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现代性反思
2020-02-22卢显洋
卢显洋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文法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现代性的讨论发端于欧洲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现代性与现代化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范畴,对其一般理解是:现代化是一种从传统向具有“现代”特性社会转化的过程,只是“现代”特性包含哪些方面观点不一。而现代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总体性反思,与现代化这一社会历史过程的总括性特征相当,现代化进程的产物可谓为现代性。“现代性是对现代化的‘本质’、‘特性’的概括与表达。”[1]因此可以说,现代化与现代性是一对在互为解释对方时需要使用的核心范畴。
现代化不仅是我国的,也是全人类长期追求而至今未竟的事业。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主流理解和使用的现代化基本就是“模式西化”、“生产科技化”,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工业国家”目标,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上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目标,之后“四个现代化”的具体表述虽经历了小幅调整,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不难看出,“四化建设”时期的现代化主要目标解决的是包括国防在内的现代生产问题,重点是“物化”。人的主体性决定通过改善和增强人类改造、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满足人类自身的需求,必定是现代性区别于传统性的重要特质,否则,现代性只可能是任由主观臆造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政府面对当时贫困落后社会经济状况,无疑应首选对客观“物化”的现代性追求。然而,在生发于20世纪60年代左右的所谓西方的“后现代性”理论那里,现代性却是明确的否定性概念,数十年现代化建设后的中国也面临各类矛盾与冲突集中爆发的困境,有人开始质疑多年来已经为西方所否定的,而我们长期坚持的现代性目标的科学性。可喜的是,从以人为本、以“和谐”为主题的科学发展观,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将“第五个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标志着我国的现代性理论实质性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我国的现代化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现代化,这与多数西方国家的市场化在先,市场化推动现代化不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第一次论证了法治与我国的“第五个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自“戊戌变法”以来,我国历史上的历次重大改革或革命运动,无不以现代国家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历史时刻,在对西方主导的现代性理论批判性审视的同时,反思总结我国现代化历程中法治中国建设的得失,论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的科学性,特别是中国道路选择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成熟的现代性理论成果,以及成功的法治经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势必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选择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建设成就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选择绝非偶然,法治中国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绩、现代性构筑中形成的中国特色,都是在此正确道路上才有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仅是我国强大的内生性制度需求动力和我国传统公共治理制度惯性使然,而且是在总结中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不断试错后的理性选择,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选择的历史必然性
一则,数千年“农耕帝国”制度文明的内生性需求动力。中华文明作为人类历史上唯一一个绵延数千年而不绝的农耕文明,曾经以占世界三成左右的人口创造过半(有认为是八成左右,总之是比重很大)的经济总量,“四大发明”、“中华法系”对世界的贡献和影响不容小觑。但是,相对于工业文明,农业文明先天处于劣势,当西方工业文明以短短百年时间创造了超过人类以往财富的总和时,19世纪中叶,进入暮年的中华农耕帝国没能及时走向工业现代化道路。几乎同时代,同处于后起现代国家的日本,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了强国理想,在甲午海战中战胜中国,并在之后的侵华战争中几近使我们亡国灭种。近代以来中国统治者的无能使我国备受欺侮,国家虽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但整个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感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愈加强烈,一大批睁眼看世界的仁人志士投身于民族复兴的伟大斗争之中。正是历史上长期拥有辉煌的强者地位的优越感,在先进的工业文明和现代法治文明面前却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其强大的心理反差,迅速形成了寻求复兴强国之路的共识。另一方面,农耕文明相对游牧文明、商业及海上文明更加稳定,包括收益、人员流动、商业活动均趋于稳、低特质,农耕帝国后期的政治秩序稳定使人口基数本来就很大的帝国人口成倍增长,人均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了43%,叠加每个耕作者的生产效率降低、土地报酬递减率的作用,因而更加贫穷了。剩余农产品和劳动力的浪费与闲置、政府腐败无能,使貌似空前鼎盛的帝国突然中落为躯壳中空的巨人。①参见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8-20;另参见罗威廉:“最后的中华帝国:大清”,载卜正民主编,李仁渊,张远.哈佛中国史(第6卷)[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134。到了19世纪初年,中华帝国的领土和人口均增加了一倍,②中国的人口增长出现在18世纪至19世纪之间,增长高峰在18世纪末,大约在一个世纪之内人口增长了约2亿,同时却没有相应扩大可耕地面积,也没有其他与人口相应的经济增长基础。参见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596-599。主权有效控制范围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大,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开始被看作质变的“现代化”阶段,这不仅是受到欧洲文明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且是中国内部社会演化的结果。这些内部变化决定了中国向现代转变的基础。[2]总之,悠久文明制度积累的历史优越感,近代转型遭挫后内忧外患叠加催生的强烈民族认同感,庞大而中空的农耕帝国面对西方近现代文明内生性推动了中国自己的现代化道路选择。
二则,传统儒家文化浸染的公共治理制度惯性。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的国家公共治理制度多被认为是与现代治理制度格格不入的。儒家传统文化及与其紧密相连的法规制度更是被“五四”运动以来不少国人指摘为造成我国近代以来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打倒孔家店”几乎成了革命的、先进的代言词。此种情形至“十年文革”发展至极致,导致不少与“孔儒”相关的学者、文物、建筑被大肆物理性毁灭!然而,就算是在极“左”思想盛行、誓与“吃人的儒教”决裂的年代,曾有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以十足的中国方式在造自己的反。要同过去决裂,它却从中寻找可以依靠的因素来证明自己的不变性”。[3]儒家文化自汉代取得统治者认可以来,处于国家意识形态地位持续了两千多年,对公共治理制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时全部消除受其公共治理制度浸染领域的存在。现实中我们也可以轻易地找到传统制度在当今中国法治中的身影。例如众所周知的家户制度,作为重要的传统中国制度之一,形成于春秋战国,由秦朝所定制,并经后世儒家文化不断改造强化,成为我国传统时代最重要的制度支撑之一。我国历史上基本没有如西方历史上的比家户更大单位的部落、村社或庄园,“家”与“户”叠加,形成独具传统中国特色的国家成员单位。[4]新中国成立后,新政权在专政理念下强力推行集体农庄制,结果仍是被“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替代。再如,传统中国的统治一直强调“德治”、“明德慎刑”,我国至今仍然不可想象会有领导,无论其是基层还是高层领导的“德”性欠缺仍可身处官位。何况,几乎与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执政党就提出“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的口号,表现出儒家传统德治制度基因的强大惯性。而传统民间主动排难解纷的习惯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相结合,形成了今天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更是明显具有儒家传统制度中“和”文化的基因,如今在我国多种纠纷解决场合中均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两千余年传统儒家文化浸染的公共治理制度惯性的强大力量,无论在微观制度建构还是宏观道路选择上对我国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
三则,是近代以来不断试错后的理性选择和中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反省与总结的结果。如果说现代性的登场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吹响“立宪”号角的“戊戌变法”运动构筑了背景,[5]那么这个现代性的背景不仅有“戊戌变法”运动之前刚刚失败的“甲午海战”,也可以追溯到这之前的“洋务运动”,甚至更早的鸦片战争。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不断侵犯古老的中华帝国政治主权、领土、经济主权和利益,朝野开始认识到须寻找自己的现代化强国之路才可能根本改变落后挨打的局面。“洋务运动”意欲工业实业兴国,戊戌变法打算施行新政、学习日本等国君主立宪政体实现强国之愿,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帝制,国家却陷入军阀割据连年混战的局面,国民党南京独裁政权也只是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中国,没能也不可能真正带领中国走向现代化道路。“在中国内部生成的强大变革力量最为集中地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现代化建设道路选择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新中国成立之初,照搬前苏联的集体化道路,最终证明是行不通的。在认真总结中外成败两方面经验教训,我们才找到了这条适合中国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理性选择,并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是适合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主要成就
在有些西方学者眼中,中国的形象是“人口一直过剩,并长期受到贫穷、混乱和分裂的威胁。”[3]短短的三、四十年,我国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规范保障。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十六字”法制方针中“有法可依”即是建设完备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并明确规划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程,已于2011年初宣告如期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无疑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前提和规范条件。其后,我们也并没有守着这个辉煌时刻停止不前,毕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在不断回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中不断完善,[6]其后我们先后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立法法、公司法及数部重要的商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修订,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并正在加紧制定编篡民法典,体系的完善程度正不断提高。
二则,“人权入宪”为我国的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人权根本目标提供了根本法保障。我党和政府对人权的认识有个从否定到认可并不断提高的过程,1991年新中国政府发表第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写入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人权入宪”的意义被学界用所有可能使用的“重大”来形容。我们知道,“依法治国首先须依宪治国”,“人权原则是宪法的终极目的,”这个意义上讲,“人权入宪”为我国的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人权条款入宪首先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起到概括、提升和统摄作用,[7]特别是由于暂时没有规定在宪法规范中的公民权利(如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人权入宪”理论上使公约直接具有了宪法上的效力;其次,人权条款设定了国家义务,使各国家机关及其权力的配置、行使有了基本的价值尺度;最后,人权条款意味着国家的目的将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人权保护[8],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实现准备了根本法条件。
三则,执政党的法治水平提高为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条件。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提升明显。首先,加强了党内民主、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关于纪律处分、问责、廉洁自律、巡视工作、干部选拔等事项的一大批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党内法规不健全的状况。并针对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特别是滞后性问题,2013年8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①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EB/OL].(2013-08-29)[2016-11-29].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3-08/29/c_125271101.htm。其次,强调党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人,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为公众树立良好的守法护法的形象;强调改革要立法先行,在2013年9月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之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先作出了暂时调整有关法律的决定,执政党用行动表明决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所谓改革之名违犯宪法和法律。
四则,公众权利意识提升明显。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一方面表现在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更重要的一方面表现在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而这类提高首先表现为权利意识。这一是因为只有“自己才是权利的最好维护者”,再者也因为只有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才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去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所代表的公权力。改革开放之初,在法学界进行的“权利本位”抑或“义务本位”的讨论为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启蒙,30多年后公众的权利意识提升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面对公权力时的自信心增强,质疑其合法性、正当性的意识提高。“现代性还是有效地融入了制度化了的怀疑精神。”[9]典型表现在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挑战政府的案例数量大幅增加;二是公众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通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了无敌的利器,进一步促进公众权利意识,以至如今事无巨细都会有公众发表意见、建议的空间和迹象;三是公众权利意识提升不仅表现在对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重视群体性权利,针对诸如政府大型基建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集体表达意愿的事件频现各地。②近年,我国数个地区时有发生当地群众质疑政府拟在当地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性,而大规模群众散步集会表达意愿的事件。此类事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存疑。
三、西方现代性批判思潮下的法治中国现代性困境和突破
西方存在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针对现代性问题的思潮,即所谓后现代主义的现代性“终结论”和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不可超越论”。[10]前者认为,批判现代性进程中,原本为摆脱对权力的依附的人之主体性,却变为对“物”的依附,被去主体化,理性建构的世界却走向了“反理性”的发展方式,因而对现代性大加贬斥,并宣布现代性已经“终结”。后者认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等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点”,未来的人类发展只可能在此框架内进行有限有修补,是不可超越的永恒存在。近几年,保守的自由主义“不可超越论”者面对西方国家出现的严重矛盾也一定程度上对其理论进行了修正。因此,两者现在基本都不否认“现代性存在问题”这一命题。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也出现了类似西方现代性中的共性问题,如环境生态、经济结构、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能源和人口问题等。由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环境条件,也造成了我们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现代性困境。
(一)法治中国的现代性困境
一则,现代性的严重非均衡性有损公平正义的核心社会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治追求和保障的核心价值。中国自古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之说,现代性的长期非均衡发展对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严重,进而可能会使破坏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秩序基础。非均衡性首先典型表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多年的改革发展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居高不下,③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在全球平均水平0.44之上,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之后基尼系数呈回落态势,2015年为0.462,为12年来新低,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0.4以上的表示收入差距较大。[EB/OL].(2016-01-19)[2016-12-3].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01/19/t20160119_8372526.shtml.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研中心发布报告称,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61,在全世界处于较高的位置。[EB/OL].[2016-12-3].该中心公布的2013年的基尼系数达0.717。北京大学的一个调查机构得出的2015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收入和财产不平等状况正在日趋严重。1%的家庭拥有全国约三分之一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1%左右的总量财产。并且教育机会、医疗保障事业的非均衡现象整体亦呈扩大趋势。[11]其次,非均衡性还表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好转,区域发展不平衡明显。至2015年底,我国大陆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6.1%,[12]历史性地超过了农村人口。但是,在还远没有达到70%的公认的城市化标准,仍远落后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下,过早呈现逆城市化苗头。据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从过去约每年4%,降到2014年的1.3%,2015年只有0.4%,今后可能还会降,甚至很快进入负增长。[13]中心城市、沿海城市对周边地区、西部地区吸血式吸纳优质资源,造成“灯下黑”现象加剧了区域非均衡状况。最后,权力的滥用制造并扩大了非均衡性现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权力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腐败呈多发弥漫状态、底层高层并发,小官巨腐和高层腐败一再刷新纪录,腐败向非传统权力部门蔓延。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目前的情况看,党主要是基于“加强党风建设”和“自我修复”性的“严查严惩”,[14]正在从治标转向治本之路。不受限制的公权力造成的非均衡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害是最致命、最严重的,其纠正难度也是最大的。
二则,现代性发展中的“GDP主义”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之初恢复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当其不当异化为国家的“经济主义”,政府官员的“GDP主义”,社会成员的“唯利主义”,现代性也将必然异化为片面化的现代性,结果将必定是经济社会发展丧失可持续性。国家的“经济主义”是指不当地认为很多问题都是能够通过经济发展得到解决的,[15]国家的“经济主义”很容易演变为政府的“GDP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人类历史也同样已经证明仅有单纯的GDP数字也绝非崛起大国的象征。当政绩考核的主要参考指标指向GDP数据,官员“GDP主义”势必自然生成。“GDP主义”广泛侵入社会领域,带来其他社会经济、环境、道德等高昂成本,并最终侵蚀整个社会的秩序基础。
三则,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权力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权力越位集中体现在行政许可领域,仅本届政府就已累计取消下放中央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230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03项,[16]这些数据一方面表示是改革的所谓成果,另一方面,自体制改革以来,几乎每届政府都进行行政审批改革,也都能看到取消了大量的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一届政府在不到四年时间内又取消数百项,可见政府权力的越位长期以来的严重程度是多么惊人。政府权力缺位有的是因“放权”过程中不当“放权”所致,也有因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所致。前者如上文所述的原本由政府完全负责的卫生、教育、住房等社会性极强的事业,改革过程中不当地将其全部或部分推给了市场,致使其社会职能难以很好发挥。后者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保护问题、食品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人口老化社会保障问题等。
四则,法治社会建设相对欠缺。在浓重的国家主义色彩下,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而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还不高。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欠缺主要体现在:其一,表现为法治建设中国家与社会互动较少,法制建设中国家主义色彩过浓,不仅表现为全部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导制定,且制定过程对社会上,特别是传统社会形成的规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吸收;其二,表现为公众法治信仰不足,突出表现在公众在遇到纠纷、矛盾问题时,更愿意诉诸信访等非法律渠道解决;其三,表现为社会上潜规则盛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所谓“丛林秩序”,社会风气滑坡,公共精神、规则意识、道德诚信、公民伦理和公民责任缺失。[14]其四,表现为非政权性社会组织不够发达,没有继承传统社会中的多形态社会组织,也没有发展生成新的替代组织。现有的最重要社会基层组织,基层“两委”,相当程度上已异化为了基层政府的下级机构,法律法规设计的自治性功能发挥不足。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现代性特质与现代性突破
法治中国现代性特质。从前述法治中国现代性成就和困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性特质可概括为三点;一则,典型的政府主导现代化模式。现代性是产生于西方的范畴,但现代性模式绝非西方模式所垄断。有西方学者认为:“现代性有着多种形式的存在,也有着各种替代性选择,不同的国家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走向‘现代’的。”[17]中国和东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新加坡等相似,在各自的现代化进程中政府都发挥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而西方国家,民间社会力量在此过程往往起更多的作用。如果我们也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分为资本主义近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阶段,显然前一个阶段没有完成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工业化任务,以失败告终。后一个阶段,在新中国政府的强有力的主导下,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新中国成立之初,集全国之力迅速建立了自己的工业体系,为之后的经济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整体上注重顶层设计,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掌控着基本的决定权。二则,经济建设相对先行。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政策上。新中国成立前长时期的外辱内患,本就积贫积弱的国家刚刚恢复基本常态,又陷入了十年“文革”灾难,面对世界上最多人口国家的紧迫的吃饭问题,经济建设相对先行的现代化建设特色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明显。三则,非均衡性特征明显。非均衡性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资本主义近代化阶段就有显现,一段时期内如上海地区的城市化程度和世界金融中心地位与当时西方国家的主要城市几可并肩,而边远农村仍处于非常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时代。建国初期国家采取“以农补工”政策,优先发展工业和主要城市,改革开放又实行“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我国现代性非均衡性特征更为明显。
法治中国现代性突破。现代性进程中筑就的中国特质本身没有优劣价值判断,只是客观存在。任何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必然意味着对现代性特质的追求。中国在追求现代性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于传统西方社会的现代性特质,不仅雄辩地证明中国道路的科学性正确性,也丰富了人类现代性理论,打破了长期以来由西方社会垄断的现代性理论,“中国模式”的现代化道路不仅是我国自己的,也是对多元世界现代化范式的重大理论贡献。此乃其一。其二,中国道路取得的成就为整个世界所称许,中国现代性特质本身也反映其成就的伟大。西方的现代化过程,用韦伯的说法,是“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理性控制的扩大”,维特根斯坦的说法是,“逻辑充满世界”。我国作为现代性后起国家,自人类历史进入近代以来,一直流传着一种理论,认为类似中国这种传统农业文明不可能在现代工业条件下走出一条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性道路,只可能照搬西方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及战略任务等,是伴随着中国现代化实践进程不断被抽象化、理论化的产物,是根植于几千年中国文明成果基础上的,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机制互动的结晶,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觉和价值自觉基础铸就的价值自信。[18]“从本质上来看,中国现代国家的特性是由其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17]只有中国的才是适合我们的。当然,作为现代性后起国家,现代性仍将是我们长期的渴求。法治中国建设的现代性特质中成就与困境共存,改革没有终点,法治中国现代性突破也没有终点。
四、现代性超越与重构语境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完善路径
当西方世界超越与重构现代性成为主流话语,面对相较西方共性与个性共存的中国现代性困境,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关键期之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五个现代化”目标,而且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四个自信。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如何应对不同声音,在现代性超越与重构语境下应对我国已经出现,以及可能将会出现的现代性问题,必然是理论上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前“三个自信”是法治中国现代性之路的基础
一则,道路自信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且应当的核心坚持,是“四个自信”的引领。就一个国家而言,民族自信心是国家发展和自我完善必要条件。只有公民具有了更强的民族自豪感的时候,这个国家才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19]当然,过分的自信可能演变为傲慢自负而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我们的自信首先来源于我们取得的成绩。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内生于中国数千年制度文明的,是中国人民的历史必然选择,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之下,全体中国人民选择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才取得的,我们当然应该自信。二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基础上的超越,我党一贯坚持理论与时俱进创新状态,在理论创新上“我们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20]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超越”已经成为我们理论领域的“常态”。常态化的理论超越使我们的理论在永无止境的实践面前时刻保持应有的高度,时刻保持应有的科学性,我们当然应该自信。三则,所有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心的动摇都是自信不足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是坚持前两个自信的当然结果。制度领域,国内有过多年来不便言明的话题,那就是我们怎样对待资本主义的问题。其实,当代中国对此问题在实践上走得比理论上更远些,在理论上似乎仍有至今无法解开的结。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实际存在中,被传统马克思主义认定为资本主义的因素在逐渐增强,[21]客观上,官方政治叙事中也悄然撤减了对资本主义敌对性表述,这一方面有政治、外交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意识形态上对资本主义制度淡化和吸纳的因素。当执政党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之后,表现出来的首先是宽容、学习的态度,更主要的是自信,对自己的制度、理论的自信。只有自信通过对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吸纳学习,才能提升完善自我,而不至于自负自大。
(二)文化自信是法治中国现代性之路的核心土壤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党的95周年成立大会上创造性地将十八大提出的“三个自信”拓展为“四个自信”,并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文化几乎是一个外延至大无外的范畴。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自成一独特的系统,这已为中外学界多数人所认可。与其他国家一样,历史传统对于中国现代国家特殊性的形成很重要。历史经验表明,反传统在现代化的启动阶段是完全必要的,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走完全抛弃民族文化传统的全盘西化的道路。在现代化阶段缺少“工具理性”价值的文化资源,被西方价值观视为无价值的东西,很可能具有超越的价值。例如,儒教文化中的人文价值与道德规范的丰富内涵,在现代化阶段丧失时效,却完全可能在超越现代化的阶段中推陈出新,恢复活力,为全球性多元化的社会新整合做出重大贡献。[22]当然,这种传统的内在文化特质并不是一种使中国陷入“中国永远是中国”的简单历史循环之中,中国特殊性并非一种宿命的永恒的中国性质,每一代人都应当,也必然是在继承中超越传统,以推动历史发展。现代性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是简单回归传统,而是摄取优秀的传统文化成分。
其一,“士”阶层自古就是社会担当的中流砥柱。具有明显社会担当的“士”阶层,在中国历史上绵延2500余年,这在世界文化史上是独一无二的。中国传统中“士”从先秦孔子时代以降主要承担“吏”和“师”两种社会角色,典型表现为“先天下之忧而忧”的使命担当,这与西方大约18世纪出现的,被西方学者称为“知识分子”的基本性格极为相似。①参见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自序 2-9。在作为“吏”的角色中,“士”是相对开放的具体治国“相权”的行使者,此时,“士”一方面是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皇权制衡,或者说是君权与臣权的划分。②如明万历时期,官僚士大夫曾有效抵制了万历皇帝任性废立太子的打算。参见钱穆.国史新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83;另参见牟复礼、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M].张书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500。知识分子阶层被称为“社会良心”,是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者,当今此阶层虽已不再是少数知识垄断者,其社会功能也早已不限于“吏”、“师”,一方面他们是专业知识分子的承载者,各行业的主力军,另一方面他们是现代性法治国家核心价值的积极维护者,是比传统社会更重要社会责任承担群体。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知识阶层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权力的参与者、监督者职能。少数所谓“公知”,以维护社会正义、公平为幌子,为攫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挑起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矛盾,抹黑政府形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他们属于知识分子阶层中的不良分子,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如今的知识阶层与传统中国“士”相比数量上早已大大增加,也是公认的法治中国现代性的绝对必要条件,知识阶层过去是,未来也必定是在党的带领下,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体性责任。
其二,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自古不变。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核心疑难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放开政府原来对社会经济过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这自有其绝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宏观模式上仍应当是政府主导型模式。首先,传统中国几千年一直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其形成原因当然也是复杂的,有两点被学者们认为是至关重要,一是作为绵延数千年的农耕帝国,对农业水利工程的依赖而产生的对强有力政府需求。从“大禹治水”传说、到中华文明重要代表的大型公共水利工程,如都江堰、大运河、三峡工程等,没有强有力的政府主导都是不可能的。二是,特殊的地缘民族环境造成的军事防御对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需求。中国的地缘、民族状况决定了历史上组织有效的对周边部落民族,特别是北方游牧民族的武装防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而这同样产生了对强大的中央政府需求。[4]历史上,自秦统一帝国始,持续的强大中央集权特征是世界文明中仅有的。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性建设仍应依法坚持政府主导模式,其理由除了有历史传统的“制度惯性”因素外,如下因素同等重要:一则,作为现代性后起国家,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组织干预建设才得以高效;二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代表全民掌控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决定了经济建设中政府不可能不担当起主导作用,组织指挥的同时也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三则多种因素造成的我国明显的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只可能依靠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才可能尽快得到纠正;四则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不发达的现状,迫使我国现代性进程中的一定时期内只能更多地依赖政府推进。
其三,建立以文化自信为核心内容的国家意识形态是民族的选择。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在非马克思主义学者那里,这一范畴带有强烈的贬谪的意味。①相关论述参见戴维·米勒(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文版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65-268。数年前就有学者指出,“当今中国处于意识形态真空状态,必须造就国人认同的国家意识形态。”[23]官方意识形态缺失会带来政府权威衰落、政府与社会间无法有效沟通、腐败持续严重等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后果。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意识形态是执政党在长期革命战争时期逐渐形成的,核心是阶级斗争,并直接将党的意识形态国家化。改革开放初期,意识形态其实是以抛弃原有的意识形态,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意识基本被抛弃,但是,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却没有及时建立,国家意识形态真空使得各种主义丛生。没有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即使不至于带来个别学者所称的严重后果,最直接的表现是各阶层不能就某些重大问题达成一致,社会无法形成必要的合力而造成内耗严重。
任何国家新的意识形态建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完成之前,我们首先要坚决旗帜鲜明地反对不良性质的意识形态,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力量对其进行批判。当前,诸如全面西化论、宗教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论调显然是负面的,不仅不可能形成社会合力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还会带来严重的甚至是国家和民族的灾难,绝不可坐视不理。现代性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积极构建的国家意识形态应当是以文化自信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中国的”和“特色社会主义的”是其核心特质。这既区别于前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也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它首先是“中国的”。“中国特色”的关键含义在于不随波逐流,不盲目跟风,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自主性”。[10]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备受西方列强的欺凌,长期的落后挨打局面使有些人怀疑中华文明在工业文明面前是低能儿,是不可能与西方文明相抗衡的,从而失去了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创造性地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还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应该科学对待民族传统文化。”[24]因此,我们建立国家意识形态必须是以文化自信为基础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成果已经雄辩地证明,中华文明不仅在农业文明中可以创造辉煌,也可以创造现代工业文明的辉煌,中国“正在迅速形成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两种文明的叠加优势,”[25]中国文化所孕育“中国模式”已经为世界文明树立了一个新的榜样,我们没有理由不自信,建立以文化自信为核心内容的国家意识形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三)“德治”与“法治”协同并重是法治中国现代性之路的理性选择
现代性构建中“人治”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经验证明仅靠“法治”也达不到理想目的。2017年“五四”前夕,习近平主席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指出,“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我们在构建国家意识形态,解决诸类现代性问题时,应该回头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去探寻必备的核心元素,比如儒家的“德性”元素。“依法法治”以来,我国的相应制度设施已经建成,法治水平不高的原因可归因于缺乏必备的道德自律。比如,我国现有体制内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有监察、纪检、检察、审计等机构,十八大后又明确巡视常态化,新近中央决定在若干省市试点建立隶属于人大的监督委员会,总之,建立的监督职能机构不可谓不多。但是,当被人民寄予厚望的巡视组、纪委等接连出现严重贪腐,整治“灯下黑”也成了问题,这就出现了监督他人的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的情形。没有良好的德性自律,建立监督机构的下一个问题必然是建立新的监督监督者的机构,任何一种社会也不可能承受如此无限延长的监督管理成本。传统中国长期的人治策略不符合现代性要求,同样,没有道德自律也不可能实现法治,不可能完成现代化。
儒家先贤孟子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诚信却一直是核心构成,我国当前的法治困境有相当比例是因诚信缺失直接导致,或是至少与其密切相关。为取信于民,奠定大秦帝国基础的商鞅变法曾南门“徙木立信”,党领导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没有亿万民众的信任支持也不可能成功。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恢复建立同样首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政府依然是年年在布置宣传“强力推动污染治理”,而雾霾状况却依然相当严重;年年在“采取措施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而一线城市房价仍有年涨二成的疯狂。当政府朝令夕改、言行不被公众信任时,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不可能有权威性。法治政府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其向上推演就是法治国家,向下是法治社会,在依法治国体系中具有核心价值。[26]没有诚信政府,现代性法治中国只会渐行渐远。
政府权威的恢复在当前法治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也同样紧迫且重要,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力量是推动现代化最有力的两股力量,前者在我国发挥更关键的主导性作用。近代中国的国家权威式微被认为是其现代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中国成立后,如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初步奠定了我国现代化的良好基础的。改革开放后,政府的发动机启动作用、助推器调节器作用,主导了现代化进程,调动并有效配合民间力量实现我国现代化起飞阶段的任务。如前所述,改革进入深水期后我国政府主导型现代性属性并未改变,反而是复杂多变的矛盾局面对权威政府的需求反而更强、要求更高。当代政府的权威不可能仅建立在暴力基础上,新权威必然建立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之上,着眼于民生事业,通过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件件民生小事恢复建立。
结语
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内生性于中国的、适合中国的、唯一能够使我国完成现代性使命的道路。虽然我国的现代性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但是,首先应当看到我们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且也不能证明现代性问题是因道路选择所致。现代性包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现代性理论的新发展,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必然结果。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经数千年不绝的文化,坚持文化自信,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土壤,吸取营养,才能化解中国的现代性问题。坚持政府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动机和调节器的主导作用,“德治”、“法治”协调并重,以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政府权威,带动诚信社会建设与恢复,才能逐步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现代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