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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人”假设的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表征及制度规范

2020-02-27黄小宾

煤炭高等教育 2020年1期
关键词:经济人高校教师理性

黄小宾,杨 超

随着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高校教师开展直接或间接的社会服务活动日益增多,而社会兼职活动是许多教师普遍认可的参与方式之一。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这一行为活动中含有经济活动的气息,选择“经济人”假设理论(Economic Man)去分析高校教师的活动,有利于明确利益追求是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的直接动力。然而,很少有研究者愿意从经济角度去研究和描述高校教师行为活动,人们会更加倾向于将高校教师看作乐于自我奉献的利他主义者[1]。但这种忽视高校教师追求经济利益正当性的视角,是否真的有利于我们全面地分析高校教师问题?此外,高校教师除了是“经济人”,还包含着“学术人”“社会人”等其他身份标识,其他身份角色对于“经济人”假设理性分析会产生什么样的启示?基于此,我们一方面既要尊重高校教师社会活动中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用相应的制度来约束与引导高校教师社会活动中“经济人”的行为,使得高校教师更加合理有效地参与社会兼职行为活动,高等教育管理也能更加有序发展。

一、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经济人”表征

“经济人”假设理论构成了人性与行为分析的一种范式。对于经济人假设由来与内涵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将高校教师行为特征与经济人视角相结合,从而增进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理解。

1.“经济人”假设的由来与内涵

亚当·斯密(Adam Smith)最早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严密论证[2]。从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发展到现在的“广义”经济人假设理论,它早已成为研究经济现象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思想。所谓“经济人”假设,可以理解为:在有限理性的促使下,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企图用尽可能少的付出来换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剖析“经济人”假设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利原则,这是“经济人”普遍的行为动机;二是完全理性原则,即人们能够列出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并能作出最大效益的计划;三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又因早期的理论内容过于粗糙,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与完善:第一,人是有双重动机,即人们追求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两者之间的最大化;第二,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人们基于自身认识能力有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多方面限制条件中来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利”的同时,还会间接地促进了“利他”的发展。将“经济人”假设纳入到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分析范畴中,有利于挖掘出这一社会活动背后自利性与利他性的统一,进而探讨高校教师的行为特征、利益追求,以及相关的制度规范,以促进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

2.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经济人”行为特征

高校教师这一职业自从诞生以来,便被贴上“经济人”“社会人”等标签,每一种人性假设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哪种人性假设都无法绕开对经济活动的分析与探讨。本研究基于“经济人”假设去研究高校教师,也正是出于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与“经济人”特征中有相吻合之处的思考。同时,侧重研究高校教师“经济人”假设的身份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背后的经济动因。

首先是自利性。高校教师作为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真实存在,他有权利追求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生存需要。人皆有温饱食宿之难,合理地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是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经济动力所在,在学术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合情合理。此外,高校教师的自利性同样也是保证其学术正常开展的基石。中世纪时期,爱洛依丝给予阿贝拉尔的回信中描写着穷苦知识分子的画面,“那些必须为金钱和物质费心操劳的人(知识分子),无法专心致志于自己的神学或哲学著作”[4]。从这点来看,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谋求经济利益这一点无可厚非。

其次是理性。不同于高校教师骨子里那种高深知识的理性,这里更多指的是高校教师作为“经济人”的经济理性,他总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与知识,以小成本搏大收益。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活动,通过出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商品,从而在兼顾本职工作之余为自己增添额外收入。这种经济理性的存在并不限于社会兼职活动,它还存在于高校教师所从事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直接的社会服务活动中。这些社会活动既是生产知识、创造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为消费者提供付费内容,以获得经济收入的平等互利过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论是高校教师抑或是其他经济人,个人的理性终将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复杂性所导致所获得的信息不完整;二是经济人自身对于环境的计算能力而有限的。由于学术资本主义的市场之间存在区别,以及高校教师自身的条件限制,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获取有效的经济信息,包括对于自身行为的结果预测。在有限的经济理性指导下,高校教师会把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开展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再者是利他性。亚当·斯密曾提及,“经济人”的利他性是基于自利性的基础上而延伸而来的。高校教师自身具有利他心,比如说出于“同理心”、“社会责任”等原因而去辅导学生或者进行科学研究,这点与亚当·斯密认为人具有“同理心”的社会情感相适应[5]。值得注意的是,高校教师除了具有利他心以外,社会兼职行为同样也具备一定的利他性。一是教师以知识为资本、兼职为方式,无论是直接参与决策咨询,还是校外授课,都反映了教师兼职活动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二是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本身是基于自利性基础而得以开展的,但在客观中依然表现出利他性。无论是科技成果转换,亦或是离岗创业,都为学术市场、企业以及区域提供了高层次的知识输出,满足社会知识应用的诉求。因此,高校教师自身的利他心与兼职行为的利他性两者相互影响。

最后是知识性。高校教师有着区别于其他经济主体的特有属性:高校教师拥有高深知识产品,他是一个知识经济人。在参与社会兼职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中,高校教师除了拥有经济理性外,还有着高深知识的理性,这种理性能够使得高校教师不会因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变得盲目。它还会引导高校教师追求非市场化利益,如出售知识所带来的交流与分享、知识增值,社会地位与名望等。正因为特有的知识经济人身份,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活动备受社会大众的关注;同时,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在追求利益时,也需要更多地考虑到自利性与利他性的冲突与统一。

二、基于“经济人”假设的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理性分析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彰显了“经济人”假设特征与高深知识的结合,是高校教师基于知识价值实现需求与社会诱因而存在的社会行为现象,而这种客观存在的行为活动容易受到主体的有限理性影响从而产生不同的效应。此外,任何一种人性假设都是基于一种特定视角去看待事物,这种视线聚焦便于我们深入剖析问题,但难免会有所缺漏与不足。因而,基于“经济人”假设的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分析,有必要从辩证角度去理性辨别这一活动的双面性,进而为规范教师行为活动和高校管理提供明晰的逻辑依据。

1.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积极性和合理性

一是,高校教师可追求其合理的经济利益,以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而亚当·斯密将这种自利行为看作是“自爱”[6]。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是基于个人利益而自主选择的结果,虽然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并非是由单一的经济利益追求所决定,但经济利益容易左右着高校教师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高校教师是出于对自身薪酬待遇的不满足与缺乏安全感而选择社会兼职行为。李永壮等人认为,高校教师群体面临着“脑体收入倒挂”的困境,自身学历与个人收入不成正比的分配制度从而使得高校教师选择社会兼职来增添个人收入[7]。李志峰等人研究发现因高校薪酬制度、绩效管理设计不合理与不完善;聘任制度不再是“铁饭碗”的改革等原因促进了高校教师社会兼职[8]。由由在探讨教师流动与工资之间的关系中揭示了:学校平均年基本工资每增加1 万元,教师流动意向则会降低1.4%,而在细分目标对象后发现,学校津贴每增加1 万元,高校教师流动意向与学校综合实力成反比走向[9]。由此可见,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与经济利益之间息息相关。在经济理性的引导下,高校教师在社会兼职活动中,善于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与知识,以最小的机会成本来换取经济效益最大化。这种经济人假设的做法,使得高校教师在平衡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余,可以积极调动自身的能动性,从而实现人力资源以及知识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是,促进高校教师知识链流动与传播,以实现知识价值增值。高校教师的职业身份是基于一定方向的高深知识基础而得以存在的。那么高校教师在参与社会兼职的同时,需要考虑他们的知识增值的问题,倘若想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那么他们则需要掌握更优质的知识与信息。而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兼薪行为本身就是促进知识与学术市场相对接,使得高校人力资本的效用并不局限于教育行业内部,从而将教师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自主性释放出来。此外,在社会兼职兼薪过程中,高校教师倘如能够将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加充分地应用到各行业中,让知识价值传播开来,那么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所产生的价值将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得到彰显与应用[10]。其次,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兼薪行为除了知识“质”的增值外,也会注重平时的知识“量”的积累。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活动,一方面不仅可以促进教师对于自身知识运用的熟练程度,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同行交流学习中吸纳新的知识以丰富自身。这种学习机会对于青年教师而言尤为重要,而这又不失为高校教师检验自身所学知识是否符合时代与社会要求的好方法。

三是,扩大教师学术影响,以优化人才培养方式。学术交流有利于促进知识增值,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有利于扩大知识的影响范围,使得学术成果在移动与互换过程中让更多的人们所接纳。尤其在科学研究成果中,如何将研究成果成功地转换为社会产品,这需要高校教师参与其中并积极引导。而在研究转化过程中,教师通过鼓励学生参与其社会活动思考,在学术实践中不断地锤炼学生的思维模式,以促进学生“在做中学”“在做中求进步”,这有利于优化教师人才培养的模式与方法。此外,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行为有着强烈的利他性,这与其他经济人行为有所区别。高校教师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着主体间作用,高校教师在教学时追求师生间建立起亲密的师生关系,并希望他的传道授业能使得更多的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发展。这种强烈的利他性,不仅是高校教师的使命追求,同时也成为高校教师的行为准则:在个人利益与学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学校的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11]。因此,我们应该肯定和承认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中经济利益诉求的正当性。

2.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负面性问题

一是,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变成忠于市场的“经济人”。随着学术资本主义的盛行,部分高校教师开始将他们的信仰对象转变为“外部经济市场”。高校教师对于社会外部的需求,渴望得到市场认可的取向逐渐成为主导着高校教师学术职业生涯的引路灯[12]。这种忠于市场的“经济人”虽然能够满足自利性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特征,但是却割裂了与利他性等其他特征的联系,使得经济主体行为倾向于极端化,利益追求中也充满着风险与冲突。其中,这种风险可以表现为:高校教师过度寻求经济利益,唯利是图;夸大社会兼职的经济性功能,忽略了教师应有的人文情感;高校教师被当作是片面发展的“市场人”,他行走于社会服务的各个场所,忙于开讲座、做培训,但却很少出现在人才培养的课堂中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中,导致师生关系之间的异化等。此外,倘如参与社会咨询得到的报酬多于教学,则高校教师投入在社会咨询工作中的时间与精力就会达到最大限度(这最大限度往往取决于他们所在的学校允许他们忽视教学的程度的规定,以及社会舆论的认可度)。同理,如果高校教师在社会咨询中获得的报酬要高于科学研究,他们的倾向性也会随之发生改变。片面的经济追求使得高校教师成为逐利的“知识商人”,不利于其专业化成长。

二是,弱化“学术人”的知识理性。高校教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独特性在于其学术理性,而高校也是通过学术将教师们相互联系起来,并搭建具有一定学术凝聚力的“学术共同体”。教师通过对于自身行为进行理性辨析,有利于其巩固其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学术地位。倘若高校教师只是抱着经济效益的目的去开展活动,而目的与手段是相一致的,这种只是抱着追求财富的取向会导致他的手段逐渐功利化,他所接触的高深知识面也越来越狭隘。纽曼曾经提及,一个人的理性与其社会财富的积累贡献成反比[13]。而这种知识理性的消退往往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是致命的打击,它会带来高校教师对于自己使命感的迷茫,直至迷失方向。此外,缺乏知识理性的教师无法很好地引导学生走向理性思考,这一负面影响最终会导致教师“学术人”身份与社会期望之间产生矛盾乃至失望,久而久之,教师知识理性的消退同时也会带来社会大众对于高校教师职业信服感的消退。

三是,忽视“社会人”的社会责任与需求。“社会人”这一概念肯定了非理性的道德准则对于人们行为的影响,即人们行为活动背后包含着其社会需求与社会责任。对于高校教师而言,社会兼职活动应该是其参与社会有序运转,直接运用知识改造区域的有效途径。但经济人假设过于强调“利益最大化”“有限理性”等个体行为活动动机,忽视了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背后的社会性因素。有学者认为,“经济人”假设是一种“社会化不足”的观念,无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无视当下社会环境的现实诉求,以及无视人的社会需求与社会责任[14],容易将高校教师的社会活动片面化理解,容易割裂高校教师的社会责任与情感。真正有责任感的教师应该懂得将自己服务社会的聚焦点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相联系起来,他参与社会兼职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而非个体利益。此外,基于“经济人”假设去思考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容易忽视一些教师应该遵循的社会规范,比如教师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失信、学术抄袭、数据伪造等失范行为现象,这不仅有损高校的声誉与利益,扰乱高校内部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还破坏了社会公约,败坏了高校教师合理的社会兼职活动风气。因而,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中内含着自利与利他的内在统一,基于“经济人”假设分析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相应的预防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

三、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制度治理策略

通过合理地辨析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所带来的双面性影响,我们不难发现,高校教师把“经济人”“学术人”“社会人”这三重身份标识有机地统一起来,彼此间相互联系与补充,倘若人为地割裂其中的联系,容易导致对于教师社会兼职活动认识不全面、不充分。而基于“经济人”假设基础分析,一方面有利于深入认识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背后的“合理利益追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了解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有限理性”的不足,并结合其他身份标识进行思考,以提出相对应治理制度。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曾言,制度的确定为人们描绘了一个有经济秩序,充满互助与竞争关系的社会[15]。只有在制度规范下,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才能在自利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到社会规范、人文情感等因素,进而促进自身发展与有序服务社会的有机结合。

1.保障“经济人”自利追求权利,改善薪酬管理制度

高校教师众多经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自利性而开展的,这是高校教师作为“人”的自我发展追求的本质体现,同时自利性也是他利性的前提。如何促进高校教师社会活动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作用,从而辐射更多的人与社会,前提条件则需要保障高校教师薪酬基础,改善相关方面的配套制度。而改善教师的薪酬条件,保障其学术研究物质基础,有利于预防学术失范等行为的发生。

首先,应该要建立科学公平的考评机制,使得工资与高校教师的人力资本投入挂钩[16]。考评机制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考核与评价所带来的应该是促进教师自身反思与专业化成长,而并非只是停留在评判教师所取得成果对比上。具体而言,高校教师考评制度应该坚持以下两个理念:一是坚持考核评价的全面性,对于坚持基础研究的高校教师,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而对于参与社会兼职的教师,应积极引导教师加强本兼职工作之间的联系,以提高自身工作的效率。同时,根据高校教师职业分化的不同,相对应地设置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如对于一些以科学研究为主的教师,在考核时间上相对于以其他活动为主的教师可适当宽松点。二是坚持考评的公平性,这里的公平性并非指平均分配,而是体现在工作贡献上的公平,贡献高则换取高薪酬,这有助于提高教师工作的自觉性与活跃性。

其次,完善高校教师工资制度。高校教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津贴与其他收入等构成,而基本工资则主要用于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高校适当地提升高校教师的基本工资,比如说高校教师任职年限每增加3年,相应的基本工资也会得到提升等。而生活需要的基本满足有助于其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从而促进高校教师的长期发展。

2.引导“学术人”知识理性发展,设立分类管理制度

学术是高校区别于其他机构发展的内在逻辑,是高校存在的深层次基础,也是高校教师知识理性的源泉。作为以知识传承与创新的主体,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也应体现出知识性,即应以学术知识服务于社会。但因为社会兼职类型、高校教师类型、高校类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往往容易干扰到教师有限理性的选择。有些高校教师会因为一些学术性不高但报酬可观的社会兼职活动而动摇其使命感,而有些教师身兼多职而忙不过来,无法协调自身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平衡。因而在高校教师选择社会兼职活动之前,设立社会兼职类型管理制度,有利于合理引导“学术人”的知识理性发展,使得教师在社会兼职活动中促进知识的积累与理性思维的成长。明确社会兼职活动管理的方向性,并非是为了控制“学术人”的知识理性,而是给学术人员如何将学术知识转移到外部环境进而提高自身学术影响提供建议[17]。

而这一制度的设立需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和“学校许可”。而对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解就是尽量避免责任与利益冲突,这点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美国依据不同特征将高校教师兼职类型划分为三类:不用批准的、存在利益冲突需要批准的以及禁止参与的兼职活动[18]。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考虑,各高校应该在本校章程或者管理条例中对高校教师兼职进行分类化管理:积极鼓励性兼职、限制批准性兼职以及一般禁止性兼职。其中具体的规定性细节,如兼职时长、各类所包含的兼职活动划分,都需要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来进行微调。毋庸置疑的是,社会兼职类型分类对化解高校教师兼职活动中现存的或潜在的角色利益冲突具有极大作用,也有利于引导高校教师“经济人”追求合理的经济利益与“学术人”追求学术知识理性发展相统一。

3.坚持“社会人”道德责任底线,健全诚信监管制度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本身就是教师通过社会服务客观上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而“社会人”的身份标识意味着教师重视社会需要与尊重,而轻视经济利益与物质追求。高校教师之所以成为“社会人”,是因为他能在复杂的社会中把握住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原则,并始终站在社会价值的立场上[19]。但在现实中,“经济人”假设影响下教师“社会人”角色出现一定的异化,主要体现在道德情感与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甚至于触及法律底线。有一些高校教师在追求利益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诚信危机”的表现:如违约现象严重、弄虚造假之风盛行等。这种“诚信危机”容易腐蚀学术资本主义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设置了种种障碍与风险,进而严重干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这种损失又会反作用于其他高校教师身上,进而挫伤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的积极性。

因此,为防止高校教师盲目地追求利益,应健全诚信监管制度。一是要借鉴国内外诚信监管制度经验,实行个人信用诚信和个人评级管理办法,将诚信监管落实到高校教师每一行为主体上,同时结合社会兼职管理制度做好高校教师信用档案的管理。二是要推行诚信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尤其是高校之间应该建立起互动的信息共享与处理系统,以便于及时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时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提醒与跟进批评。此外,也要重视非制度约束,即制度文化的影响。诚信监督制度中包含着坚持以职业伦理来引导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深层次文化。对于教师而言,应该要加强自身的学术共同体的价值意识,坚持教师角色使命感,自觉运用制度文化来规范社会兼职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行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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