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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契合与共生

2020-03-03

理论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利益价值观

王 芳 张 静

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脱离作为客观经济基础的经济制度而单独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怎样的关系、如何有效融合统一,这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回答的首要基本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契合在于正确分析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生在于寻求二者相互融合的有效路径。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合和共生的关键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生根的现实要素,是当下及未来融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开创了人类社会史上诸多史无前例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其中一项伟大创举。它打破了东西方的固有思维和传统观念,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机制曾经水火不相容的两个事物结合在一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完善,中国经济稳步快速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人们的主体意识渐次觉醒,思想观念和价值趋向多元多样、传统主流价值观影响式微、西方价值观深入渗透植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风险。

1.个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渐次觉醒对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冲击和消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社会的整体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尤其是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调整与显著改变。计划经济时代单一的利益整体逐渐分解为无数的利益碎块,人们的利益意识,尤其是个体意识逐渐觉醒,外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精致利己主义等社会思潮的负面影响,功利化的价值观借助市场的助力蓬勃生长起来,并以无孔不入的渗透力,浸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到人们的一言一行中。追逐个体利益不再是讳莫如深的不耻行为,已成为大众公开的合情合理行为。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价值观和价值体系逐渐被消解,原有社会的价值导向不同程度地逐渐被弱化,原有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主导地位逐渐没落瓦解。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阻碍

人类发展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在人类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功劳。然而,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追逐利益是市场经济天然的本性,充分释放和激发了个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无限的活力。同时,由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政策法律、管理服务等滞后发展,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盲目性缺乏相应的价值引导和制度约束,滋生出诸多负面的价值观念和现实行为。如拜金主义一味强调金钱的重要性,认为金钱是无所不能,以致发展成为今天社会上评价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相对应地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就是唯利是图,不惜一切手段和代价追逐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严重破坏了社会良好的运行秩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产生了直接的现实阻碍。

3.经济全球化及文化扩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渗透侵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国门的持续开放,中国与世界的思想文化交流越来越深入、频繁。文化交流为我们认识世界、开阔视野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纷涌入中国,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深受西方价值文化的影响。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并不是说西方的价值文化全是糟粕,而是说伴随着优秀的思想文化观念的渗入,不可避免地掺杂一些不良的思想观念,更重要的是西方一直进行有意识的价值文化渗透。比如近些年盛行的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国革命英雄人物的肆意丑化,对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恶意诋毁,尤其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围追堵截等等。正如龚自珍老先生所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表面上看是对历史传统文化和历史事件人物的探讨争议,但实质上是通过对历史传统文化和事件人物的歪曲来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对一个民族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的控制,达到对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渗透侵蚀,进而达到对一个国家政权的颠覆和摧毁。这并非危言耸听,苏东巨变、亚非拉民主化浪潮的前车之鉴犹在眼前。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分析

唯物史观认为,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根本性因素。社会价值观变化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因此,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诸多困境,但是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然离不开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伟大实践土壤。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

1.利益与价值的内在契合

通俗地讲,价值、利益,可以用同一个词来表述,那就是“好处”,其区别在于,价值侧重哲学意义,利益则偏重经济学意义;价值偏于抽象,利益则更加具体;价值处于未来,利益则在当下。当然,这是相对而言。在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不断发生,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价值与利益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

一方面,利益是价值形成发展的基础。任何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建立在现实的利益基础之上的。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现实的利益逃脱不开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的集中反映。人类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广泛追求,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们追求个人利益在价值观上的集中体现。在封建生产方式占据主导的时期,人们虽然也有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向往和追求,但囿于当时封建生产方式的局限性,这些价值绝不可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价值体系的内容。直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确立发展,追逐个人利益成为人们的正当社会行为时,自由、平等、公正等才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价值规范约束利益发展的方向。主导价值观一旦形成,反过来就会规范和约束现实利益的发展。在以等级、尊卑为主导价值导向的封建社会时期,追求平等、自由等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很难有顺利的发生环境。因为它从根本上与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相冲突,严重破环了封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也就是说,封建时期的主导价值观及体系一旦形成后,就会自觉规范利益发展以符合当时社会的主导价值,一旦有所偏离,就会极力阻止。明末清初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没有在中国顺利发展下去,就是实证。在今天的中国,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更加规范,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更加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2.自利性与社会性的共存契合

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为人类的生存而产生和发展,始终都是从人出发、由人决定、以人为本。因此,研究经济必须研究人,研究人的本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本假设。西方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其把人看成是“自然人”、“抽象人”,认为人都是自利的完全理性人,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利。马克思对人的本性分析则不同,认为人的本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现实的人不是单个的抽象存在物,而是融于集体、嵌入社会的具体存在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人,在自利性和社会性上是共存的。

一方面,自利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之一,也是人的本性之一。马克思曾反复强调,人们的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追逐私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原始动力和根源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是事实已无数次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一般都是自利的,若放任不管,缺乏必要引导,就会出现很多现实问题,如消解侵蚀社会生活的集体意识和社会主义集体价值导向,引发社会主义价值认同危机,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崩溃等等。另一方面,人还是社会存在物,不是抽象的个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人的社会属性的要求逐渐凸显。尤其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程度越来越紧密,个人的成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离开他人和社会越来越难以实现。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同样也逐渐重视国家、政府在市场经济的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以限制和调整人的自利性,调动和发挥人的社会性,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3.基本功能的高度契合

当人们共同生活于一种历史的、具体的、特殊的经济形式之中,各种经济主体在经济目的的驱动下实施具体的经济行为时,一定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来保障各种具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延续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价值观,其自身都蕴含着深刻的规则意识,在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社会运行的基本功能方面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以追求效益为首要目的的。各个市场经济主体基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市场行为的盲目性无法避免。为减少这种盲目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自然形成一定的市场秩序来规范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实际上蕴涵着对规范、规则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产生的市场秩序并非无所不能。如对公共物品问题、收入分配问题、消费者利益问题等就会严重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还需依赖以政治、社会、法律以及意识形态等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其中,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与作为社会存在的经济形式密不可分,其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调整规范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维护社会经济基础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价值观就是包含价值导向和价值准则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集合体。

4.内在精神的相互契合

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蕴涵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价值认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国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内在精神层次上相互契合,相互促进。

一方面,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天然本性,虽然仍以追求利益为核心,但它并非无限制,实质上它蕴涵着深刻的规则意识和高度的理性自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不断形成普遍的价值理念,具体来说,就是对效率、自由、平等、诚信和法治等精神理念的一种尊崇,引导和规范着市场主体的活动和行为。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的形成既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国情。中国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目标的,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以西方的价值观来引领,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同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的内在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的发育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生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利益与价值、自利性与社会性、内在的功能秩序、内在精神等方面存在高度的契合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现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单纯依靠教育养成式的价值引导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治强化式的强制规范,只有这样价值观建设才不再抽象空洞,也不再世俗功利,而是有了坚实的法理保障。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融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生点。

1.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要求

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与法治密切相连的,是一种法治型经济。法治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为减少和避免各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盲目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除了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来规范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外,还必须依靠以政治、社会、法律以及意识形态等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具体化的一种主要规范形式。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交易契约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功能的,而交易契约又主要通过法律来维系;从制度结构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以法律化的方式保证其有效实施,即从宪法、法律、法规等不同制度层面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确认和规定,并通过各种法律机制和手段给予全面、有力而有效的保护,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从价值功能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是对一定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需求的确认、维护和实现。市场社会生活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既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要求。

因此,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最有力的规范形式。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这必然离不开法治的强制引导和有力保障。

2.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既是古代中国治国经验的反思总结,也是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

古代中国是一个人治主义色彩非常严重的封建主义国度,法治理念十分淡薄。近代中国则经历了一个逐渐突破人治思维的艰难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全面的计划调控,缺乏充足的经济性、法律性因素,主要依赖行政控制手段对社会和市场进行调整和干预,市场交易规则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再加之十年“文革”对法治的严重破坏,加强民主法制、确保法律权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到党的十九大的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逐渐深入人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益处于社会的核心地位,上至国家关系,下至日常生活的冲突矛盾逐渐都诉诸法律来解决。

法律是现代社会运行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就是要合理地调整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行。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社会功能价值得到了充分展现,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单一的规范性社会控制,逐渐转化为在社会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法律赋予个体及组织以广泛的权利,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简言之,现代法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保证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与自由选择权利,这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因此,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要素,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健康成长的至为重要的价值因素与制度构建,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3.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生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无法绕开这一现实的经济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虽然迄今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就目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而言,主要依靠的是教育养成式,其运用的比较普遍和和发展的相对完善,主要包括舆论宣传、教育引导、文化熏陶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遵循主要取决于社会主体的主动自觉,缺乏外在的强制性的保障机制和制度措施有效规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然而,市场经济无限逐利的现实性和教育养成式的自律性,使得教育养成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被弱化和边缘化,法治强化式势在必行。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以更多法制保障为制度手段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使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应有惩罚,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及时鼓励。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融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生点。

首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印发了一系列文件,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新修订的《宪法》,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由“价值引导”向“法治规范”转化的法治导向。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5〕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律法规具有鲜明价值导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律规章之中,使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性。”〔6〕2018年3月,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改的《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的全部过程。〔7〕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8〕

其次,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条件下,法治的社会价值功能越来越凸显。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价值功能,一是保障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二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本目的在于谋求效率与公平的相对平衡发展,不断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社会主义本质共同决定的。一方面,推动和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其主要的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的内在法权要求的体现。在法律的具体制定实施中,着重应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各类社会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确认各类社会主体广泛的社会自由,赋予各类社会主体广泛的法律权利,以保障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处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法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这是其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在法律的具体制定实施中,着重确认和保护各类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着重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着力克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和弱点,促进社会利益需求的平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实现。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规范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法律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组织、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分配与规定,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普遍行为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只有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原则贯穿于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之中,使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使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正确的价值引导作用,从根本上避免法律规范与价值引导相互矛盾、相互消解。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也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也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规范和引导,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能够符合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最后,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不能仅仅依靠价值引导和教育养成,还必须具有现实关切性,依靠具有可操作性、强制性的法律的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念原则融入法治建设中,把价值要求、市场原则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要求,具体化为法律行为,借助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抽象性,克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成为影响人们实际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自觉遵守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肯定,同时使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不仅受到舆论谴责,必要时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行。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构筑中国精神、彰显中国价值、增强中国力量,进而为中国人民提供新时代的精神指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当下及未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市场经济共生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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