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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的优化

2020-02-25尹文希

法制与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仲裁员内部监督商事

尹文希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28)

商事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以其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约定,成为公认的化解经贸投资争议的有效方式,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人们开始对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加以重视的同时,其运用范围必然会越来越广泛,由此也带来了仲裁的公正性问题。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例如仲裁员素质以及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了保证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国以《仲裁法》为中心建立了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司法监督等有效监督体系。在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商事纠纷越来越多的背景下,为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应当将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的优化作为一个关键点,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的商事仲裁发展现状

(一)市场经济发展及经济活动的增多,增加了商事仲裁的需求

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量逐渐增多,对于市场管理的制度规范也越来越详细和严格,再加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转型,这些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积极的影响是我国的整个市场机制显然变得越来越健全,消极的影响是商事纠纷会逐渐增多。一般而言,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但是与仲裁程序相比,其经济与时间成本较高,而且有些纠纷尚未达到需要司法机构介入的程度,此时市场对于商事仲裁的需求就明显增加,因为其更加灵活、高效,可以更加快速地协调、平息纠纷,更符合各方的利益需求。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如涉及经济、金融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大多通过仲裁方式得以解决。

(二)法治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对商事仲裁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和方针,法治化的进程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关于市场运行、监管的法治建设。目前,判断营商环境通常从便利化、全球化、法治化三个方面出发。可以认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从本质上讲,是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目标,由此为营商环境注入了法治要素。在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仲裁国际化,完善我国商事交易环境方面,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灵活性优势,但是仍然要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仲裁权,为保障其公平公正,应当在仲裁监督体系下进行。

(三)仲裁制度的改革,需要更完善的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

随着经贸领域纠纷的不断增加,商事仲裁存在的内部矛盾与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我国仲裁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而要想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就不得不通过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和应对。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不同,彼此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未设置上诉等救济途径,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因此,仲裁程序进行过程的监督以及仲裁员的整体素质便影响着裁决的质量。在加强商事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方面,应加快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实现对内部的有力监督,确保商事仲裁的公平、公正。

二、当前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仲裁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的监督。商事仲裁是当前除民事诉讼外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较诉讼而言具有许多自身的优点。[2]商事仲裁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提高了商事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效率,对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出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客观认识到,在当前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因此阻碍了商事仲裁效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商事仲裁机构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如上所述,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员的素质能力,如仲裁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况。当前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人员队伍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仲裁员守则,还存在着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如在廉洁自律方面,部分人员存在有损仲裁公信力的行为;业务素质水平有差距,部分人员对金融、经济、市场和仲裁调解方面的政策、法律与制度不是非常熟悉等。这都给商事仲裁机构的内部运行和监督造成了很大的难题。

(二)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主体不明确

商事仲裁机构的运行,除了各个业务部门之外,还需要一个专门执行内部监督工作任务的组织,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存在着内部监督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即缺少专门的内部监督组织。所谓的内部监督,即要求商事仲裁机构自身能够对业务的开展进行合法、合规地监管、督导。仲裁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求公平和公正,要保证这种监督的实现具有高度的公正性,不受其他相关因素如个人或权利的影响,就需要具有一个专业化、明确独立的监督主体。

(三)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商事仲裁需要保证高度的规范性、严格性以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如果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仲裁员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对其他人员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尚需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规定依据,导致产生问题时缺乏有效责任追究。

三、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的优化策略

当前,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体系尚存在若干的问题与不足,对此应当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策略进行优化与完善。

(一)提高商事仲裁机构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良好的商事仲裁机构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的关键和基础。实践中,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商事仲裁机构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使之更适应内部监督需求。第一,通过教育培训加强开展工作人员道德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感,使其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用更高的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从为市场服务的角度出发,合规、合矩、合法地落实工作;第二,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建设,既要使其熟知各项政策、法律与规章制度,如《经济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民事诉讼法》等,同时还要熟练掌握各类商事纠纷的正确处理原则,运用灵活、多样的处理方法,高效公平解决纠纷;第三,建立统一的仲裁员守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统一守则标准进行评判。

(二)建立商事仲裁机构独立监督部门

目前,我国商事仲裁监督机制中司法监督为事后监督,适度的司法监督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充分条件。[3]但是司法监督通常是对仲裁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审查,而内部监督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至裁决作出前。[4]为了更好地进行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我们必须要明确商事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主体,而且是要建立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监督部门,如果监督主体不明确,或是独立性不强,就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到监督的客观性、严格性。为此,商事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部门,要将监督部门与其他的权责部门完全划分开来,不能存在任何的权责或利益关联,并且还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流程、监督机制、监督方法,对所有的商事仲裁活动进行严格审查。

(三)完善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实现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尤为必要的,此举能够大大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第一,要做到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事前、事中、事后注意力的均衡分配,因为事前、事中监督,是事后责任追究的前提和依据;第二,责任追究的最终实现,需要诉诸法律,如由于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的,采取民事追究,通过损害赔偿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根据仲裁员守则明确仲裁员违反职业操守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商事纠纷越来越多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要重视并切实做好商事仲裁监督工作,将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司法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因为这三种监督形式的价值取向和层次各有区别,对仲裁机制功效的充分发挥产生不同的制约作用,要尽快加强完善仲裁监督机制。尤其是要通过对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的优化,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仲裁质量,增强和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最大限度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范与社会价值、道德观念,更好地发挥出商事仲裁机构的效用,这样才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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