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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给导师,同时也须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2020-03-04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2020年19期
关键词:硕士生导师伦理

据《光明日报》2020 年10 月12 日 02 版报道: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答复称,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从现实看,我国的导师制并不健全。一方面,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学生毕业,导师的权力很有限。总体看来,导师只是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带教”任务,督促学生完成各项要求,并不能或者说没有太大空间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精细化培养。另一方面,导师的职权似乎又很大,不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的教师,却可布置学生给自己“干私活”,学生对此往往很难拒绝,因为导师可影响评优、评奖学金、升学、出国留学等,在不少学校,导师被学生称为“老板”。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就必须把导师应该拥有的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交给导师,与此同时,也要对导师的权责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应该基于利益回避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而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这不是由导师说了算,而需要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判定。当学生质疑导师布置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私活,而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时,有权向教师伦理委员会进行举报、投诉,教师伦理委员会要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并进行独立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必须成立能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能排除各种人情因素的影响,以教育标准、学术标准审理涉及教师伦理的师生冲突、纠纷,公正处理。这是保障学生拥有监督权、申诉权的关键所在。为促进导师提高责任意识,同时提高学生对导师的满意度,我国不少高校设立了学生申请换导师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实行的效果也不理想。除了导师阻止学生外,其他导师出于人情原因,也不太愿意接收。另外,中途换导师,对学生的学业来说,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对导师十分不满的学生,要换导师,就变为一个人的战斗,并为此耗费很大的精力。健全学生选导师、换导师的机制,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学校、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而学生也要有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学校、导师的不合理处理,学生有权申诉,对于这些申诉学校也须认真对待。离开了对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单方面放权给导师,非但不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反而有可能将研究生教育置于更尴尬的境地。这是需要在推进相关改革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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