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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络“校园贷”的犯罪行为认定及防控

2020-02-22张普定

三晋基层治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校园贷网贷

张普定,李 雯

(1.太原师范学院,太原 030012;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太原 03000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大学里“校园贷”应运而生。但是,伴随而来的是非法网络“校园贷”在大学校园内的蔓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校园秩序,危害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由于非法网络“校园贷”犯罪手段多样,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行为模式、犯罪定性方式以及防控手段进行研究,以有效遏制非法网络“校园贷”。

一、非法网络“校园贷”的界定及治理现状

“校园贷”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其初衷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子们的经济压力,为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方便。但现实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借助网络支付工具,衍生出了非法网络“校园贷”。为了打击非法网络“校园贷”,必须对该种犯罪进行准确把握和界定。

(一)“校园贷”的法律界定

“校园贷”是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的简称,是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或借贷人提供的借贷服务,实现实时在线贷款的新兴金融模式,具有借贷手续简单、借贷门槛低等特点。校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银行机构专设为在校或毕业大学生提供的校园借贷产品,如中国银行的“中银e贷”、中国工商银行的“大学生融e贷”等;第二种是以网络端或移动电话端为载体,针对大学生设立的多种类型的P2P贷款平台,如名校贷、爱学贷等,还包括一些个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发布小广告进行贷款业务;第三种是以电商平台为主导的分期消费产品,如唯品金融主打的唯品花、蚂蚁金融推出的借呗等,部分或提供额度较低的现金提现服务。“校园贷”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给大学生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借贷渠道,但是上述第二种类型的“校园贷”,容易被不良甚至违法贷款平台操控、利用,出现非法网络“校园贷”,以致一些大学生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虽经公安、司法机关的大力整治,情况略有好转,但非法网络“校园贷”在大学校园仍时有发生,威胁到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校园贷”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大学生网络贷款问题出台具体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中暴露出一些法律漏洞。2017年5月,原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向大学生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要求其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的在校大学生有关网贷业务。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吓、骚扰等不法手段催收借款的”和对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或者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幌子,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行为定性为“扫黑除恶”重点、严厉打击的行为。但是,该《通知》只是从宏观角度将触及非法“校园贷”的案件纳入“扫黑除恶”的重点,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有关监管体制、责任主体等问题需要通过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治理非法网络“校园贷”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非法网络“校园贷”进行了严厉打击。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方案。司法实践中,非法网络“校园贷”所涉及的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并且涉案金额较大、影响恶劣。而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因缺乏人生阅历与社会经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辨别,很容易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从而导致部分受害大学生负债累累,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大学生活。目前,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非法网络“校园贷”逐步向组织管理“公司”化、作案工具网络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行为模式隐蔽化方向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非法网络“校园贷”犯罪问题的法律制定尚在探讨与摸索阶段,对受害大学生提供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十分有限。

二、非法网络“校园贷”犯罪行为的认定

非法网络“校园贷”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结合司法实践中非法网络“校园贷”复杂的行为模式,这里分析非法网络“校园贷”比较常见的几种犯罪类型。

(一)非法网络“校园贷”中的诈骗罪

非法网络“校园贷”中的诈骗虽然包括在校大学生或者假冒大学生骗取贷款的情形,但主要是非法网贷平台或者放贷人,以骗取高额利息和手续费为手段,骗取在校大学生钱财。

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行为人以不符合实情的借贷条件通过网络平台放贷,之后故意制造违约的假象,虚增受害人债务,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同时借贷人转交的高额逾期费用为行为人所占有,从而形成连环贷,达到诈骗受害大学生钱财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非法网络“校园贷”的案件,大多数以诈骗罪的罪名立案,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行为人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非法网络“校园贷”在被公安、司法机关多次打击后,其增长的态势受到一定遏制,但在2019年,非法网络“校园贷”又以新的形式出现,如考研贷、美容贷、留学贷等,其形式更加隐蔽。据了解,网贷平台有一大部分都从事“校园贷”业务,这些平台和放贷人员为了营利,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和砍头息等业务。尽管有的平台辩称已经提示过学生不能借钱,但部分学生仍能够成功贷款,由此可见,网贷平台仍操作隐形规则可以让学生贷款成功。有的网贷平台声称已经审核了贷款学生的资格,但仅仅作出“如果您是在校学生,请停止借款”的提示。由于这种提示并不是禁止性要求,实际的目的还是怂恿学生贷款,是网贷平台在暗示学生可以继续操作,这种操作步骤是诈骗的一个重要环节。

另外,有的平台在放贷过程中还搭售保险。网页上是“借款人保障计划”,显示的并不是保险事项,而且字体很小,设置在网页底部,被害人只有点开,才能发现是投保事项,进而取消投保。由于从页面上看不出与保险有任何关联,所以容易被误认为其是在为借款拟定消费计划,同时,这个按钮是默认勾选,受害者不需要主动操作就默认购买了保险,但是,购买保险并非受害人自愿,是网贷平台及其所谓工作人员隐瞒真相所实施的诈骗行为。

诈骗罪指的是自然人犯罪,非法网络“校园贷”诈骗犯罪的主体是非法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和放贷人,即使网贷平台能被界定为自然人,也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成员的行为。同时,有的银行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校园贷”是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与社会上其他人相互勾结,通过诱骗大学生办理贷款,从而赚取高额提成,银行网贷平台的行为人和平台外部参与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均构成诈骗罪。

(二)非法网络“校园贷”中的敲诈勒索罪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催债人员会采取暴力、非法拘禁、发送威胁信息以及骚扰借贷人家人和朋友等手段逼迫借贷大学生还款,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放贷人采用语言恐吓或行为上的威胁方式,使借贷大学生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样的心理被迫偿付高额贷款。这种以高额利息威胁、恐吓借贷大学生的,行为人的犯罪可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三)非法网络“校园贷”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少数借贷大学生深陷非法网络“校园贷”之后,借款本金与利息不断增加,导致借贷大学生无法偿还时,若放贷方雇用“专业”的催债打手催促还款,那么行为人就可以被定义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些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行为人长期勾结,成立犯罪组织,专门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大学生等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行为人经常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违法犯罪活动,坑害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行为人还可能在某些地区的大学校园或者教育机构内,对大学生进行非法控制,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学习和学校的教学活动,破坏了高等院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果行为人人数较少,组织松散,涉案金额较少,可认定为黑恶势力。

(四)非法网络“校园贷”中的侮辱罪

在非法网络“校园贷”中,一种恶劣的情形是“裸贷”案件。“裸贷”,是指借贷大学生在进行借款时,行为人通过要挟借贷者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贷款抵押的贷款行为。大部分案例中,受害者(一般女性较多),为了获得网络贷款,在行为人的要求下,被迫进行裸体拍摄。由于利息过高、还款时间较短,所以放贷人就威胁借贷人,如果按规定期限不能偿付利息高达借款金额50%以上的借款,就把借贷人作为“借条”的裸照在某些公共领域张贴,肆意传播借贷人隐私图片及视频,其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有的借贷人被逼无奈,甚至走向不归路,如此不法放贷的行为人应构成侮辱罪。

从行为主体角度分析,由于放贷人掌握了受害者的隐私,又发放了难以偿还的高息贷款,所以,放贷人对受害人具有控制性和支配性。只要借款大学生不能按照期限按时还清贷款,其裸照、涉及隐私的视频则会被放贷人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同时使受害人的精神备受打击。从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放贷人客观上利用女大学生急于借款的心理,迫使女大学生拍摄裸照,一旦女大学生还款迟延,遂将借款女大学生的裸照或视频在公共场合传播,主观上对这种传播行为持故意心理,导致了受害大学生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行为人主客观上具有损害女大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故意心态,该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以侵害受害人名誉、公开女大学生裸照或者视频的,以暴力或者胁迫方式逼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总体来看,非法网络“校园贷”的行为人大多构成诈骗罪,有的还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应依法数罪并罚。

三、非法网络“校园贷”的防控途径

非法网络“校园贷”虽经多次打击,但仍留有残余,因此,加大防控力度至关重要,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控。

(一)完善非法网络“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应对非法网络“校园贷”,立法机关应针对其特点及时进行立法,使网贷行为有法可依。第一,应及时出台非法网络“校园贷”的司法解释。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意见,为办理非法网络“校园贷”案件提供明确依据。第二,应完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现行的有关金融法律规定,放贷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对个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没有有效规范。对于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操作放贷业务的个人和团体,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在大学校园实施非法贷款行为,还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因此,应对各种游离在法律边缘的新型“校园贷”放贷行为,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对非法放贷人和催贷人进行惩处,达到警示吓阻的目的。第三,应制定《非法网络“校园贷”防治法》。非法网络“校园贷”侵害对象主要是高校大学生,不仅使大学生面临金融风险,而且扰乱了高校的金融市场。当前,我国非法网络“校园贷”大学生维权较难,其在受到不法侵害后难以获得全面的法律救济,因此,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非法网络“校园贷”防治法》,为司法、银监、工商、校园、社会、家庭等各方参与非法网络“校园贷”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提高非法网络“校园贷”案件的办案质量

非法网络“校园贷”后面往往有黑恶势力的影子。在查办非法网络“校园贷”案件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按照扫黑除恶的要求,提高非法网络“校园贷”案件的办案质量。在立案环节,由于非法网络“校园贷”是网络犯罪,涉及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等许多管辖因素,加之网络犯罪又是跨时空犯罪,处理难度较大。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互相推诿,存在受害人控告后立案难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明确非法网络“校园贷”的管辖原则,落实办案责任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的,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责其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在参与非法网络“校园贷”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对认为有问题的审理结果及时提出抗诉,并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尤为重要的是,办案中公检法机关应注重互相制约,避免因为协作不当,忽视对证据的审查,从而降低对案件的审理质量,要将每个案件都办成能经受住历史考验的铁案。

(三)净化校园网络环境,铲除非法网贷平台营销土壤

非法网络“校园贷”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他们尚未走出校园就被欺骗,反映了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因此,高等院校应为学生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既包括陶冶情操的校园,也包括健康的学习和生活氛围。同时,要加强互联网的安全保护教育,维护学校局域网的安全,使其健康运行,防止病毒侵袭和黑客攻击。同时还应加强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大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另外,大学生应加强学习,熟悉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如果需要贷款,尽量参加学校组织的助学贷款,或者在银行以及正规贷款平台等合法金融机构借款。合法金融机构具有国家颁发的贷款资质,信誉良好,只要大学生敏锐识别,非法网络“校园贷”平台就没有了市场。可以预见,在建立防控体系的同时,经过公安、司法机关对互联网上非法网贷的严厉打击,结合各部门的综合治理,相信非法网络“校园贷”一定能够被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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