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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0-02-21牛家儒张晓明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民族

牛家儒,张晓明

(1.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2.中国戏曲学院 学生处,北京 10007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推动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对于进一步增进民族文化认同、提升文化自信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家在场”语境下,我国逐步构建起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模式。新时期实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一方面,民族地区需要借助多样化的文化调适和重构策略来回应现代化、市场化以及全球化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应坚守文化的民族性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立场,从而助力文化自信和中华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1]。

一、“国家在场”: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一)“国家在场”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意义

“国家在场”理论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的,是用来概括和总结西方的社会历史实践,核心是探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2],我国学术界经常将“国家在场”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框架来解释社会和文化现象[3],文化离不开政治,而且也是政治的一种表达[4]。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推动和加速了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变迁进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开始面对和重视日益复杂的社会和文化多样化格局[5],从实践的过程和效果来看,在尊重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尊重民族文化的前提下,国家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及制订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划和政策,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国家认同也得到了增强[6]。

(二)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是在“国家在场”语境下自上而下实施的,在具体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制度性设置和政策引导,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主导地位被不断强调,各级政府对文化发展方向的引导力和激励性不断增强。

一方面,从文化与经济的角度看,文化是可以物化的一种生产力,即“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7]。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民族传统文化的资源性特征就显得比较重要,而且主动积极地出台支持政策、改造发展空间、营造文化氛围,实现资源价值增值的目的,同时,这种“企业化的政府行为”也非常重视对本地民族传统文化的营销,并将公共资金视为撬动遗产增值的“杠杆”[8]。但是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着眼于这种实用主义,而更注重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人文传统情怀[9]。

另一方面,从文化与政治的角度看,国家层面,政府站在增强和提升文化自信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角度,将其纳入文化行政的管理体系中,这是对我国文化发展方向的整体性考量[10],国家可以是知识、规范的生产者和维护者,也可以是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源[11]。在实践中,国家对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的重视,确实取得了明显效果,而且通过制度性设置,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形成了发展合力。当然,为经济目的进行的文化展示不只局限在地区层面,也表现在国家层面[8]。

因此,如何平衡好国家策略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诉求和角色,是新时期自上而下推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实践中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政府主导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主要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主导下,逐步探索和实施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三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这既是国家在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实践中角色转变的结果,也是国家与社会力量相互制约和合作的结果。

1.抢救性保护。近年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现代化及全球化的不小冲击,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保护工作是做好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前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抢救性保护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增强对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我国2004年也正式加入该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此后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抢救性保护体系。

2.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理念。从实践中看,我国提出了“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首次提出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和具体做法。2019年3月1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指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设立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保护”。截至2020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9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从理念上看,整体性保护不仅仅是设立特定区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外观,更重要的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赖结构性环境,即不仅要进行静态的保护与传承,而且要重视和关注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形式、动态的存在方式和过程[12][13]。因此,整体性保护工作是建立在“以保护传承人为核心”基础上的活态传承。

3.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强调在生产性的实践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2012年,原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生产性保护”的概念,生产性保护的前提是传承技艺,核心是保持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借助生产、流通和销售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目的。目前,生产性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三个领域里实施,因为这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可能实现从资源到文化产品的转化。生产性保护摒弃了过去“输血式”保护模式,而强调“造血式”保护以及多元主体参与。同时,生产性保护也应在生产性质的实践中更加注重民族文化的传统性和延续性,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立发展[10]。

新时期,在“国家在场”语境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已由注重“保护与传承”转向“保护传承与创新利用”并重。

二、调适与重构:民族传统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推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需避免用单一的静态的文化相对论来看待保护过程,而应兼顾动态的文化相对观,同时,民族地区应通过适当和多样化的文化调适与重构策略,来主动和积极回应市场化和全球化冲击以及国家力量的渗透与干预。

(一)调适与重构是新时期民族传统文化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文化调适是指一种文化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趋势而主动采取的一些策略,主要包括改变文化要素性质、放弃不合时宜的文化要素、有选择性地吸收一些外来文化要素等,从而实现对自身进行结构性改组的过程[14]。文化重构是指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既有无意识地传承传统,也有有意识地创造改变,这种创造是由国家或民间力量主导下进行的[15]。文化调适和重构都不是一味地迎合现实需求而彻底改变或部分改变文化要素性质。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时期国家有关顶层设计和发展战略的提出及实施,如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等,民族地区在利用政府自上而下做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基础上,也应适当进行文化的调适和重构,这不仅有利于获得自身文化认同,而且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有效应对现代化的冲击。

(二)民族传统文化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民族性与现代性的统一

新时期实现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在合理调适与重构基础上,还应坚持民族性与现代性的有机统一。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于各民族地区独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并延续下来,具有独特的民族特性,这种特性是各民族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坚持从而形成文化自觉的根本原因。文化自觉有利于在新的环境下取得对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16]。文化自觉往往受到内生性和外在性双重因素的影响,从内生性来讲,它首先取决于民族主体对自身文化传统的再认识[10]。同样,在当代能够保持本民族传统文化风格的民族,大多对自身的文化传统具有强烈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很大程度上是以自身传统文化对其现实生活的需要为基本依据的[17]。因此,新时期民族地区推动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同样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要使传统文化融入和适应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实现好民族性与现代性相统一。

(三)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及与现代消费结合的现实需求

文化产业是在传播媒介的影响下面向大众多样化、多层次文化消费的生产过程,也是文化技术化和文化商品化的生产过程[18],由于文化兼具事业和产业属性,文化产业也已成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国民经济统计中的产业分类概念。民族文化产业化是指借助一定的表现手段和形形式,将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来满足大众文化消费需求的生产过程[19],对民族地区来说,文化产品只有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现实需求,适应现代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个性化的文化消费新趋势,才能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另外,产业化和市场化也是民族文化进入国际主流社会最好的、被认可而且是最可行的途径[20],文化的全球化发展不光以文化作品、学术语境、思想范式等形式扩散,而且也应以产业化形态辐射[21]。这里面又涉及一个如何平衡好或者兼顾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民族文化产业化可分为“两个市场”,一个是相对自主的生产场,注重精神价值;一个是服从经济秩序的交易场,表现为交换价值[22],但如果只一味迎合主流文化价值标准,就会导致自我文化根基的丧失[23],更有可能造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离或者精神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倒挂。

三、转型与反思:新时期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应把握的关键问题

(一)权力主体与文化主体平等问题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是一场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实践活动,政府作为权力主体拥有各种资源配置权,同时,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还会涉及文化主体(民族传统文化拥有者)、资本主体(投资者或者开发商)、社会主体(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等多元主体,如何协调和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是新时期做好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工作的关键所在,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实现权力主体与文化主体的平等。首先,必须在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质和民族地区发展实际的前提下,慎重选择适合的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之路。其次,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主体拥有者积极参与,尽快建立起以文化主体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并及时动态调整。最后,各级政府应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用好、用足、用活政策资源配置权,并科学做好相关政策评估工作。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问题

新时期,更好地推动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兼顾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有可能造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离和倒挂的后果。现代化是传统文化的必然存在形式[24],民族优秀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优秀文化的总和[25],因此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以民族文化为基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彰显精神文化价值。当下,民族传统文化的产业化过程已成为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同时,在当下更加多元的文化互动的背景下,民族传统文化不可能再“原汁原味”地得到保护和传承,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也已证明,科学、合理、适度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开发是民族地区有效应对现代化的途径之一,这不仅能有效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而且还能在现代化的产业开发中强化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使得原先已经出现某种淡化倾向的民族文化认同意识有所增强[26]。

(三)兼顾保人与保文化

费孝通先生曾用“保人和保文化”这一命题来解释地方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困境[10]。现实中,当下不少民族地区“见物不见人”的文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某种惯习[27]。近年来,在国家主导下,我国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制度,“保文化”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但以资金补贴传承人为主的“输血式”的行政保护以及只注重代表性传承人单一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并未真正解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保人”问题[28],新时期需要进一步明确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探索多元化的认定模式,真正实现“保人”与“保文化”相统一。

四、总结

我国“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实践,有力、有效地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为应对和适应现代化、市场化、全球化的冲击及“国家在场”政府力量的渗透与干预,民族地区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调适和重构文化发展策略。新时期,随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国家在场”的话语体系不断完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应解决好权力主体与文化主体平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保人与保文化兼顾等关键问题,在尊重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文化本真性的前提下,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文化自觉,增进文化认同,提升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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