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司法案例中的运用
2020-02-22闫妍
闫 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法律基础
我国一直重视自然生态环境领域内的立法工作。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指出要保护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对自然资源保护有专条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又将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在此过程中,我国自然生态环境领域内立法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1984年我国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森林法》出台,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法》《节约能源法》《领海和毗连区法》等一大批自然生态领域内的单行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与此同时,《物权法》中也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自然资源基本制度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在的民事行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已参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条约。同时制定颁布了近30部自然资源相关法律,近百部涉及自然生态领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几百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说,自然生态领域内的立法已经基本涵盖了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自然生态法制建设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最严密法治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
习近平同志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首先,坚持不断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专门机构建设,稳步推进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同时要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多种方式的集中管辖模式。并推进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其次,强化监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规则、环境侵权和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规则以及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审判规则。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确保典型案例涉及类型多、范围广。最后,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开展诉前化解、诉讼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加强公、检、法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证据收集认定、司法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对接等方面的配合,规范证据收集认定规则,助推司法评估鉴定制度落地。
习近平同志还指出:必须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这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不断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同时要积极构建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功能,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司法案例中的运用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裁判结果: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后,方圆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具备法定资质,评估依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的费用和因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两项内容,应予确认。方圆公司污染大气行为影响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该地区的环境修复;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绿发会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是实现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京津冀地区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本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界定和评估了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同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运作模式,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与此同时,方圆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积极探索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主动承担起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了法院判决在保护生态环境价值理念上的评价、引导和示范作用,为传递生态保护价值观,构建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