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2-25庞子琦
●庞子琦
(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510000)
民商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该法具有包含范围广、涉及问题复杂等多种因素。随着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加上社会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使得民商法在实际的应用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用情况。[1-2]连带责任的内涵是一种补偿救济,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责任,是增强债权人权益的具体体现。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条款是解决当前众多民事商业纠纷的基础,因此连带责任条款需要根据社会形势不断进行有效调整。[3]但实际情况中,仅有少数民商法条款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导致部分民生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阻碍,不仅会出现债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还会增加法务人员的执行难度,不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因此,要想更好地落实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实现社会稳定发展,需要高度重视连带责任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策略。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内涵
连带责任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时代,主要受当时民主政治的影响,在当时社会法律氛围下,法律概念得到不断增强,使得各领域的法令不断出台,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在这一背景下被提出,并不断完善。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将其落实到法律中来。我国虽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具体表述,但是针对这一类型的情况,在法令条款中能够准确找到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文字表述。例如:在民事行为事件中,两个及两个以上自然人牵涉到的具体事件中,权利人受到一定利益损伤时,与之有关的负责人需要承担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那份法律义务,当其他权益人因这个案件受到利益侵害时,当事人还需要承担隐性条款,负担更多的责任。连带责任是需要自然人共同明确,对于履行义务时的积极或消极影响都由其承担。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民商法的规则出现变化后导致连带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4-5]民商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统一过程。其单独运行民商法的程序,则难以实现民商法的内涵价值,仅流于表面。因此在落实民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实体法所包含的价值。当实体法的规则与程序法出现冲突时,需要程序法为实体法作出一定让步。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中的规定,将实体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则加以改变,以适应程序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规则的需要,与上述内容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会导致民商法连带责任条款难以落实。
(二)关于责任人的确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在繁荣的经济市场环境中,自然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复杂。每一个当事人主体都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并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是对当事人主体责任的规范。在实际环境中,连带责任有大有小,需要法务人员在审理互动中加以认定。由于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复杂,民事经济纠纷中共同侵权人越来越普遍,导致部分纠纷无法对共同侵权人进行判决,使侵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难以进行有效判决。而当前的法令条款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未经法院审理,不追究被起诉的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此条款从务实的法律角度能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对全体侵权行为人起诉也能够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侵权责任划定及赔偿义务的全部范围进行划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虽然可以不追究起诉的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是能够对被告构成的侵权情况进行界定的,可以对侵权人之间发生的一定求偿权进行审查判定。
(三)不能将原告的选择权置于执行阶段之后
在目前的实际审理侵权案件时,为了方便审理,一般会要求原告将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同时起诉。但起诉权归原告所有,法院不能替原告决定。首先是实体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民事实体权利,另一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形成的诉讼权利。其次是原告选择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是原告依据自己实体及程序的依法权利。当前实际处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将原本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选择权放置到行政程序执行阶段去解决,这一处理方式欠妥。
(四)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2017年起,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会另行规定执行。[6]因此,法院只会受理时效诉讼期间内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有权不予受理。而《担保法》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却并不明确,对连带责任的界定也没有细致的阐述,容易造成实际审判过程中,难以执行,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也容易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鉴于民事活动和企业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经济纠纷,当中的经济纠纷十分复杂。在实践活动中,不同的案件会存在新的特点和问题,因此需要收集完整的证据和证人,才能客观地作出判断。虽然民商法对连带责任有较为全面的阐述,但是在实际社会环境下,仍会有许多问题难以顾全,对各类责任难以进行认定,容易出现执行不到位,原告权益受损等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这一部分内容,根据社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完善策略。[7-8]如:根据不同的连带责任去执行不同的措施,根据连带责任的目的性进行有效区别。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棘手的问题,不仅需要当事人收集和提供更多的证据,并根据法律法规来界定责任,对参与到案件中的每一位自然人都需要进行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照本宣科地划定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精神,同时也难以维护当事人及被告的合法权益。[9-10]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结合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纳入到诉讼之中是落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有效衔接,要从落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这个落脚点出发,针对连带债务中单独一人能够清偿原告所有连带债务时,应当允许原告自主选择连带债务中的单独一人进行清偿。若债务人之一的个别请求权与全体连带责任的共同请求同时存在时,法院应当认可这一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四)创新完善诉讼时效和诉讼程序
基于民商法的务实属性来看,设计者们需要对诉讼时效根据当前的实践活动中反馈出来的问题,对必要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11]
当前民商法在处理法律纠纷中,一旦出现棘手的案件,容易出现程序实施不合理,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处理的情况。此类问题形成的主要因素来源于不同法律间,未进行有效协调,导致民商法对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也并未明确,最终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
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也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这就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空间。首先,要注重诉讼效益原则与综合平衡诉讼工作原则作为基本价值准则;其次,要创新完善诉讼程序,充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最后,还需要对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性规定进行深入讨论。
四、结语
本文从针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四个方面提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改进思路,希望民商法在处理各类复杂民生问题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从实践工作中可以看出,对连带责任的认定是处理整个案件的重要内容,并为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部分特殊情况仍有待商榷,进一步探讨连带责任的划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创新完善诉讼时效和诉讼程序,是充分体现民商法务实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