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2020-02-25闫水镜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加害人公权力刑事案件

闫水镜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随着时代的进步,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传统解决纠纷的方法逐渐出现弊端,随着各国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同样,我国也根据国情和实际需要对其进行探索和发展,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治内涵。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目标是不能忽视的,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合理解决社会纷争,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秩序。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愿,在司法实践中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适度弱化公权力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强势地位,缓解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不必要的冲突。

我国自古以来追求人与人之间和谐共生的交往关系,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帮助人与人之间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在我国法制中有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刑事和解制度十分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对于公平正义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多种多样。刑事案件中不仅是通过刑事审判定罪量刑给予犯罪人刑事处罚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出让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更为丰富,案件处理程序更为精炼,公平正义的实现更为便捷。

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平正义不再是对犯罪人的有罪必罚,更多的是注重案件的合理解决,注重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各方利益稳定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调整了过去传统司法活动中三方的关系,①加害人过去只是单纯的被动受处罚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可以主动提出纠纷化解,鼓励加害人充分参与刑事案件的沟通解决,以主观上的认错态度来减轻客观上的刑事处罚;被害人也改变过去等待法院审判公平正义到来的被动地位,主动与加害人沟通协商,充分体现当事人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公权力机关作为中间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只关注按照法律审判的案件结果,反而更加重视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在案件解决之后的合法利益所得是否合理,更加追求符合双方当事人要求的公平正义。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2012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作了相关规定。②本条从正面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又从反面规定了不得适用的情形,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限定在有限具体的范围框架内。③

刑事和解制度是适用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一项和解制度,有两方面的内涵。和解代表了一定的自治性,是由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主导,适用此制度的刑事案件情节较为轻微。但是因为适用的前提是刑事案件,因此得以适用的范围并不宽泛,又体现了适用范围由法律规范严格限制的严苛性。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体系下发展出的制度,其目标固然是节约司法资源,追求当事人自愿和解,但并不意味着单纯追求和解制度在案件中的适用,当然还要重视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持一致,解决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才是其最终追求的结果。

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案件中,从加害人的角度看,一定要求加害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怎样的不良影响,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和心理上怎样的伤害,并出于主动负责的态度,表明愿意接受调解,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强调加害人的主观态度是希望加害人发自内心地承认错误,给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伤害以真正的安抚,修复被加害人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样才能达到和解制度的真正目的,取得案件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加害人主动希望取得受害人和解的方式多种多样,可采取行为上的赔礼道歉或者经济上的金钱赔偿,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获得被害人谅解,全部或部分弥补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与经济损失。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必须自愿接受和解,和解制度是刑事案件在公权力机关处理外的另一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和解制度以及和解制度的结果都由加害人和被害人主导,和解的结果被双方认可接受才有意义,不致发生案结事不结的情形。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效果

1.有助于各方利益平衡

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各方利益的平衡。传统司法活动中,被害人的诉求在以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有时得不到圆满实现,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被害人也处于一方主体地位,这样更加重视给予其心理和经济上的慰藉。对于加害人来说,以往他们只能被动地等待法律审判,如今可以积极寻求与对方的和解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大大提高了加害人的参与度,有利于他们早日回到正常生活。过去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只是作为高高在上的审判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刑罚处罚,然而即使这样有时也会招致当事人不满。在刑事和解中,司法机关成为了居中调解的裁判,双方当事人主导减少了法律适用冲突,减少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公权力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2.有助于社会和谐安定

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助于消除社会对加害人的敌意,使加害人尽快回归社会,不被社会歧视,不至于引发更多社会矛盾。不因为一些过错而影响到以后的正常生活,这样有利于加害人改过自新,主动恢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避免同样的行为再次发生,构建人人向往的和谐社会。

3.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仅保留了刑事诉讼法原本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纠纷,而且经过刑事和解的案件不再需要开庭审理,这样提高了司法效率,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节省出的司法成本可以用于更需要的地方,符合经济政策在司法领域的要求。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分歧

(一)刑事和解性质认识的分歧

国外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研究先于我国,立法也相对完善具体,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刑事和解在刑事纠纷中得到适用,但仍然属于初步尝试阶段,法律规定也比较广泛,在案件中的适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1.刑事和解的刑事性质

刑事和解后双方会形成一个和解协议,有些观点认为这个协议既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理应属于私权处分性质,公权力机关无权干涉。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混淆了刑事和解和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制度虽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但其本质属性依然是刑事性质,与民事和解有根本性的区别。

2.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适用内容是加害人付出一定代价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很容易与“花钱买刑”联系在一起。“花钱买刑”是指出的钱越多越容易在案件中达成和解,越容易得到被害人谅解。如果家庭条件好,在具体案件中很容易用钱解决,即使被害人并不是真心原谅,也会因为经济原因与其和解,减轻加害人刑罚。④

刑事和解制度更加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认错态度,而不仅仅是赔偿数额多少。如果加害人出钱很多,但只是为了减轻刑罚,不是出于认错的表现,就不是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本意。虽然刑事和解制度也是被告人主动得到被害人原谅,进而减轻刑罚处罚,但与“花钱买刑”的目的大相径庭,刑事和解制度更加注重加害人主观认错态度和具体表现来确定是否减轻刑罚。

(二)刑事和解在程序应用上的问题

刑事和解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什么情形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在某些案件中即使司法机关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要求,法律却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对于刑事和解适用之后的监督审查以及相关救济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人可以采用的方式过于单一。加害人往往使用金钱赔偿弥补自己的过错,金钱也确实是最为方便可行的方式,可是这样给加害人带来的震慑力大大减少,也容易导致要价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后,公权力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最终实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可以在刑法中将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从宽的范围予以规范,这样更能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其次,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中经济赔偿的标准,如经济赔偿的范围、等级、数额、方式等,规定赔偿要与损失相符合,对漫天要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不允许一次性支付,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标准可以根据地区进行调整,以城镇人均收入为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划分区间,由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确定最后的赔偿数额,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赔偿数额的合理可信。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政策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司法实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每一个案件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⑤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法律允许范围内,强调双方自愿和解的过程,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非常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应该坚持探索和发展的新成果。

同样体现刑事诉讼法进步的一项制度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与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效果上相似,也同样符合节约司法成本的要求。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先进理念,将刑事和解制度与速裁程序进行结合,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发挥二者优势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新阶段可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五、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自从我国实施以来,国家机关一直致力于将其发展成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实践结果也确实证明其有良好的适用效果,但由于出现时间尚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和完善。总之,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和解政策是健全我国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王鹏,方泽强,唐益亮.刑事和解制度问题反思与对策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2)。

②《刑事诉讼法》第277 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③潘宇.论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原则及构建[J].法制博览,2018(7)。

④王锦意.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3)。

⑤钱岩.刑事和解:折射传统文化价值[N].人民法院报,2018-9-21。

猜你喜欢

加害人公权力刑事案件
走近加害人家属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杨建顺:行使公权力应遵循法治原则
公权力配置资源的二律背反
试论“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影响
国家公权力对我国相关用益物权的影响
渎职犯罪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两高”渎职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解读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思考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