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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0-02-23李亚楠

市场论坛 2020年7期
关键词:债转股落地煤炭企业

李亚楠

(山西大同大学 山西 大同 037000)

一、背景

我国的煤炭企业由于产业性质原因,面临着资产负债比率常年居高难下的难题。如何处置债务、“去杠杆”、降低债务风险,成为煤炭企业在去产能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2015至2016年末,煤炭行业资产总额下降0.32%,而负债总额同比增长2.09%,负债比率由67.9%增加至69.5%,已超出65%的负债预警线。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推进我国第二轮市场化债转股。大批债转股项目在2016至2017年间集中签约,截至2019年初煤炭钢铁等领域债转股签约资金规模超过7000亿元,而煤企签约规模最大占比接近50%。尽管签约规模较大,但债转股落地情况并不容乐观,落地项目涉及金额655.73亿元,仅占签约规模的18.6%。债转股“落地难”成为大多数煤炭签约企业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煤炭企业债转股现状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先后有山西焦煤集团、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平煤神马集团、山东兖矿集团等煤炭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了债转股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超3000亿元。

2017年煤炭集团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71.26%,首次出现负增长。2019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为69.85%,降至70%以下,资产负债保持下降趋势,煤炭企业整体债务负担稍有减轻。资产负债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政府主导的债转股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可见债转股落地后对于改善企业的债务状况,提升企业偿债能力有一定效果。从2016年项目启动至今,四年时间过去了,债转股落地情况并不容乐观,大部分项目停滞在签约阶段或意向实施阶段。相较于行业庞大的负债规模,煤企债转股的落地规模和成效有限。2020年初,包括煤炭钢铁等领域在内,债转股资金落地率为41.5%。煤炭行业的签约量逐年增加,落地率却不足两成。债转股“落地难”问题成为煤炭企业“去杠杆”进程中的拦路虎。

三、煤炭企业债转股经济意义

2019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为69.85%,降至70%以下,资产负债保持下降趋势,煤炭企业整体债务负担稍有减轻。资产负债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政府主导的债转股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因此债转股落地后发挥了改善企业的债务状况,提升企业偿债能力的作用。总结债转股的经济意义如下:

第一,降低煤炭企业财务杠杆率,使其现有债务的期限和结构趋于合理。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将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增强进而降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助力煤炭企业完成转型改革;第二,提升煤炭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拓宽煤炭企业融资渠道,社会资金可以积极参与债转股的过程,促使股债融资结构更加合理化,提升企业信用等级进而提高其筹资能力,吸引有效投资,促进煤炭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第三,降低煤炭行业市场中的“灰犀牛”风险。有效化解因债务比例过高而引起的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影响行业市场,通过市场的手段依法有效处置煤炭企业债务,减轻煤炭企业债务压力,优化市场资本的有效配置。

四、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原因分析

(一)债转股主体分析

1.债转股参与主体,缺少内生动力源。实施债转股会增加时间和财务成本,不少煤炭企业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为了和政策要求保持一致,多数的项目仅针对银行贷款。对于公开债券市场上的债券,煤炭企业持保守的态度。

2.债转股对煤炭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金融机构的预期标的资产是具有盈利性和发展性的,对于正处于债务困境的煤炭企业,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强的合作意愿。即使达成合作意向,后续的推进过程也并不顺利。越是经营困难的煤企,越有债转股需求,但项目落地往往越难。近期落地的几个项目,均有优良资产作为抵押,阻碍了盈利能力差、偿债能力弱但又急需缓解债务压力企业的进行债转股。

(二)债转股机制分析

1.机制缺乏系统性。目前债转股市场中参与主体机制不完善,缺少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和除银行外的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客体选择难,缺少规范标准和指引文件。

2.债转股程序较为复杂,评估、审批等流程的时间成本大。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基金或信托等途径参与债转股,由于法律规定银行机构禁止持有企业股份,导致债转股实施环节过多、耗时较长。

3.保障债转股实施的基础制度缺失。缺乏统一的适度性标准;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完善;缺乏前期规划中后期的考核与评价标准。

4.退出机制不合理。银行进行债转股主要目的是进行资金保值和增值,而非参与煤炭企业的公司治理发挥权益性权利。煤炭企业为了顺利推进债转股不得不在债转股协议中增加回收条款,从而导致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渠道收缩变窄,直接增加了债转股的成本和后期回购压力。作为债权方会在协议中规定增信机制,来保障退出环节自身利益不受损,并要求煤炭企业在回购环节弥补债权方的预期收益差。这使得煤炭企业债务危机延后,债转股的实际经济效应被削弱,不能实现预期效果。

(三)债转股各方的利益博弈分析

1.存在寻租行为。参与主体各怀心思,缺少与对方共渡难关的意识和动机,都想趁着债转股的机会甩包袱或进行投机。企业和金融机构很难找到利益的平衡点,缺乏公允的价格形成机制双方存在利益博弈。

2.存在“明股实债”现象。合同协议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际操作仍为债权投资。表面上降低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实则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税费和手续费等成本,降低了煤炭企业转股的意愿和积极性。

3.资金用途受限。如银行对基于债转股注入的资金用途有较为严格的控制和监督,资金到位后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总行批复的方案使用。煤炭企业所获得的资金用途受限,就不能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五、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对策建议

为了解决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的问题,顺利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的进程。缓解煤炭企业的债务压力,降低煤炭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提高债转股主体的参与意识、增加债转股的内生动力、提高企业的转股意愿,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1.应该使煤炭企业认识到债转股不仅仅是一项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更是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去杠杆”化解债务危机和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灵丹妙药”。同时要加强煤炭企业的诚信意识,要积极表达与金融行业的合作诚意降低双方的利益博弈程度,顺利推进债转股的落地进程。

2.同样作为债转股参与主体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要积极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作用,在考虑煤炭企业经营项目的盈利性的同时更要评估其未来现金流量和发展潜力,面对部分煤炭企业不能“一刀切”,摈弃短视行为要综合考量煤企的实力。为了顺利推进债转股的落地,双方应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实现双赢局面。

(二)完善债转股机制

1.进一步完善债转股合理市场化定价机制。在债转股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制定选择债转股企业的标准,建立指导目录完善评价考核标准体系。综合评价煤企的经济效益指标、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竞争力。在债转股的价值链条上,煤企更关注缓解债务压力而金融机构侧重考量投资回报率,二者的目的和目标不同,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中间调节作用。此外,政府需要出台补贴政策,对实施债转股的金融机构采用贴息等办法,提高其积极主动性;出台鼓励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入债转股项目。重视债转股投资主体建设,引导基金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发展专业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煤炭企业投资人、尤其是大股东注资制度,完善国有煤炭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制定债转股行为规范,为债转股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重视金融机构在债转股进程中的市场主体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等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完善针对股权投资的薪酬管理系统和绩效评价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依法保护社会资本权益。支持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与债转股相关的资产管理金融产品,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进行投资,鼓励公募资产管理金融产品参与债转股。树立科学合理和长远的投资观。针对煤炭企业的经济绩效评估时,尽量避免“一刀切”,要考量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除了评价财务指标也要专注企业发展的非量化指标。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发挥资本的力量帮扶煤炭企业渡过难关,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助力稳定煤炭行业市场。

3.完善煤炭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转股煤炭企业完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煤炭企业应积极引入机构股东。煤炭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实质性地参与企业管理,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企业降低资本成本、完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六、结语

这一轮的市场化债转股有利于煤炭企业降低杠杆率,减轻其偿债压力降低债务风险,有助于完善煤炭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转型发展。但对于煤企而言,并非所有债务都适合“转股”,企业应转变依赖负债经营,追求盲目扩张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设置的条件和要求,明确定位、选好标的资产,兼顾去杠杆和优化资产质量的目标实施债转股。结合自身发展提出具体债转股的方案,一企一策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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