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2-25卢妮
卢 妮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近年来,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管理混乱、关联交易超比例等违规问题仍然存在。不当的关联交易至少表现为三个层次的危害:一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将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输送不当利益;二是商业银行内部人严重损害商业银行价值,导致银行流动性出现风险;三是关联损害和交叉感染,侵蚀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潜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了有效防控商业银行不当关联交易风险,需要采取严格界定关联方、规范流程管理、强化内外部审计、完善信息披露、加快“机防”建设等方式进行应对,增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一、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方的概念
基于关联交易和实际控制权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股东、内部人都是商业银行关联方,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范围应取《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概念的并集。对于某些关联方特征不明显的新型关联方,如通过“实际控制”形成的关联关系,表现为公司依附商业银行设立,以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虽对其无股权的控制关系,但有一些特征表明对其形成实质的控制关系:借用银行办公地点,董事会成员高度重合等。又如通过“抽屉协议”形成的关联关系,表现为协议约定取得股份收益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其进行确认。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
商业银行所有授信类业务或者具备授信类特征的业务,都属于关联交易的管理框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保理等。关联交易的授信类业务或者具备授信类特征的业务的最终资金使用人或者最终受益方是否为关联方,是判定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
(三)关联交易类型和审批流程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占比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中,商业银行按照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审批的结果同时呈报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相较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更为严格。重大关联交易需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决策层进行审批。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方穿透识别不到位
关联方识别不全是导致关联交易不合规的关键点。部分商业银行确定的关联方覆盖面较窄,未覆盖银行可控制或影响的主体,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行全部关联贷款风险,关联集团客户与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信贷资金回流归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目前针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要求商业银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立动态的关联方名单。但在实际履行中,关联方的认定并未做到全面覆盖。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对于关联方范围的理解存在误区,将自身排除于关联方之外,因此在实施交易行为中没有进行有效的报告和审核。商业银行关联方识别中,还存在着一些虽然不是股东,但却能够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的交易方,这些交易方在形成关联交易时,一般也会规避重大影响这一事实,通过普通交易方的身份来获取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等。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核、报告、监督制度是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的核心要点。实际操作中,上述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关联交易审核及报告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未有效运作,且议事机制议事规程不健全,未能履行关联交易审控职能。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未及时向监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二是内审和独立董事未发挥有效作用,表现在内审部门未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部分商业银行将独立董事定位为提供咨询者,而不是监督制衡者。独立董事大多是会前才收到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时间不充裕,不利于其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进行科学判断。部分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未就关联交易和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三是关联交易审查不尽职,如商业银行向内部关系人发放贷款时,审查过程中未将其纳入关联交易的管理范围。
(三)违规办理关联交易业务
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如向本行信贷业务人员发放本行信用贷款。二是关联交易价格欠公允,不符合一般的商业原则。如向关联方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远低于同期同类型贷款;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转让资产,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或服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商业银行的价值。
(四)信息披露不完善
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可以形成社会监督,同时也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更好地维护商业银行管理秩序。但在实际的关联交易管理中,还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如对一些非贷款类的关联交易信息没有进行全面披露,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进行完整披露,影响到关联交易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关联交易系统化控制尚处于较低水平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报送、关联交易信息统计、备案等工作都通过手工完成,难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一是关联交易的审批尚未嵌入到业务操作系统中,有关风险控制只能依靠业务部门的主动识别。二是关联交易数据完全依赖业务部门按照规定主动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难以保证,数据分析工作也难以开展。三是缺乏对关联交易风险的实时系统监控,目前收集到的多为事后数据,缺乏事前、事中的流程监控,容易出现风险敞口。
三、防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对策
(一)严格界定关联方,穿透识别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要强化关联交易的合规意识,全面和深入解读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重新补充和完善。除了商业银行直接的股东、监事、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要对与其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关联方纳入。实施关联方动态管理,借助客户经理调查、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年报报告信息筛查及其他渠道信息,按年度开展关联方信息核查工作。同时,按照穿透识别的原则,将所有授信类业务或具备授信类特征的业务,纳入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二)规范流程管理,严禁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监督等相关制度。一是运用分类管理原则,通过对业务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控制,将流程管理措施融入条线工作的每个细节中。二是强化业务管理办法,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落实,严禁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三是落实内部控制机制,贯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目标。一项关联交易首先应当符合一般交易的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在此基础上,关联交易委员会和董事会要充分发挥审控职能,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禁止交易行为或者违反监管政策;关注交易价格公允性,交易条件是否优于本行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关注授信余额是否超过集中度标准。必要时,应征询外部审计、会计和律师中介机构或当地税务部门意见。
(三)强化内外部审计,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应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起全方位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审计部门会同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共同进行,在内部审计中需要执行和贯彻回避机制,即与商业银行相关联的参与方和其他关联者不能参与审计,确保审计的可靠性。外部审计方面,年报审计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时,商业银行应要求会计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出具单独的审计意见。
(四)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商业银行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相关法规,主动、及时、充分披露自身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监管机构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合规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的监测分析,严肃处罚违规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市场纪律。
(五)加快关联交易信息系统“机防”建设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股权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将关联方识别、关联授信额度提示、关联交易定价约束、关联交易审批回避、关联交易限额预警和否决等功能嵌入信贷、资金等相关条线业务审批系统,严格系统关联权限管理,实现关联交易的线上管理与智能控制。
四、结语
商业银行是国家重要金融服务性机构,违规关联交易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强化关联交易管控、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打击利益输送等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对净化商业银行交易环境、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储户和中小股东利益意义重大。商业银行要强化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能力,消除不良影响因素,增强自身发展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