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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优化改进

2020-03-04王新悦

经济师 2020年2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责任信息

●王新悦

一、引言

2016 年9 月9 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公开发布资本市场参与扶贫政策的核心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资本市场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积极响应和具体落实。沪深交易所也根据《意见》制定相关实施准则,同年12 月采取具体措施。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于本公司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扶贫金额、脱贫人数都要进行规范化的表格填写。2020 年是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一年,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是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重点、难点议题。然而,现有的研究大部分在集中解决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扶贫、扶贫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等问题。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以及后续的优化改进措施则很少涉及。因此本文以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以2016-2018 年的数据为样本,首先按照总体数量和金额进行观察,然后具体分地区、行业、类别进行统计,找出相关的规律。统计分析上市公司进行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找出披露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完善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体制框架,提高资本市场在扶贫进程中的参与度,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意见》施行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现以下情况。

(一)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分析

通过对比2016-2018 三年的数据,发现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数量逐渐上升。2016 年共646 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20.06%,有接近1/5 的上市公司在《意见》颁布当年就积极主动的投入了扶贫事业。2017 年有952 家上市公司履行扶贫社会责任,占当年上市总数的26.47%。发展至2018 年已经有1227 家上市公司进行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将近占总数1/3。这1227 家中还有350家是在2018 年首次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注入了近30%的新鲜血液。同时还有320 家上市公司在2017、2018 连续两年,535 家上市公式在2016、2017、2018 连续三年进行扶贫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接近在2018 年进行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对比2016 年进行扶贫社会责任履行的646 家上市公司,有将近九成的上市公司都坚持下来,始终履行着扶贫攻坚责任。这一现象也印证了相关学者的研究结论,履行扶贫社会责任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一些隐性福利,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持续的进行扶贫工作。同时也说明我国的政策宣传引导已经初见成效,上市公司逐步意识到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二)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具体分析

1. 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地区分析。调查我国大陆地区31 个省市自治区的基本情况,通过统计年鉴找到各个省市自治区县的总数量。依据其中贫困县的数量,算出贫困县个数占总县个数比例。将31 个省市分为非贫困地区、非深度贫困地区、深度贫困地区三类后,将上市公司按照注册地划分到这三类,对其扶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调查发现,注册地在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投入更少的资金在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上,这可能与上市公司自身经济情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有意义的是,相较于非贫困地区,非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更加愿意履行扶贫社会责任。较为突出的是2016 年一般贫困地区投入的扶贫资金接近非贫困地区的1.5 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扶贫主力军还是集中在非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从利润额来看,北京、上海深圳等聚类为非贫困地区创造的财富积累是更多的,我们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非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扶贫社会责任,创造更大的价值。

2.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行业分析。调查分析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调查仓储业、畜牧业、道路运输业、电力等73 个细分行业,发现大部分行业的扶贫力度都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扶贫工作。在资本市场中,关于金融服务类的上市公司占扶贫社会责任投入的绝大部分,我们应该鼓励其他行业更加积极地进行扶贫社会责任履行。

但是小部分行业,例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总额绝对数值在2017 年出现了下降。因为2015 年1 月1 日环境保护法进行新的修订。“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企业的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单位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武器进行制裁。环境保护法的条文数目也从47 条增加至70 条,详细的法律条款在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上也得到提高。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对依靠破坏环境获取盈利的上市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所以使得这些行业投入扶贫的资金出现相应的下降。

三、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履行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述对于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本文总结出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经济资源没有合理分配

相较于非贫困地区,非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更加愿意履行扶贫社会责任。但是从经济收益来看,非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往往占有着绝大多数财富,这就出现了经济资源不匹配,没有合理分配扶贫社会责任的现象。通过进一步统计观察定点扶贫对象发现,几乎所有的注册地属于非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定点扶贫对象都是同属于本省市的非深度地区。所以非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投入本地区的扶贫地区发展,非贫困地区由于本地区发展较好在自主选择时也更倾向选择非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深度贫困地区反而只得到了最少的主动性帮助,大量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安排。

(二)与自身行业情况结合性差

针对资本市场中不同类型的参与扶贫主体,年报中的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着笼统的划分,没有相对应的适用效果。从目前的披露情况来看,各个上市公司没有类别细分,不管哪种规模的公司都进行着格式化的信息披露。在强制性披露的框架下进行着自己的扶贫工作,没有结合各个公司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相关扶贫工作。所以在最后的统计结果中出现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异大的情况,使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达到效率的最大化。华润集团就结合自己公司的特点,利用行业优势,在海原县发展肉牛产业,并且借助公司销售渠道创造性地提出“基础母牛银行”。然后又借助政府扶持力量打造“基础母牛银行+托管代养”的模式,进一步促进海原县的扶贫产业。中国太保也借助自己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在柯坪县发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的订单,实现贫困户不用自己掏一分钱就实现可持续性的保证收益。华能水电则在云县栗树彝族傣族乡大田山村修筑华能小湾水电站解决贫困地区用电难的问题。

(三)履行内容披露避重就轻

上市公司在施行扶贫时存在着避重就轻的问题,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扶贫项目选择较少的资金投入。例如“易地扶贫”板块,易地搬迁户是一类特殊的贫困群体。由于搬离了原住址,部分家庭失去了土地,所以他们对于安置点的要求更高,提升了易地扶贫项目的难度。“转移就业脱贫”板块,如果上市公司涉猎这个板块就需要考虑如何吸纳贫困人口,进行工作岗位的设置以及如何分配劳务报酬,操作相对麻烦。上市公司在这些板块很少有资金投入,我国的上市公司扶贫工作应该积极探索寻找一种较为平衡的扶贫方式,不局限于某几个类别而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扶贫工作。房地产行业的万达集团就提出“企业包县,整体脱贫”的口号。打造丹寨万达旅游小镇、创办贵州万达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万达丹寨专项扶贫资金多维度多方面地进行整体扶贫。

四、我国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在履行扶贫社会责任之后,进行信息披露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片面、形式单一

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年度报表中的重要事项部分。表格内容格式化、单一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扶贫状况。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内容仅仅是对扶贫九个类别的罗列。上市公司的扶贫社会责任的履行应该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存在着信息披露形式上存在着定性描述居多、定量分析较少的现象。年度报告中关于扶贫社会责任这块的信息多数集中于文字性描述,过于冗长增加阅读难度。导致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难以量化,信息披露需要在年报中有多样化的体现。

(二)信息披露的评估指标和后续成效尚未量化

评估指标和后续成效量化在上市公司进行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有积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在披露过程我们应该注意,一个方面,信息披露渠道应该多元。在当前“信息超载”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难以解决,有必要对传统信息披露理论与制度加以改革。另一个方面,信息的传递应该注意时间和准确。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道德风险客观存在并难以消除,由于各主体所处位置和参与交易的时机与方式存在差异,其获取的信息量也存在着数量以及质量的区别。符合刺激相容原理,而之所以会出现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难以量化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上市公司扶贫过程中缺乏评估指标和成果量化。由于评估指标和成果量化缺失,扶贫社会责任的评估没有依据,自然也就无法精确地进行计算。

(三)扶贫社会责任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缺失

自2016 年发布的《通知》施行以来,扶贫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信息内容和传播活动规范程度显著提高。但目前还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具体扶贫社会责任履行的认证好坏的权威评价机构,同时也缺少运用第三方进行监督。例如针对社会责任,润灵环球责任评级(RankinsCSRRatings,RKS)就是目前普遍接受并广泛运用、具备权威和信服力的社会责任第三方评级机构。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从第三方角度客观的评级信息,有助于他们做出相应利益相关决策。

五、改进措施及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相应问题,本文对下一步的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出如下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统一现有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标准

量力而行,不盲目追求扶贫的数字化,要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助力扶贫攻坚。制定不同类别的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标准,对于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进行细化。因为目前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履行没有确定的标准,所以容易造成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公正的现象。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扶贫社会责任履行标准体系,从根本上为上市公司参与扶贫制定一整套规则,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不同类别的上市公司再按照所属地区和行业细分,应该有适合自己类别的扶贫社会责任标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更好地扶贫。

(二)制定可量化的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指标

因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着界定混乱、披露粗略、没有明确的审查等问题,大幅度提高了监管难度,突破了现有监管体制对扶贫社会责任履行行为的约束和控制。需要制定可以量化的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指标,促进上市公司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同时考虑扶贫社会责任履行的投入与产出,再用计划与计划进度进行适当调整,科学评价国有企业扶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建立扶贫社会责任第三方认证的联动机制

我国应当大力培养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可以采取研究、咨询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扶贫效益进行全面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应当借鉴国际标准, 尽量实现统一,也可以通过自律协商,确定扶贫效益认证和评级业务的基础认证和评级模板。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报告纳入国家强制性规定披露的范畴,凸显“第二意见”的权威性和必要性。同时能够有效适应投资者需求差异,缓和利益冲突,促进市场自治管理、自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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