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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路径

2020-02-24姜晓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监禁刑罚矫正

姜晓贞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与矫治的刑罚执行活动,适用的对象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具体而言,罪犯犯下的罪行比较轻或者是在服刑时有良好表现,可以转移到社区环境里进行改造,运用社会的监督力量帮助罪犯进行自我改造、获得新生[1]。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社区矫正的出现,标志着刑罚将不再只是局限于监禁刑罚,而开始向非监禁刑罚演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已经实施十几年,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所占比例高居不下,却一直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项难题。由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殊生理、心理以及其他因素,决定了对这部分犯罪群体进行矫治、帮助和教育的必要性。未成年犯的社会判别能力普遍不强,心智也不成熟,比较容易受到他人影响而变动,对他们采用“非刑罚化、轻刑化”的刑罚政策与“非监禁化、社会化”的办法进行惩戒,以便让他们从心理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认同改造、接受改造,真正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和价值观念。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对未成年犯最理想的惩罚方式。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正确地矫正和引导,使他们真正地融入社会,降低他们的犯罪概率。这既是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前提,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挽救、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

(一)降低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的概率

在由监狱管理罪犯的时代,所有的罪犯都会离开人群与社会完全隔离,当他们行刑完毕走出监狱后,对社会基本丧失适应能力,所以很有可能再次选择犯罪。未成年犯一般都是年纪不大的青少年,他们对于社会事务的辨别能力较差,心智不太成熟,面对诱惑,通常没有太强的抵抗能力。假如我们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放在同一个地方进行监管,他们很容易受到成年犯的诱惑,造成所谓的“交叉感染”,未成年犯很容易在成年犯人的教唆或诱惑下再次犯罪。我国现有的刑罚措施中,虽然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但是,对未成年犯并未采取特殊的、有明显区别的对待方式或方法。未成年犯极容易受到外界的蛊惑,重新犯罪。所以,把一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的惩罚和矫正放在社区进行,寻找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治项目,在避免他们受到交叉感染的同时,更能让他们感受到周围人的关爱,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感化,让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二)避免犯罪“标签化”引起的负面心理

未成年犯大多是由于家庭教育的扭曲与所处的不良成长环境而导致犯罪的,他们的内心敏感而脆弱,极度渴望别人的关注和爱护,尤其希望从父母那里得到肯定。如果仅仅采取监狱刑罚或者缓刑、假释,没有及时的管教与帮助,就会让他们觉得自己被社会抛弃了,一旦得不到家长的关爱和社会的认同,进而可能对未成年犯造成强烈的心理打击。未成年犯大都处在上学的年龄,失去自由,也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等他们行刑期满走出监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很有可能让他们再次误入歧途。除此之外,对未成年犯而言,他们在心智不成熟时犯下的过错,如果此时仅仅被关进监狱改造,而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矫治,那么“罪犯”的标签将会在他们心里留下长期阴影,极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这个标签将会一直伴随他们成长,使得他们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双重打击进而自暴自弃,从而陷入循环犯罪而难以自拔。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能让未成年犯更好地与家人和社会相处,接受特殊的学校教育,学习到社会技能,消除歧视,减轻心理压力,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三)有利于合理配置未成年犯行刑资源

传统监狱的建设投入成本昂贵,而监狱是刑法用于惩罚犯罪的重要场所。一个国家要建立一所监狱来控制和矫正教育罪犯,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监狱的建立需要土地,国家还要指派专门的人手来对罪犯进行教育引导和监管。另外,将犯罪分子执行监禁刑罚,由此带来的犯罪分子对社会的讨厌感、在监狱内部受到的交叉感染、罪犯亲人们遭遇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等,这些无形的成本更难完全计算。所以我们运用社会力量,像父母的亲情感化、朋友的理解和支持之类,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教育,不仅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而且可以降低成本,更对行刑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地配置。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我国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发展至今已经十几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虽然没有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但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尽量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比如: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的行为,是让未成年犯弃恶从善、重返社会的首要环节。思想上的转变是最为艰难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组织未成年犯开展公益劳动,参与地方社会服务。通过公益劳动,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荡涤心灵,懂得奉献。未成年犯能够弃恶从善,顺利重返社会,仅仅思想上的转变是不够的,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和技能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同时,对于那些长期处于家庭教育扭曲、遭受精神虐待、性格心理不健康状况的未成年犯,则需要职业的心理矫治师或者专业的志愿者介入,对其心理健康恢复进行治疗,提供持续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也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积累了经验。例如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家长等组成的帮教小组,负责对参加矫正的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生活的管理。另外,将剩余刑期不高于三个月的未成年犯编入出所队,以准假的形式让他们参加社会实践,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2]。虽然我国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有一定的实践和探索,但是,和世界很多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和不足: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个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密不可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制订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机关一般首先会对进入矫正机构的未成年犯进行危险性评估。评估时参考未成年犯的诸多因素,比如:犯罪性质、犯罪记录、家庭教育、成长经历、个人特点、作案动机,等等,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治计划和方案。我国目前在对未成年犯的管理中缺乏评估,也没有制订适合个体的矫正方案。实际操作中较多的情形是,外出三天以上要汇报,每月交一次思想汇报,等等,矫正显得不具有针对性,致使管理逐步放松,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目前在对未成年犯执行的社区矫正中,缺乏明确的主体。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尝试着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并颁布了相应的通知,指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实行主体,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监督考察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既要有刑罚的强制力,又要有矫治服务的内容,因此,需要较强的专业化的矫正机构来承担。但不管是之前的公安机关作为实行主体,还是现在转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实行主体,他们都是把社区矫正作为部门下的一项兼职工作来进行的,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这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矫正机构虽然设在司法所,公安机关由主管变为监管,但不同部门间如何协调、衔接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循,存在着职责不清、衔接不力、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和矫正方式有限

我国的社区矫正项目形式单一,只有一些简单劳动、心理疏导、参加培训之类的活动,没有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项目。在这种情况之下,未成年犯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和成年犯一样参加义务劳动、打扫社区卫生、进行集体学习,等等,这不但使他们的隐私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可能更直接地遭受社会群体的歧视,造成心理上新的创伤,甚至会发生“交叉感染”,致使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沾染上一些恶习,严重者会拒绝参与社区矫正活动。除了这些一般性的活动之外,大部分未成年犯经常处于无人管制的状态,参加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的机会更是屈指可数。因此,设置丰富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矫正项目,积极寻找不同方式的矫正形式是非常必要的。

(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专门的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业的、固定的模式,通常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社区基层人员共同开展,公安机关只是起到监督考察的作用。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定问题,司法所专职人员大都身兼数职,力量有限。其已有的工作职责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等。如果随着社区矫正对象的增多,司法所力量有限,工作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没有专门的人员担任,他们一般是当地司法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由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再从社会服务志愿者中引进一部分而组成的。这样组建起来的工作队伍不稳定、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水平有限。有些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缺乏责任心、没有适当的工作方法,缺少基本的义务观念,矫正效果并不理想。

三、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

(一)美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美国的社区矫正发展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而且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管理人员。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负责对犯罪分子被处置以前所有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查;二是负责监管未成年犯;三是制定矫正方法,实行矫正活动。美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丰富多彩,主要的项目有以下几种。

1.缓刑

缓刑是未成年犯在缓刑官的监督下,在相应的社区中遵守具体的制度进行矫正,是法院实施的司法处置。缓刑的惩罚轻于监禁,注重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治疗和悔过自新。缓刑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经常参与未成年犯的活动,寻找机会使缓刑当事人与未犯罪的年轻人交往,目的是让其能重新与正常的未成年群体融合。

2.释放后的安置

释放后的安置是指未成年犯在对法院的判决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条件地被安置在社区中施行矫正。其矫正行为相对宽松,社区提供有关的服务和帮助,类似于成年人的假释。提供安置帮助的一般是指各州的训练学校(类似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包括社区的居住中心等。它向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服务,目的是帮助他们克服障碍,重返社会。

3.养育之家

养育之家也被称为“寄养照管”,指把未成年犯送到别的家庭中,由父母以外的成人养育未成年犯。在新家中,未成年犯和正常孩子一样拥有自己的“父母”。养育之家的“父母”是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选择的,需要申请者和决定者多次沟通后才能最终确定,这也是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或服务机构会提供一些食品、衣物等,但相当一部分费用则是由养育父母自愿承担的。未成年犯在新家中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的长短要视未成年犯的矫正需要、养育父母的教育效果、家庭状况等情况而定。

4.日处遇项目和小组之家

日处遇项目是白天把未成年犯送到指定的场所开展矫正工作,晚上活动结束后,再把他们送回家中。该项目运作经费来自政府和私人捐款[3]。小组之家又被称为小组养育之家、小组住处或者小组中心,指对未成年犯进行监管、提供帮助、给予照顾的住所,这种住所以小组为单位,由一些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承担着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任务。

5.争取生存的项目

争取生存的项目也被称作野外经历的项目,是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环境教育和野外训练的方式,达到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迎接挑战、提高战胜困难能力的一种矫正项目。

(二)英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英国社区矫正和美国有所不同。在英国,各地都设有缓刑局。缓刑局是介于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由地方政府和联邦为其提供经费。缓刑局负责对少年犯执行缓刑,国家缓刑局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地方假释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共同完成矫正任务[4],实施矫正措施。英国的矫正措施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出席中心令

出席中心令适用于10~21岁的罪犯,一般由治安法院、少年法庭或王座法院实施。由监狱的管理人员、警察、教师等志愿者利用周六的业余时间,在少年宫、学校等场所进行。罪犯在这里学习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参加集体活动,所学习的内容通常与造成他们犯罪的问题有关。出席中心令是针对等同于判处监禁刑罚的成年罪犯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的。

2.监督令

监督令是针对10~17岁的未成年犯采取的社区矫正刑罚。监督令的刑期不得超过90天。

3.管护中心

管护中心又被称为参与中心,是由法院决定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时间段必须参加管护中心活动的非监禁刑措施。管护中心可以要求未成年犯参加适合其特点的工作,同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实施监督。如果未成年犯不能严格遵守管护中心的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管护中心令,采取其他较为严重的替代性措施。

(三)英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借鉴

英美等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取这些项目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摸索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比如社区服务和家中监禁。

社区服务就是把未成年犯放在社会生活中,在社区生活过程中进行矫正,通过服务于社会,使他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从而真正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它融合了教育和处罚的思想,不仅避免了监禁的副作用,还使得未成年犯在服刑中无不平等之分,避开了有些富裕家庭的未成年犯通过交大量的罚金保释犯罪而免受惩罚。有必要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加入社区服务刑。这一刑罚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它为未成年犯提供了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当未成年犯完成任务并获得人们的赞许后,也会加深对自我的肯定,在轻松的环境和愉快的心情中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端正自己的思想。社区服务刑可以被视作管制、假释、缓刑的附加刑罚,也可以作为主刑存在。

家中监禁是在未成年人家中实施的监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将家中监禁分为不同层次:夜间禁止出门、限制居家生活和在家中实施的监禁。夜间禁止出门就是夜晚必须待在家中,是为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的未成年犯而设置的。如果未成年犯并未严格执行夜间禁止出门的刑罚,或者犯罪情节相对重一些的未成年犯,需采取限制居家生活的自由,禁止上网以及使用电话机等沟通工具的方式。而犯罪情节较重,或者屡次不遵守以上两种刑罚的未成年犯,在其家中对其实施监禁,严格规定其禁止出门,禁止与外界沟通,禁止与家人以外的人交往,等等。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伴随着未成年案件的发生率不断增加,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面临更大的挑战与压力。为了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的教育、矫治、帮助,去除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在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时,笔者认为,有以下路径可供选择。

(一)创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在社区矫正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和成年人相区分的矫正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矫正的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应设专人来负责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包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管理机构和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直接关系着被矫正人员的成长和发展,对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引起各级部门的重视。所以,务必要建立起专业的工作队伍,力求使其更稳定、更高效,为每一位未成年犯的健康成长负责。

(二)健全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

尽管未成年人有其共同的身心特点,但是,作为独立的社会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其不同于别人的情况。首先,我们应了解每一个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性,调查和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为每一个人制订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科学、完善又合理的矫正方案。其次,从宏观到微观,从每一个细节入手,细致入微地分析每一个具体的问题,争取对每一个需要矫正的未成年犯都能制订出不一样的、针对性强的方案。

(三)构建社区矫正项目体系

采取形式多样的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体系,是达到社区矫正实质效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教育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到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再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的矫正项目体系。比如可参考英美等国的做法,设立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寄养之家、心理矫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项目,做到有效矫正,满足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需要。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还未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将对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也将被作为专章写入该法,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却处于缺失状态,比如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相协调的应是《未成年人刑法》而不是《刑法典》;程序法方面,与之配套的应是《未成年人程序法》,包括适应未成年案件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内容可参考现有程序法做出调整和增减,使之更符合未成年案件的特点。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健康、顺利地开展,实现其应有的刑罚效益,从而更好地贯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以儿童为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的原则。

五、结语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是否健全的体现,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现代化与法治文明程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犯的刑罚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方向转变,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犯罪惩罚活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在对未成年犯人所采取的刑罚惩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刑效果从根本上得到了增强,将更有利于未成年犯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尽快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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