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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民商法保障措施

2020-02-19张昊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民商法电子商务

张昊

摘 要:本文将在客观阐述电子商务发展对于民商法的影响、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要点基础上,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下合理化的民商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影响;保障措施

如今电子商务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原因就是其时刻保留交易过程方便快捷等特征。而随着电子商家数量的急速增加,商品线上销售活动全面拓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矛盾问题。为了一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乱象,就应该先设置完善的民商法。

一、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民商法的影响

电子商务属于全新的贸易往来模式,自从其出现后,便给传统的民商法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急需予以优化调整。

(一)民商主体确认方面

电子商务发展期间,有关民商主体的类型也变得更加丰富,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单位等等,急需特定机关进行明确的资格认证和划分,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落实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可现实往往与之相悖,既有的民商法欠缺这类层面的内容,容易造成主体责任模糊、约束力度不够等消极状况。

(二)商务行为方面

顾名思义,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需要在互联网当中进行,具体的流程可依次细化为电子合同签订、电子支付等等,而这一系列环节都要依靠严格的法律条款加以认证和监督。但目前我国的民商法提供的合同还停留在书面形式上,不足以全面监督和限制各个主体的交易行为,严重情况下更会令电子商务中积聚较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须注意的要点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经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开始在我国经济体系之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影响地位,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改革和发展远景。所以说,民商法要做出对应的调整,确保严格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种种工作细节。须知在正式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前,买卖双方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即要求买方列出预购商品的明细信息,并将清单向商务平台上传送,由卖家观看和筛选;再就是倡导卖家将预售的商品信息罗列清楚,附加对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买家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在此期间,不管是买家抑或是卖家,都能够透过电子商务平台中找到需要的合作对象,而最为关键的是,可以凭借民商法对商品与自身进行妥善保护,避免整个交易中出现任何不法现象。

(二)细致解析商品信息并确认交易细节

在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过程中,买家的重要使命便是尽快锁定有意向的卖家,随后与其洽谈商品交易事宜。整个洽谈活动完全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带有一定的虚拟性特征,重点在于分别解析卖家和买家预列的明细信息,诸如商品的价格、品质、数量,交易的时间和模式等等。所以说,买卖双方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合约,在其中阐明一旦违约后各自要付的责任,进而促使交易的达成。而这类合同将完全受民商法的保护,具体就是借助EDI形式在平台上给买卖双方交换签名,最终顺利完成交易。

(三)竭力保障交易合同

一旦说买卖双方促成交易的一致性过后,卖家便要第一时间内基于合同内容来发货,其间具体会涉及到物流、海关、银行等多元化的路径。以往交易期间势必要和这些机构进行交涉,并且要依次办理较多的手续,整体下来过程极为烦琐,延误很多时间。相比之下,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很好地克制这类弊端,凭借电子凭证来适当简化上述流程,进一步加快商品交易的速率。而在商品交易尚未达成之前,包括买卖双方,都能够借助物流信息查询来随时确认商品的具体流向,如若说在物流运输期间出现任何意外而损坏商品,双方则需要依照合同条款来进行依法索赔。民商法的存在意义,就是严格保障交易合同执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全面保护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的保障措施

(一)大力凸顯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同时,却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无形之中给民商法的完善和执行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好比是电子商务中频繁出现的商务犯罪现象,还有网络权利的救济问题等等,这些都对民商法创新和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凸显等,提出了严格和急迫的要求。所谓的民商事主体,目前主要强调的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的企业,由于其出现时间不长,和传统社会企业有着明显性的差异,所以应用民商法过程中自然会出现矛盾问题,包括对民商事主体规定有些模糊、纠纷状况很难及时解决等等。

基于此,民商法创新调整期间,就要着重凸显民商事新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各类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为今后各类纠纷协调性处理,提供可靠的指导性依据。首先,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征,针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加以明确认证,要求其注册过程中必须要使用合法的身份。其次,大力融合民商法和新媒体技术,开发出能够适用于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令电子商务交易依靠电子法律平台进行,全程被予以细致和有效地监控管理。

(二)完善法律建设,优化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和发展的道路上,出现过不少的违法现象,这对于电子商务日后可持续竞争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归根结底,电子商务主要在互联网上进行,有着较强的虚拟性特征,虽然说其商品交易速率远远超过传统的商务模式,可不可避免地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令他们钻法律空子来开展网络诈骗活动,威胁了电子商务的形象地位和信誉成就之外,难以保障对应交易的合法性。好比是在签署交易合同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计算机系统来进行虚假凭证合成,由此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可现实是法律在这方面辨别能力不强,所以会令被骗者遭受经济损失。除此之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都离不开互联网,所以其天生就携带着网络隐患,包括计算机病毒与黑客攻击等等,面对这些隐患,民商法须及时进行针对性改进调整,力求及时创建更加健康安全的法律环境,竭力约束交易过程中的种种犯罪行为。再就是督促有关机构要充分了解新媒体发展趋势和功能特征,同步完善民商法,力求在立法方面挣脱时间和空间等因素的约束,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针对性立法,从而顺利创造出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环境。

(三)提供方便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包括商务信息交流等环节,都需要依靠互联网的支持。须知随着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对电子商务产生正面积极地推动作用,不过却也不可避免地引发种种的经济纠纷,急需依靠民商法来创建专门用于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一旦说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民商法就有必要按照侵权者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其进行严格处罚,同时针对受害方提供适当的权利救济与补助,借此辅助其将损失控制在最低范畴之内。诸如设置专门的权利救济基金,如若说电子商务内部的民商事主体出现任何被侵权的状况,在特定机构细致审批确认后,就能够借助这部分资金来补充损失。想要达成这类目标,就需要设置专门用于网络权利救济基金监管的体制,令这部分基金的申请、发放、使用等工序流程得到严密性地监督控制,从而切实杜绝腐败或是基金诈骗等不良状况的产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想要基于民商法来提供更好的保障措施,顺势带动电子商务可持续性竞争与发展,就需要在加大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重视度基础上,开创完善化的法律环境。诸如树立起专门的仲裁机制等等。久而久之,持续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婷婷.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39(36):89-94.

[2]王飞.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9,28(26):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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