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适用的现状审视与规则重构分析
2020-02-25黄良盛
黄良盛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海南 海口570125)
合同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1]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2]科学合理确定合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有利于避免赔偿责任不当扩大,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3]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如何准确适用连带责任存在困惑,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同一案件不同级别法院判决相反,进而带来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事实上,连带责任因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中,能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个案公正与法律人文关怀,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日益重要。就司法裁判来看,将法律条文的意蕴和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这是裁判正义的应有之义。[4]为确保同类型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公平,准确界定责任,探讨连带责任的司法审判适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价值。[5]笔者认为,连带责任的适用应该具体而严格,注重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实践困境:连带责任案件的实务分歧与评析
笔者于2020年5月以“连带责任”为关键词,检索“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筛选出157份有效裁判书。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分析,将其归纳为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大类并精选三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连带责任案件实务存在不同观点和分歧。
(一)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157份有效裁判书当中,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13份,占8.28%,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17年原告李某某诉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1)。
1.案情简介
2006年7月20日,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海口市银龙电影城综合大楼,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的建设资金进行建设,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提供1500平方米土地,拥有土地证。房屋建筑面积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各方所有,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分配房屋总面积的56%,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分配总面积的44%。2012年12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口市银龙电影城综合大楼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54万元,于当天支付房款3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并约定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李某某使用,如逾期未能按约定交房,在逾期60日以内,每逾期1天,李碧道有权要求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每日按已付房款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李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每日按已付房款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之后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连带责任。[6]
2.裁判要点
该案的裁判要点是:被告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3.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4.案件评析
从判决结果来看,被告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似无不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该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连带责任。如前文所述,合同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民事责任。该案中,虽然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海口市银龙电影城综合大楼。但根据《合作开发合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定,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才是原告李某某所购房产的所有权人,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并非原告李某某所购房产的所有权人。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李某某所签订的,而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义务,也无需对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108份,占68.79%,其中典型的是2012年原告蓝某某诉被告韦某寿、韦某多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2)。
1.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日原告蓝某某与被告韦某寿签订《尾叶桉原木购销协议》,同时约定蓝某某预付10万元定金给韦某寿(由韦某寿拨款到韦某多账户),韦某寿在收到蓝某某付款后,一个星期内开始供货给蓝某某,期限为两个月内完成全部供货任务。如韦某寿不能按时供货给蓝某某,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署当天,原告蓝某某转账9.4万元进入被告韦某多账户,并支付6000元现金给被告,共10万元。但被告韦某寿未按协议约定供货给原告蓝某某。2012年7月3日原告蓝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尾叶按原木购销协议》,被告韦某寿返还10万元购买款,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利息2000元,并要求被告韦某多对被告韦某寿10万元原木购买款的9.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①
2.裁判要点
该案的裁判要点是:被告韦某寿是否应向原告蓝某某返还10万元原木购买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被告韦某多是否应对10万元中的9.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韦某寿应向原告蓝某某返还10万元原木购买款,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利息2000元;驳回要求被告韦某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4.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告蓝某某与被告韦某寿签订《尾叶桉原木购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被告韦某寿在收取原告蓝某某付款之后,未能按时交付原木,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该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告韦某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尾叶桉原木购销协议》合同相对人是原告蓝某某与被告韦某寿,被告韦某多不是合同相对人。原告蓝某某转账9.4万元进入被告韦某多账户,这是原告蓝某某支付货款的方式,并未改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要求被告韦某多承担连带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检索到的157份有效判决书当中,一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36份,占22.93%,其中有代表性的是2014年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案例3)。
1.案情简介
2005年初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出资共建长城公司,何远钧任副总经理……2006年9月20日,刘某某发起成立星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星源公司和在相邻区域拥有采矿权的公司整合成立贵达公司,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17日,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与方正圆公司就芭蕉矿区内钼镍磷矿和磷矿开采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王某忠、王某奎,乙方为方正圆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将约定的1.6平方公里区域开采权申请在星源公司及整合后的贵达公司名下,使方正圆公司与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无法履行《合作协议》。②方正圆公司遂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980万元;刘某某、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裁判要点
该案的裁判要点为: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是否应该赔偿方正圆公司的损失980万元?刘某某、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结果
一审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赔偿济南方正圆公司损失980万元,刘某某、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某、星源公司、贵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刘某某、星源公司、贵达公司不承担980万元赔偿的连带责任。
4.案件评析
本案中,2008年3月17日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与方正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协议签订后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违约使方正圆公司无法履行《合作协议》,因而王某忠、王某奎、徐某某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方正圆公司的损失。
此外,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合作协议》当事人为王某忠、王某奎和方正圆公司,刘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承担人为王某忠、王某奎,并无刘某某,其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当事人外的刘某某。[7]总之,刘某某与方正圆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方正圆公司要求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刘某某没有侵害方正圆公司采矿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负面影响:连带责任扩大适用的不良后果
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扩大适用不仅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权责平衡原则,而且还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一)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
从合同性质来看,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
1.使合同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严格区分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并分别认定。连带责任如果扩大适用,非合同相对人也承担连带责任,容易导致连带责任增加,使受害人的赔偿法律关系变得更复杂。[8]过于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难以为受害人提供简洁明了的行动指南,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而且会增加诉讼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例如,案件1的海南省电影有限公司、案件2的被告韦某多、案件3的被告刘某某,都不是合同相对人,如果连带责任扩大适用,必然使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明确责任和受害人损失赔偿。
2.增加不必要追责环节,导致赔偿责任的泛滥与错位
如果要求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受害人在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赔偿之后,还要向非合同相对人追偿,等于增添了不必要的追责环节。不仅不合理地增加非合同相对人负担,而且还增添不必要追责环节,对受害人赔偿无任何增益,使归责变得繁冗、复杂。
连带责任本质属性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产生。如果使无义务的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将导致连带责任不当延伸与扩展。非合同相对人对受害人无违约或侵权行为,如果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有悖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使连带责任承担主体被随意扩大,[9]也必将导致赔偿责任的泛滥与错位。
(二)违背权责平衡原则
权责平衡原则是指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当事人对等分配权利和责任,该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核心。它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与义务关系达成合意,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义务。[9]如果要求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极易打破这种已平衡的权责关系。
1.与合理期待原则不符
合理期待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的正当期待。该原则以双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为保护对象,并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能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法律应关注法定责任,合同法应关心因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关注没有法律义务的期待。然而,合理期待原则因其规定过于笼统,范围过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使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定程度上制约对真正受损坏权益的保护。
尽管法律对合理期待原则缺乏细化规定,但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其对合同约定的合理期待也应受到肯定。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具有可期待性,且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旦订立,意味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明确,因而必须按要求履行,不得任意背离合同约定。[10]对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严格按合同的应有之义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应按词句、上下文规定来确定约定之意。既然在订立时没有约定非合同相对人连带责任,非合同相对人也无法预料可能的赔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非合同相对人如果承担连带责任,与合同条款含义及合同目的违背,也与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不符。
2.将加重非合同相对人负担
在确定连带责任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权衡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明确责任关系,让权责分配保持平衡。但如果在连带责任分配时,将没有法律规定和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强加给非合同相对人,则明显不当地加重非合同相对人负担,使其不当地承担受害人损失,而延缓甚至忽略真正违约人或侵权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转嫁,不当庇护真正违约人或侵权人,容易导致权责失衡,不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分配。
(三)必然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
除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权责平衡原则外,如果要求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还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
1.可能侵害被害人利益,导致真正违约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法院可能不严格遵守过错责任一致原则,而对违约人或侵权人进行偏向性判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由合同当事人不当地扩大到非合同相对人,易使受害人难以及时获取本应得到的赔偿,最终可能侵害被害人利益,导致真正违约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但无益于预防违约或侵权事件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对连带责任扩大适用,以加强受害人利益保护。然而,如果使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扩大赔偿范围,不仅增加非合同相对人无法预料的赔偿负担,而且会使合同相对人产生松懈心理,他们会怠于对违约或侵权事件的预防。最终无益于减少违约或侵权事件发生,甚至由于忽视违约或侵权事件预防,还带来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11]
三、规则重构:连带责任适用的建议和对策
为防止连带责任不当适用,避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具体而严格,注重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
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适用应该具体而严格,要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准确适用。即使在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对连带责任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权责平衡原则,注重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12]不应主张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增加不必要追责环节,防止出现赔偿责任的泛滥与错位,不合理地加重非合同相对人负担,真正违约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二)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细化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连带责任扩大适用倾向,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连带责任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实践,纠正连带责任的不当扩大适用,在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时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应主张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细化连带责任人具体范围,避免不当适用连带责任制度。
(三)统一连带责任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公正公平
从上述典型案例可以得知,当前,部分法官对如何准确适用连带责任依然存在困惑,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同一案件不同级别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有必要准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连带责任的概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科学界定合同相对人,并精准确定连带责任赔偿范围,统一连带责任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公正公平。
四、结语
连带责任适用应该严格而具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缺乏约定的前提下,为避免不合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主张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务,都倾向于对连带责任扩大适用,其主要出发点是加强受害人利益保护。但这样容易导致赔偿范围不当扩大,且无益于预防违约事件,甚至浪费社会资源。然而,对连带责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都应该注重保护合同相对人正当利益,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细化连带责任人具体范围,并统一连带责任适用标准,从而防止连带责任不当适用,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彰显公平正义与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
注释
①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14129号。
②出于篇幅原因,本文对案件不作详细介绍。详细情况参见201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某忠、王某奎、徐世(仕)毅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的(2014)民提字第83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