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律.他律.神律:斯宾诺莎法律观探析
2020-03-04韩文书
韩文书
(喀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斯宾诺莎作为近代唯理论的杰出代表,其哲学思想以体系化见长.对于斯宾诺莎的法律观,哲学界一般侧重于《神学政治论》中人法与神法的对比研究,《政治论》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阐释,很少联系到其代表作《伦理学》中法律说的内容,往往使人们对斯宾诺莎法律观的认识形成偏差,导致对斯宾诺莎法律观的解读的不全面和非系统性.笔者试图结合这三部著作中斯宾诺莎论述法律的内容,对斯宾诺莎的法律观做一整体性的比较研究,梳理斯宾诺莎法律观的深刻意涵和内在关联,把握斯宾诺莎法律观的整体价值和逻辑进程.本论文共三个部分:首先对斯宾诺莎的法律内涵做一界定,其次阐释斯宾诺莎法律观的主要内容及其关系,最后对斯宾诺莎法律观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法律的界定
斯宾诺莎的法律说始于对律的解读,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第三章"论神律"中对律这个词进行了解读.在斯宾诺莎看来,"律"这个词,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的更正确一点,应该叫法令,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活别人而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①这个律的界定不仅指明了法律的内涵在于是一种行为方式,而且对法律进行了区分.
在斯宾诺莎看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总是既要受到自身的约束,也要受到外在于自身的事物的约束.根据人所受到的约束来自外在的还是内在的,斯宾诺莎把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案,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②这是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对法律的分类,在《伦理学》第四部分"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中,斯宾诺莎对自然状态的描绘中其实还涉及到一类约束,这类约束不是来自外部的他者或者自然之物,而是来自自身,是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我们一般把这种约束叫做自我立法.因此,斯宾诺莎对法律的分类应该是三种:自律、他律和神律.那么这三类法律有何不同,对我们生活和社会活动有何影响,其意义何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会涉及到斯宾诺莎的法律观的核心内容--斯宾诺莎法律观的层次性学说.
二、斯宾诺莎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一)己律:人为自己立法
在政治哲学方面,斯宾诺莎继承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存在着一个只受自身控制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判断一切,受自身激情的控制.人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竭力谋求自身的利益,人们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进行争斗,甚至发生战争.自然状态的人际关系是"人对人是狼"的关系,处在这一关系下人们的状态是"所谓的战争状态"③.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互相反对,互相伤害,生命和健康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判断一切事物的是非曲直,人为自身立法.人有绝对的权威来为自己立法,并且可以随意解释自己所立的法,并随意地进行废除.自然状态是一个既没有宗教教义约束,也没有社会法律的自律状态.在此阶段,人们不是以理智的方式来观看自身和外物,而往往是以想象的思维看待自身和周围的事物.处在这一阶段的人的思维形成的知识是传闻和经验为主的感性知识,人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总之,斯宾诺莎视域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充满暴力、血腥的人类奴役状态,是一个只有己律而无法律的蒙昧状态,是一个虽然人人都有自然权利但却无法来保障和实现自己自然权利的前法律状态,是一个既无约束也无保障的混乱状态.因此,人类的理性要求他们要从激情和奴役状态走向有法律约束和保障的社会状态.
(二)他律:人为社会立法
人类由无序的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后,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保障自身的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就凭借自身的权力组建国家机构,制定法律.因此,斯宾诺莎提出了一系列系统的社会法律理论.
在斯宾诺莎看来,虽然在一个民治的国家中,法律之制定需要全体人民的同意,但是只有最高当局者才有制定和修改法律之权.最高当局者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解释法律,公民没有制定解释国家法律的权利.如果公民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那么在公民之间就不存在违法和不义的事情了.同时,没有法律规章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虽然具有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之权,那么国家是否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或者说国家是不是也会违法犯事而不受到惩罚?斯宾诺莎认为,国家也受自身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如果国家的法律是违反理性的,那么这个国家就背离了自己的本性.更有甚者,如果国家让其国民或者自己做国家覆亡的事情,那么这个国家不但是违反本性,而且应该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并且当一个法律不再适用时,国家就有必要废除过时的法律.当然,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也要与时俱进来补充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斯宾诺莎认为,理性不仅是人类从蒙昧的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而且也是国家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斯宾诺莎认为,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契约,契约的维系在于实用.同时,斯宾诺莎认为,虽然统治的最佳方式在于使人的心灵服从国家的意志,但是制裁人的意见的法律对于国家是有很大的危害性的,而且也是 "永远没有用处的,"④这种无用的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
在斯宾诺莎看来,作为他律的国家法律的存在是必然的.斯宾诺莎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健全的理智,清醒地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的本性随时随地受到自身欲望的诱惑,甚至受到欲望和冲动的支配和绝对;若没有政府、武力和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欲望和冲动,社会就不能和谐稳定地存在."所以,我得出结论,只有在人们拥有共同的法律,有力量保卫他们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保护他们自己,排除一切暴露,而且按照全体的共同意志生活下去的情况下,才谈得到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⑤在斯宾诺莎看来,公民要维护自身的自然权利,必须通过契约组建国家,通过国家机器制定法律来保障自身的自然权利.国家法律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在斯宾诺莎看来,法律既然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就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确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规定何者为公正或者不公正,权利的归属和享有,善恶的界限等.那么法律不仅可以规范公民的行为,界定公民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和标准,使公民的行为有法可依,而且通过法律调节公民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国家政权得到维系,社会井然有序,公民的自由与幸福生活得到保障.
既然法律是人制定的,那么法律的调整范围也是有限的.在斯宾诺莎看来,法律的界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虽然能够调整世俗事务和宗教事务,但法律只能管到人的行为而不能控制人的思想,特别是人的言论自由"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的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个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⑥剥夺人的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德性对统治者并没有危害,法律只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最好的国家.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不能有危险性意见.第二,斯宾诺莎认为,虽然法律可以调节信教人的行为,但是我们要像倡导言论自由一样倡导宗教自由,内心对宗教的信仰与虔敬,法律是不应该进行调整的.最后,斯宾诺莎认为即使在世俗生活中,法律虽然能够管到公民的行为之权,但对有些行为,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斯宾诺莎和马基雅弗利一样认为,和平时期不仅能够使国民懦弱和懒散,而且能够在社会中形成奢靡之风,对于一般民众的这种挥霍浪费,国家不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是采取间接的手段进行引导.因此,法律不仅在世俗生活方面,甚至在人们思想和宗教信仰方面也有其不应该调整的地方,斯宾诺莎为法律调整设定限度.既然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的法律有必要上升到更高一个层次的法律,那就是自然律,也即神律.
(三)神律: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
在斯宾诺莎著作中,斯宾诺莎一般把自然律称为神律,但有时神律也单指希伯来人制定的法律.因此,神律在斯宾诺莎的著作中包括两类:一类是希伯来的神律,一类是指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
自然的法律是自然的必然性和规律,自然律不同于社会中的他律,它是存在于自然中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客观的,因而是不可侵犯的,永恒的,也是不可违反的.神律必然存在于自然和社会之中,规范着自然、社会和个体的行为.因此,斯宾诺莎说"一个人虽然可能违反作为律法铭记于我们心中或先知们心中的神谕,但是,他却不能违反铭记于自然万物之上的,关于整个自然秩序的永恒神谕."⑦不可违犯性是自然律区别于制定法的显著特质.
在斯宾诺莎看来,神律具有四个基本特证:首先,神律既然来自自然本性,那么就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自然和人类社会之中.其次,神律既然等同于自然规律,那么神律就是天然的,就不是对历史的描绘,具有非历史性,是永恒必然的存在.第三,神律不需要任何仪式,只需要内心的理解就知道它是好的.最后.神律本身就是对神的回报,神律就是对自然的理智的爱,这种爱不需要回报,爱自然就是我们最大的回报,也是自然施与我们的最大的恩惠.⑧
讲到人律,我们不得不谈一下在《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关于犹太人的律法问题.根据犹太教,犹太民族不仅认为他们是上帝的选民,高于其它民族,而且认为犹太民族也是一个"律法的民族".他们认为自己的律法是由神创造的,交付给摩西去颁布和执行,因而是一种神法.但在斯宾诺莎看来,神法的四个特征:普遍适用性、非历史性、非仪式性及内在回报性等特征,犹太律法都不具备;因而犹太人的律法其实只是一种人法,是根据摩西的意志创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犹太人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秩序,本质是一种人法和制定法.希伯来国的神律是建立在希伯来国家统治之上的,并依赖于希伯来的世俗统治权来保障和维护,通过希伯来的统治之权,犹太教律法上升到国家的法律的地位.所以,可以说希伯来人的宗教只是借统治之权获得了法律的形式,那么当希伯来国灭亡之后,天启宗教就失掉了法律的效力,成为犹太人普遍遵守的训诫或天启而已,没有了世俗的统治之力.在希伯来人的神律和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之间,国家的法律高于神律.例如,一个君主判了一个人有罪,别人就不能帮助他开脱罪行,这一原则也是世俗统治权高于神权的现代理性之路的一个重要原则.
最后,斯宾诺莎认为,关于人律和神律之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人律在于保护个体的生活和国家的行为规范,而神律在于对神的理智的爱.二是本质不同,神律是处于自然本性的必然性法则,是客观的,不可违反的.人律是出于人的意志的命令或者法令,是可变化的,也是可以废除的.
(四)自律、他律和神律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斯宾诺莎看来,以自我意志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自律,和以法律惩罚为手段的他律,均不能真正约束人的行为,唯有以爱神为最高的善并作为格言的神律才是约束人类行为的最根本的力量.神律就是内心的力量.在己律、他律(国家法律或者神学律法)和神律(自然律)之间,自然律具有最高地位,是我们制定人间法律的依据,我们必须依据自然界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来制定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国家法律.违反自然律的法律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也是很难在社会中适用的.己律在严格意义上是对自身的约束,不涉及他人,因而很难对社会发生作用,是一个没有约束,甚至没有功效的律法,后来这种己律演化为约束个体的道德规范.从己律到人律和神律的发展演化过程是一个人类不断从奴役状态走向社会状态,最终进入人神合一的理想状态的过程.伴随着自律、他律和神律的演化过程,人类生活也是一个不断排除感性纷扰,进入理性指导的科学状态,最终到达与自然和谐一致的理智状态的过程.斯宾诺莎的法律观和人类的生存状态和人类认识过程的进程是一致的,并且是互相影响的过程.
三、斯宾诺莎法律观的当代价值
斯宾诺莎的法律说以知识论为基础,以心灵学说为媒介,以伦理生活为归宿构建了一个层次性和深刻性的法律上升体系,是其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充分体现.斯宾诺莎不仅指出了法律的演化过程,各个层次法律的特点和优点.而且他的法律说与人类的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以理性和知识为基础来构建他的法律理论体现,表达了斯宾诺莎法律观的理性主义特征和对人类美好生活向往的乐观主义精神.斯宾诺莎把神律作为法律的最高阶段并赋予其神圣的伦理色彩,表达了斯宾诺莎哲学一贯的自然主义精神和决定论思想,赋予自然以基础性的地位,否认和批判了人是自然中的王国之王国思想.但斯宾诺莎在赋予自然至上地位的同时,并没有贬低人,而是对人的理性以充分的肯定,对人律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作用进行全面的阐释,坚信理性的力量和人的地位作用.斯宾诺莎较好地阐释了自中世纪以来自然与人的张力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批判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神学目的论思想,体现了近代的理性启蒙和批判精神.斯宾诺莎不但强调了国家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且突出制定法要以自然法为基础,要遵循自然法的必然性规律,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主观能动性和规律客观性的关系问题.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在实现中国梦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需要法律提供外在的保障功能.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遵守和适用,都要遵循法律的一般特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个体与国家、主观能动性发挥与规律客观性遵守的关系,我们要吸收斯宾诺莎法律观中积极合理因素,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地结合起来,积极发挥法律在调节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及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结论
斯宾诺莎的法律观作为斯宾诺莎实践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其哲学思想的一贯的理性主义特征,把法律的演进规律和社会发展形态的历史趋势联系起来,基本上符合历史进程,表现了斯宾诺莎对社会进程的自信乐观态度.同时,己律、他律和神律的法律演进过程,是自成体系的逻辑过程,与斯宾诺莎哲学的体系化特征相一致,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和严密性特征.斯宾诺莎法律观的演进过程始终贯彻着一个其自然主义的基本精神,那就是对自然的尊重,对必然性的遵守.
注释:
①②④⑥⑧〔荷〕斯宾诺莎著、温锡增译,《斯宾诺莎文集》(第3卷),《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分别引自第59页,第61页,第279页,第283页,第63-64页.
③〔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杨昌裕校,《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94页.
⑤⑦〔荷〕斯宾诺莎著、冯炳昆译,《斯宾诺莎文集》(第2卷),《政治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分别引自第238页,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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