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研究
2020-02-25张函
●张 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一、共情技术概述
共情一词源于德国,表达了人们把自己最真实的心理感受主动投射到自己所看到的事物上的一种现象。[1]共情是指咨询者站在来访者的角度,换位思考,感受来访者的情绪情感问题,结合自身知识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源头以及与来访者人格之间的关联,进而利用咨询的相关方法,加以引导疏通,使来访者产生积极的情绪情感,进而解决来访者的问题。[2]
心理咨询中采用共情技术进行沟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3]第一,咨询者要暂时抛开自我,通过与来访者的前期沟通,了解其问题所在,进而换位思考,以同理心感受并理解来访者的情绪情感。第二,咨询者要把自己的同理心和切身感受传达给来访者,使其认识到他的感受可以被理解和感知。第三,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的前提下,咨询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心理咨询的方法,向来访者施加影响,向其传达积极的情绪情感,从而化解心理障碍,解决心理问题。
二、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价值
(一)建立信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4]
讯问成功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沟通关系,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良好的沟通关系源于沟通双方的相互信任,[5]取得信任的最好方法则是共情。侦查人员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切身感受犯罪嫌疑人的痛苦遭遇或者难言之隐,采用共情技术,向其表达同情与安慰,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真诚与公平,不再感受到压迫,进而慢慢敞开心扉,接受沟通。这种方法有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让其明白侦查人员能够感受到他的苦衷,不再将侦查人员看成敌人,缓和讯问的对立关系,形成良好的沟通,使讯问顺利进行。
(二)保障合法权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
侦查人员要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尽量满足其生理以及心理上的需求,而不是使其害怕而不得不作出供述,以此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共情应用于讯问的整个过程都不存在暴力性,而是采用温和的方法,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出发,设身处地为犯罪嫌疑人着想,为其寻找最有利的解决方法,使其感受到侦查人员不是敌人,而是在帮助他,进而形成信任,自愿供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转变态度,防止翻供的情况出现
翻供的主观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自愿,只是趋利避害的求生本能驱使,[6]在讯问的压力下,犯罪嫌疑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着极大的不平衡,出于求生的本能而不得已作出供述,态度并未发生变化,一旦环境发生变化,压力消除或减轻,就可能导致虚假供述以及翻供情况的发生。而共情是化解不利于供述的消极情绪,消除供述障碍,进而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获取真实的口供,能够有效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四)获取口供,提高讯问的效率效能
讯问的要义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固定证据,同时也要兼顾效率。效率是任何办案程序中都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讯问效率则体现在快速有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并且做到深挖,不留余罪,同时防止反复供述以及翻供情况的发生,减少无用功。共情是获取真实有效口供,同时提高效率最为有效的方法。
三、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步骤
(一)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的年龄、性别以及生活经历、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情况都会影响侦查人员共情技术的应用效果,因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地位、生活经历、人生阅历等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应用共情技术进行讯问。例如某些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年龄偏大,并且生活阅历丰富,知识水平和社会地位较高,对待这类人,年轻的、涉世未深的侦查人员往往无法做到共情,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再如,女性犯罪嫌疑人对男性侦查人员会产生顾虑以及抗拒,不愿意与其沟通交流,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侦查人员往往更能引发共鸣。因此,共情技术应用于侦查讯问时,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因、因境而异。[7]
(二)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事先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全方位掌握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一方面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即犯罪事实、犯罪过程、犯罪后果等;另一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讯问时的心理状态,以及生活水平、性格特点、人生经历、家庭情况、工作情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方面。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侦查人员才能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缺陷;考虑其可能存在的犯罪原因和动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以及讯问过程中的心理需求;充分感受其沟通时可能出现的种种消极情绪,分析其不配合讯问的原因,寻找突破口。
(三)施加积极影响,表达同情与尊重
成功应用共情技术的核心是向对方表达并施加影响,即把自己所感受到的情绪情感反馈给对方,使其感受到被理解,逐渐消除消极情绪,转变态度,自愿交代罪行。侦查人员可以运用沟通策略,将其通过共情所感受到的情绪情感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向其表达同情和安慰,体谅他的苦衷,并表示出充分的尊重,肯定其成绩和贡献,唤起自尊和良知,让其感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与真诚,减弱犯罪嫌疑人的抗拒甚至敌对心理,使其愿意开口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在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后,侦查人员应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以及讯问时消极情绪产生的原因,为其犯罪找到合理动机,降低道德上的罪责感,施加积极影响,逐步消除不利于供述的消极情绪,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使其从情感上接受现实,承认犯罪事实,自愿交代罪行。
四、共情技术应用于侦查讯问的注意事项
(一)共情技术的适用对象
共情技术适用于情感型犯罪嫌疑人,例如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痛苦、悔恨、愧疚的犯罪嫌疑人。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初犯或激情犯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产生悔意,或者在讯问过程中感到愧疚,在痛苦感的支配下,不愿说出犯罪事实。再如畏罪感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会带来自己无法承担的后果,产生恐惧感,因为害怕受到重刑处罚而拒绝供述。另外还包括遭遇困境、委屈,或是不得已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这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其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外在因素的影响与刺激,犯罪动机明显但危害性较小。
(二)适时适当增强罪责感
为了充分发挥共情技术的作用,在降低罪责感之前,要适当增强犯罪嫌疑人头脑中的罪责感。刚柔相济、打拉结合是侦查讯问中的一项重要策略,其目的是通过加压,强化犯罪嫌疑人对罪责的认知,增强其对于减轻刑罚的需求;再通过减压,减弱其犯罪行为的道德责任感,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在采用共情技术前,侦查人员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阐明其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对其生活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其家人、亲友、工作带来的不良后果,增强其对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的认识,从而增强罪责感。然后再采用共情技术,表达同情与安慰,寻找在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犯罪动机;肯定其对家庭、工作的贡献,表示尊重,降低在道德上的责任感,从而使其愿意承认犯罪事实。
(三)降低共情程度,掌握主动权
在侦查讯问中,较浅层次的共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信任关系,而深度的共情往往适得其反,可能会使侦查人员陷入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中,形成“心理卷入”,[8]偏离中立,失去讯问的主动权。事实上,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只需要做到浅层次共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就能向其表达同情,这更类似于一种“表演”,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真诚,这一过程往往不需要过于深层的共情。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应用共情技术时,要降低共情程度,能够感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的状态即可。侦查人员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陷于嫌疑人的情绪中无法自拔,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绝对的理性,价值中立,调节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掌握主动权,把握讯问方向,引导讯问过程。
(四)适度表达同情
在侦查讯问中应用共情技术时,必须控制同情与安慰的程度,不可过度,否则会弱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后果,导致其失去罪责感,对犯罪行为失去悔过的心态。准确把握表示同情与“欺骗”之间的界限,切忌过度同情影响犯罪嫌疑人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的认识。在表达同情的同时,侦查人员要分清主客观,分析权衡,不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客观犯罪行为或者后果,只能在主观上安慰、缓解其痛苦,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和理性,不可过度同情而弱化客观犯罪事实。
五、结语
共情技术作为心理咨询中的一种方法,在侦查讯问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在经过转化和加工之后应用于侦查讯问,不仅可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提高讯问效率,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可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减少翻供现象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应用共情技术时要注意减轻程度,避免形成心理卷入,时刻保持中立,掌握讯问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