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优势助推乡村振兴
2020-02-23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显著优势的我国农村基本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了制度支撑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优势。
一、选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选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1]。新中国成立初期,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90%,而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建立在“小生产的汪洋大海”上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凡有农民小私有者大量存在的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即使这个国家很落后,也不必经过资本主义痛苦的阶段分化过程以后再转到社会主义革命”[2]。因此“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3]。与此同时,新中国受到西方国家敌视和围剿,以至爆发朝鲜战争。为了国防和战争的需要,不得不加快发展国家重工业。在西方国家严密的经济封锁下,新中国只能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走农业支援工业的“工农两大部类交换”的工业化道路。
总之,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改变旧制度对农业的束缚,也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服从国家工业化的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经济制度。从分散的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的确立经历了互助合作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到1962 年“人民公社60 条”出台,最终形成了以人民公社为实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框架。1978 年以后开始的农村改革,虽然对农村土地产权安排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但总体上只是扩大了农户经营权,也就是在操作层面上把“队为基础”继续向下延伸到户,所有制关系并没有变化[4]。农村集体所有制,一直到现在依然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具有显著的优势
(一)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体现了共同富裕导向的制度设计
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归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种形式。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公平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和鲜明特征。
土地是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集体经济制度的根基和最集中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显著优势。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各朝代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无论开国初期如何打土豪分田地,最后的结局都不可避免地演变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占有格局。而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凭借成员权获取土地并拥有相应的土地财产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在获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上的平等和公平,保障了农民权益。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土地权利平等提供根本制度保障[5],是新中国最大的制度优势。尽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中,因对土地使用权按人口平均分配,造成了使用权的高度分散,但是也无法否认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保障农民公平权益的作用,只是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不仅是土地归集体所有,而且在国家加大对财政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将国家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建设而形成的资源、资产,也坚持集体所有制,将其量化村集体和贫困户的股金和股权[6],可以有效防止私有化,防止产生新的两极分化和相对贫困问题。
(二)坚持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实现多元利益和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双层经营体制框架内,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户承包集体土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统分结合”是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承包农户自主以家庭为单位独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体现“分”,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取消农业税后不再“交够国家的”和“留足集体的”;集体进行农村的建设与治理,为农户提供单个农户干不了,而又不可缺少的服务,体现“合”。集体或从承包农户中收取承包费,或不收取,都要向农户提供服务,以便承包户能更高效更便捷地进行农业经营和改善福利状况。集体本身就是农户构成的,是以地域界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因此,“留足集体的”本身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农户与集体之间利益是一致的。
这与土地私有制截然不同。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农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分别以收取更多的租金、赚取更多的利润和争取更多的工资为目的,三者之间缺乏共同利益和目标[7]。当前农村许多地方出现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薄弱、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凝聚力不足等问题,从根本上说,与没有充分把握好“统分结合”原则有很大关系。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注重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强调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实现,而弱化了集体“统”的作用。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因集体经济没有来源,以至形成许多集体经济空壳村,“统”更加乏力。
可见,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下,坚持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和谐统一的,既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又能充分发挥集体的服务和统筹功能。因此,“统分结合”被看成是检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与完善的重要标准。
(三)具有强大的制度弹性,能不断适应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
一种经济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具有优越性,取决于这种制度能否适应实践的需要,能否适应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纵观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不同发展阶段,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的适应性调整,有效地实现了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
在建国初期的合作化年代,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破败、国家投入严重缺乏的条件下,通过合作社、人民公社,实现集体经济制度,尽管因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束缚,集体经济制度的效率优势和制度优势仍然顽强地表现出来。不仅较好地解决了相对公平分配的问题,而且在没有国家大规模投入的情况下,建成了一大批以农田水利为中心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建成的不少设施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为工业化的顺利实现作出了重要贡献。
面对人民公社体制出现的压抑生产力的弊端,通过政策调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下,集体发包土地,农户承包土地,用承包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关系固定下来,使农户不再是单纯为集体提供劳动力的要素,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集体为农户提供单个农户无法胜任又必不可少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集体、农户两方的作用,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在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形式发生根本改变,农地细碎化问题变得突出的情况下,坚持在集体经济制度框架下,通过推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更好地保障了集体、土地承包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通过适当调整,较好地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表现出强大的制度弹性。
(四)可以适应市场机制,能与市场经济融合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出现过“一大二公”“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集体经济往往被视为计划经济,效率低下,但事实上集体经济并不必然低效,并不必然排斥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未能采用市场经济,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还存在资产产权归属模糊不清、法人地位不明确、所有者主体缺位、集体资产价值体现和权能不完整等问题,不具备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而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清产核资、股权界定、股份量化等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实行按股分红和福利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以及实行民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了产权归属明晰、主体责任明确,根本改变了“人人有份、人人没份”的状况后,则完全改变了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集体经济改制的实践,以及当前在全国很多地方纷纷进行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改革的成功实践,都证明了通过改革,而建立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全能够克服集体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弊端,完全能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发展。
三、以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优势助推乡村振兴
(一)以集体经济发展助推产业兴旺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和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是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两种重要方式。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这两种方式的规模经营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农地细碎化的条件下,土地流转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如何实现土地流转,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平衡各方利益?多地的实践表明,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是有效的办法。农户将土地先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租用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和签定承包经营协议等程序,再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这样既降低了交易成本,省去了家庭农场、合作社与多个农户之间的沟通协调;又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短期性,更有助于土地流转的稳定性。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来实现。
通过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山东寿光的蔬菜种植产业实现了规模生产,主要通过较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实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共同的组织,有较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更容易产生认同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为农民提供生产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中,更能获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事实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村民提供包括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资金服务等农业综合性服务和购买种子、机耕机修、加工运输、产品销售等农业单项服务,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形成“村集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结合模式,增强其社会化服务的能力。
(二)以集体经济发展助推生态宜居
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是实现生态宜居的重要抓手。“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的环境脏乱差与生态宜居的要求格格不入。让农村变成“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宜居之地,需要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但农村环境整治还面临普通农户意识不强,经费不足问题。农民对公共环境的整治、维护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卫生保洁、垃圾转运等长效管理所需的日常经费还难以保证。通过发挥村委会、村集体组织的宣传、组织和监督作用,可以促进农民观念转变,增强公共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可以更好地保障维护卫生环境所需的经费。
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农村空心化问题凸显。推进“空心村”改造是实现生态宜居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村级班子的战斗力,将极大地促进“空心村”改造。村集体要从整体上做好村庄规划,在符合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和农户认可的前提下,做好村庄空间布局、产业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村庄内聚式发展;要发挥熟悉村情的优势,监督村民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确保一户一宅,防止乱批乱占;村集体还可以通过改造提升传统民居、老旧院落,将萧条凋敝的空心村打造成现代农业、旅游休闲一体化发展的宜居乡村。
(三)以集体经济发展助推乡风文明
“仓廪实而知礼节”,农村经济发展是乡风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水平及其分配和使用,与乡村文化建设、乡村社会秩序形成、乡风民风涵养密切相关。从全国范围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与乡风文明程度呈较强的正相关性。很多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不仅农家书屋、文化广场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得较好,设施管理和使用也更规范;而且注重对村民孝善、重教、自强、诚信、友爱、互助等中华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和激励,有效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村民集体主义观念淡薄,个人主义思想盛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集体公益事业难以开展[8]。尽管在政府普惠性政策支持下,建设了一些公共性、引导性的文化基础性设施和项目,但是难以引导和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文化、乡风民风建设的积极性,农民成为被动的局外人。
要在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中,通过村集体组织的有力引导和规范,抵制和改变村民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赌博和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等不良风气和恶习。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满足农民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和践行“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规范,营造文明的乡风民风。加强对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等蕴含乡土文化的物质载体的保护,增强乡村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
(四)以集体经济发展助推有效治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下,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是农村治理链条上的重要主体。相较于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对接和沟通,村集体与农民的对接和沟通更便利、成本更低。发挥村集体对村民的组织动员引导作用,将“国家+农民”的治理机制转变为“国家+集体+农民”的治理机制,能有效地提升农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村集体治理作用的发挥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纵观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村庄,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村庄治理效果也相应较好;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空壳化村,则较普遍地出现村民集体意识淡薄,村级组织薄弱涣散、缺乏凝聚力,更容易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推进村民“自治”“德治”“法治”。自治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根本,德治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自治要求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村民个体由治理“对象”转变为治理“主体”。德治是依靠伦理道德规范、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及自觉修养等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而实现的乡村治理。法治是通过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实现的治理。村集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将村民组织起来,在商讨谋划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办法的同时,营造、传承文明乡风民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例如,陕西旬阳采用“道德评议”的方式,通过村集体对正面行为进行褒奖,对村民的道德行为的约束。从而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推生活富裕
在农业合作化年代农民收入完全仰赖于集体,只有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才能实现农民增收,改善生活。在当前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同样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一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以自己的土地、房屋、资金等入股集体经济,既能获得土地租金,又能享受部分股份分红;村委会将村集体的集体资源、集体经济积累和财政资金入股企业、合作社等,将分得的收益在村委会和农民个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不完全统计,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来至2018 年,全国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累计同农民股金分红3 251 亿元。二是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转移就业机会,而增加工资性收入。三增加经营性收入,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户的生产技术提升,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拓展,以及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户创造经营个体工商业的机会,从而增加经营性收入[9]。当前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规范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将集体经济收益落实给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