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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对策

2020-02-22

关键词:伤害事故事故责任

秦 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2012年,在上海的杉达学院,有一位同学在上篮球课时,突然昏厥倒地,虽经全力抢救,还是遗憾去世。同年,上海的华东大学一位男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1千米体育达标测试时,虽然奋力跑过终点,但突然倒下猝死。2014年9月,宁波某服装高职学院一名男同学在进行1000米测试时,突然倒在跑道上猝死。2015年,还是1千米跑测试,南京大学的一名大学三年级的男生,在跑了七八百米之后忽然猝死。像类似的在高校的长距离跑中运动猝死的事故,已经不是发生两三次了。通过对有关事件的媒体报道可看出,导致高职体育事故常发的具体因素虽各有细微不同,但都可依照2010年12月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校的教育活动;校方自己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有管理职责的区域内发生的体育事故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前面所写到各种大学校内的体育事故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院校教学活动,因此,在高职院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些伤害事故也一定适用本办法。

一、高职院校体育事故常发的原因

一是锻炼器材老旧且频繁超负荷使用。这所指的是高职院校体育设施并不完整,所用器材比较陈旧。例如,单双杠、篮球框架等体育设施的毁损,都会直接致使学生的身体遭到伤害,而这些情况的发生经常是因学校的后勤部门未及时的检查、维护、保养器材所致。因而,高职院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体育教师或训练员并没有按照教学的要求上好体育课训练课。高职院校的体育课类型多样,很多具有危险性的课程更需要学生通过做充分的准备活动才能够进行基本部分的教学。比如,警体课的前倒、后倒等动作都具有危险性,如果老师没有给学生做充分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就让学生去做这些危险动作,导致学生受伤害,教官、教师等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具有对抗性的运动项目,比如,篮球、足球、拳击、散打等,更容易发生受伤事故对学生造成伤害。四是其他不可归责于学校而发生事故的意外因素。比如,天气不好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突发性、偶然性造成的运动伤害。还有学生自身的健康问题、心理问题、疾病问题没有及时上报给代课的老师,而造成的意外运动伤害,如因这些意外因素造成体育事故,院校没有过错的不对赔偿责任担责。

二、高职院校体育事故责任的承担与划分

(一)高职院校体育事故中校方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确定体育事故责任前提,先要弄清院校和受伤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与性质。国家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给明确的界定。就院校和受伤学生二者的关系,界内有三种观点:(1)监护;(2)准行政;(3)教育管理关系说。

目前,高职院校对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主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法条,而并不是由高职院校承担监护人的角色。高职院校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意义上,都不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监护责任依然还在高职学生的父母身上。如果在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都已是成年人,就更谈不到监护关系,所以这种观点很片面且不合乎法理。

持准行政关系观点的人认为高职院校和在校学生的关系虽不是纯正意义上的行政关系(管与被管),但认为高职院校对本校学生有学习教育、学生管理和保护人身安全(在校期间)的义务,把这点看做是准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体现。这种观点本身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的。我国行诉法明文规定:“各行政机关以及单位中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具备行使行政权能能力”。而我国的高职院校只是普通的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但并非国家高校就无任何行政权能,高校有不给于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时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权利。除这种情形外,高职院校和学生两者没有其它任何一种行政与准行政的管理关系。因而,认为“高职院校和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相结合”的观点被大多数人认同。并非纯行政的管与被管的关系。持高职院校和学生是教育与管理的关系的人们,认为他们观点成立的依据是教育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校平时组织日常的教学与文体活动;对该校学生的学籍、成绩的管理;实施奖励与处理措施。”以上表明高职院校与高职学生是管和被管的关系,而院校又处于管理位置。笔者认同此种观点。中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有保护在校的高职学生接受教育、人身权利不被侵害的义务与责任”。和我国的中小学的责任认定相比,高职院校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安全以及管理的义务,相比于中学和小学都要宽松很多,仅仅要求高职院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起到管理责任就可以了。

(二)高职院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划分的细则

2012年,西安交大大二学生张某在体育课上发病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他的家属不能和西交大在死亡赔偿上达成一致,只能通过各种渠道向校方讨说法。

高职院校体育伤害事故涉及的很多责任都是民事赔偿,有个别也会和行政与刑事责任涉及到一起。因而在处理高职院校体育事故时,要将民事的个人部分进行责任划分与赔偿,确定事故中不同行为主体所担当的民事责任是核心,并分清其中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免责情况有以下几种:

1.过错归责责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过错归责责任,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如有过错的情况出现,才用对其担责,相反,如在体育事故里没有过错的情况出现就不必担责。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怎样确定高职院校体育事故的法律责任,会有不同的观点:有人片面认为,仅以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责任,即高职院校无法律责任,需其在体育事故中没有过错。在美国司法运用和实践中对高校的体育责任事故性质的确定,也适用过错归责。现实的诉讼中,法院也只会追究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有过失或重大责任才会认定对在校学生有民事赔偿责任。要追究高职院校担责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是高职院校在体育责任事故中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事项。笔者认为,仅将高职院校的过错认定为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合适的。依侵权责任法,首先,高职院校对体育事故的担责不能盲目适用无过错的判断归责标准。无过错是指事故中行为人虽没过错,毕竟给受害的学生造成了伤害,依法规,行为人是要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的。从实际情况看,高职院校的很多体育课程内容都带有危险性,在上课教学与练习中较易出现失手与偏差,体育课内所带的危险性与民法里规定的8种无过错情况无对应关系。其次,伤害的责任认定为无过错,则老师、校方和相关同学都不免责。接下来会使很多高职院校对提高学生体育素质的教学受限,从而提升体育素质教学质量的目地没法达到,想让高职学生身体素质真正提高的愿望无法完成。

2.损失责任的公平分担。这一归则源于民法总则,与前面提到的无过错一样,不按照事故中的责任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为担责前提,但公平分担适用和无过错的实际运用又不一样,因公平分担事实上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之一,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了:发生事故时有过错的一方只担一般责任,无过错一方无实际的规定。公平分担实属经济赔偿,并不具有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然而,公平分担能为赔偿处理原则的一种一定有它存在的理由。它的运用需建立与事故当事人各方都自愿之上,但不能将无过错和过错责任混在一起运用。现实中,高职院校内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经常性有家长会向校方要说法,学校这时也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如果此时经查证两方都无过错,法官依法可使用自由裁量的权力,这种权力使用之中必然会用到公平分担承担责任的原则,必定会要求高职院校担负一定的赔偿,这样的做法是学生的家长愿意看到的。但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官运用公平原则,使得高职院校原本没过错还需承担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责任,这对高职院校来说是不公平的。使高职院校对开授体育课内容有所顾忌,有一些风险的体育、警体类的项目或者一些有对抗性的项目,这类型的项目高职院校开设时需谨慎。这几年发生的几起高职院校体育事故中,学校为了避免担责,不强制要求高职学生进行高强度的体育锻炼。此种情况会对高职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产生阻力,也对提升院校的体育素质教学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高职院校学生体育工作的发展。况且,民法总则并没有法条规定公平分担责任的条款,它也不是今后法律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条款必将不再适用。

三、高职院校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对应的策略

(一)明确事故致害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高职院校体育事故中担责的处理,一定先是民事,接下来才是对行政或刑事担责的认定处理。民法中相关条款对于致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包括:具体赔偿的数额范围以及如何计算的办法。其中一些具体的条款还对造成身体伤害的费用(例如,用于医疗支出的费用、务工减少的收入等)都做了细化的规定。如果体育伤害事故使高职学生致残的,行为人还要赔偿因受伤害而使得比平时生活上多支出一些费用以及劳动能力的损丧而减少的收入。包括一些购买残疾辅助设施、在康复阶段以及后续的治疗阶段中相关的医疗费。通常情况下体育事故中致害的一般是承担民事赔偿,如果事故中有故意情节且情况严重致人重伤残疾、死亡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况有可能处刑罚三年以下、管制等措施。

(二)加强院校管理,提高高职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

平常出现一些高职学生受到体育伤害可能是有人为故意因素所致,同时也有因缺乏体育的安全常识和意识所导致。因此,高职院校要对在校学生在课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常识的培训。可以在操场校园中公共体育器材上或活动区域内,通过张贴——警示宣传画等来起到教育宣传作用。在高职体育课程编排时,教师可以将身体或健康方面有缺陷的学生分层化教学,专设一个保健型的班级,可安排些体育活动强度较低的课程,因人的体质不同而设置相应的内容,给特殊群体的学生设立相应的考核标准,但确定保健班的学生时,必须要求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的医生证明,避免有的高职学生借此机会弄虚作假。

(三)设立高职体育伤害事故专用赔偿保障金制度

早在2016年3月,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就启动了“体育事故专用保障赔偿金”,其设立目的为:如果有学生在体育训练活动中意外受伤、残疾、猝死等,可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给付,学生在学校运动中出现伤病也可能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的赔偿。高职院校也可参照设立“保障赔偿金”,可在高职院校无过错时,此项赔偿金可以对受害的学生先行进行一定的金钱赔付,而如果校方存在伤害过错的,就不能用此项赔偿金来免去院校的金钱赔付责任。如事故是因学校的体育器材、老师的人为因素或者过失而造成的,受害的学生除有权利要求校方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此类赔偿保障金的无偿赔付。这两项措施给高职院校体育事故救急上了个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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