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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国家翻译实践在新疆地区的体现*

2020-02-28

民族翻译 2020年2期
关键词:满文新疆地区清政府

⊙ 李 宁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4)

一、引言

在我国翻译史上,以“国家”为主体的翻译实践活动可谓丰富,特别是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机构组织的翻译活动。西域地域辽阔,多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多种文化在这里传播交汇,并一直与中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早在公元前60年“西域都护府”设置后,西汉政府就设置了“译长专管翻译事务”[1]38,后各朝各代延续了对西域的统治,及至清代,特别是清朝统一新疆后,政府对该地区有了更加稳固的统治,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翻译实践来实现的。作为中国历史上承上启下的大一统朝代,清朝在多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和边疆治理的经验,无疑有着值得后世借鉴的价值。

目前,学界对清代新疆地区以国家为主体和发起人的翻译行为尚未见专门研究,仅在一些翻译史类的文献中略有涉及。热扎克的《西域翻译史》从官方翻译的角度对清政府在新疆的翻译活动做了介绍[1],陈世民撰文介绍了清朝政府关于新疆的翻译活动[2],马祖毅对清代的翻译活动做了总体性介绍,涉及新疆的主要为宗教文献翻译和察合台文学翻译。[3]以上史实梳理仅限于概述性介绍,对清政府在新疆地区“国家翻译实践”的多方面体现未见系统归纳。本文从“国家翻译实践”视角考查清代新疆地区的翻译活动,探讨基于“因俗而治”的民族语言政策和翻译制度化、常规性的国家翻译实践、译者身份的制度化等三个方面,阐释清政府通过国家翻译实践来加强国内意识形态和民族统一的举措。

二、国家翻译实践概念

翻译行为是目的驱动,并以结果为导向的人际互动。赫尔兹-曼塔里指出“翻译行为不是单纯地翻译词、句或篇,而是引导意图明确的协同工作,跨越文化障碍,达成以功能为导向的交际目的”。[4]也就是说,对翻译行为的理解应当放置在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下考察,要关注译者与发起人(the initiator)间的互动等文本外的翻译行为。在文化学派和社会学视角翻译研究的影响下,学界对于出版商等赞助人因素已多有讨论,而对于翻译发起人关注较少,对于国家翻译行为的关注则凤毛麟角。

当国家作为自主性的主体成为翻译行为的发起人时,这种翻译行为就上升为国家行为,“具有战略性质,甚至使命色彩……”[5]93,国家通过翻译实践实现战略目标的国家行为称为“国家翻译实践”,即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为实现自利的战略目标而自发实施的自主性翻译实践。其理念是国家作为翻译行为的策划者、赞助人和主体。国家翻译实践概念的提出,为从社会实践角度研究我国翻译史上的“政府翻译”或“官方翻译”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与过去新疆(西域)翻译史上“官方翻译”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翻译实践概念是体系化的立体概念,概念的提出者就国家翻译实践的内涵、学科基础、必要构件以及主体构成等多方面做了论证,并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体系构架。其中谈到,国家翻译实践是高位主体、中位主体和低位主体三个主体为一体的翻译活动。“国家翻译实践的高位主体也就是主权国家。国家并不直接实施翻译行为,而是通过委托相关国家组织机构的形式实现。因而国家在国家翻译实践中承担名义主体和法律主体地位。国家授权的翻译机构、组织作为国家翻译实践的落实者,属于中位主体。国家翻译实践的低位主体包括国家或以国家授权机构聘任的译者、作者、读者等个体”。[6]经此划分,则可清晰地看到从国家到受委托的组织机构再到译者,国家如何通过层层主体落实,实施翻译实践,达成政治统治目标。

“国家翻译实践”概念的提出及其相关体系的构建为学界提供了“自上而下”(Top-down)重新审视翻译史和翻译实践的新视角。现有的研究中,对于清代新疆地区的国家翻译行为的论述多为概要性的,大多局限于对“政府翻译”的简单论述,缺乏体系化观照。下面借助“国家翻译实践”这一概念,对清代国家翻译实践在新疆地区的体现进行具体分析。

三、民族语言政策与翻译制度化

国家翻译实践可划分为对内型和对外型,国内语际型和跨国语际型。其中,国内语际翻译指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官方语言与非官方语言(民族语言)之间的互译。[5]95依照前文的划分,清代国家翻译实践在新疆地区的表现是国内语际型。1759年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天山南北均归清朝版图,乾隆皇帝把这片土地命名为“新疆”①。新疆有了统一稳定的政治局面,这为新疆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础。然而,清政府也面临着边疆治理的诸多难题,其中之一便是政府对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管理。

(一)基于“因俗而治”的民族语言政策

考虑到新疆多民族杂居的现实情况,清政府延续了自周朝以来,历代对周边民族所实行的“因俗而治”的方针。作为总的原则,“因俗而治”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在新疆汉族居住地区实行郡县制度,维吾尔族居住地区实行伯克制,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不易其俗”的政策。在语言文字政策上,则确立满语作为国语的地位,提倡满汉合璧,多语并行。清政府严格要求委派到新疆的各级官员、办事人员都要使用满语,奏折、诏、公文、诰、文档等须用满文书写,特别是承办八旗事务、边疆事务的满蒙官员,一般都要用满文书写公文而不能用汉文,否则,重者治罪,轻者训饬。[7]42足见其时推广满文的力度,以及满文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并行的情况。语言政策作为具有强制性的制度确立下来,体现了借助国语来促进国内意识形态统一的国家意志。

清政府在新疆实施的语言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满语为国语和多语并行。前者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后者则着眼于边疆稳定的需要。这两方面政策的实施均离不开翻译活动。正如国家翻译实践的定义,国家的翻译行为具有自发性和自主性。清政府不仅制定了适应边疆情势的语言政策,还自发设立了专门的翻译机构。这种自发性还体现在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自发地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乾隆皇帝本人不仅精通汉语,而且还学习了多种民族语言,其中就有新疆的维吾尔语,这为他直接参与和指导国家翻译实践创造了条件。

(二)国家级翻译机构的设置

在乾隆皇帝的提倡与支持下,清政府设置了西域馆。西域馆脱胎于明朝的四夷馆。“清顺治元年(1407年),将明朝专门从事国外和国内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四夷馆改名为四译馆。后来四译馆又被并入接待少数民族官员和外国使臣的会同馆,成为会同四译馆。会同四译馆将明朝延置下来的西番(西藏)、西天(印度)、回回、百夷(傣族)、高昌(维吾尔)、缅甸、八百(掸族)、暹罗八馆合并为西域、百夷二馆,主理语言文书的翻译事务属于礼部,西域馆和百夷馆既是翻译机构,又是培养翻译的机构。西域馆置译生四人,百夷馆置译生四人,均于顺天府属儒童内选充。”[2]108

西域馆具体的翻译活动情况,现尚无详细史料记载。但西域馆的设置无疑与清朝在西域的统治政策密切相关。“清朝新疆政府呈报给朝廷的重要奏报、公文大都使用满文书写,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民族、宗教、气候、雨雪等各个方面。”[8]如此一来,少数民族学习满语,满汉官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就成为清政府实现其统治的重要途径。“乾隆皇帝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满语文作为国语的政治地位。所以,清王朝统一新疆后,在新疆也大力提倡学习使用满语满文,以确立满语文在官方国语国文的地位。”[7]42满语文的推广和以满语为官方语言的政策,无疑有助于清政府加强对内的意识形态强化。而西域馆作为国家专门的翻译机构,在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和少数民族官员的接待等方面,服务边疆治理,致力于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

四、常规性的国家翻译实践

清政府向来重视对各少数民族的统治,康熙和乾隆时期在国家层面开展的规划性翻译事件为编译多语种辞书。“对内型”作为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强化意识形态,维护本国文化传统,维系本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5]95一方面政府需要向边疆少数民族翻译皇帝的诏书和朝廷的政令法规,另一方面作为派驻边疆的满汉官员需要学习其他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借此来实现对边疆的有效管理。翻译也就成了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国家政令下达和民情上传,清政府选择了编译大型的百科全书式多语辞书,其中突出的成就是《五体清文鉴》和《西域同文志》的编译。此两部辞书的编译直接体现了国家强化内部意识形态的政治诉求。“国家层面的翻译实践是人类翻译行为在国家产生并具有主体地位后的集中体现,国家战略、国家行为、对外塑造国家形象、强化对内意识形态等维护国家利益的国家行为密切相关。”[5]93此两部辞书的编译皆为由清朝皇帝亲自规划,任命高级文官督促完成的国家翻译行为,是具有顶层规划性质的翻译大事件。在国家翻译实践中,一些国家规划性质的翻译事件或翻译产品能够更直接地体现出国家翻译行为的特点。

(一)增补维文文鉴

康熙十二年(1673年),康熙皇帝特谕翰林院学士傅达礼说“满、汉文义照字翻译可通用者甚多,后生子弟渐生差谬。尔任翰林院,可将满语照汉文字汇发明某字应如何应用,某字当某处用,集成一书使有益于后学。此书不必太急,宜详慎为之,务期永远可传,方为善也。”[1]212-213但是书没有编成,傅达礼就死了。康熙皇帝又派马齐、马尔汉主持此事,前后经过35年,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终于成书,题名《清文鉴》。其后,又增加民族语言,陆续编译出了满、汉文的《两体清文鉴》,满、蒙、汉文的《三体清文鉴》和满、藏、蒙、汉文合璧的《四体清文鉴》。乾隆统一新疆后,为了促进满人学习维吾尔文,在《四体清文鉴》的基础上再增一体,编译成满、藏、蒙、维、汉文五种文字对照的分类辞书《五体清文鉴》。该辞书编撰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驻扎边疆的满汉官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同时也是反映当时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和社会习俗等的百科全书。《五体清文鉴》成书于1790年,该书共36册,收入了1.8万条左右的词条,其中维吾尔语译文词条是直接由满文译出来的。如此大部头的辞书编译,充分显示出以“国家之力”开展翻译实践,在翻译活动的组织、监控和协调方面的优势。

《五体清文鉴》的编译体现出国家层面对于多民族语言交流的规划性和编译规范。辞书内的多语种文字严格依照顺序排列,每页分8栏,第一栏:满文;第二栏:藏文;第三栏:藏文的满文切音;第四栏:藏文的满文对音;第五栏:蒙文;第六栏:维吾尔文;第七栏:维吾尔文的满文对音;第八栏:汉文。[3]213国家翻译实践的自主性的表现之一在于由官方选择用何种语言来翻译标注反映官方意识形态的词汇和概念。《五体清文鉴》以官方语文满文来注译其他民族语言的模式,反映出清政府对于满文的重视,也反映出政府以满文为统一基础,促进多民族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包容政策。同时,《五体清文鉴》中的词条按部、类、则划分,共分52部,276类,522则。[1]213而其中,政部主要为公务事务类术语,下分政类、巡逻类、事务类、官差类、词讼类、刑罚类,等等。政部术语的编译,可直接服务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统治的日常事务,具有显著的国家翻译实践特点。

(二)同文辞书编译

语言统一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意义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忽视的。在实践上,最高统治者历来注重把翻译作为思想统治和文化交流的工具,以国家或以国家名义进行规划性或规模性的翻译实践。[5]92秦始皇时期,封建政府就高度重视“同文”对政治统治的辅助,提出了“车同轨,书同文”的主张。1763年,乾隆皇帝又敕命大学士傅恒等人在充分利用《西域图志》的基础上编撰了《西域同文志》,由于乾隆皇帝亲自加以审阅,所以称《钦定西域同文志》。[1]217

作为一部人名地名辞书,《西域同文志》共24卷,主要收录新疆、青海、西藏地区的地名、山名、水名及各部统治者人名。辞书关于新疆的有13卷,每个名称都用满、蒙、汉、藏、托忒、维等6种文字注明。“首列国书,以为枢纽,次以汉书详注其名义,次以三合切音,曲取其声音,次蒙古字、西番字、托忒字、回字,排比连缀,各注其译语对音,使纲举目张,丝连珠贯,谙其字形,悉其文义”[2]111,目的在于统一西域地名,了解地名的词源和含义。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名词和重要地方统治者人名进行条分缕析地整理,无疑是清政府加强内部统治、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的有效措施。

《西域同文志》的编译充分体现了“智力配备集约化”的表征:由乾隆皇帝亲自选派国家文化精英来完成;亲自指导并派遣编译者前往新疆实地考察;在辞书完成后,又由乾隆皇帝亲自加以审阅。据记载乾隆皇帝对每一个地名都认真审核,译音加注意义,订正前史的舛误,认为“一译数音,必待再三详考,始能无讹。”遇有疑问,便询问旅居京城的民族人士,所以才能“谙其字形,悉其文意。”[9]文字是政治教化的重要手段,“同文”意味着各民族对同一地名、人名或概念有了统一认识的基础,文字统一有助于实现政治的一统。“乾隆年间,‘同文’最常出现在字典类的书籍中,特别是音译的地名人名,要统一按照钦定韵书的用字。”[10]乾隆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直接参与国家翻译实践,为辞书的编译增添了权威性。

(三)译者身份的制度化

翻译制度化与国家对翻译的政治诉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表现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及控制程度;其次包括客观的翻译生产环境的政治体制化,如译作完成后为实现社会化流通所必经的编辑、出版、发行;也包括译者身份的制度化,即制度化译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权威意识的控制和指导。[11]

译者身份制度化对政府翻译队伍的稳定和政策传达的延续性等具有重要意义。乾隆时期,中央派遣的大批清、汉将军大臣驻守南北疆各城镇,管理军事和行政事务,行使中央政府对新疆的国家主权。从清政府统一新疆,到在新疆建立行省,乃至于建立行省以后,最让当权者感到头疼的一个问题就是“官与民,言语不通,文字不晓”“不识新回语文,不能与人民接近”“民怨沸腾,而下情无由上达”。[1]221左宗棠说:“官与民语言不通,文字不晓,全持通事居间传述,颠倒混淆时所不免。”[1]220继左宗棠之后主持新疆事务的刘锦棠说:“缠回(维)语言文字隔阂不通,民怒沸腾,而下情无由上达。”[1]220在这种形势下,清政府决定把与当地少数民族百姓沟通作为一项政策性的工作加以实施。清政府在边疆治理中,受制于各民族语言差异带来的障碍,需要依赖制度化的译者开展日常的政务管理。这突出表现在清代特设的翻译科举制度,以及清政府在各级衙门设置的通事。通过这两项制度,将译员的身份制度化。

1.译员/官员选拔制度化

清代翻译人才选拔的制度化首先体现在清代特有的翻译科。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选拔国家人才的重要制度,而除了一般的文场、武场科举考试外,清政府还推行翻译科举,专为旗人出身之阶。[12]“翻译科是清代创立的一个特殊考试科目,始设于顺治八年(1651年),分为‘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两科。”[13]翻译科虽并非清政府统治新疆的政治制度,但是正如皮埃尔·布尔迪厄所述,特定的实践场域必须与更大的权力场域结合起来看。清政府在新疆地区的国家翻译实践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统治是密不可分的。从国家层面来看,清政府在汉籍翻译和满蒙史籍的撰述等方面需要大量长于翻译的官员,因此逐渐形成了常规化的翻译童试、乡试、会试,为多语种的政治经营选拔官员。“乾隆二年因自雍正初乡试,至是已历六科,举人有百余人,于四年己未八月举行翻译会试。”[14]综合来看,翻译科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选拔翻译人才,二是选拔官员,三是营造“同文”的政治文化。通过翻译考试选拔翻译人才和官员,如雍正时期录取翻译举人,乾隆时期甚至赐进士出身,充分说明翻译对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重要性。翻译科的创设和实施,是清政府通过国家翻译实践达成其政治统治诉求的缩影。

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翻译体制,必然会辐射边疆地方翻译与政治统治的关系。新疆地区的国家翻译实践,如官府通事的翻译、《西域同文志》的编译,等等,也恰恰为国家“同文”的政治文化服务表现出制度化的趋势,是政治统治的一部分。

2.官府通事制度化

清政府对于通事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地方政府和衙门依照级别规定需要配备的通事人数。乾隆皇帝诏谕伊犁将军府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翻译“各城大小衙门各准用通事十二名”。[1]221实际上,各地方政府拥有的翻译人员已经远远超过了乾隆皇帝规定的数额。拿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署衙来说,当时就有20名通事,而其辖制的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乌什、阿克苏、库车、喀拉沙尔(今焉耆)七城,“各城有通事回子十七名”。[7]44足见当时官府通事制度实施的普遍性和迫切性。二是对于官府通事的管理。由于在新疆地区汉人通回文者极少,通常选用回人来充任通事。清政府统一新疆初期,很多城市的伯克都从家乡带了亲信来做通事,导致通事中多有仗势欺人、任意妄为之辈。对此,清政府“废禁”了部分通事。“前因驻回城之大臣等以哈密、吐鲁番回民充作通事,致有任意妄通弊端,是应禁其作通事,通报事件。”[1]221也就是说,官府通事制度是由清政府批准设立并受其约束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清代的国家翻译实践在新疆地区的表现,一是翻译实践的发起人往往是最高统治者,如康熙皇帝发起的《清文鉴》系列,乾隆皇帝发起的《西域同文志》的编译。这充分说明,该时期的国家翻译实践具有清晰的政治统治意图和社会功能;二是由国家统治者发起,政府机构和政府任命委派专人开展的翻译实践,与国家的日常政务管理和各少数民族的具体统治工作直接相关;三是从基于“因俗而治”的民族语言政策和翻译制度化、常规性国家翻译实践、译者身份的制度化各方面来看,清朝新疆地区的国家翻译实践已经形成制度化趋势,反映出以国家为主体的翻译行为自发自主自利的特征;四是清政府的国家翻译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辅助政治统治的社会功能,维护了国内的意识形态统一,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意识形态的传达和贯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多语种的地区,各民族语言不同,宗教信仰各异,文化类型也不相同。这使新疆翻译事业除具有全国翻译事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5]本文正是借助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梳理了国家翻译实践行为在清代新疆地区的具体体现,从一个侧面管窥了清代翻译活动的特点和社会功能。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国内外文化交流重镇,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文化交流史,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翻译宝藏。今后我们更应当借助翻译研究的新进展,深入开掘这一宝藏。

注 释:

①新疆地区在清朝前期所使用的名称为“西域”,乾隆时期改称“新疆”,由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主要为乾隆时期的国家翻译实践,因此,标题及论述中均使用“新疆地区”,偶有涉及西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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