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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音乐学学科的发展与论域

2020-03-04秦雪峰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门类论域音乐学

秦雪峰

(1.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29;2.集宁师范学院,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汉语大字典:九卷本》(第二版)称“学科,某一门类系统的知识。如:哲学;文学;政治经济学。”[1]学科的划分是学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基础,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人类在社会生产实践中获得经验,积累和消化后形成认识;认识通过思考、归纳、理解、抽象而上升为知识,知识到科学层面上形成知识体系,知识体系根据某些共性特征进行划分而形成学科。

发展是指事物的发生及其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过程。论域是指“一定场合(语境)中思考和议论所涉及的对象的范围。亦即某一范围里被论及对象的全部所构成的集合。”[2]现代音乐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百年有余,随着知识体系的不断扩展,其论域也在逐渐变化。下文将从两个层面对此含义进行考察:一、国家制度层面的学科意义。主要是指教育教学方面,由课程体系组成。二、学术研究层面的学科意义。主要是指科学研究层面,由分支学科组成。但这两种分类是为了认知的清晰化,在实践中难以相互剥离。

一、国家制度层面的学科发展及论域

在国家制度层面,学科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并适应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按照现行标准,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和二级学科[3](本科专业目录中称为“专业”)。自1977年9月恢复高考开始,音乐学在学科专业目录体系中逐步建立与发展,形成完备的知识谱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先后四次修订学科目录,1983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1990年11月28日,在《试行草案》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位[1990]030号),对原有学科门类划分以及专业设置作了大幅调整,划定我国学科门类为11类,其中文学门类编号为05,设置艺术学为文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编号为0503),音乐学(含音乐教育)为文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编号为050301),音乐学的学科建设依从文学类建设。

1997年6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门类扩展为12个,增设管理学门类。文学门类增设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艺术学(0504),二级学科音乐学(050402)。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文件,目录中学科门类扩展为13个,增设艺术学门类(编号为13),设置音乐与舞蹈学(1302)为艺术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依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2009年公布)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之规定,没有明确二级学科。2018年4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更新时,音乐与舞蹈学学科没作调整,延用2011年的设置规定。

可以看出,国家在音乐学学科设置的问题上是不断变化的。最初为文学门类下的三级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文学学位。2011年增设艺术学门类后,音乐与舞蹈学上升为一级学科,并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通常的学位授予单位设置音乐学为二级学科。学科门类与一级学科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专业硕士授予艺术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按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学科门类艺术学(13)下设艺术学理论类(1301)、音乐与舞蹈学类(1302)、戏剧与影视学类(1303)、美术学类(1304)、设计学类(1305)等5个专业类。音乐与舞蹈学类设置音乐表演(130201)、音乐学(13020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30203)、舞蹈表演(130204)、舞蹈学(130205)、舞蹈编导(130206)六个专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中,将学科分类定义到一、二、三级,共设62个一级学科或学科群、676个二级学科或学科群、2382个三级学科。艺术学(760)为一级学科,音乐(76015)为其下设二级学科,音乐学(包括音乐史、音乐美学等)作曲与作曲理论、音乐表演艺术、音乐其他学科等为三级学科。

综上所述,现行的音乐学在国家制度层面是艺术类一级学科音乐与舞蹈学的组成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也称为二级学科,本科阶段也称为专业类。音乐学学科的基本单元被称作研究方向和课程,硕博学位招生时一般被称为研究方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中被称为课程。[4]可见,制度层面的音乐学学科为最基础的层级,层下各研究方向或课程不构成独立的学科。

二、一般学术研究层面的学科发展及论域

我们通常所称的音乐学、音乐史学、音乐教育学、音乐形态学等,与上述课程名称有何区别,学科称谓的依据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学科”一词有三方面的主要含义:“(1)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如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社会科学中的历史学、经济学等。(2)学校教学的科目,如语文、数学、地理、生物等。(3)军事训练或体育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区别于‘术科’)。”[5]反映在音乐学及其他学科上,学科意义在于学术研究层面,是指学问的性质或是学校教学科目划分。

(一)音乐学学科研究的框架构建

我国的音乐研究,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至后来历代乐书、乐志、官书正史。期间,不乏有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现代意义的音乐学学科发轫于20世纪初。萧友梅《十七世纪以前中国管弦乐队的历史的研究》(1916年)、《中西音乐的比较研究》(1920年)、《普通乐学》(1928年)等著述中,以不同的视角对中国音乐学发展进行了框架构建。叶伯和《中国音乐史》(1922年)、童斐《中乐寻源》(1926年)、郑觐文《中国音乐史》(1929年)、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1952年)开拓了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青主《乐话》(1930年)为中国音乐美学之先河。刘天华为梅兰芳记录整理《梅兰芳歌曲谱》(1943年),收集《安次县吵子会乐谱》等成为民乐研究、民族音乐研究的先行。王光祈《中西音乐之异同》(1930年)、《千百年间中国与西方的音乐交流》(1935年)、《东西乐制之研究》(1936年)等著作将比较音乐学研究带到中国。早期的音乐学研究思想为后来的音乐学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受西方音乐文化影响,中国现代音乐学的发展从开始就步入正轨,建立起学科的基本框架。

(二)音乐学的分支学科

改革开放以来,音乐学系统分支学科的研究取得了广泛的成就。按照樊祖荫学科或分支学科四要素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的专门研究已经超越课程的内涵,发展成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相对完善的分支学科。

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或分支学科,其基本要素有四:一是专门的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二是自身的理论体系,即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模式等所构成的逻辑化的知识系统。三是方法论的指导与有针对性的方法运用。四是具有建立学科的研究基础(包括既有研究人员及其成果)。[6]

《中国大百科全书》称音乐学(Musicology)是“研究所有音乐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7]由于不同的着眼点,音乐学的论域也不尽相同。19世纪后期,阿德勒发表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及目标》,认为音乐学研究领域分为历史音乐学和系统音乐学。音乐通史及各种专业史与音乐相关的美学、心理学、教育教学法、民族民俗学等分属历史音乐学和系统音乐学范畴。与历史学及门下文献学、传记学、文学史、音响学、逻辑学等关联,这些成为了近代音乐学的基本论域。

俞人豪在《音乐学概论》中概括音乐学研究的论域为历史音乐学、体系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三个分支学科。历史音乐学包含音乐学下的史学、考古学、图像学;体系音乐学包含与音乐相关的音响学、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民族音乐学除了本身的研究内容外,还涵盖比较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乐器研究。

南京艺术学院“中国当代音乐学”课题组把中国音乐学细化为十八个主要研究领域,[8]并对主要分支学科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观点提炼。对各分支学科的发展历史、学术争论、研究现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学科的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比较与说明,使用的文献资料客观全面,学术权威性较高,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当前音乐学的整体研究状况。

(三)部分音乐学分支学科的论域

按照“中国当代音乐学”课题组《中国当代音乐学》对学科的分类,音乐美学的基本研究论域是音乐的本质及其规律、内容及其形式、形象、审美教育、音乐美学发展史、古代音乐美学思想及其存在方式等内容。音乐社会学是音乐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它的基本研究论域是不同时期音乐与社会的关系,研究音乐在社会中的运行状态、运动特点、运动规律等。音乐批评研究的基本研究论域是“通过对音乐听觉信息的感应(觉音),进而获悉音乐艺术层面的深层艺术思想(悟乐),再进而发觉音乐艺术包含的深层文化理念(喻理)”。[9]音乐声学(音乐音响学)是从物理的角度对音乐进行研究,比如乐律学、乐器声学、歌唱声学等。音乐形态学最初的基本研究论域是传统作曲技术理论的四大件(和声、复调、配器、曲式),与时代观念、音乐风格、表现形态等结合,现已发展到旋律学、节奏学、音响学、织体学等多个方面。音乐表演艺术研究的基本研究论域是声乐演唱、键盘演奏、管弦乐器演奏、民族器乐演奏、指挥学等方面。

我国的现代音乐学概念体系完备,与中国古代乐学的概念相比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比如传统音乐学、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中国近代音乐史学、中国当代音乐研究、西方音乐史学、音乐文献学继承了中国史学的一般研究理念与方法。在学科交叉方面形成的跨学科研究,比如:音乐心理学、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音乐教育学、音乐治疗学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音乐学所研究的论域会更加宽泛,音乐学的分支学科也将继续扩充,音乐学所包含的内容会更加丰富,还有一些学科也可以称其为独立的学科。近代受西方音乐文化影响发展起来的新学科,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使用新理念、新方法,构建起独立的学科体系。比如比较音乐学、中外音乐交流史学、宗教音乐学、音乐地理学等学科的兴起。

对学科论域的基本认知,可以进一步厘清学科的研究内涵,指导教学与研究同步发展。对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发展、学科建设与水平评估等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比如:在单位人才引进工作中,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专业名称进行相关招聘公告。如果想要招聘演唱教学人员,应该招聘音乐舞蹈学专业,主修或者方向为声乐的专业人才,而不应该招聘声乐专业人才。因为国家学科体系不培养声乐专业的毕业生,不发声乐专业毕业证。音乐与舞蹈学专业的毕业生,不符合招聘单位的招考要求,从而止步于报名工作。同样,在相关对外宣传中,亦不能把专业方向混淆为专业名称,发生这样的情况,源于对学科的概念认知不清。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开展专科、本科与研究生等不同层次教学工作中,应该遵循培养目标以及专业学科的基本规范。上例中,声乐专业在教学中可以遵循音乐声学、音乐表演艺术等学科规范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再如音乐史学研究是各层次培养中的主要学科,但课程设置中《中国音乐史》《中国音乐史学》《中国音乐文献学》等均属于这个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内容。教学单位应该从培养目标出发,结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及学科自身规范去设置相应课程,不宜再出现学科论域之外的课程名称。

不可否认的是,学科门类划分过细,学科布局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不足,必然会导致音乐学学科的论域僵化,互相隔离的学科划分不利于学科间的协同发展。作为学科研究,相对独立的论域可以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但是作为人才培养,太过专业的学科划分,会影响到人才培养中的创新意识,综合素养等方面的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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