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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实施机制与2020 年后全球气候治理

2020-02-27

江汉学术 2020年2期
关键词:巴黎协定维茨缔约方

季 华

(外交学院 国际法系,北京 100037)

全球气候治理是个多面向的国际问题。在国际法中,气候变化的管控,通常依据统一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确立基本规则,经过多轮缔约方谈判,最终形成管控气候变化的实施机制。基本规则和实施机制共同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目前,管控气候变化有三项国际条约,分别是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1992 年《框架公约》)、1997 年《京都议定书》和2015 年《巴黎协定》。1992 年《框架公约》是气候变化领域最基础的条约。后两项条约是依照1992 年《框架公约》确立的基本规则,按照不同阶段的时间表和目标,规定缔约方的法律义务。①

国际环境条约为国际社会管控全球环境恶化、开展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然而,正是这种框架性给环境条约的实施带来了“模糊不清”的缺点。该缺点体现在二十多年的环境条约实践中。环境条约的实践也催生了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大量涌现。大量国际组织或机构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一方面促进了环境治理多元化和组织化的深入,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国际组织实践的重大问题,即不同国际组织或机构之间如何协同治理全球环境。“模糊不清”和“协同治理”均需要各国平等协商,形成具体可行的细则,保障条约的有效性和组织的参与度。2018 年12 月,联合国第24 届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确立的“卡托维茨气候文件”,为2020 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实施细则,解决了2015 年《巴黎协定》规则“模糊不清”和组织机构“协同治理”的主要问题。

作为当今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卡托维茨气候文件”和《巴黎协定》都非常重要,对其进行规则层面的整合性研究,有三个重要的价值。第一,“卡托维茨气候文件”属于气候变化领域最新的国际文件,对该文件和协定的研究,有利于全面把握2020 年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法律机制;第二,以“缔约方履约机制”和“缔约方履约追踪机制”两个层面剖析国际社会管控气候变化的方法,属于国际法的视角;第三,作为一个新发展,国内外国际法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仍处于空白。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巴黎协定》实施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缔约方履约机制”和“缔约方履约追踪机制”讨论2020 年后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探索《巴黎协定》的实施机制是什么。

一、《巴黎协定》实施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2015 年《巴黎协定》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条约。和1992 年《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不同的是,2015 年《巴黎协定》第一次明确了国际社会控温的具体目标,即将全球平均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2摄氏度内。条约要实现明确的控温目标,显然需要缔约方实际和有效地履约。考虑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采取的强制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机制力度不足的情况,《巴黎协定》在吸收2013 年华沙气候变化大会提出的“国家自主承诺减排机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这一法律机制。“国家自主贡献”本质上是缔约方的国际法义务。

国家自主贡献改变了缔约方具体义务由条约首先明确的方式,转而由缔约方自行决定减排目标和减排手段。“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缔约方履约意愿不强的现实状况。但实际情况是,自主决定往往可能意味着缺乏标准、力度不强。事实上,根据德国国家发展研究所对现有缔约方提交的所有自主贡献文本的追踪,大多数缔约方的自主贡献文本基本没有遵循《巴黎协定》的标准,国家目标过于宽泛,缺少明确性。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17 年全球减排差距报告”中指出,即便现有缔约方自主减排目标都能在2100 年实现,全球温度至少要升3 摄氏度。[1]这说明:完全依靠缔约方自主显然是无法实现控温目标的。因此,保证缔约方实际且有效履约的前提是确立《巴黎协定》的实施机制。直到2017 年11 月,各国才达成了“塔拉诺阿对话”(Talanoa Dialogue)机制,该机制的建立解决了《巴黎协定》第14 条规定的“全球盘点”的形式和方法问题。但解决了“全球盘点”的形式和方法问题,并没有解决全球盘点的“对象”问题。因为全球盘点旨在盘点《巴黎协定》的履行情况。 如果没有对缔约方的履约方式和内容框架作出统一的规定,任由缔约方自主决定形式和内容的话,那么盘点的对象将是纷繁复杂的,最终无法较为科学地评价协定的履约状况。

2018 年 12 月 15 日,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在波兰卡托维茨举行。会议就2015 年《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次缔约方大会对“国家自主贡献”“气候变化适应”“气候资金”“技术框架”“透明度机制”“全球盘点”和“遵守机制”达成了统一的技术性和程序性规范。这些规范具体表现为“框架”(frame)、“程序”(modalities)、“规划”(programme)、“指南”(guidance)等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被称为“卡托维茨气候文件”。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五个重要方面,即“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2015年《巴黎协定》同样建立在这五大支柱(pillow)之上。按照协定的要求,每个支柱都有相应的法律机制。为了准确评估五个支柱的履约状况,协定还建立了“透明度机制”(Transparen⁃cy)、“全球盘点机制”(Global Stocktake)和“遵约机制”。卡托维茨气候大会确立的实施细则和《巴黎协定》共同组成了2020 年后全球气候国际法律机制。

二、《巴黎协定》缔约方履约机制

(一)国家自主贡献机制

应对气候变化,最直接的办法是通过减排等手段延缓气候变化的进度。包括减排在内延缓气候变化进度的手段就是“减缓”。《巴黎协定》放弃了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义务”模式,转为通过“国家自主贡献”这一方式来实现减缓目标。“国家自主贡献”应反映缔约方2020 年后的减缓行动和减排目标。《巴黎协定》规定:所有缔约方应(shall)编制和报告反映各自减排目标和方法的“国家自主贡献”(简称“自主贡献”),自主贡献的目标应反映各缔约方的减缓措施。自主贡献以文本为形式载体,应记录在秘书处的登记册中。缔约方应每5 年提交一次自主贡献,且自主贡献表明的力度要体现连续性和进步性。“连续性”指的是缔约方应保证每5 年更新一次自主贡献,实现履约时间的不中断和延续性。“进步性”指的是缔约方应保证后一次自主贡献设定的行动和目标要比前一次的行动和目标更进一步。

为了促使缔约方依照协定,连续提交体现力度不断强化的自主贡献,协定拟确立一个缔约方共同同意的时间框架。通过共同时间框架,确立自主贡献的提交周期,以便于评价和追踪缔约方的履行情况。经过2015—2018 年的四次协商,缔约方大会确立了两类时间框架。第一类是自主贡献的提交时间的程序性框架,即缔约方应在2020 年提交最新一份文本,并保证每5 年更新一次。第二类是自主贡献行动的实体内容框架,即缔约方实施行动的时间周期。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确立了“2031 年”为新一轮缔约方自主贡献行动的时间起点。确立“共同时间框架”的意义在于:无论缔约方在之前提交的“自主贡献”中已经将行动规划或目标的时间覆盖到“2031 年之后”与否,任一缔约方需在2020 年提交的最新“自主贡献”中将“2031 年”作为新一轮减缓行动的时间起点。

除此之外,《巴黎协定》吸纳了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联合履约机制”方法,允许如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缔约方通过协议的方式,递交一份共同自主贡献文本③,同时将“协议”和“减排分配方案”一同提交给秘书处,并由秘书处向全体缔约方公布。

(二)适应信息通报机制

“适应”指的是在面对气候变化产生不利影响时,各国应如何采取措施降低(甚至避免)人员或财产上的损害或损失。适应应依靠缔约方自身行动。适应也和国家能力息息相关。现有的三份气候变化国际条约均认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程度更严重,因此要强化此类国家的适应能力;适应同样需要国际合作。有些缔约方,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适应行动上有较先进的经验和方法,而这些经验和方法可以和其他缔约方共享。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 年《京都议定书》均涉及“适应”,比如缔约方应提交“国家信息”等。但缔约方并没有对此设立专门且系统化的机制。

《巴黎协定》首次确立了气候变化“适应”的法律机制——“适应信息通报机制”。该协定第10 条至12 条拟建立的“适应信息通报机制”至少有三个目的:一是强化缔约方的适应行动;二是识别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能力和需要,以强化和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和需要;三是共享适应行动的经验和方法。

“适应信息通报”并非《巴黎协定》缔约方的一项单独法律义务。缔约方无需单独提交一份“适应信息通报”文本才被认为满足协定的要求。实际上,《巴黎协定》赋予了缔约方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缔约方可以选择“国家适应计划”或“国家自主贡献”或“国家信息通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并在内容中体现“国家的适应行动、努力和规划等”即可。

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确立了“信息内容”“信息登记与公开”“组织安排”“评估”为该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适应信息内容”是非强制性,缔约方可以在“信息”中体现“国情”“气候风险和影响”“国内行动及行动的国际贡献”等。缔约方应将通报的“适应信息”的文本登记在公约秘书处公开的登记册中。缔约方大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该机制,转而通过现有的组织机构,如“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等实现机制的目的。组织机构工作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评估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困难;二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应资金和转让适应技术。此外,缔约方大会确立了将“2020 年”作为“适应信息通报机制”的实施年份。

(三)资金信息通报机制

“资金”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中实施非常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气候条约虽然规定了由发达国家承担资金责任,但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没有完全履行该责任;第二,气候资金的实际来源主体非常广泛,超出了条约规定的范围。除发达国家外,多边的资金机构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及私人机构也提供了较大数额的气候资金。气候资金机制的复杂性至少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发展中国家和私人机构提供资金是否表明,发达国家的资金责任可以被弱化?二是如果不可以,如何准确认定和评估发达国家的资金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巴黎协定》在鼓励非发达国家和私人提供资金的同时,重申了发达国家应承担单独的和法律的资金责任。2015 年巴黎气候大会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体集体责任,即要在2025 年前,每年至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 亿美元的气候资金。

对于第二个问题,《巴黎协定》规定了每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每两年应(shall)提交单独的气候资金援助信息。此项规定是《巴黎协定》在资金机制上的创新之处,即在气候资金机制中为发达国家设立单独的通报机制。但是,这样的通报机制不是事后履约通报机制,而是事前(ex ante)机制。④事前机制解决了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履约目标的认定问题,但显然无法解决发达国家是否履行资金目标这个核心问题。

(四)气候技术框架

应对气候变化和“技术”的革新和利用分不开。《巴黎协定》第10 条第4 款规定:要在本协定下建议一个技术框架,以实现气候技术开发进步和便利发展中国家受让气候技术的双重目的。

《巴黎协定》通过之前,气候变化国际条约及缔约方大会已经设立了和“技术”相关的组织机构,如2010 年坎昆气候大会建立的“技术机制”(Technology Mechanism)专门负责落实气候技术的转让。《巴黎协定》没有抛弃之前的技术机制,建立了一个旨在监督和促进现有技术机制进程的框架。《巴黎协定》的技术框架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判定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实施情况;二是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力度。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关键要建立具体可行的方法。

缔约方在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对技术框架做了进一步细分,主要分为5 个部分,分别为“创新”“实施”“赋能环境和能力建设”(en⁃abling environment and capacity-building)、“合作和风险主体参与”及“支助”。“创新”主要以缔约方自主研发为导向,通过分享先进的技术信息和实践,促进技术转化,支持缔约方之间、公私部门之间联合开发,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能力等方式,实现气候技术的逐步创新和转让。“实施”强调在现有技术机制的基础上,融合“南北合作”“南南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强化与现有气候变化国际机制(mechanisms)的协同实施力度。“赋能环境和能力建设”是气候变化技术支柱中最新的机制,指在气候技术开发和转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和评估技术开发和转让给缔约方带来的挑战,识别缔约方受让技术的能力及不利影响,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型和社会友好型”(socially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技术。“合作和风险参与”指的是气候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应让所有风险承担方(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参与是完全自愿的。参与的方式可以是专家交流,也可以是分享经验和做法等。“支助”包括资金、投资和强化能力三个方面。资金支助指的是应向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投资支助指的是技术革新周期过程中,促进创新型投资活动;强化能力支助指的是便利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

(五)能力建设机制

能力建设机制正式形成于2001 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规定的文件中。马拉喀什气候文件为增强“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自能力确立了两个不同的框架。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只对“发展中国家”设立了新的能力建设机制,即在2020年前后强化其组织能力和技术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缔约方通过“透明度”这一手段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具体方法上仍主要依靠传统的“缔约方报告”模式——“缔约方透明度双年报告”。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顺利履行报告义务,缔约方要求全球最大的环境资金组织——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资金。

三、《巴黎协定》缔约方履约追踪机制

国际条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国际社会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机构之前,国际条约的实施仍依赖于缔约方“自觉”,这就决定了国际社会往往只能采取“评价”和“促进”的方式来追踪条约的实施情况。《巴黎协定》除了采取国际人权条约中的“缔约方报告”的方式外,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办法,即“全球盘点机制”(global stocktake)。“全球盘点机制”“透明度机制”和“遵约机制”三者共同构成了《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履约追踪机制。

(一)全球盘点机制

《巴黎协定》第14 条确立了“全球盘点机制”,并对该机制的形式和功能做了概括规定,即建立一个对话性机制以评估协定的整体进程。 由于条约没有规定该机制的具体运作模式,2016 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决定,由摩洛哥和斐济共同牵头,缔约方就“全球盘点机制”的运作模式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磋商。2017 年11月斐济气候大会通过的“塔拉诺阿对话机制”(Talanoa Dialogue,简称TD 机制)为“全球盘点机制”的具体形式。因此,“TD 机制”等同于“全球盘点机制”。

TD 机制以广泛参与度、强化透明度和充分包容度为原则,围绕三个问题对巴黎协定的整体进程进行盘点。这三个问题分别为:第一,当前履约阶段是什么?第二,下一阶段目标是什么?第三,如何实现下一阶段目标?⑤TD 机制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实现较为精准评判条约履行状况的组织安排模式。这一模式和以往国际条约内设机构被动依赖国家报告相区别。同时,TD 机制同样将“非国家行为体”、学术团体或机构等纳入机制中来,以寻求非政府间组织和专家的科学数据和意见,防止过分依赖缔约方报告造成盘点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TD 机制本质上仍属于条约实践中的协商或对话。但是,其和传统条约实践存在三个不同点。第一,主体不同。传统条约协商或对话大体在国家之间发生,基本不考虑国家之外的主体;但是TD 机制参与主体则超出国家间范畴。第二,目的不同。传统条约协商或对话主要目的是对条约进行订立或实施;但是TD 机制的目的是对条约的履行评价或促进。第三,组织模式不同。传统条约协商或对话由条约最高机构——缔约方大会组织各缔约方直接对问题开展协商或对话;TD 机制有专门的论坛性组织,各类主体对问题进行对话和总结,再将对话和总结报告至缔约方大会。

(二)遵约机制

遵约机制(Compliance Mechanisms)是保证国家遵守国际条约设立的规范和组织制度。1997 年《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以“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为特征的遵约机制。由于国际社会缺乏“自上而下”的执行机制,加上环境治理的“外部不经济性”,京都遵约体系只有“缔约方报告评审”制度得到普遍的遵守。《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体系在延续“缔约方报告评审”制度的基础上,抛弃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制度,转而建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经过三年的协商,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最终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工作重点和职责。专家委员会是《巴黎协定》的常设机构,有独立的议事程序。委员会的专家由《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选举产生,缔约方会议以地区为原则,选出12 名专家,同时任命其中2名专家为委员会联席主席。⑥专家成员应来自科学界、技术界、经济界和法律界。每名专家任期3 年。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以“委员会决定”为表现形式。专家做决定(decisions)应以专长或技术为基础。一般情况下,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应获得至少10 名专家同意。如果专家委员会无法对某项决定达成一致意见,该决定在得到出席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后,也可以通过。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有两个,一是和缔约方就条约进程中各类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二是识别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和能力,发现前述国家的具体需求,研究相关对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三个:一是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或协商;二是审查缔约方是否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三是在缔约方同意的基础上,对缔约方履行不足的情况进行讨论或评论。

尽管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没有对“专家委员会机制”做出全面详尽的规定,但从工作重点和职责可以看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仍是对话性和建议性较强的组织安排,且该安排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比如,没有“《京都议定书》不遵守情势”(non-compliance procedures)类似的反应机制,或者对不遵守条约的缔约方实施暂停某项权利等惩戒措施。巴黎遵约机制体系在监督和反应问题上之所以保守,有两个基本的原因。第一,吸取了《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实施效果不强的“历史教训”。第二,治理环境问题,重在对问题源头进行“管制”,对保护行为进行“激励”,且该方法更适合于全球共有环境治理中。

(三)透明度机制

“透明度”一词源于西方法律,后被欧洲国际法学者使用以推进全球宪政化和民主化。在国际环境法中,“透明度”一词和条约机构工作的公开度有关,且基本停留在组织会议文件中。有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条约实施机制中采取的“缔约方自我报告和集体审议”的组织方式以及让大量非政府组织参与对话进程的事实,乃是国际环境法具备“透明度”的例证。[2]然而,环境条约机构工作的公开只是“透明度”的初级阶段。第一,缔约方对自身履约进行通报,并无法证明缔约方是否如报告所述,真实履行了条约义务;第二,环境条约缺乏一个保证实施“透明度”的程序性机制。而《巴黎协定》是国际环境法中首次明确建立程序机制以实现“透明度”的多边条约。

巴黎透明度机制的基础和目的是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即通过信息的准确报告和理解以及对实现信息准确报告和理解给予支持(support)这两个并行的手段,发现并解决发展中国家履行条约的具体难点。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围绕该方法,确立了透明度的框架。

协定的透明度框架仍以“报告”为基础,且“报告”的范围涵盖了协定和公约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报告。为了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全体缔约方应按照统一的科学标准编撰报告。此外,卡托维茨文件在“国家自主贡献”“适应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分别规定了缔约方必须报告的指标性(indicative)信息。为此,公约秘书处设立“技术专家组”专门审阅缔约方是否履行了前述四项规定的指标性义务。评审结果依据缔约方报告的“可行性”和“充分性”来判断。技术专家组依据评审并撰写报告后,缔约方将通过网络平台对技术专家报告提出的履约问题进行讨论。被认定为履约不充分或履约手段可行性不足的缔约方同样应通过网络平台做出解释和回应。

巴黎透明度机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整合性。实现透明度的方式,就是将三个气候条约所要求的缔约方应提交的全部报告和信息纳入对象。该方法解决了不同条约机制“各自为政”、过于分散的弊端,有利于全面系统地掌握条约的履行状况。二是技术性。卡托维茨气候文件从技术层面规定了各缔约方报告和信息的具体指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指标是三份气候条约机制中最全面的。

四、评价与结论

对《巴黎协定》全体缔约方来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通过的一揽子文件具有约束力。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大会文件和2015 年《巴黎协定》共同组成了巴黎协定实施机制的主体内容。文件在三个方面推动了整个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首次明确地在国际环境条约建立了“透明度程序机制”。巴黎透明度机制不是停留在“缔约方报告公开”“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等,而是通过信息报告和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等手段,达到识别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解决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的目的。因此,巴黎协定透明度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第二,建立了渐进式的集体追踪机制,即气候行动的全球盘点机制。以往的气候条约履约机制是单向评价,即评审单个缔约方是否履行了条约义务。单向评价虽然重要,但忽略了每个缔约方履约间的关联以及整体履约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影响。但全球盘点机制是集体评价,将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作为一个整体,盘点当前行动和条约目标的差距。

第三,国际气候条约五大支柱建立了相应的信息与报告机制。巴黎协定实施机制确立之前,气候条约没有对适应、资金和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与报告机制。但卡托维茨气候大会填补了这三大支柱的空白。

然而,2018 年卡托维茨气候文件在“能力建设”方面没有达成进展。“能力建设”属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能力建设”和“透明度机制”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透明度程序机制如何实现“能力建设”?此外,缔约方需要明确“遵约机制”和“全球盘点机制”的关系。国际环境条约遵守机制的功能是对缔约方是否履行条约进行评价和促进,其属于单个评价机制。但全球盘点机制的功能是缔约方集体评价和促进,其属于集体评价机制。这两类机制之间的关系是互补还是彼此独立?这需要后续谈判予以确立。

注释:

① 其中,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时间表为“2005—2008 年”,2015 年《巴黎协定》的时间表为“2020年后”。2008 年至2020 年这段时间,由于国际社会对减排手段和减排义务存在分歧,由不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2013 年华沙气候文件”承担填补该时间段空白的功能。

② 具体可见:https://klimalog.die-gdi.de/ndc/.

③ 实践中,仅有欧盟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一体的自主贡献文本。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网 站 ”:https://www4.unfccc.int/sites/submis⁃sions/INDC/Published% 20Documents/Latvia/1/LV-03-06-EU%20INDC.pdf.

④ 《巴黎协定》第9 条第5 款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指示性”(indicative)的资金信息。“指示性”本质上意味着“目标”(target)。参见 Jorge Gastelumendi& Inka Gnittke,“Climate Finance(Article 9)”,in Daniel Klein 等编,The Paris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Analysis and Commenta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 年版,第 247 页。

⑤ “TD 机制”对这三个问题概况的表述比较口语化。按照文件的表述,这三个问题分别为:第一,我们在哪里?第二,我们去往哪里?第三,我们如何去? 为表述书面化,本文对这三个问题的表述方式作了修改。

⑥ 按照《卡托维茨文件》规定,这12 名专家分别来自联合国五大集团(每个集团2 名)、一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一名最不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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