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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探析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委托人刑事案件

王 成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516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院审查期间,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将律师作为辩护人,还可以将其他相关的人员作为辩护人。但是不同的辩护人在刑事辩护程序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直接辩护人,承担的风险以及责任都比其他人要高。所以不同阶段中的刑事辩护,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刑事法律,按照法律办理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也要做好职业风险的防控。

一、刑事辩护律师反刑事辩护流程概述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

由于受到各种思想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不被大众所接受,有些群众会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犯罪者的庇护者。其一,从政府机关以及群众层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会遭受到司法机关、政府以及群众的排挤,难以得到人们的协助以及认可,给律师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其二,从刑事辩护律师自身权益的层面来看,律师的自身权益享受不到法律的保护。①所以在这一环境下,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都相对较低,而且当事人也会对律师产生一定的偏见,政府相关部门也不认可刑事辩护律师的做法,甚至会有人滥用职权,通过各种方法刁难律师,阻拦律师的正常工作。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社会中的职业环境较差。

(二)刑事辩护的主要流程分析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明确流程与过程,刑事辩护也不例外,完善的刑事辩护流程有助于刑事案件的顺利进展。进行刑事辩护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刑事案件的实际犯罪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状况;3.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4.整个刑事案件实际的基本情况;5.委托人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或者目标结果;6.整个刑事案件是否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们的和谐生活;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时的实际情况以及沟通交谈时的具体情况;8.侦查机关以及承办人员具体的联系方式。

二、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风险防控措施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律师的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以下将分析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委托受理案件时的风险防控

大多数涉及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一般是由亲属行使委托律师的权利,律师在受理前应该详细了解案情。尽管他们在讲述案件时会避重就轻,也因缺乏法律常识而牵扯过多无用的话题。刑事辩护律师不能过于信任他们讲述的案情,但是要耐心听,并对讲述的案件进行分析和了解。②如果他们要求律师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或者贿赂司法人员等,律师应该当机立断拒绝。对于确定受理的案件应该详细斟酌,不能妄自对案件的结果做出任何概率不大的承诺,更不能接受他们用行贿的违法行为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手续时,应该先调查委托人是否和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亲属的关系,并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如户口簿、派出所的亲属证明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当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委托书”,并由当地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并开出收费凭证。待与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时,再和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委托人与律师间的辩护关系,以免出现假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委托结果以及违规收费等纠纷。

(二)会见当事人时的风险防控

关乎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犯罪案件,在侦查核实期间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其他的刑事案件则不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以免嫌疑人、被告人出现逃脱、自杀的情况;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不能带领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以及非律师者见面;律师不能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传递纸条或者钱财等物品;律师不能将网络通讯工具借给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看守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行为;律师不能威胁、欺骗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律师做伪证。刑事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应该做好相应的笔录,并让嫌疑人、被告人在阅读完笔录后签名盖章。③对于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亲属要求的违法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明确拒绝。

(三)整理案卷材料时的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就可以调查、记录并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在阅卷后,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保管好案卷材料,案件的案卷材料不能被委托人、其他亲属查阅及复制。如果有与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只能让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人的供词、文书以及鉴定意见,不能将该刑事案件中其他人的供词以及证人提供的证据等给嫌疑人、被告人查阅,以免刑事案件的案情泄露给他人,对证人造成威胁和报复,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以及隐私等情况。

(四)律师调查取证时的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坚持真实、合法的态度展开取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刑事案件在侦查的阶段中,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单独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间,刑事辩护律师得到检察院的同意,且经过嫌疑人、被告人或亲属的同意后,才能展开与该刑事案件有关的取证工作。④刑事辩护在调查取证期间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伪证陷阱,一旦辩护律师中了设计的圈套之后,就会做伪证。在实际刑事案件中,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就存在越大的风险,如,证人将自己虚假的证词作为辩护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后即使已经得到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词,但是在经过办案人员的核实之后,证人就极易出现改口的情况,证人的改口责任就会全部归结到刑事辩护律师身上,认为辩护律师犯了“伪证罪”。所以为了能够使辩护律师避免伪证风险,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尽量申请由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当辩护律师必须要展开调查时,可以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作见证,并在现场做好调查笔录。笔录中不要出现极易被认为是进行诱导、逼迫的问话,辩护律师不能表明立场使证人否定自己的言辞,律师可以对证人提供的证词做出有选择性的问话。所有关乎该刑事案件的调查资料都应该记载辩护律师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词以及同意接受调查等内容,而且证人应该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证言上进行签字,如果笔录中存在涂改的情况,需要由证人补全笔录。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期间,不能威胁、欺骗、逼迫证人;不能贿赂证人;不能要求、强迫证人违背案情真相改变证词或者在法庭上做伪证;不能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销毁或者藏匿伪证以及做出干扰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任何行为等。辩护律师调查完后,尽量立即通知办案机关,并申请调取或者核实收集的案情证据,如果辩护律师有新的辩护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核实时,应该提前与法院进行确认,向法院申请通知案件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切勿出现新的证据突然展示在法庭之上的情况。

(五)法庭庭审时的风险防控

在开庭之前,应该先征得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需要将自己的辩护思路与当事人商量且达成一致。如果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的思路产生分歧,且经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辩护律师可以建议被告人另找委托的辩护人,切勿在法庭上做出被告人无法接受的辩护。在庭审期间,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原则是尊重公诉人以及法官,遵守法庭内的纪律,不能在法庭上与公诉人争执,反之不仅影响了辩护律师的公众形象,还会使辩护律师出现不遵守法庭的纪律等风险。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应该注意技巧以及方式,严禁开启诱导式的发问,以免遭受到法官、公诉人的制止。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对于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责任等方面不应做其他的评论,以免在法庭上遭受到人身攻击或者庭外遭到报复。涉及政治、商业争斗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发表的内容。律师对委托人进行辩护的观点要准确清晰,充分体现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程度以及职业道德。

(六)法庭判决后的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明确规定,被告人不服从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时,有权利向上级法院上诉,辩护律师以及亲属在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后即可提出上诉申请。但是法律规定判决书的有效期为十日,裁定书的有效期为五日,从法院接到上诉申请后的第二天算起。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如果被告人有委托律师,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时,一般会让辩护律师作为代表替被告人家属签收判决书。所以辩护律师在签收判决书时,应该要求法院通知其家属签收,如果辩护律师代理签收,应该及时让被告人家属签收判决书,征得被告人家属对判决的意见,并解答案件相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告诉被告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及时向上级上诉。律师这一行为不仅能够增加被告人及家属的信任,还能防控职业环境中的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会存在很多风险。辩护律师要想有效防控辩护期间的风险,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制度,根据客观事实,查明真相。在进行辩护时,要牢记律师职业道德,增强风险防范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注重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承担受理案件的责任,才能从本质上避免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风险。

注释

①邱伟和.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的防范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23(24):138-139。

②卢晓燕,刘萍萍,蔡政英.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7,12(22):153-154。

③林建才.试论律师辩护中的刑事风险及防范[J].法制博览,2018,10(2):15-16。

④郭秀亚.律师办理民商案件防范刑事风险研究[J].楚天法治,2017,236(1):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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