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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泰安州提留香税碑》看清代公文制度

2020-02-23郭笃凌

泰山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户部泰安巡抚

郭笃凌

(山东科技大学 公共课教学部,山东 泰安 271000)

泰安岱庙汉柏亭南向台基嵌清康熙间《泰安州提留香税碑》(以下简称《香税碑》),内容涉及泰山香税提留、奏销等事项。该碑所载公文以装叙结构写成,关联行政机构交叠、公文承转程式丰约不一,诸书阐释多有乖互。唯其结合古代公文程式、官署职掌、清代行政奏销制度详加考订,碑文阐释稍可为稳。为叙述方便,特将碑文原样如式录出,见图1。

图1 《泰安州提留香税碑》碑文

一、以文体论,《香税碑》所载当为泰安州所发“通知(晓谕)”类公文

古代公文以装叙结构写成者,多辗转套引,结构繁复,寻绎其体,尤以官署其所自、行文之所向、功能之所用为要。

装叙结构公文首行即载发文官署,其下继之以“事由”,踵之以“依据”、“引申”、“结论”等项。其“依据”往往复引其他公文为依据,或皇帝之谕旨、或上司之案验、或往来之“咨”、“详”、“札”……,皆以为不同层次官署发文“依据”也。层层套引间全以领引、引结、承转等语串接,故而装叙虽繁,公文所自所向、承转注销等项,皆自明晰。

依公文装叙之序,今将《香税碑》碑文公文结构释论如下:

(一)泰安州“通知”

该碑首行既言“济南府泰安州”,其发文官署当为济南府泰安州;“事由”为“钦奉上谕事”。

泰安州此文整体套引巡抚钱钰的“案验”为“依据”,“案验”再套引户部咨,末句的“即便遵照执行”为钱抚案验之结论。依案验要求,济南府的“帖”行至泰安州再发文晓谕,此碑当泰安州所发“通知”,仅作晓谕四方之用,故而“案验”外再无其它引申与结论。有类于此,灵岩寺藏明万历十二年《长清县申准执照碑》[1]为长清县发文,在收到济南府的帖文后,亦“帖下僧人广耀收执”,其“晓谕(通知)”作用与此碑相同,所不同者唯所奉“依据”而已。

古代公文中的套引之文,以其功用不同,引据时言语丰约不一。“案验”依“劄行到府,帖行到州”后若再有引申及结论,则以“蒙此”承转并引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朝揭帖奏本启本》中的《山西阳和府知府曹振彦为朝觐事奏本》则略叙多道案验内容,其下承转、引申等结构皆完整无缺。兹援引如下:

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阳和府知府臣曹振彦谨奏,为朝觐事。

承奉本布政司札付:蒙山西巡抚刘弘遇案验,准户部咨前事,备仰臣府。蒙此。又蒙阳和左卫二道案验:蒙巡按宣大等处试监察御史薛陈伟案验,奉都察院户行四十一号勘札前事,仰府即将发去册揭式样,转行所属衙门查照造报;又蒙宣大总督佟养量案验:准户部咨同前事。蒙此。行据应、蔚二州……既经各州县造报前来,理合差吏刘生浩亲赍,谨具奏闻。[2]

但因抚院至司、府、州的发文以转批执行为主,无须更多“引申”,故“帖”至泰安州亦仅“蒙此”晓谕四方,故而全文套引钱抚案验,无再多内容,“蒙此”等承转语及引申、结论之语尽皆略去。

(二)山东巡抚钱钰“案验”

《香税碑》发文官署、事由之下为所引之“依据”者,即“巡抚都察院钱”之“案验”,以“蒙”领引,以“(等因)到院”(引结)承转,“案行到司”至“帖行到州”为钱抚对山东清吏司、济南府、泰安州下发执行的要求,“即便遵照执行”为“案验”之结论。

(三)户部咨

巡抚钱钰之案验,复引户部咨文以为“依据”。户部咨以“准”字领引,以“到院”前面的“等因”引结。“等因”为旧时公文用语,常用于叙述上级官署令文引结之时,但在叙述平行官署及地位在上的不相隶属官署来文时,也间有使用“等因”以示尊敬者。

户部咨所引发文“依据”有二:一为山东清吏司案呈;二为康熙皇帝的“圣旨”。

1.山东清吏司案呈

“案呈”中节该刑部尚书图(纳)之“疏”以为“依据”;“疏”前所言“户科抄出”为山东清吏司案呈的办理程序之一,即形成红本后户科之“科抄”;后文“等因”、“抄出到部”等亦显非科抄常用之语,此乃户部复述红本经户科科抄后到部之过程,并非装叙原抄。相同结构公文很多,如嘉庆七年(1802)礼部给朝鲜国王的咨文:

礼部为知照事。主客司案呈,内阁抄出。晋昌等奏《朝鲜商人申君在途被窃,照例分赔银两,并将护送地方各官请旨一并交部,分别照例议处等因》一折,奉朱批:“依议。该部分别议处具奏。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抄录原抄,知照朝鲜国王可也。须至咨者。[3]

图纳“疏”以“该”领引,以“注册奏销”下的“等因”引结,其下继述该疏承转及奉旨过程。

2.圣旨

“户部咨”所引“圣旨”以“奉”字领引,以“钦遵”承转。

“于本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相应行文该抚”乃户部咨文所述承转过程;其下“将此”至“可也”为户部引申及结论,“为此给咨前去”为户部转批之语,“烦为查照施行”为户部期请征询之语。

值得说明的是,“准”乃平行文之领引语,意近“依”,非“准许”之义;“等因”虽引结之语,但常与“到院”、“到司”等类承转语衔接,故亦不宜点断。

由此可得该公文装叙结构之整体如下。(注:斜体文字为笔者所加,以明公文程式之用):

由此观之,该文引巡抚钱钰之案验为依据,案验又以户部咨文为依据,户部咨为该文主体,实验文末有“劄行到府”“帖行到州”等发文要求,最后虽未见“晓谕”“通知”字样,然文勒于岱庙,论其功能,当为准户部咨依钱抚案验奉行之文,“通知”之类也。

二、以功能论,《香税碑》所载兼具“奉上谕”及“覈误”双效

清沿明制,凡官文书,上达、下逮、平行,各别其制。明徐师曾论曰:

按公移者,诸司相移之词也。其名不一,唐世,凡下达上,其制有六。其二曰状,百官于其长亦为之;其五曰辞,庶人言为辞;其六曰牒,有品已上公文皆称牒。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一曰关,谓关通其事也。二曰刺,谓刺举之也;三曰移,谓移其事于他司也。宋制,宰执带三省枢密院出使者,移六部用札;六部移宰执带三省枢密院事出使者及从官任使副,移六部用申状;六部相移用公牒。今制,上逮下者曰照会,曰札付,曰案验,曰帖,曰故牒;下达上者曰咨呈,曰案呈,曰呈,曰牒呈,曰申;诸司相移者曰咨,曰牒,曰关;上下通用者曰揭帖。[4]

该碑所涉,“谕”、“疏”、“呈”、“案验”、“劄”、“帖”,上行、下行、平行文皆具。学者论“谕”、“疏”、“劄”者居多[5],但对于至关重要的“案验”内容则语焉不详,甚至乖误。

案验为古代下行文,朝鲜《吏文辑览》卷二载:

各部清吏司并给事中等官出外及御史在外,行移所属各府卫州县,又各御史道行五府经历司及六部该司,又按察司分巡官行府州县之文皆曰案验。[6]

该碑主体为巡抚钱钰为山东清吏司所出“案验”,所验内容有二:一为奉“上谕”允许泰安州提留香税四百两;二为查验图纳疏文“所称每年储备修葺银壹千余两”出处,因为户部查“每年香税奏销案内并无此款”,希望钱抚查验“动何项银两支给”,并“声明报部”。康熙年间泰山修葺诸工多由官员捐俸襄助,今岱庙立康熙十七年(1678)施天裔《重修岱庙碑记》载捐俸者即河道总督至泰安县诸官二十余人,从泰山史乘记载来看,未见图疏所称“修葺银一千余两”的记载;雍正元年(1723)以后,逐渐废除捐俸[7],后逐渐形成发官帑成泰山生息银制度[8]。钱钰报部之声明不得而知,但据该碑所载案验,我们可推知,钱抚认可户部所言图纳疏文“所称泰山原有修葺银一千余两”并无此项说法,遂下案验于山东清吏司,要求司、府、州逐级下发,照此执行。

三、以公移承转论,《香税碑》准确反映清早期官府公文处理程序,为清代法制史及文书学重要史料

从内容看,《香税碑》所载当为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济南府泰安州所发的晓谕通知,其主体为时山东巡抚钱钰为泰安州奉上谕提留香税事给户部山东清吏司的案验,缘于是年康熙南巡途中的一则“手谕”。

依其公移承转之序,略叙如下:

其一,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十七,康熙皇帝手谕扈从部院诸臣与山东巡抚、藩、臬会议泰山修葺事。

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康熙皇帝南巡阅河。

十七日乙酉,上至泰山之麓,率文武诸臣向泰山行礼毕。从泰安州北门入,诣东岳庙峻极殿,率文武诸臣行礼。

是日,上手谕扈从部院诸臣曰:“朕巡历所至,再经岱麓,重瞻祠宇。询其庙祝,知香火荒凉,口用难给。岱顶诸庙亦复如之。念泰山为五岳之长,载在祀典,有功社稷,不宜使之渐就寥落。今将每岁香税钱粮内量给数百金,使上下岳庙与元君诸祠守祀者得以资赖,晓夜尽心,兼可时加修葺,以壮往来观瞻,示朕崇祀之意。尔诸臣即与山东巡抚、藩、臬会议以闻。”[9]

其二,正月十七即日,奉康熙手谕,扈从诸臣议成,刑部尚书图纳题疏,当日奉旨“依议”。

《康熙起居注》载群臣会议所得结论及奉旨经过:

诸臣议曰:“臣等会议得,泰山祠宇原有每年储备修葺工银一千余两无庸议外,今应于香税钱粮内,每年动支四百两。东岳神庙应分给二百两,岱顶碧霞元君祠应分给二百两,俱给与各守祀庙祝。务令均沾实惠,虔修香火,时加修葺。仍令山东巡抚稽察,无使有司扣克虚冒,每年注册奏销,益令祠宇庄严,观瞻永肃,以副我皇上昭格神明至意。”奉旨:“依议。”[10]

康熙皇帝是年大幅缩减扈从人员至三百人。《康熙起居注》虽未言明会议此事的诸扈从大臣姓名,但从碑文内容与图纳疏文相同的情况看,刑部尚书图纳在扈从部院诸臣会议此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并由他形成疏文且得旨。

其三,正月十八日,山东清吏司案呈户部。

依清代公文制度,参照各部职掌,部文例由各司司员起草,当面向部堂官宣读并解释,供审定[11]。提留香税事归户部职掌,虽有刑部尚书图纳的奏疏,也必须依例由户部所属山东清吏司拟出呈堂案稿,即“案呈”交本部(户部)处理。

其四,户部送内阁,形成红本。

山东清吏司呈文节该引述图纳奏疏,该呈由户部送内阁票签,驿送行在办理并得旨,形成红本。

《大清会典则例》载:

(康熙)二十八年,圣祖仁皇帝南巡,谕:“朕阅视河工,巡省地方,恐有司劳烦百姓,著行令督抚……”又命部院本章,仍日送内阁,内阁汇齐,三日一次驿送行在办理。[12]

图纳疏文已于十七日奉旨“依议”,而户部咨却说“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题,本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这显然是指山东清吏司案呈最后奉旨而言。康熙皇帝尚在南巡途中,其公文处理当奉命“三日一次驿送行在办理”,所以正月十八日呈户部,至二十三日得旨已属快速办理了。

其五,户科抄出到户部。

清代改隶都察院的六科,奉行每日于红本处科抄之职责,科抄后行文户部下发相关机构执行。依《香税碑》,科抄“于本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此为户科正常职责所关。

其六,户部咨行山东巡抚钱钰。

户部接到户科科抄,本应即日“相应行文该抚”,但户部此时查历年奏销案内计簿,“并无此项”,故而咨行山东巡抚钱钰,期请查验执行。二月初十日,户部咨文到山东抚院。

清代早期钱粮奏销多用“岁终会计”(年终奏销)制,但对不时动用(如山岳修理大工等)的钱粮奏销则没有规定,康熙三十九年(1700)后因工部钱粮奏销“情弊甚多”,始奉谕令“月终汇奏”[13]。此次因奉“上谕”提留香税,尚未有“月报”之制,但因奉旨依议而报,极有可能当月奏销,故而户部很快查询历年奏销案发现图疏之误,咨行钱抚期请案验执行。

其七,钱钰依咨案验。

二月十一,户部咨文到山东抚院,钱钰依咨案验。

其八,案行到司。

户部咨及钱抚案验转批至山东清吏司。

其九,劄行到府。

山东清吏司劄行济南府。

其十,帖行到州。

济南府帖行泰安州。

其十一,泰安州发文晓谕四方。

以公移承转论,《香税碑》准确反映清早期官府公文处理程序,此文虽小,然结构典范,承转清晰,为清代文书学研究的重要史料;从法制史的角度讲,该碑所载公文涉及泰山香税制度及清早期钱粮奏销制度,亦为清早期法制史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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