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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破产劳动债权的保护

2020-02-25朱世庆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债权

朱世庆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目前,劳动债权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债权在不同的部门法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涵义。①在《企业破产法》语境下破产劳动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基于自身劳动和法律规定对企业享有的一种债权请求权,不同于一般所称的劳动报酬。劳动债权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的涵义往往是指“劳动报酬”,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外,还包括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资格,其与雇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雇主应当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故而,可以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劳动报酬不仅指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同时包括非劳动关系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破产劳动债权的内涵外延明显要大于劳动报酬。

一、企业破产程序各阶段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现状

(一)“僵尸企业”的启动程序难以推进

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展开了僵尸企业的清理活动,这也是近年来破产受理案件逐年攀升的主要原因。然而,在这场改革中发现,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债权人,普遍对破产程序不看好,甚至抵制企业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在申请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然而,随着该类僵尸企业的久拖不治,企业的债务只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只能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失去了破产重整、和解等机会。②其主要原因有:首先,企业负责人不愿意接受企业破产的局面,一方面是由于不愿自己的心血付诸东流,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巨额债务早已无力承担,破产有可能使自身面临牢狱之灾。其次,外部债权人不愿申请企业破产,往往寄希望于高效便捷的执行程序来实现自身债权,不愿经历漫长的破产程序,甚至最终有可能无法全部实现债权。再次,劳动债权人不愿接受企业破产,劳动者往往和企业之间有密切的人身依附性,一旦企业破产注销,意味着自身要面对失业的风险。最后,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现实中不可能发现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主动启动破产程序。

(二)劳动债权的期间、范围不明确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的范围,但却没有对其加以时间和数额的限制,特别是对于计算标准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大多数的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普遍性地长期拖欠大量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针对其他外部小额债权人,劳动债权整体上是一笔很大的债权,特别是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劳动债权很难全部实现。另外,住房公积金这一社会保障金没有纳入其中。③房产关乎老百姓一生的幸福安定,改革开放40年来,大多数人不再挣扎在温饱线上,而是对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开始关注,全国各地的楼市也跟着国家的调控政策收紧,足以看出国家对于老百姓住房问题的重视,是否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范围,对司法实务中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三)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主要体现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企业走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劳动者面临劳动合同解除,失业下岗的处境。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地区失业金领取标准存在差异,通常各地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失业金,失业保险在找到下一份工作前,还有时间上的限制。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以及劳动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往往有很大差异,失业保险金不能取代企业应付的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劳动债权的具体内容都是涉及劳动者的一些重大的生存及其他保障性权益。微薄的失业保险金对于劳动债权而言属于杯水车薪,一旦劳动债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足额清偿,那么,劳动者将会失去重要的生存保障。特别是在企业长期拖欠职工社保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必然也会受到影响。

二、加强对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保障的建议

(一)建立企业破产程序预警机制

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劳动者一般也不愿接受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就意味着自己面临失业、重新找工作的困境,特别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能被动接受体力劳动,再次找工作的压力比其他人群要大很多,这也是农民工宁愿冒着得不到血汗钱的风险也不愿意申请企业破产的原因,等到最后只能被动接受破产欠薪的后果。建立政府部门监管为主、劳动者举报为辅的长效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的技术基础,鼓励企业现代化办公,开发便民、易于操作的APP,使劳动者自己利用移动终端设备随时随地查询自身的各项信息,打破传统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通过立法,使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基本账户鲜有资金往来等有破产迹象的,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对外公告企业经营状况,警示债权人和劳动者及时申请企业破产,使得劳动债权不再进一步恶化。

(二)明确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期间、范围

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司法实务中,长时间、大范围、大数额的劳动债权并没有真正清偿,还使得破产法中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广为诟病。结合大多数国家对于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内容、时间、数额都有所限制,我们有必要对劳动债权的内容、时间、金额加以调整。笔者认为可采用对经济发达省份试点的方式,对破产劳动债权根据发生的期间、范围加以限制。首先,按照当地最低平均薪资水平,可以优先对劳动者6到12个月内的工资部分进行优先清偿,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自行垫付或者招募企业进行垫付。④其次,对企业欠付的劳动债权规定最高清偿数额,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在企业拖欠薪资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最后,明确破产劳动债权的期间和范围有助于破产制度的良性发展,从法律规范方面减缓劳动债权人与企业、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40多年来,在经济总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各种制度上衔接不上的问题接踵而来,我国企业在这场优胜劣汰的经济浪潮中,艰难前行,一味将企业作为劳动债权的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在现下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基于劳动债权的特殊性、复杂性,除了加强企业监管之外,政府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关责任,在引导企业管理的同时,更要与企业并肩作战,一同扛起这一社会责任。因此,在企业设立的时候,工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按一定比例收取企业劳动债权基金,同时建立共管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按一定比例拨付政府劳动债权基金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只能用作劳动债权基金账户,账户资金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企业、政府部门、债权人、劳动者都可以在工商部门对外公示的信息中查询,或者在企业信息查询常用的天眼查、企查查等应用程序中进行公示。⑤此后,在每年的年检过程中,再进行比例收取,长此以往,随着该基金账户的储备增多,企业可以按比例提取仅用于发放劳动者福利奖金等用途。

三、结语

劳动者的工薪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矛盾重重,甚至,很多企业难以走进破产程序,即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由于企业的资产大多数都设立了担保物权,劳动债权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程度也微乎其微。劳动者是支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员,支持着企业的稳定存续。然而,若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债权一味地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对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也会侵害劳动者本身的权益。在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保护的突出问题的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自身竞争力和培养劳动者自主创新能力。针对我国目前破产程序中关于劳动债权保障所体现的突出问题,我国有必要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上完善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助于加快“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有助于破产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顺利推行。

注释

①徐吉平,左亚洛,徐亮.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实务研究,2016(07):3。

②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巧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J].法治研究,2013(1):25。

③马东.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J].法学杂志,2012(2):2-3.

④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4):4。

⑤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J].立法研究,20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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