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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成效: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出发点

2020-02-27

闽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办学机构评估

范 菁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3)

一、中外合作办学成效内涵

成效一般指所获得的预期效果和功效。作为一种预期,其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组织(个人)可预见、可实现的社会价值,及可获取的相应权益,如资金支持(工资福利)、社会美誉度(尊重)等;二是组织(个人)预期自己行为、活动的价值,从而实现自身的不断成长。

当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成效作为一种预期时,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举办者始终牢记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满足社会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实现人民“好上学”的基本诉求;第二层次是举办者要传承中式教育,注重学生扎实、系统基础知识的优秀因子,同时汲取实用主义教育精髓,融合西式教育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合作精神及创新精神,最终达到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公民内涵的国际化创新人才的目标,实现人民“上好学” 的迫切愿望;第三层次是举办者通过借鉴国际教学先进经验,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和现代大学管理的自我价值。

中外合作办学成效的三个层次内涵是在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不断完善过程中清晰的,其中就包括人民“好上学”的基本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五种“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便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1]说明中外合作办学应当遵循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满足社会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符合人民“上好学”的迫切愿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这就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重心,即学生学习成效的持续改进和机构(项目)所涉专业的内涵建设。同时,《纲要》还明确指出了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自我价值追求,即:“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2]2013年9月5日,教育部进一步明确要求:“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的战略措施,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3]

二、中外合作办学实现办学成效的主体及缘由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办学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980年代至1994年底,以1993年6月《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为重要契机;第二阶段为1995年至2002年底,以1995年1月《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发端;第三阶段为2004年至2007年底,以2004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为重要依据;第四阶段为2009年7月至今,以《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为政策导向。每个阶段的较快速发展都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政府主导。因此,新时代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要实现其办学成效,仍然需要政府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合理安排财政投入,形成持续性政策导向。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面临各种风险,也决定了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主管部门是实现办学成效的重要外部主体,但不能替代机构(项目)举办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府主导的推动实践中,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时常面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问题”[4]。为了解决上述两难问题,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全球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越来越一致的趋势。中外合作办学要实现其办学成效,需要在继续重视外部监管的同时,加大高校的主体作用,使其拥有较多的办学自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从无到有,规模不断壮大,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但“政府+高校”双主体在实现办学成效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些难题,如办学目标与实现手段的混淆、政策的滞后、教育主权及办学质量的有效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难题的症结在于,政府监管缺乏科学、准确、及时的政策依据;高校缺乏了解办学机构(项目)状况的方式方法,以及机构(项目)在全省及全国所处位置的比较数据,更找不到发展的对标点。因此,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政府应当从专业性的职能中解脱出来,大力推广第三方评估机构,赋予其相关的职权,为政府治理好中外合作办学和高校提升办学质量提供导向服务,充分发挥评估的“教鞭”作用。

可见,新时代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实现其办学成效,“政府+高校+第三方机构”,即“管办评”三主体各司其责互相配合是关键。政府应加大简政放权、外部监管和问责力度,不断为“办学机构或项目”和“评估机构或项目”提供空间;高校应以具有社会主义公民内涵的国际化创新人才为中心,不断提升与保障办学质量的能力,获取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为实现政府监管和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设置合作专业标准、保障合作办学质量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成效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逐步进入盘活存量、规范进出、存优去劣、着重质量的发展新阶段。从办学成效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在满足社会大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方面成效不明显。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主要是管理学专业和工学专业,多为国内高校以培养较高质量毕业生为主的专业,且专业重复设置的情况较严重。

第二,对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经验吸收转化不足。中外合作办学引进的教育资源, 不应仅为合作项目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所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高校整体人才培养工作注入新元素和新动力,提升高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从合作办学项目年审评估自评材料的“引进教育资源”的内容来看,大部分高校未明确表达引进的教学资源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有何成效,未提供有可信度的佐证。

第三,合作办学处于高等教育要求提质增效与如何有效现实质量保障的困境中。近年来,高校在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方面积极作为,普遍重视质量保障工作。但为了建设质量保障体系而进行体系建设的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大部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游离于高校本身的质量保障体系之外,不能很好地与人才培养过程相融合,为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的目的也难以达成。

四、“管办评”三主体实现办学成效的策略

明确了实现办学成效的主体,“管办评”三主体如何在各司其责中实现互相配合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预期,办学成效要真正得以落实,必须转化为实实在在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事务,才能清晰地了解这些具体事务属于哪个主体的职责,以及主体间相互配合的方式。同时,“管办评”三主体还必须以问题为导向,选取若干核心抓手,做好这些具体事务。

(一)政府以示范性项目(机构)建设计划为抓手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以《纲要》中“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战略机遇,以此为抓手,充分借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强化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内涵建设的政策导向,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机构和项目建设计划,打造一批具有明显特征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品牌机构和项目。

示范性中外合作机构和项目应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做立德树人的示范。笔者认为,教育主权是否得以维护,本质上要以培养的人才能否为我所用为重要标准。示范性中外合作项目(机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维护教育主权的能力。

第二,做服务新时代的示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更好引领新常态的根本之策。”[5]如何更好地通过引入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智力,包括理念、制度、科技以及团队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是服务新时代的关键所在,示范机构和项目必须做出表率。

第三,做学生学习成效持续改善的示范。示范性中外合作项目(机构)应建立与完善使毕业生拥有核心能力、涵盖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并通过应用大数据时代的新技术实施学习分析,满足中外合作双方对学生学习成效观测的不同需求,最终实现持续改善学生学习成效的目的。

第四,做国际化教学改革的示范。建立中外教师教学科研一体化团队,积极探索融合中式教育的优秀因子和西式教育先进的方式方法,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设施更新、质量保障体系创新的良好氛围,并辐射到高校相关专业及其他专业,提高高校整体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在示范性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要逐步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由国家政策引导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机制;不断明确优质教育资源的内涵与标准,建立相应的筛选、鉴别、认定机制,吸引水平高、质量好的国外教育资源进入我国教育市场[6];加强建设具有国际化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使其适应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所需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另外,通过持续跟踪示范性建设计划,及时发布指导性文件,帮助机构和项目解决遇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合作办学。

(二)高校以实现项目(机构)建立合适的质量监控体系为抓手

长期以来,大多数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没能建立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显性原因在于国内外教学质量保障方式的差异,即二者如何实现对接,如何实现质量保障信息共享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隐性的真正原因在于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一种错误逻辑,认为“优质的教育资源输入便能获得优质的教育产品输出”[4],且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认识过于功利化,仅限于教材、师资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资源,忽视了先进的、国际通行的教育理念的本土化消化吸收。

OBE理念是先进的、国际通行的教育理念之一,强调以学生学习产出作为衡量教学工作质量的标准。合作办学必须融合这一先进理念,因为引入优质教育资源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实现对国内原有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为建立满足中外合作双方需要的质量保障体系找到共通的基础。由此在融合先进理念改革发展过程中,符合合作办学需要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也能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来。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把这一理念融入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调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重新审视教学目标,成立中外合作双方课程专家、业界精英、校友、在校学生和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确立毕业生核心能力,推导出支撑核心能力所需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教学设施与环境等。同时,通过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多模态数据分析、社交网络分析和数据驱动分析技术等大数据时代的新兴技术进行分析,形成一个以理解、优化学习过程和学习环境为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学习者与学习环境相关数据的数据存储与分析平台。合作双方的教师、教学管理者和学生均可以通过平台,从根本上改进学习者的学习方式,持续引导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评估机构以服务政府监管、引导机构(项目)办学为抓手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的不断壮大,政府必然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强行政监管工作。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机构,理应承接政府无法负担的专业性职能,精细化开展相应的专业性工作。国家应积极推动教育部评估中心转变职能,使其成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加强对省级评估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价的资格认定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监测平台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监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福建省教育厅践行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典范之一。借鉴福建省级中外合作办学监测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省级中外合作办学常态监测平台,实现省级评估机构定期发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定期公开合作项目涉及专业的分布情况,以及与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发展需要的契合情况,主要合作办学所属国家高等教育的新动态,合作项目对推进相关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的促进因子,外籍教师资质及贡献度和学生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养情况等数据,为政府监管和高校提升办学质量提供专业性服务。

建立省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专家库,定期培训,不定期交流合作办学经验、研究成果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动态。专家从各个高校合作办学管理人员、合作机构(项目)的中外专任教师中遴选,实现中外合作办学评建主体相结合,形成政府监管合作办学,出台、修订有关政策的智库。建立省级专家库还有利于推动各省合作办学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形成各省合作办学的特色,防止合作办学同质化与专业重复建设。

加强与国外评估、认证组织的合作,积极加入国际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合作组织,实现评估与认证信息共享。及时向高校发布合作院校参加所属国家教学评估的结论、专业认证结果及社会声誉排名等,为政府项目审批提供依据,为高校开展合作办学提供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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