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普通的罪犯大都来自未受教育的阶层。”在伦敦的沙德韦尔教区(Shadwell),3000名适龄儿童中仅有513人上安息日学校。对1839年、1844年、1848年米德尔塞克斯地区150名少年犯的统计显示,仅有5%的人可顺利读写,66%的人读写存在困难,而29%的人根本不会读写。利物浦的一项调查表明,布里克街(Brick Street)的436名14岁以下的儿童中,只有51人上学;克罗斯贝街(Crosbie Street)的484名14岁以下的儿童中,仅有47人上学。这些未能接受基础教育的街头少年很难谋得稳定生计,却很容易在无所事事的状态下堕落沉沦,沾染各种社会恶习。

英国城市流浪儿的生存境遇不断被各种调查和媒介披露出来,这一低龄“脏乱群体”(the great unwashed)所呈现出的脏臭、无序、暴力和各种邪恶乱象引起整个英国社会的震惊。人们普遍认为,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儿童将毫无廉耻感和道德感可言,他们不仅患有身体上的疾病,还有心灵上的“道德热病”(moral fever),这种热病会像肿瘤一样不断发酵膨胀,蔓延至整个英国社会。所以,到19世纪中期,无论是出于同情还是恐惧,英国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城市流浪儿问题必须提上改革议程,以促进道德秩序的重构。

二、底层儿童观的转变与慈善教育的兴起

流浪儿群体在维多利亚时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方面与其生存境况不断被揭示并公之于众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主流社会对底层儿童态度的转变密不可分。流浪儿现象不再被孤立地视为个体命运或家庭贫困的结果,而是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与整个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安稳关联在一起。这也意味着流浪儿问题的最终化解在客观上需要社会力量的救助,乃至政府层面的介入。

在19世纪之前,少年儿童普遍被视为“小的成年人”,很多情况下并未被区别对待。普通家庭的孩子从小便与成人一起在土地上、作坊里劳作。儿童与成人在法律上的差异也不甚明显。根据维多利亚早期的法律,7岁以上的儿童便要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上的少年与成人同罪同罚。不仅如此,在当时加尔文宗和卫斯理宗看来,儿童是天生邪恶的,必须严加管教方可遏制其邪恶本性的扩大。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实际上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儿童观念。后来在启蒙运动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儿童的形象发生了明显转变,他们开始成为天真无邪、柔弱可爱的生灵,理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关照和宽容。比如,在以威廉·布莱克、威廉·华兹华斯为代表的英国浪漫主义著作家的笔触下,儿童具有先天性的美德(innately virtuous),是天使般的造物。人们不仅坚信底层儿童具有向积极方面转向的无限可能性,还进一步认为,他们不应因父母的贫困、懒惰或堕落而遭受种种不幸,社会应施以救助,使其摆脱窘迫境况。

英国社会对待底层儿童态度的变化与对社会失序问题的担忧不无关系。随着英国中产阶级的崛起,其所倡导的道德、秩序与节制等原则也逐渐成为维多利亚时期的主流价值观念。然而,此起彼伏的宪章运动、民众骚乱不断冲击着社会秩序,急剧上升的犯罪率更是导致人心惶惶。根据当时的报道,“英国的人口不过增长了79%,而犯罪率却上升了482%”。青少年犯罪尤其引人注目,1830—1860年间伦敦老贝利法庭所审理的扒手盗窃案件中近一半人在20岁以下。那些缺乏监管的街头流浪儿则被视为“准犯罪群体”和“危险阶级”,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隐患。慈善家托马斯·加斯里(Thomas Guthrie)指出:“这些被忽视的少年儿童倘若不予以关注……日后必将堕落为罪犯、害群之马,沦落成英国社会的耻辱和包袱,变为刑罚实施的对象。”所以,英国的主流社会极力吁求救助底层少年,不仅具有慈善层面的动机,也有稳定社会秩序、消除潜在隐患的深层考量。

在维多利亚时期,拯救流浪儿还进一步上升到了国家发展的高度。儿童开始被赋予新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家庭的劳动者、父母的好帮手,更是国家的一份子,乃未来之国民,民族之建设者,其当下的生存境况、福利待遇、文化水平、道德水准等直接关乎国运的兴衰。这样,儿童福利与国家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便被建构起来,关注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便是关注帝国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流浪儿问题已经不仅仅直接关乎其所在的城市,也间接地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形象、秩序和发展,政府在必要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乃是其应尽之责。弗洛伦斯·希尔(Florence Hill)在1868年撰写的《国家的儿童》一书中便着重强调政府对贫困儿童的监管职责,她认为:“当社会责任缺失之时,国家应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无论是出于国家建设、帝国扩张的考量,还是出于社会稳定、重构道德秩序的考虑,流浪儿问题已然成为维多利亚时期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在社会改良者看来,传统的过于严苛的惩罚手段和直接的慈善救助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问题,前者会把流浪儿推入犯罪的边缘,使其更加难以教化,后者则容易为其利用,助长他们的惰性。流浪者群体真正需要的是能够保证稳定生计的文化素养、技能训练和道德操守,而教育和培训被认为是达到此目的的最佳途径。非常关切这一问题的沙夫茨伯里伯爵认为,伦敦的流浪儿多达3万人,等他们长至19、20岁时便成为各类犯罪的主力军,而政府与其在法庭、警察、监狱方面开支庞大,远不如将经费投入教育,这样可预防整个下一代的犯罪问题。

19世纪上半期,最早将此种教化理念付诸实践的是英国的民间慈善力量。爱德华·布伦顿(Edward Brenton)是30、4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是一名退休的船长,1830年成立了“抑制儿童流浪协会”(后改为“儿童之友协会”),获得伦敦上流社会的广泛扶持。该协会主要目标是:“清理街道上的无业少年,因为他们正使少年犯的队伍变得日益壮大。”同年,他在伦敦东部成立了哈克尼维克学校(Hackney-Wick School),专门收容流浪街头、缺乏监管或有犯罪经历的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参加各种劳动以习得技能,劳动之余也教授宗教与道德知识。他还在埃塞克斯郡建立了农场学校(Farm Schools),让所有学员参加农业劳动。在他看来,这些可怜的孩子本身是无辜的,是新的工业化社会使他们无法完成学徒训练,以致找不到工作。布伦顿要尝试的方案不像传统慈善学校那样仅提供简单的识字教育,而是要帮助这些街头流浪儿回归乡村社会。这样既能使他们远离城市社会的不良环境和各种诱惑,又能保证其在经济上自食其力。

布伦顿的“儿童之友协会”主要接收三类儿童:家庭无法教养的、来自济贫院的和街头流浪的。在“协会”管理者看来,大量贫穷与犯罪人口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政治经济体制的问题,即国家并未承担其相应的教管职责。流浪儿并不是犯人,不应该将其送至监狱,他们只是没有工作的孩子,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可使其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协会”在培训技艺的同时也会挑选一些学员将其送至海外殖民地谋生。在近10年间,该慈善组织向非洲好望角和加拿大输送流浪儿2000多人。当时的《旁观者》杂志对布伦顿的慈善活动赞赏有加,认为“这是抑制犯罪的良策,如能大范围地推广实践必能产生良好成效”。

1842年,伦敦的菲尔德兰学校(Field Lane School)开始接收流浪儿,学校以福音教化为宗旨,侧重教育孩子养成自律勤俭的生活习惯。作家狄更斯在走访该校后认为,这些来自街头的孩子“从卖水果的、卖香草的、卖火柴和打火石的,到露宿桥洞的以及年轻的窃贼和乞丐,不一而足”。1848年,伯明翰的鞋匠约翰·埃利斯(John Ellis)也开始收容街头无业少年并教授其制鞋技能。他每天花2—3个小时与这些孩子聊天,并为其提供衣食。他写道:“这些被称为违法之徒并注定要潦倒一生的孩子,戴过锁链,挨过皮鞭,蹲过大牢,任何惩罚对其已无济于事。我所做的不过是为其提供生活之需,诸如可栖身的床、可净身的水、可取暖的火、可蹲坐的清洁场所,以及循循善诱的谈话、引人入胜的书籍。恰如春耕秋实,此番教化必能使其道德荒原长出满园硕果。”不难看出,英国的慈善机构开始摈弃传统的惩戒理念,对流浪儿抱以“有教无类”的开放态度,强调通过同情、感化的手段来重塑底层少年的道德行为。

在英格兰,针对流浪儿的慈善学校几乎都是由民间力量发起和运作,不同学校在学员的招收及管理上亦有不同标准,深受慈善家个人情怀和理想追求的影响。学校管理虽然具有较大灵活性,但也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经费不足和缺乏政府授权使其难以长久运营,不能对学员施以长期有效的强制性教化。

此种慈善教育在苏格兰则出现了另一种不同的实践模式。1841年,阿伯丁的郡守威廉·沃特森(William Watson)建立了“阿伯丁习艺学校”(Aberdeen Industrial School),为出勤率较好的贫困儿、流浪儿学员提供食物、技能训练和道德引导。后来阿伯丁地方政府通过相关立法接管了学校,并责令警察将逮捕或关押的流浪儿送到学校。这样,习艺学校便成为专业化的教管机构。在阿伯丁习艺学校的影响下,苏格兰其他城市也成立了习艺学校。1848年爱丁堡的习艺学校已经有注册学员379人,1851年格拉斯哥的习艺学校有学员200多人,这些学员大多由地方警察或治安法官从街头少年中筛选而来。

这种“政府介入”模式使民间力量和行政力量有机融合,为慈善学校实施长期性、强制性教化政策提供了权限空间。英格兰的慈善学校亦纷纷效仿,在名称上开始加上“习艺”(industrial)一词,表示与苏格兰的学校性质相同,并积极呼吁议会立法,以获取政府授权和经济支持。

三、政策转向与习艺学校的兴起

19世纪上半期,英国政府对流浪儿实行惩罚与救助并举之策,且以惩罚为主。街头流浪者不仅被视为教区的经济负担,更被视为潜在的罪犯和社会秩序的威胁者来加以提防。因为流浪是懒汉的生活方式,是迈向犯罪的第一步。鉴于此,英国政府在1824年制定了新的《流浪法》,进一步加强对流民问题的管控,流浪儿尤其受到重视。根据该法,如果一名游荡街头的少年被发现没有监护者或没有生计来源,将会以“乞讨”或“露宿街头”的罪名被关进监狱。从当时即决法庭的审判记录来看,因违犯流浪法而遭起诉的人数在各类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27.5%,在两性中又以男性流浪者为主,约占79.3%。这说明因无业流浪而被治罪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对英国政府而言,惩治流浪者颇为棘手。伦敦是当时流民和流浪儿问题最为严重的城市,时任警察总监理查德·梅恩(Richard Mayne)认为,警务人员花费在抓捕乞丐和流浪汉方面的精力是用于处理他事务的10倍不止。迫于舆论压力,他曾在1842年和1844年两次公开责令大伦敦警察严密监管和及时处理流民问题。虽然抓捕流浪者耗费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但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第一,缺乏出庭指证流民的目击证人,许多市民认为,流浪者是弱势群体,理应接受救助而非惩罚,流浪儿更是获得普遍同情。第二,即便对行乞者判刑也不具威慑性,“无业流浪”和“露宿街头”的罪名只能判14天以内的监禁,流浪者出狱后还是重操旧业。比如,当时一位名叫汤姆金斯(Tomkins)的流浪儿曾在3年时间里被监禁了20多次。第三,一些治安法官或出于同情之心,或出于节省财政开支的考虑,不愿将流浪者关入监狱。1852年,被大伦敦警察逮捕起诉的流民有3708人,但其中被无罪释放的就多达1540人,少年流浪者更是占据多数。此外,执法者亦莫衷一是,倘若将流浪儿无罪释放可能会成为一种纵容,而如果屡次收监则会使其变得愈加冥顽不化。

英国政府对流浪者实行救助实际上是对1834年《济贫法》的修正和补充。因该法案未顾及流民救助问题,致使许多流浪者被济贫院拒之门外,各地发生多起流浪者被冻死、饿死的恶性事件。1837年,英国政府开始责令地方教区为流民提供临时收容所(casual wards)。这种收容所仅提供短期住宿(一般为1晚)和少量陋餐(晚餐和早餐),申请者还必须完成3—4个小时的劳动任务。流民的申请一旦获准,将接受搜身、冲澡和更衣等环节,身上如有烟酒或财物会被悉数没收。获准入住的流浪者必须在完成劳动任务之后方可离开,并在一个月之内不得在同一家收容所提出申请。从1845年到1848年,英国临时收容所的申请者从1791人次增加到16086人次。但1849年之后,由于审查变得更加严格,申请人数迅速下降。在伦敦,1848—1849年的申请者数量较之于1847—1848年几乎锐减了一半。理论上讲,布置劳动任务主要是提醒流浪者要过勤俭生活,不可懒惰,通过劳动获取食宿也使人不失尊严。但仍然有许多流浪少年借机投巧,通过制定适合自己的流浪路线,以便在不同的收容所中轮番度日。

受放任自由主义的影响,英国政府在19世纪早期主要是在济贫法体系下对流浪儿施以惩戒或救助,教育与技能培训则被视为家庭和社会机构的责任,政府不宜过多介入。然而,到19世纪中期,英国政府的态度及政策都逐渐发生变化。主要原因是:其一,流浪儿与少年犯罪问题已愈演愈烈,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二,民间慈善教育特别是习艺学校在减少流浪儿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效日益显见,已然成为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其三,沙夫茨伯里、玛丽·卡彭特等改良派精英极力呼吁政府积极介入和支持民间慈善教育的发展;其四,习艺学校发展过程中遭遇的经费短缺、管理混乱、权限不明等问题也在客观上需要政府的援助、授权和监督。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习艺学校的社会意义已经超越了教育本身,它不仅有效清除了街道上的不安定因素,缓解了贫民子弟的朝不保夕的窘况,还通过传授劳动技能、规范劳动纪律培养了大工业生产所需要的新一代良好公民。慈善教育开始被视为一种经济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教育巡察官史密斯(Mr Smith)在下院指出,倘若政府不舍得为每名流浪儿每年提供5英镑的教育经费,那么,等他们被关进监狱后每人的年均开支至少要达到100英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苏格兰的邓迪习艺学校建立3年内使当地的犯罪率降低了近3/4,以至于地方警察局对该校大为褒奖和扶持。这样,针对流浪儿的民间慈善教育越来越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传统的惩戒与救助体系日渐式微。

1856年,全国教管学校联盟会议在布里斯托尔召开,苏格兰习艺学校的办学模式得到广泛关注,参会者一致吁求将此种模式引入英格兰。针对这一诉求,“法律修正协会”(The Law Amendment Society)起草了一项新的议案,1857年2月,国会议员斯塔福德·诺斯科特(Stafford Northcote)将草案提交议会下院,并于8月份最终获得通过和生效,这便是1857年“习艺学校法案”(The Industrial School Act)。该法案的宗旨是“为流浪、贫困和滋事之儿童提供保护和教育”,肯定了现有习艺学校的价值和意义,鼓励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扩建新校,对于获内政部认可的学校给予财政补贴,授权治安法官将7—14岁的流浪儿“押解”至合适的习艺学校接受教管,直至16岁为止。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政府正式以支持慈善教育的方式介入流浪儿问题的治理。

1857年法案将收容对象列为“流浪、贫困和滋事之儿童”的提法具有一定模糊性,致使许多治安法官不知该押解何种类型的少年,一些习艺学校也不知该接收何种类型的少年。对此,1861年习艺学校法案进一步予以明晰,列出了四种情况下可被收容的少年群体:第一类是从事乞讨或有受施行为的14岁以下儿童;第二类是流浪街头、无家可归、无生计来源的或与窃贼为伍的少年;第三类是有犯罪行为、蹲过监狱的12岁以下儿童,且治安法官认为适合押解至习艺学校的;第四类是父母无法管控的14岁以下儿童,且家长同意支付其每周5先令生活费用的。1866年法案进一步将收容对象扩至与不良团伙为伍者以及济贫院、贫困儿童免费学校或地方学校中执拗难管的少年。根据1870年和1876年的教育法案,那些旷课逃学的少年也会被送至习艺学校。

习艺学校有两种途径接收学员:一种是“自愿式”(voluntary),直接由儿童的监护人与校方协商决定入校时间、期限等事宜,不具强制性,1857年法案出台之前主要以此种方式为主;第二种是“押解式”,即以治安法官裁决的形式,将违犯流浪法的儿童遣送至习艺学校,并明确规定其学习改造的时间期限,具有法律强制性。由于“自愿式”操作灵活,即便在1857年之后依然长期存在。1861年,根据纽卡斯尔委员会(Newcastle)的调查报告,遣送至该地区习艺学校的1193名学员中,仅有171人由治安法官责令押解,1022人诉诸自愿协商。1865年,英格兰的习艺学校接收被押解少年1161人,5年以后则增加到8788人。接收“押解式”学员的数量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是,根据1861年法案,内政部开始为每名学员每周提供5先令的财政补贴。

习艺学校数量的增加主要在19世纪60年代中后期。1863年,英国仅有25所习艺学校,1866年法案颁布后,数量在一年内迅速翻番;1871年为59所,1884年增至99所。习艺学校收容流浪儿的数量也不断增加,1864年,在习艺学校接受教管的少年数量为1668人,1885年为20000人,1893年增至24500人。米德尔塞克斯习艺学校是伦敦第一所此类机构,1859—1875间,该校收容了2406名流浪儿,大多数学员在此接受了1—3年的劳动训练和技能培训。尽管不同学校的管理模式、授课内容有所不同,但大致来说都包括基本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两大部分,并以后者为主。例如,帕克劳习艺学校的学员每天进行3个半小时的课堂学习,6个半小时的劳动训练。伦敦“男孩之家”(The Boy's Home)习艺学校的学员主要从事劈柴工作,由于市场供不应求,学校每年售出木柴近百万捆,大约盈利2000多英镑。实际上,习艺学校中的劳动课程除了帮助学员掌握有用技能、养成良好习惯、实现生活自理之外,在经济上能够盈利自持也是重要考虑。虽然享受政府的部分补贴,经费匮乏依然是大多数习艺学校面临的主要问题。

到维多利亚中期,受内政部认可的习艺学校主要收容“押解式”学员。这些少年正是过去被治安法官以乞讨或露宿街头的罪名关进监狱的底层流浪儿,很多人来自不幸的家庭。1878年斯托克波特习艺学校(The Stockport Industrial School)接收的199名少年中,30%是孤儿,30%没有父亲,20%没有母亲,仅有20%父母俱在。1861年纽卡斯尔委员会对“男孩之家”的学员做了调查,其中两名有如下描述:“M.S.,15岁,由贫困儿童免费学校的贝尔先生(Bell)带来,当时这孩子正在街头游荡,看上去勤快能干,只是没上过学。其父已过世,母亲已改嫁,过着赤贫生活,继父对他不好,迫使他流浪街头”。“D.C.,12岁,一位爱尔兰寡妇七子之一,这七个孩子中仅有一人上学。他一直过着违法乱纪的生活,不会读写,甚至从不洗漱,被发现时已近乎饿晕。”

另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查理·亚当斯(Charles Adams),1884年5月,12岁的他被地方警察以“四处游荡、缺乏监管”为由送到法庭。3周之前,他怀揣9便士离家出走,现已处于一种衣衫褴褛、肮脏不堪的窘境。他已离家出走多次,其父母被法庭传唤过3次,并被罚款。他最终被送到当地的习艺学校,在那里一直呆到了16岁。

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习艺学校实际上具有“三位一体”的功能特征,承载着家庭、社会与政府的监管与教化职责。更确切地说,它在家庭与政府、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对家庭监管缺失的某种纠正与补偿。特别是在许多贫困家庭无力教化子女的情况下,英国政府积极介入流浪儿问题的应对,通过对习艺学校的行政授权、财政资助等手段有效填补了这一监护真空,使底层儿童避开了由流浪至穷困、由穷困至犯罪的灰色人生路线。对于政府的积极角色,当时的《泰晤士报》亦不吝溢美之词:“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国家已经为许多孩子承担起监护之责”。

习艺学校在英国教育、教管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19世纪70年代普及义务教育之前,它是贫穷子弟接受基础教育、技艺训练的重要途径。此后,它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依然在较长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对一些问题少年来说,它不仅提供了基本的智识教育、道德教化,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习得劳动技能,培养勤俭自立的生活习惯,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到19世纪末,英国的习艺学校已经输出学员7万多人,其中,绝大多数都在各行各业中谋得稳定生计,最终远离了恶劣、危险的街头环境。尽管习艺学校在日常管理、后续监管、儿童福利的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那些生活窘迫的流浪儿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人生救赎。

四、结 语

毋庸置疑,城市流浪儿问题是英国工业转型时期的严峻社会问题之一。它比普通流民问题更令人担忧主要是因为流浪儿群体的特殊性,年龄小、数量庞大、缺乏谋生技能等特点意味着这一边缘化群体的存在可能会成为城市秩序的长期潜在威胁。英国社会对流浪儿的关切除了外在的功利主义的考量之外,也与其内在的儿童观念的转变不可分离。现代儿童观强调儿童是一个需要差异化对待的特殊群体。流浪儿问题进一步促使英国社会思考“家庭之儿童”与“国家之儿童”的关系。19世纪早期,家庭被视为儿童唯一的或首要的监护者,所以,当时对流浪儿问题的归因主要指向了父母的失责。维多利亚中后期,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以及国民观念的兴起,儿童逐渐被纳入国民建构的视野之中,对流浪儿的教化与改造的最终目的便是使其成为有用之国民,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角色越来越得到凸显。

在慈善教育兴起之前,城市流浪儿群体经常被当作罪犯来处置,因为他们触犯了《流浪法》或《济贫法》。不过,传统的惩戒方式日渐式微,收监之举不仅不能改变其四处流浪的生活模式,反而会使其在监狱中因沾染更多恶习而堕化为更加难以教管的少年惯犯。或出于对流浪儿的怜悯,或出于自身的宗教热情,以习艺学校为代表的慈善机构开始尝试改变这种惩戒模式,发起了一场拯救城市流浪儿的社会运动。在改良者看来,道德教化和技能训练是解决流浪儿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独立谋生的能力才能使其彻底断掉乞食于街头的念想。但不可否认,许多人对待流浪儿的态度依然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将流浪儿视为无辜的受害者,抱以同情之态;另一方面,又视其为社会的潜在危害者,怀有提防之心。这也是许多习艺学校强调对流浪儿学员进行长期的隔离式教化的重要原因所在。习艺学校是在贫困家庭普遍缺失监管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人境遇的改善、家庭本位的回归,习艺学校的性质和功能亦随之发生了转变。

需要强调的是,英国政府介入之后,习艺学校已远远超越了民间慈善教育的范畴。绝大多数习艺学校不仅要接受内政部的认证、监督和巡察,还要依照政府要求接收和改造由法庭审判、押解的少年,这在某种程度上承接了政府的某种执法功能,特别是对学员进行长达1年以上、多达数年的强制性教化确切来说是对传统监禁的取代,没有议会立法和政府授权是不可能实现的。这背后又体现着英国政府对流浪儿由“罪化”到“非罪化”(教化)的态度转变。鉴于整个社会儿童观念的变迁、传统惩戒体系的失效以及过早被“贴标签”对流浪儿余生的消极影响,英国政府逐渐顺应刑罚变革的人性化趋势,以教化取代惩戒。虽然以习艺学校为代表的民间慈善教育在具体管理上有很强的自主性,但从其宏观宗旨和社会职能来看依然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和延伸,是维多利亚时期少年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 释:

① 亨利八世、爱德华四世、伊丽莎白一世、詹姆斯一世时期的法律对无业流民都有比较严苛的惩罚,未持政府许可(license)的非法流浪和乞讨者将会受到鞭笞、烙印、充军、流放、监禁甚或死刑(非法流浪3次以上)等。Linda Woodbridge, Vagrancy, Homelessness and English Renaissance Literature, Urbana and Chicago: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1,pp. 22-23; p.272。

② 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代早期,参见尹虹:《近代早期英国流民问题及流民政策》,《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以及《16世纪和17世纪前期英国的流民问题》,《世界历史》,2001年第4期;高德步:《16—17世纪英国流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③ 王晨辉:《19世纪后半期英国习艺学校与儿童管教》,《史学月刊》,2015年第4期;许志强:《由惩罚到教化:英国19世纪的少年犯罪问题与教管机制改革》,《史学理论研究》2013年第3期。

④ Lionel Rose, Rogues and Vagabonds:Vagrant Underworld in Britain 1815-1985, London:Routledge, 1988, p.37。

⑤ Lionel Rose, Rogues and Vagabonds, p.18。

⑥ Michael Macilwee, The Liverpool Underworld:Crime in the City 1750-1900, 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p.10-11。

⑦ 关于当时贫民窟的居住环境,可参见许志强:《1840-1914年伦敦贫民窟问题与工人住房建设分析》,《史学集刊》2012年第1期。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2-723页。

⑨ Michael Macilwee, The Liverpool Underworld:Crime in the City,p.233; Lionel Rose, Rogues and Vagabonds, p.37。

⑩ The Spectator, 4 March 1843. 该刊电子档案库网址为http://archive.spectator.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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