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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及启示

2020-02-25

关键词:培育德国农民

曾 哲

(辽宁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德国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其中约16.7万平方公里为农业用地,农业高度发达,农业机械化程度世界领先,农产品产量在欧盟居于首位。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作为生产者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德国高效率的农业产出与占该国总人口2%的职业农民的卓越贡献密不可分。在德国,95%的农民接受过规范性的职业教育[1],每个新型职业农民大约可养活140人,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贡献净值2万欧元[2]。德国以“双元制”为核心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将理论知识习得与技能实践培育有机结合,为德国农业输送了大量理论与技能兼具的职业农民,保障了本国高素质农业劳动力的持续、有效输出,为德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构成重要支撑。世界各国将德国“双元制”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样板,欧盟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欧洲各国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近年来,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速,新型农民培育体系初步形成,培育试点基本全面铺开。但总体而言,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素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提高培育效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借鉴德国发展经验,优化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不但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加速农业现代化,且有利于“三农”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职业农民的内涵

作为欧洲人口密度最高的发达国家,德国农业始终致力于为民众提供高质量且健康的食品保障,在追求以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经济产出的同时,关注农业的生态保护。在这样的目标下,德国农业对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农民成为德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所谓职业农民,是指经过正规系统的农业培训,以农业为职业、并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既有良好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农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又具备一定的管理、经营能力。可见,职业农民在传统意义上“农民”的社会属性基础之上,附加了更多的职业属性和要求。职业农民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农民更突出其职业属性。在职业选择上,新型职业农民没有传统意义上辈辈相传的“延续性”,职业选择更加灵活、自由。同其他行业劳动者一样,新型职业农民享有职业保障与权利。

(二)职业农民群体构成更加多样。新型职业农民可以是经过正规系统化农业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执业资格认证的青年,也可以是传统农业工作者、退伍军人或已具备相关资质的其他非农业工作者通过系统的农业职业培训、考核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转变而成。

(三)职业农民劳动经营的范围更广。随着农业各部门合作的加深和部门内部分工逐渐细化,新型职业农民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从传统的生产环节向采购、销售、管理、经营等环节扩展。工作内容的细化也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更高、更专业、更全面的职业要求。

(四)职业农民劳动经营的目标更高。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生产经营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生计,而是作为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利用一切资源追求收益最大化,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

(五)职业农民的职业素养更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相较于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具备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劳动技能及管理和经营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责任感、团队意识、创新和交际能力。

(六)职业农民在追求提高农业产量的同时,关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平衡,保护自然与环境。

二、德国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

(一)多层面的法律保障

德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出台多部法律推动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从国家、部门和行业层面对农业领域劳动者的专业化培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家层面,联邦政府1969年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该项法律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最基础的法律依据。该项法律确立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双元制”的教育方式日后发展成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成为世界职业教育的典范。此后,德国政府又陆续颁布包括《企业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教育保障法》在内的十余部法律,将职业教育作为国家的教育制度确定下来,德国的农业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规定就业者在上岗前必须经过至少三年的职业教育,上岗后还要作为学徒接受三年培训。只有培训结束,经过相应考核并获得“绿色证书”方具备独立经营农场资格。

部门层面,2005年3月23日颁布并于2017年3月29日修改的德国《职业教育法》将国家农业部、经济部、教育部、劳资双方、行会等部门协调起来,在联邦政府授权基础上,各执行机构颁布农业职业教育的框架性法规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范进一步细化,如《专业资格要求条例》《农业师傅考试条例》《职业教育条例》等[3]。参与农业职业培育的农业企业资质须由相关部门核定批准,联邦农业部、经济部、教育部共同对企业规模、师资配备、管理标准等做出具体要求,其中的《职业教育条例》规范了各州职业资格考试的标准,保证了各层次职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等值互认,对农业职业教育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业层面,农业行会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合同》。参加职业农民培育的学员在进入农业企业学习之前须与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企业所提供的培育课程目标、内容、形式、结束合同的条件等,均由各地区农业行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此外,在政府授权下,农业行会还负责颁布相关条例,如《毕业考试条例》等,进一步规范、细化考试流程和标准。

综上,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核心,通过各项法规、条例和细则保障了其顺利实施。不仅对联邦政府层面在职业教育上应尽的义务进行规定,而且要求各政府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在多个层面、多个领域规范德国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旨在使劳动者获得基本的劳动知识的同时获得劳动技能,力图保障农民职业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二)以“双元制”为核心的农业职业教育模式

1.“双元制”农业职业教育基本内容

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德国职业教育分为中等职业教育预备、中等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及职业转行教育[4]。农业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也是农业职业教育的核心。所谓“双元制”,是将在校学习和企业实践相结合的现代教育模式。“双元”主要体现在:培育地点双元,即学校和企业;学员身份双元,即学生和学徒。德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三个层次,即农业预备职业教育、农业中等职业教育和农业进修职业教育。每个层次的培养目标、内容和培育机构各不相同。农业预备职业教育由普通中学和实验中学承担,着重培育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由双元制职业中学和企业联合承担,着重培育学生以理论为基础的职业基本技能,涵盖的培训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农业机械使用、作物疾病预防等;农业进修职业教育由各大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承担,着重培育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培训内容包括企业运营、企业管理等专业性技能。以“双元制”为核心的农业中等职业教育是德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主干,通常为期3年,第一年是职业基础学习阶段,第二、三年为职业专业学习阶段。根据《职业教育法》,受培训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缩短培训年限。通常来说,根据受培训者资质的差异,培训年限可最多缩减至两年。“双元制”教育体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注重学生理论知识习得的同时,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此外,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的纵深空间较大,从基本的田间劳作技能培养到专业型较强的管理、金融知识教授,为不同群体提供了与其需求相适应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为德国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各层次农业人才输出提供了有力保障。

2.“双元制”农业职业教育办学特色

农业领域“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核心是以农业企业为主导,强化实践技能,职业学校的理论课程直接服务于农业企业的实践,学生结束职业教育后可立即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大大缩短了适应时间。“双元制”农业职业教育模式的办学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学生每周接受3-4天的农场实践及每周1-2天的理论学习[5]。实践培训中,学员以参与劳动的形式展开学习,可以直接接触到企业正在使用的技术和生产设备。农业企业需具备相关培育资质,并配有培训基地和培训教师,学员需与农业企业签署相应劳动合同。为适应农业分支产业交叉性越来越强的趋势,德国将各类农业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开创跨企业职业培训模式,在节约资源成本的同时,丰富了“双元制”的培育模式。

(2)企业参与度高

在以“双元制”为核心的教育体系中,企业的参与度是该体系成功施行的关键因素。德国多数大型农场均配有培训基地和有资质的教师。而一些中、小型农业企业因实力有限,无法独自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职业培训。这些企业往往通过跨企业间的联合完成职业培训任务。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在提高企业参与度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法律层面,当农业企业尚未树立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时,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义务。在经济层面,政府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3)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严格

在教师职业资格认证方面,为保障教学质量,德国联邦州文教部设置了严格的认证标准。农业中职学校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及至少一年的工作经历。之后要参加教师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后备教师资格。具备后备资格的教师要继续在岗位上实习两年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向各州文教部门申请职业教师资格。经各州文教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成为农业中职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教学教师须完成通常为期3年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并通过考试,随后参加进修,通过资格考试并获取“农业师傅”证书,且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验,经严格培训后才具备上岗资格。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学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4)农业行会发挥管理者职能

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教育机构与管理机构相互独立。农业行会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职业教育合同》文本;在政府授权下颁布《毕业考试条例》,对考试程序、标准等做出规范;组织、管理“专业农民”“农业师傅证书”考试;对农业职业教育进行监督;代表政府对参与职业培育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把控;提供咨询服务等。

(三)完善的职业定级体系

德国通过设置分类定级来对农业劳动者进行考核,让有着不同从业资格证书的农民从事相应的农业活动。依据农业人才需求情况,德国将涉及农业职业教育的职业细分为14个类别,分别为种植业农民、牲畜养殖户、渔民、园艺师、猎户、林业农民、酿酒师、养马专业户、葡萄种植户、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奶制品加工专员、农业技术员、奶制品技术员和家政人员[6]。

在学员职业资格认证上,实行5个等级的农业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学员只有在培训中获取与其能力资质相适应的等级证书,方可具备管理农场和培育他人的权利,即便是农场子女也必须参与相应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继续经营农场的权利。认证制度中的5个等级根据执业技术水平由低到高分别是:学徒工证书、专业工作证书、农业师傅证书、农业技术员证书和工程师证书[1]。德国职业教师认证制度在全国统一施行,资格证书不仅在德国各州有效,甚至在欧盟范围内均获得认可。“农业师傅”资格等同于高等教育中的学士学位,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等值互换是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极大认可,同时也为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升值搭建了桥梁。

(四)多渠道的经费保障

双元制模式下的农业职业教育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业培训支出构成。其中,企业承担约3/4,其余1/4部分由政府承担。企业主要承担培训设备购置、培训人员工资、受培训人的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政府主要承担农业职业教育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费、校园维护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此外,政府予以培训期间不与父母同住或居住地距离学校和农业企业较远学员一定的生活补贴。为调动在职业教育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的积极性,德国政府在政策上给企业以一定的照顾。如德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职业教育费用,包括支付给教师的工资、津贴、保险等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经折算计入产品价格,在产品售出后德国税收减免优惠。通过有效的财政分级制度,每年德国各级政府在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上都下拨大量经费,为农业职业教育提供了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城镇化持续加深,大量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劳动力不仅数量锐减,且专业素质偏低,导致农业生产、管理、经营方式落后,劳动生产率低、抵御风险能力弱、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而劳动者在农业生产要素中是最为关键的要素,直接影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显示了我国在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对高素质、专业化农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以及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决心。为解决这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经验,大力培育适合我国新时代背景的新型职业农民,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难题。

(一)强化必要的法制保障

建立完善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近二十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农民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仍有一定的欠缺。1996年,我国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经费等做出了规定,并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有关“农业职业教育”方面的规定,也仅在《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条文中略有提及,涉及农村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7]。此外,我国关于农村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通常都是以原则性条文出现,而对于规范办学模式、明确办学规模及确保资金保障等具体操作环节可实施性不强,导致农业教育逐渐边缘化。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从法律上赋予“新型职业农民”更多职业属性,保证农民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合法义务和权利。

各省可以在《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根据各自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市场需求,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研制职业教育培训条例,对各类职业教育的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培训大纲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以法规的形式规范职业教育培训;每隔一定年限对各类职业培训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保证职业教育培训适应社会需求,提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对社会的适应性。

(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

德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关键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国自2012年来,各地相继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发展路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我国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实践”环节的缺失。这就导致职业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等与现实脱节,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对培训内容时效性、理论性、应用性、创新性的要求,导致农民无法从职业培训中获得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此外,社会资源参与机制也不够灵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缺乏有效的政策协调和管理机制,培训机构与企业未能实现有效连接,导致社会资源分散,政府财政压力过大。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妨参照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模式,在充分发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在理论教育方面优势的同时,鼓励农业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对接,从而实现培育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赋予企业参与培育的义务,同时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引导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到农业职业培育体系中来。同时,建立各农业企业之间合作培训的机制,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农业行会的职能。农业行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相较于分散的个体农户,农业行会在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研究与推广、市场开拓与维护、标准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均有着明显优势[8]。然而,我国农业行会发展极为缓慢,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行会发展几乎停滞不前。无论从范围、规模还是功能角度,我国农业行会整体发展水平仍很落后。因此,我国当前应大力发展农业行会,让其在新型农民职业体制中发挥教育咨询、企业监督、职业教育资格确定、《职业教育合同》保存并登记、组建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构成的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实施教育考试的职能。

(三)逐步统一农业职业资格认证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按照生产经营、专业技能、专业服务三大类型进行分类,新型职业农民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类和层级均较为单一。在农民职业资格等级认定过程中,往往出现各地认定标准不一,导致被认定的农业职业等级跨区域无效。进一步细化现有农民职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并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实现全国统一的农业职业资格认定尚需时日。当下,可先尝试以各省为单位统一培育和考核的标准、内容等,之后逐步推广至全国范围。农业职业资格认定的统一不仅可以使企业更有效地获得相关资质农民,也可以加大农业劳动力流动的灵活性,同时加大了农业职业证书的“含金量”。

(四)构建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体系

在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中,国家和企业对职业教育经费上的投入应责任明确,公共经费和私人经费相互补充。“双元制”模式下,企业承担约3/4的费用。而我国由于企业参与不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政府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来完成,而我国各地区发展较为不平衡,一些地区政府财政收入较低,导致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入较少,从而限制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阻碍农业发展。因此,要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职业培育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构建多元的经费投入体系。通过各项政策和法规引导更多农业企业加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将政府与市场、学校与农业企业、理论与现实有效而紧密地联合起来,降低职业教育的成本,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另外,由于社会各界对农业人才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此来自社会组织及个体的资金捐赠不是很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成立农业人才培训资金专用通道,确保经费管理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再有,是要坚持政府指导,借助多种形式来进行资金筹备,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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