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值班律师制度
2020-02-25温云云
温云云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江苏 苏州215000)
值班律师制度于20世纪在英国率先建立,2006年河南省首次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随着国内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得以健全且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但与辩护律师相比,该项制度还存在服务时间较短、任务压力大等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因此,本文选此为研究主题,对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和建议等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随着服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2006年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我国实行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解,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学者们持有的相同观点和见解在于,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单一性相对比,该项制度能够为更多适用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免费服务,而且克服了过去适用率偏低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定位
基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界定,该项制度细化了法律援助制度,减少由于过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断增加的案件审理压力间的矛盾,使得执行过程更为顺畅,同时将权利保障作为价值基点,以上均是该项制度的价值所在。试点工作执行期间随着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产生了争议,本文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将值班律师进行准确定位,由于其职责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可以定位于法律帮助人;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制度内容对比,国内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适用对象范围较广,没有委托辩护者的可由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同时权利和职责也有所不同,即值班律师需要整合多方面资源以解决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要求也存在特殊性和差异性,为了努力构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该项制度未来发展还需要与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目标和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就法律层面的规定而言,《刑事诉讼法》《值班工作意见》等法律条款对制定内容规定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程序时间不够明确。我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2号)中对介入事件作出规定,即根据需要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发出通知,接受通知后应立即提供援助服务。但对于提供援助服务的具体时间,介入时间的不明确影响到援助服务的效果。二是权利内容不明确。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的权利说明,多数内容明确性高且在实践应用中得到认可,但关于阅卷权还不够清晰。由于我国法律条款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常根据案件情况扩展权利,即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应基于权利和职责角度分析,即为法律规定的援助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层面专业化的解答和帮助,但在具体实践帮助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值班律师权利有待提高。由于值班律师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部分看守所限制其与服务需要者的会见条件或者对交流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导致服务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站台效应。结合我国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内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时应发挥值班律师的功能,即按照律师提供思路和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值班律师仅到场见证签署或者简单为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法律专业知识解答和回答,并未真正履行自身的职责和权利。
(三)值班律师制度衔接不够顺畅
以北京市值班律师制度执行具体效果来看,接受法律帮助的被告人仅占据速裁程序被告人总数的7.8%,该数据反映了值班律师制度应用效果还不够理想,结合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制度衔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表现于以下两方面:一是与委托和指定辩护制度衔接不畅。如由于不同律师职责存在差异性,值班律师了解案件后如何与委托和指定律师对接,一些案情争议点的解决应采取何种具体方法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解决答案,进而反映了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二是值班律师是否可以转任为辩护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内容,并未结合该问题作出明确回复和答复,在我国多数地区的具体实际案件处理中对该衔接问题持有的观点不够明细,虽然北京、广州等地已初步探索和实行转任程序,但由于值班律师和委托、指定律师在职责和功能定位不同,如何衔接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值班律师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存在以上几方面不足之外,还存在配套措施并不够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经费投入力度小。由于国家对经费补贴和投入并未作出统一要求,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落后的乡镇等补贴较少,无法对值班律师工作发挥鼓励作用;二是值班律师数量和质量仍有待提升。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值班律师数量迅猛增加,现阶段已突破30万人,但据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平均每日仅有1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每日平均服务人数为10人。该数据说明值班律师数量增加速度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与此同时,服务质量上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效果。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内容和案件审理过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明确介入时间,从刑事诉讼早期、案件侦破的重要时间段等关键点入手,由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应赋予阅卷权,需要从该项权利、具体案件审理的需要、服务对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结合国内值班律师制度在北京、广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权利自身而言,由于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赋予其权利,才能够保证行使辩护权;多数案件自身较为简单,要想真正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必须通过阅卷过程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情况;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协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将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等。综合以上思路,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功能发挥的形式化,使其权利和职责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相关工作模式。结合现阶段形式化的表现,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会见条件、交流过程。避免各地区看守所等自主规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会见方式,即以直接会见为主。明确会见形式,即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需求者会见过程的监督形式等;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流程,建议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对流程加以说明,明确要求各看守所、检察院等根据会见环节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等,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能够得以发挥。
(三)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化规定
根据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程序不够细化出现的制度衔接问题,还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畅通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以解决委托和指定律师与值班律师衔接的不畅问题。建议借鉴北京地区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经验,即依托于现代化互联网和信息平台,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和信息衔接的新模式;广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纸质化附随机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师与委托、指定律师更好地对接案件情况、相关资源等;二是探索转任问题的解决机制。笔者建议借鉴北京、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转任机制,实行转任制度。原因在于,从现实和实践需求来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务对象与值班律师接触时间长,多数情况下希望值班律师能够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从产生影响角度来看,初步执行转任机制后并不会对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审理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对此提出肯定意见。
(四)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效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经费补贴。国家应根据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的现状等要素,制定出层次化的经费补贴机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等要加大补贴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保证人才质量的同时增加人员数量。加大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力度,必须从严把控人才引进门槛入手,制定值班律师人才引进方案,如从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进人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最终通过考核才能够进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与此同时,各地区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体系,安排专业理论、技能知识和实践操作等课程,以不断提高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在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表现于几方面,即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值班律师功能形式化、制度衔接不畅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关键在于结合法理,从法律体系规定内容的明确化入手,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细化规定的程序化,同时配套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