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探究
2020-02-22魏晓楠
魏晓楠
(琼台师范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占据重要位置,能够规范经济市场,并依照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市场经营、教育科学分配,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当前,人们因自身利益常发生纠纷,民商法的有效应用,能够为纠纷处理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健康发展。[1]然而,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和现代化市场发展存在不符情况,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很难发挥效用。对此,在民商法发展中,相应学者必须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进行深层次分析,根据社会经济优化民商法,如此,方能由根源上保障民商法和社会经济的一致性,提高民商法效用发挥。
一、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在我国民商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原则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传统民商法的原则内容不断扩充的过程。网络环境下为民商事的行为发生提供了土壤,传统民商法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改革,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不断改革,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依照当事人自身意愿,实现一定行为。[2]
(二)平等中立原则
在民商法中,平等中立原则主要指社会经济在发展阶段,民商活动开展的各主体对参与交易需要的条件保持中立,无论是交易平台还是技术,都不维护、不偏爱。社会经济在迅猛发展,平等中立这一原则逐渐具备技术性、全球性等特点。如:首先,在电子商务法中,交易媒介展现了平等中立的原则,主要展现在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广播通讯等上。其次,在技术上平等,主要是指对各项加密方式、秘钥等平等对待,避免歧视。[3]最后,实施上平等。在民商法应用中,不仅应保障民商法、其他法律有效实施,还应保障电子商务法全面落实,对待国际与国内展开的电子商务活动,都应以平等态度对待,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平等保护。
(三)效益原则
如何在保障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平的目标,是当前法学界重点问题。法律作为治国根本,代表着公平公正,维护着社会正义,然而,法律和建筑不同,必须依托于经济基础。对此,相关学者应重点探讨这一方面,依照相关原则精准判断,保障法律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另外,法律是统治者利益本性的展现,不同时期法律展现的原则会发生变化,不过,效益原则不变,只有遵循效益原则,时刻为提升我国经济效益全面思考,民商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效益目标。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对民商法的价值影响
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体系在不断发展,民商法所追求的价值由基础向效益与安全价值转变。在民商法并未改革发展前,安全价值始终处于派生地位,如:在交易行为发生时,相关信息对交易安全影响并不大,即使信息被第三方获取,也很少发生安全危机。信息时代下,民商法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们能够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交易、经济交易等,提高了民商事活动的快捷性与便利性,安全价值越发凸显,一旦信息被第三方获取,极易导致交易失败。同时,信息时代下,市场成为一个整体,在人们对市场进行开发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发布各种信息,主体自由性得到解放,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更广阔的环境,在民商事活动进行中,效益价值显著提升。[4]
(二)价值体系重构
信息时代下,民商法受到时代影响,其法律体系向效益、安全、公平、自由等多方面延伸。其中,自由是民商法的价值体系核心,能够展现出民商法的价值基础性。平等和传统的民商法内涵并不同,包含了良性工具性、目的性价值体系。公平是民商法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民商法的基础与核心内容。安全是民商法有效落实的基础,与工具性价值体系相互关联,为达到安全的民商法必须涉及多个方面。效益作为民商法的基础核心,在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却与安全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因此,应着重调节效益和安全的统一,保障两者的平衡,才能有效发挥民商法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确定了商事的主体性,促进了商业公平竞争
商业主体是商事主体的核心内容,根据商业发展的规律与运行原则,将从事商业活动的集体或个人都归属于商业法范畴。在民商法发展中,其始终发挥着引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事活动变化,民商法逐渐完善,商事主体全面贯穿民商法,引导商事活动,发挥民商法的作用,民商法独立性显著增长。并且,民商法促进了商业竞争的公平性。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商法改革不断深化,核心点作为处理政府、市场关系的重点,应积极遵循民商法规定,推动商业市场公平竞争,发挥政府、法律的作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5]
(二)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逐渐诞生、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动力。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商法的依托,民商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随着民商法的改革发展,提高市场经济规范性,促进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同时,纵观商业经济的发展情况,现代商法已不仅仅是维护商人利益的法律条例,而是逐渐成为规范商事组织、商事活动的独立法律,市场主体越发规范,商业交易安全显著提升。
(三)民商法推动了经济的腾飞
民商法是依托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并完善的法律,两者之间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经济建设关系着民商法发展,另一方面,民商法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对此,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延伸民商法对经济建设的服务职能,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因地制宜为社会发展提供针对性服务。[6]同时,民商法在不断调整中,应重视公平性原则,积极调节人身关系、相关财产,对经济发展建设提供服务,促进我国经济腾飞。
四、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一)民商法在社会价值体系上的发展
新形势下,受到经济一体化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社会生活受此影响,产生巨大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经济的发展壮大,民商法自身价值体系发生转变,安全价值的地位越发凸显,交付安全、信息安全与信用安全对商业交易是否成功越发关键。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特点,不确定因素较多,网上交易的盛行,增大了交易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传统的安全价值已经无法满足需求,转变民商法价值体系是民商法发展的重要环节。[7]
民商法价值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自由、公平、效益、安全与平等。其中,自由作为民商法目标,为人们贸易经济的自由、沟通交往的自由制定;平等在传统民商法中主要价值落实在目标意义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价值更多展现在工具性上,为人们开展各种交易提供指导;随着电子网络交易的盛行,安全价值的作用越发凸显,为经济交易营造了和谐环境,维护了交易安全;效益作为民商法的主要追求,无论是传统民商法还是当前民商法,社会在不断发展,民商法效益价值也将不断拓展。
(二)民商法在基本原则上的发展
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为不断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国家对社会经济建设非常重视,并提出一系列措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在该背景下,民商法作为依托社会经济构成的法律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推动了民商法中基本原则的发展。[8]其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带动了社会经济建设步伐,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随着民商法发展,该原则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原则内容更加丰富。网络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依照自身需求,意思自由地参与各类商事活动,不受限制、不被强制,自由通过网络与人交流沟通,展开各项经济贸易行为。该种情形充分展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其二,平等原则的发展。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对平等原则需求更高,新时代下,在民商事活动中,平等原则使得所有参与活动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条件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经济贸易越发频繁,交易范围逐渐扩大至全国乃至全球,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参与主体增多,涉及内容越发复杂,因此,平等原则必须扩充内容,将技术、实施标准、交易条件、权益保护等纳入平等原则,促进民商法平等原则进一步发展。其三,安全原则的发展。作为民商法的根本原则,保障了民事行为的正常进行。社会经济的发展壮大,安全原则必须发展,方能满足社会需求,其中,安全原则的发展主要展现在对其理解的加深与范畴的拓展。现代化社会,经济贸易的竞争越发激烈,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虚拟网络成为民商事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托,网络的开放性,增大了交易危险性,保障网络环境安全越发关键。同时,虚拟网络极易引发安全问题,个体信息易泄露、被盗或丢失。另外,网络环境还容易受到黑客与病毒等的攻击,导致存储信息、传输信息被恶意修改或破坏。面对种种问题,为提高民商法的发展,必须对安全原则提出更高要求,增强网络安全性,预防信息破坏,保障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民商法在制度与范畴上的发展
为推动民商法发展,首先应注重民商事的权利范围拓展。信息化社会,人们生活中充斥各类信息,民商事的行为受到影响,信息已经成为商事活动的关键内容。[9]因此,在民商法发展中,必须为信息库投资与信息库开发赋予民事权利,以此保障其权利被侵犯时能够依托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成果,激发信息库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另外,在控制信息数据时,民商法应为用户作品、网络信息赋予保护权,降低网络信息被侵犯,保护个体利益。其次,扩大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在迅猛发展,为适应社会环境,民商法调整对象必须扩充。网络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滋生出多样化信息关系,这些信息关系与网络下的民商事息息相关,应该被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网络作为开放性平台,各类信息在平台交流,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民商法在拓展范畴时应将信息关系纳入其中,净化网络,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高民商事活动的顺利性,保障我国经济效益。
(四)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推动民商法发展步伐
在民商法发展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个人的信用体系构建是基础。因为,在信用法律制定中,准确界定个人权利并付出应有尊重是第一原则。在隐私保护上,我国并未专门立法,相关隐私权利多被纳入名誉权范畴,此种状况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而征集并传播个人信息,对隐私权的触及难以避免。因此,在信用信息隐私权方面,个人必须具备应有权利,要求自身信息不受侵害。个人在与外界沟通时,应具备自身信息的自主支配权,以此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保障个人信用的真实性,为民商法的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强调民商法的诚信。对于民商事当事人信用,应详细规定权利与责任,积极开放市场,降低政府对民商事的干预,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最后,建立司法救济体系,强调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提高信息透明性,巩固群众的信用,提高法律可行性。在我国当前法律中,经济市场的各项制度并不完善,诚信缺失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阻碍了民商法的发展步伐。对此,应重视信用体系的构建,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构建诚信体系,并随着市场发展不断改革,严格规定各民商事主体自觉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促进民商法的效用发挥,推动其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