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20-02-22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各项收入概念作出解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条例规定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
(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条例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
(六)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