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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时代特色与优势

2020-03-02董树彬董鹏林

理论探讨 2020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人民政协协商

董树彬,董鹏林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人民政协要顺应时代所需,在新时代实现新作为。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1]。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明确了人民政协的使命与任务。这个使命和任务的完成关键在于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这一制度优势的实现。所以,充分探究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时代特色与优势对于更好发挥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和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时代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进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探索和构建了程序合理、环节完整、运行有效的协商形式和渠道。新时代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众多渠道中独具特色和优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重要作用,深具时代意蕴,适应时代所需。

(一)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是时代所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对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保障了人民政协能够更好地回应时代要求和国情需要。

第一,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适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方法。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是组织性最强、制度化最高、协商主体最为专业化的协商渠道。新时代新使命需要人民政协顺应时代发展所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应有力量。新时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需要在完成既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新时代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协协商的内在优势,在组织与制度建设、协商能力提升、协商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溢出效应,为其他各种协商形式和渠道的协商民主实践和发展提供示范引领,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这是新时代人民政协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迫切需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政协,在新时代需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才能充分彰显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组织机构的优势。人民政协成立70多年来,一直作为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新时代人民政协更加成熟,迫切需要人民政协对自身所特有的政治协商更加自信。当前,政协协商已经超越人民政协的自身范围,从仅仅拘泥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到新时代拓展为全领域全方位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此,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实现了从政治协商到协商民主的飞跃,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鉴于此,把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也是对政协协商高度自信的标志,意味着人民政协更加成熟了。同时,新时代人民政协也更加定型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这通常意义上的“四套班子”都有协商民主,但是唯独政协协商有人民政协这一专门机构平台。故此,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标志着新时代人民政协更加定型,成为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专门以开展协商民主为主要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这是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的外在表现。协商民主中西皆有,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西方协商民主实现双重超越,在制度层面就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有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根据中国国情需要所进行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伟大政治创造,土生土长、独具特色、长期存在。以政协协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继承和发扬了政协协商的优良传统和内在基因,独具中国特色与优势。正是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才使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了对西式民主的双重超越。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实现了协商民主的常态化、持续化、制度化发展,将协商民主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全过程。协商民主在人民政协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看得见、摸得着。显然,专门协商机构就是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最佳的外在表现。

(二)新时代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提出与界定

人民政协自成立以来,就是专门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在70多年的实践中,人民政协承担着协商民主的重要任务,推动了中国协商民主良性运转并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被提出并日益发展,“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这一重要理论界定被提出并逐步发展完善。

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正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论述,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使人民政协担负起“协商民主重要渠道”[2]的新使命。这就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3],更加突出和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且首次提出了“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4]8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构建程序合理且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自此,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发挥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指导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其中就专门协商机构这一重要问题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5]10这就为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奠定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制定和发布,擘画了人民政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方案,其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彰显了人民政协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各种协商形式和渠道之中走在了前列。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了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性。2019年9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地以一次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的形式来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表明了党中央对新时代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在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机制”[6]。这说明新时代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将会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地位和作用必将进一步地彰显。基于此,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三)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是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政协在不忘本来的基础上,还需要面向未来,开启新征程。新时代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地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经历了70多年发展壮大,成就今天的辉煌,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越来越强。人民政协诞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统一战线之中,人民政协首先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而产生并存在发展;人民政协成立伊始,就成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成为支撑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政协协商不断拓展,并生长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得益彰、协同发展,共同构成了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新时代人民政协需要顺应时代所需,把握好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的历史方位,同时,还要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一重要理论判断。两方面结合起来看,这就为新时代人民政协规定了实践前提,在将人民政协明确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同时,把人民政协提升和拔高到政治制度的层面,而这两方面都必然要具体体现在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安排上,这就提出了新时代人民政协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时代需要。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有着7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新时代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协商的制度优势,把政协协商推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效应。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结合时代所需、形势需要和人民所盼,不断推动协商民主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方面也走在前列。人民政协一直非常重视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在理论研究更加注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和推介。有了专门协商机构的保驾护航,政协协商在理论和实践上成就斐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独特性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这就使得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政协协商也由此具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所不具有的独特性和独到优势。

(一)拥有专门协商机构的政协协商是一种常态化与连续性协商

作为拥有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协商理所当然充分展现出“专”的样子,突出“专”的特色。这种专业性和专门化是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引以为傲之处。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协商的专业性和专门化首先体现在这一协商民主是一种常态化与连续性的协商。“全国政协已形成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7]。政协协商的常态化与连续性,凸显了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优良传统和固有优势。

随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良性互动的深入,政协同人大构成的“两会”制度已然成为向世界和中国人民讲述中国民主故事的重要制度典范。“两会制”是政协协商民主和人大选举民主长期有效融合、相得益彰、协同发展的产物。西方民主是一种以票决为代表的选举民主,中国民主独特独有独到之处就在于除了具备选举民主以外,还拥有协商民主。人民政协所搭建的协商民主平台,同全国人大所固有的选举民主一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特点和优势。从全国政协到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成为政协协商常态化与连续性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政治认同感、社会认同感和自身认同感显著提升,这既同“两会”的日趋重要并引起群众的普遍关注密不可分,也同人民政协脚踏实地开展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密不可分。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在新时代探索和创建了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成为新时代加强和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亮丽名片,也是政协协商常态化与连续性的重要标识。

双周协商座谈会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真正实现了常态化与连续性。常态化与连续性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自身特色与固有优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4]14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民机构能够同作为专门选举民主机构的人大制度完美结合、协同发展,成功克服了西式民主的“休眠期”,从而弥补了西方民主固有的漏洞。双周协商座谈会既是新时代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拥有专门协商机构的政协协商是一种全职全程的协商

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人民政协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新时代实现了大繁荣大发展。在众多协商渠道中,独有政协协商是一种全职协商。有了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保驾护航,在人民政协工作中实现协商民主全程覆盖,由此,政协协商也是一种全程协商。

政协协商是全职协商、全程协商,这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8]。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就是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委员就是专职专业从事协商民主工作,协商民主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全过程。详细言之:一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协商民主自始至终都是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法。作为统一战线的工作方法,协商民主能够实现发扬民主与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协商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统战功能,贯穿于统一战线的全过程。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提供了专门协商机构。对于多党合作而言,协商民主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提供了沟通手段和运行方法。对于政治协商而言,人民政协就是全天候进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三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支撑,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所以说政协协商是一种全职的全程的协商,代表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最高水准。四是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正是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而提出的,人民政协作为全职协商和全程协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出无与伦比的国家治理效能。五是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的确立和发展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必然结果,是根植于中国土壤、顺应时代和人民需要的伟大政治创造。政协因协商而建,协商因政协而兴。人民政协在广泛的协商之中建立,人民政协的建立又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相伴而生、相互造就,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正是得益于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政协协商实现了对西方协商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超越,成为一种既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也不同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其他协商渠道的全职协商、全程协商,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步提供了独具中国智慧的可行方案。

(三)拥有专门协商机构的政协协商是一种超出自身范围的资政协商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各渠道中,政协协商是独有的一种超越自身范围,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的重要渠道。实际上,政协协商范围既涉及政协内部事务,也涉及政协以外的国家大事和群众要事。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众多渠道之中,政党协商主要是围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搞好合作、实现团结而进行的政治协商,从而更好实现政党关系和谐。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内部以及党际之间的事宜。人大协商当然关注点也是人大内部自身的事情,尤其是在开展立法工作中进行充分协商。政府协商是围绕有效地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相关问题展开,所协商内容不外乎是政府内部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利益问题。此外,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也都是协商人民团体内部、基层范围内、社会组织内部的事务。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政协协商的内容。除了人民政协内部事务以及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相关事务以外,政协协商还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政协协商的定义,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9]。由此可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无论是在宏观上的国家大事层面,还是在微观上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是其他协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协商民主始终贯穿在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履行的全过程,而“政治协商”商量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大问题、“民主监督”监督的执政党和政府、“参政议政”参议的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都超出了人民政协自身的范围。通过政协协商能够为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贡献重要智力支持和智慧保障,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三、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内在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土生土长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具有无与伦比的独特优势。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拥有专门协商机构保驾护航的政协协商,是最有代表性、最具内在优势的协商渠道。政协协商在组织保障、制度规范、专门专业人才方面都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一)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所拥有专门的组织保障

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并体现在中国宪法中。人民政协通过广泛协商创建了新中国,先有人民政协,后有新中国。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随着统一战线、多党合作、民主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和效能不断凸显。

人民政协与新中国相伴而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召开,既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正式成立,也标志着中国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化。此时,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机构,承载着政治协商的重要职责,同时,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人民政协是代表制,还不是委员制。此时的人民政协不仅是协商民主当之无愧的重要组织机构,还兼具政协协商民主与人大选举民主的双重职能,这是中国共产党及中国人民的伟大政治创举。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完成了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后,开始成为专门协商机构。1954年,全国人大召开,由全国人大代表所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此,人民政协实现了从权力机关到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最初制度设计初心的回归。人民政协从此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运行于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之中。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我国有着长期而丰富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面对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协商在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柔性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在中国良好地同以票决为标识的刚性选举民主实现了完美结合。政协协商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政协协商同人大选举协同发展的典范就是“两会”制度。正是因为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及效能的不断溢出,对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治理效能也基于此得以日益凸显。

在政协协商的引领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断超越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发展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局面。“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10]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上上下下的最大共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逐步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11],那么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无疑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的独特独有独到组织机构,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效能转化的重要引擎。

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是人民政协顺应时代的要求,是加强和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方位新使命。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大繁荣和实践大发展的必然产物,充分突出和彰显了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独一无二的地位和无与伦比的优势。

(二)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所具备制度化优势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这是其他协商形式和渠道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化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4]19唯有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才能确保这一重要民主形式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发挥出最大价值。

第一,政协协商做到了有制可依。政协协商运行于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之中,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政协协商的制度化发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召开,就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建立。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2]。1954年,全国人大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同时,也规定了政治协商制度。宪法几经修正,但对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始终没有变。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3]这就以宪法的高度规定人民政协性质和政治协商制度,让政协协商真正做到有制可依。

第二,政协协商做到了有规可守。政协协商真正做到有规可守,这主要体现在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了政协协商的内容。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就对政协协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唯独政协协商有这样的专门法规来规定政协协商的内容,这是政协协商在制度化发展中巨大的优势。

第三,政协协商做到了有章可循。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组织化、制度化水平最高,这是其他协商渠道无法比拟的,也是望尘莫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专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专门对政协协商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说明。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8]15这就充分确保了政协协商有章可循,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政协协商做到了有序可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无论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还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都阐释和规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民政协在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走在了前列。之后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其中“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等内容,详细规定政协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这就使得政协协商真正做到了有序可遵。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过程中,积累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对其他协商渠道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在理论和制度实践上实现了对西方协商民主的超越。

(三)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拥有专业专门人才优势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不仅有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提供组织保障,还拥有专业人员从事政协协商这一专门工作。所以,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众多协商渠道中,政协协商是全职协商、全程协商,不是遇事才协商、办事才协商,在人民政协真正做到了协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协商制度优势的发挥不仅在于制度的完善与否,还在于协商主体运用和发展制度的能力。要想真正做到全职协商和优质协商,就需要专业的专门的人才保障。正是得益于政协协商庞大而专业的政协委员队伍,才充分保证了政协协商制度内在优势的充分发挥。

第一,在人民政协所设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都是专门从事政协协商工作的专门人员。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委员则是专门从事协商工作的专业人员。无论从国家层面的全国政协,还是到地方层面的省政协、市政协、县政协,都是由享有盛誉、掌握专门技术和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领域精英人士构成。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委员应该“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8]26。在政协协商层面,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如下职权:“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8]29除了全国委员会以外,政协还设立各级地方委员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8]32。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政协实现了专门人才的最广泛吸纳,并为他们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广阔的协商空间、丰富的协商内容、健全的协商平台。

第二,在政协内部设立界别和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分门别类从事政协协商工作。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由数量众多的政协委员组成,政协委员涵盖和吸纳了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精英,可谓群英荟萃、兼容并蓄。全国政协委员由34个界别构成,每一个界别都充分吸纳和囊括了所在领域代表人物和精英人士,同时具备从事政协协商的专业能力。此外,全国委员会分为十个专门委员会,同时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也基本参考全国委员会进行专门委员会的划分。政协通过划分界别和专门委员会,可以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大政方针的重要问题进行更加专业的协商,为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贡献智慧。

第三,提升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能力,彰显政协协商的内在优势。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其主体价值的实现与否关系到政协协商独特优势的发挥与提升。而主体价值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政协委员协商能力及专业化水平的不断增进。201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委员一章,对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做出一系列规定。政协章程做这样的修改和完善,能够更好地“建设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8]7。提升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能力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党的领导是做好政协协商的根本保证,政协委员首先要坚定跟党走的初心,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这样才能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决策中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实践调查,才能充分保证政协委员在协商决策过程中说得对、说得实、说得好、说得透,以理服人、以智资政。三是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政政协委员需要不断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充分彰显专门协商人士的优势。四是提高合作共事能力。政协协商能够取得高效的成果、达成普遍的共识,政协委员除了决策前进行充分前期调研和广泛吸纳群众智慧,除了决策中理性、平等、广泛协商以外,还需要具备高超的合作共事能力,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协商达到最大的共识,从而让协商成果更好地落实落地。

总之,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委员作为从事协商工作的专业人士,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士再加上完整的制度保障,政协协商能够良好地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充分发挥自身的内在优势,发挥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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