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权保护探析
2020-02-28郭秀梅
◎郭秀梅
前言:2006年,《解放日报》将上海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因为其拒绝采访要求,从此人们开始思索如何对政府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新闻采访权的立法保护,记者和采访者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头破血流的刑事案件。这不利于群众的信息自由,可是采访者还认为被采访侵犯了它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然而,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健全,没有对于这二者界限区别,亟需相关立法的确定来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采访权。
一、新闻采访权的提出
1.新闻采访权基本概念。
新闻采访权是指记者通过搜集资料,实地采访观察等形式,收集新闻素材,然后再根据收集的信息,整理成稿经过理性的批判之后发布。采访是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的重要环节。
但是由于大众对于记者往往是一种抵触的心态,所以大众对于记者不理解。所以媒体人和被采访者,记者和大众之间误会很深。
新闻采访权的定义有大有小,往小了说,是新闻记者为报道新闻在合法途径下收集信息,新闻采访权就是保障采访的顺畅执行的法律基础,而记者采访是其基本的权力。往大了说涉及到知情权和出版自由,群众享有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所以说群众本身来说就是“记者”,他们经过观察,探寻寻找事情的真相,狭义的记者不过是将正确的信息整理成稿,出版发行。但不论大范围还是小范围,新闻采访权的前提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记者可以自由选择采访对象,整理出稿的新闻必须客观真实。在以上条件下,被采访者无权干涉记者采访权力,如若干涉,则触犯了记者的基本人权。
2.新闻采访权权力基础。
为保障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新闻媒体应运而生。它作为面向大众的媒体,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公众对于最新信息的需要,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经,记者也是代表大众在行使新闻采访权。
新闻采访权也可以认作是一种公权力,是指我国公民应对社会和其他安全财产负责的一种权利,公民有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责任,所以说新闻采访权的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公权力。但是新闻采访权不同于一般的公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权利主体是一切自然人、各类法人和一切社会组织。所以在报社记者采访时,要小心保护好属于大众的公权力。
二、行使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意义
1.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知情权。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经越来越多,不限于报纸,电视,智能手机,互联网,信息扩散迅速。如果报纸刻意对某件事情进行隐瞒,不但不会缩小消息的扩散,还会失去威信,因为它没有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刻意隐瞒事情的真相往往起到相反的效果,例如:在1989年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中,俄方政府没有第一时间将消息公布与众,一开始封锁消息,之后在事情扩大之后才将消息公布与众,此时已经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后果,7000余人死于这一次事故,1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污染,附近居民全部收到强烈核辐射的影响而丧命。由此可见,媒体的不作为会给事情带来多么严重的危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收到侵害,甚至生命权也被剥脱。
2.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如果政府等权力机关没有制约之下行使权力,难免会出现失职亵职的现象发生,对权力机关的监督更是无法实现的梦。所以处于强势地位的权力机关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信息,那么新闻媒体如何发挥作用呢?通过媒体的报告对权力机关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曝光,引起群众广泛的共鸣,从而形成群众监督权力机关权力的实施。另一方面权力机关需要群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政府的行为举止公布大众,增加行政透明度,公权的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就不会发生。所以,新闻采访权的早日立法保护,就能早日让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进行,可以让政府权力机关更好地服务大众。
三、保护新闻采访权的现状和相关措施
1.新闻采访权保护现状。
目前,法律对于记者的保护程度还不够,记者在采访时往往是秘密采访,因为暴露身份采访,不利于展开事情的真相,另外也怕被采访者采取暴力手段阻挡新闻采访权的执行。例如:在记者报告香港暴乱时,就被疯狂的群众打断3根肋骨。所以现在法律对于记者还是对待群众一样,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新闻采访权的执行。
2.立法保护新闻采访权。
对我国新闻采访权具体应用的实际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地讨论,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产生的实际本质是因为我国相关的阐释新闻采访权的法律制度还不顾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任何一本权威的法典都不能肯定地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的缺陷,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避免缺陷的存在,因为时代在一直变化着,总会有新的问题产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做出一定的改变。所以我国的相关阐释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结合不断随着时代改变而产生的新问题如新闻采访工作人员盲目滥用新闻采访权、人民大众认识不到位等采取科学、有效的调整,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更有力的保护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
3.加大司法力度。
公民错误地应用新闻采访权是我国新闻采访权受到侵害的一种突出表现,而新闻记者以暴力询问被采访者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害新闻采访权的行为。这种事情在我们现代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被采访者往往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说途径或全面的法律认识,只能默认这种侵权行为。随着近些年自媒体的不断发展,记者滥用新闻采访权、暴力对待被采访者的事实才逐渐出现在越来越多人的视野中,但在引起人们相对广泛的关注的同时,相应的司法惩治措施相对较轻或并没有获得合理的实施。
结语:通过这几年的新闻媒体和被采访者之间的冲突分析,一般冲突分为两种:一种是报社记者行使正当权利,被采访者不愿意某些方面被曝光所引发的矛盾;一种是报社记者为了获取更劲爆的新闻,侵害被采访者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无论是哪种情况,对于大众来说,都没有实现信息自由。我国立法方面还不完善,不能切实解决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的权益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以国外相关法律为鉴,完善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法律,才能更好保障我国人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