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0-02-22张乐乐
【摘 要】在适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问题。其中主要就是指导性案例在审判中的适用问题。在现实中,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许多法官并不习惯在审判中适用指导性案例。还有一些法官了解到指导性案例制度并不会对审判案件产生太大影响时,法官也就放弃了对其的适用。对此应提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办法,来提高法院和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积极性。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制度;适用;法律素养;
一、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现状
指导性案例制度之所以受到很大的重视是因为该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和推进法治进程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如果在制度上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违背中国的司法进程与规律,其司法功能就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是指导性案例唯一的发布主体。这就导致指导性案例的数量相对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质量虽然很高,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典例,但却不能应对各个地域案件的特殊性,也不能应对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案件。
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不足
指导性案例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成文法的具体化,达到罪名、刑罚与情理相一致的效果,还可以填补成文法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指导性案例制度从2010年就开始投入运行了,但在实际的适用上,结果却不尽人意。指导性案例制度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适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官还不适应这种指导性案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的司法审判人员并不是十分的富裕,每个法官每天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工作繁琐且复杂。指导性案例制度真正投入适用的标志,是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被援引,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官的审判起到指导的作用。有学者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做过调查,大部分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不会适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理想总是美好的,而现实情况却总是差强人意。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希望案件的处理中能够快速,当事人之间能和解或调解的,就会尽量的适用相关的程序。所以这种制度在法官眼里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审判,法官们自然也不会经常利用这一制度。2.法官习惯了适用法律解释。因为我国的法官对指导性案例裁判思维的缺乏,还有长期审判案件时适用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对应用指导性案例审判案件还是比较排斥。而且我国法官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技术和方法比较陌生,会导致法官在适用指导性案例审判类似案件时差强人意。我国法学院的教育和法院的培训体系都是着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进行培训。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效力相对于司法解释还是较弱的,法官必须要遵守司法解释,是因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相比之下,指导性案例制度给法官更大自由裁判的空间,而我国法官并不能将其很好的运用。3.不同地域法官的素质差异较大。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各地域的风土人情和文化差异较大,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环境也存在着差异。虽然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各地区都有适用,有些法官自身审判水平较低而使得指导性案例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有些地区当地的司法实践环境较差,导致各地区的法官在审判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所以会导致不同地区判决的差异性较大。法院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且复杂,有些地区的司法审判人员又相对较少,再加上法官的审判水平普遍不高,也就阻碍了这些地区的司法进程。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用能够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养,推进中国法制的进程,同时,只有法官具有了良好的司法素养和审判经验,才能较好的适用这一制度。总之,这是一个矛盾的命题,如何更好的让指导性案例制度投入司法实践和如何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消除不同地域法官审判水平的差异,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在风俗人情和文化上也存在着差异,各地区的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法官的综合素养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制的推进,所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养刻不容缓。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保证司法公正,精准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还要具有法律职业道德,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地做出裁判。为了提高法官的整体素养,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法官的法律專业素质是进行司法实践的关键,提高法官准入的学历条件,以保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提高法官准入的学历门槛,能过提高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并为实现司法队伍专业化奠定基础。只有法官的整体素养提高了,才能够更好地适用指导性案例制度。2.加强法官入职前的培训。为准法官提供入职前培训,不仅能提高法官的专业基础知识,更能够提高法官的实践经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落实高度依赖于法官的能力,法官的职业素质为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着司法保障。对于法官的入职前培训,加强实践方面的培训显得尤其重要。让法官了解更多的司法案例,学习遇到疑难案件的处理办法,训练法律文书的写作,定期进行审判实践。高效的适用指导性案例制度,必须要使法官熟练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只要法官养成这种法律思维,养成适用指导性案例审判的习惯便指日可待。
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还必须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所以我们要注重对法官进行任职前的人文素质教育。现代的法学教育应全面提高学生的知识广度,不仅要夯实法律知识,更要丰富历史、社会人文等知识。致力于培养出忠于党、热爱国家、崇尚法律的优秀法官队伍,同时提高法官的历史、民俗等文化素养。3.建立法官素质养成的奖励制度。只有加强法官素质养成的奖励制度,才能够激励法官积极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鼓励法官利用自身的业余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建立法官的奖励制度,能利用工作激励机制,通过法官不同的表现将法官划分出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等级为其匹配不同的奖励待遇,以此提高法院和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光宁:《指导性案例的技术性缺陷及其改进》,《法治研究》2014年第7期.
[2]林维:《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载于《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第512页.
作者简介:
张乐乐(1995.7-),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