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合同法律风险预防探讨
2020-02-25◇刘坤◇
◇ 刘 坤 ◇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是我国科技战略中的核心发展目标。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和科学技术创新需求,利用产学研合作模式加快实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产学研即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系统,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高质量、高效率转化。
产学研合作通常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技术供给方。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这类研发机构可以为企业解决因缺乏自主创新能力而产生的技术难题,帮助企业实现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大幅度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我国开展产学研合作最常见的方式是技术转让和委托开发,即通常是企业和高校共同开发或者企业委托高校开发某项技术。
但产学研合作优势明显的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除研发失败风险外,法律纠纷也是重要风险之一。“一方面在提高学校科研发展水平,推动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科研合作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给高校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社会影响。”①徐拯,朱杰,张从昕,凌刚:《高校科研合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高校科技》2013年第21期。同时,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纠纷往往以合同法律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尤其是产学研合作的合同存在标的特殊、合作周期长、充满不确定性风险,容易成为产学研合作中各种矛盾的爆发点。预防产学研合作中的法律纠纷,首先有必要对其相关常见合同纠纷进行梳理才能加以预防。
一、法律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合同履约纠纷
在产学研合同中,通常会对技术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技术供给方负有技术成果交付义务进行约定,但是对于所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了合同签订的目的和需求,往往缺乏明确的技术验收标准,导致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进而引发了合同履约纠纷。此外,由于市场行情、企业经营变化导致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付款义务等情况,也容易引发合同履约纠纷。
1.常见企业违约情形
第一,企业在产学研合同进行中拒绝支付阶段研发费用而导致违约。高校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但企业却以高校的研究成果无法满足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下一阶段的研发费用。
第二,在完成技术开发,获得技术成果后,企业不支付开发费用。企业与高校约定,在高校开发成功后由企业向高校支付开发费用,但在高校完成了技术开发后,企业却以资金不足、技术已经落后等为由迟迟不肯支付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违约导致企业违约。
2.常见研发机构违约类型
第一,研发机构在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虽然进行了技术开发,但技术成果的性能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企业需要。
第二,合同中对相关技术成果约定了保密条款,但是研发机构未遵守保密约定,如在保密期限内将技术成果转让他人。
从上述合同双方常见违约情形来看,由于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加之市场行情和企业经营状况影响,产学研合作中违约情形较易发生,同时存在先履行付款义务对企业风险过大,后付款对高校风险过大等不可避免的矛盾。
(二)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涉及科研成果保护、创新成果权益归属、成果转化利益分享、成果后续研发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并直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能否顺利坚持到底。从法律实践来看,在研发过程中,技术信息由研发机构掌握,委托企业无法第一时间充分掌握研发结果,导致常出现企业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却不能独享技术成果、甚至无法享受技术成果的情形,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常见的几种情况如下:
第一,研发人员利用研发过程中的技术成果进行相似专利申请,导致权属争议。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研发人员是最先接触到技术成果的,企业对研发成果的掌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技术开发单位在交付技术成果之前,研发单位或研发人员个人对相关技术成果进行了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就会引发权属争议。
第二,部分当事人未经协商单独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技术开发合作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但一方当事人却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申请,引发权属争议。
第三,企业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申请专利,引发权属争议。在技术开发合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除了实际研发人员外,还有许多企业的工作人员会接触到研究开发的技术信息,很可能在专利技术申请前就被窃取。
在产学研合作中,如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及时挽救以防止研究成果付之东流,但更应提前防范,重视利用合同约定建立必要的防范与保障机制。
(三)研发失败的责任争议
选择产学研合作的初衷就是能够在优势互补的条件下实现技术成果的高质量、高效率转化。但并非进行技术开发就一定能够成功,研发失败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由谁承担都有可能产生争议引起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情形:
1.是否是因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失败;
2.研发机构是否不具备研发能力且并未向委托方做说明与提醒;
3.研发失败责任由谁承担以及承担比例。
因研发失败导致的法律争议,往往是因为企业与研发机构分属不同体制,彼此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所追求的目的存在差异,企业不了解研发的难度,研发机构未掌握企业的技术需求,加之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导致误解与争议发生。
二、相关法律问题的预防
对于上述提到的在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应如何进行防范,尽量避免相关法律问题产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究的问题。产学研各方加强沟通、形成互信,在双方不同的利益追求中找到平衡点,固然是预防纠纷的基础,但从法律技术上分清各方权利义务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更具技术性的合同体系
为避免在产学研合作中出现各类法律纠纷,同时更好地解决产学研合作中不幸发生的合同违约的问题,除了企业、高校以及科研单位之间加强沟通与联系,制定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促成合作外,还应当在技术委托合同中对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技术效果、成果转化的要求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避免含糊的表达,防止双方在出现纠纷时相互推诿。为此,需要在合同订立前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在技术开发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约定事项包括:
1. 详细约定合同义务如何履行,尤其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日期;需要交付哪些研究开发成果以及应当以何种形式进行交付;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具体应该包括什么内容以及应当以什么方式、什么时间提供;进行技术指导的具体方式;达到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的具体技术标准、标准号或协商确定的技术指标清单,及约定好争议鉴定机构等。
2. 详细约定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与如何利用,并就技术成果权利由谁申请、继续开发与利用、研发中与研发后的保密责任等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与事先约定。
3. 详细约定技术开发失败责任如何承担,尤其结合技术研发机构研发能力,事先详细约定技术研发失败原因鉴定,避免出现纠纷发生时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认定不清的情况。
(二)引入主要义务担保机制
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同时,让合作方为技术合同提供担保,尤其分别为各自主要义务提供担保,也是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担保机制虽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但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重视和认真履行技术合同,避免或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保障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当事人双方担保形式主要可以以定金、财产抵押和第三人保证三种担保形式。
在研发中,委托方向研发方支付定金,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研发方对委托方不愿支付下一阶段研发费用的担忧,同时亦可缓解委托方对研发失败后投资无法回收的担忧。
产学研合作的双方还可以在技术合同担保中约定,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这样如果在产学研合作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于抵押财产都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一旦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保障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还可以约束提供抵押的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在合作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抵押解除,抵押人也不会因此造成损失。同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的期间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不用担心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问题。即使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也只承担保管义务,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还可以由第三人作保证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产学研合作的当事人订立了保证合同或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条款,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因无法克服技术困难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向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权利而不能实现,就可以找保证人进行赔偿。
从实践来看,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因为涉及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相对繁琐,另外再加之思想意识等原因,基本上没有为产学研合作中自身义务提供过担保的先例,且接受对方担保的形式也相对单一。所以实际中往往仅有企业以定金形式担保付款义务。其实研发中心可以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担保。这些机构有着手续简便、程序灵活等优点,几乎可以涵盖合同担保的各个细节。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往往还可以附带提供知识产权注册与维权服务,具有较强的服务供给能力和能动性。就目前而言,将担保和保险引入产学研合作,为其保驾护航,更多所缺的并非法律制度,而是政策层面的宣传、引导和鼓励。
(三)引入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为防范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防止纠纷扩大,可以在产学研合作中引入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和纠纷。专项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草拟完备的产学研合作合同,利用合同条款对各方进行约束,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条款里事先约定,提前防范,预防合同纠纷发生;也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在产学研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造成的后果;跟进在整个项目的立项前查新、研发中合同履行和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成功后产业化推广和项目融资等全过程。
同时,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法律顾问咨询,专项法律顾问也可以及时提出法律建议,尽早对已经出现的风险加以控制防止扩大,实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聘请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因专项法律顾问不仅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且持续跟进研发项目,对项目各方面都更熟悉和了解,可以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做好胜诉的准备。例如南方科技大学某产学研项目就曾引入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引入专业法律机构助力产学研合作展开,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四)建设“定制化研发”的法律服务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
产学研合作中的各方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目的是“获取基础学科建设所需的经费,从而提升学科竞争力,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发明更多专利且专利被企业采纳并得以推广”①徐宏,李万春:《中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问题与对策》,《科学管理研究》2020年第3期。;而企业的目的是依靠科研机构与高校的力量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创新与技术资源,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在支持产学研的合作和推动发展的过程中,为产学研合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协调与规范产学研合作各方利益,奠定产学研合作基础,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在现有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进一步细化的法规、政策,规范产学研合作行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避免“不仅无法完全满足合作的需要,在某些环节甚至形成了制约”②高诗拓:《面向区域产学研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国高校科技》2016年第10期。。要根据产学研合作的特点和产学研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产学研发展路线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各地区产业特点的法规、政策。重视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和发现符合产学研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方向,为产学研合作的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服务体制。
同时,建立“定制化研发”或者“订单化研发”的法律服务平台。目的就是让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尽可能依据企业需求进行;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补贴支持法律服务平台发展,法律服务平台向相关主体提供产学研合作“订单”信息对接、产学研项目法律专项服务、产学研项目知识产权服务、产学研项目纠纷解决服务、引入担保机构匹配产学研项目等服务。借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更高水平、更专业化的针对性法律服务平台。这样既解决增量的研发项目水平,也逐步消化高校、科研院所存量的研发成果。在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畅通产学研合作的渠道的同时,也强化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与运行,尽量防范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促成产学研的蓬勃发展,促进国家创新能力提升。
产学研合作虽然各方利益所指向的对象是技术研发,但各方的关系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导致实践中产学研的合作矛盾往往也以合同纠纷的形式爆发。不论是产学研合作的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想要产学研合作顺利,真正实现互利多赢的局面,都应该审慎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担保机制的建立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可以更为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促进产学研合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