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及其实现
2020-02-17秦程现
秦程现
摘 要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缺失是校企合作面临的重要难题。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视角出发,以“四层金字塔”为框架,提出了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三层金字塔”模型:必尽责任是义务层面的选择,应尽责任是伦理层面的选择,愿尽责任是自愿性选择。从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和组织伦理学角度分析发现,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存在制度约束软化、责任动力不足、规避教育责任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建构利益驱动机制和职业教育责任等级评定考核机制等策略推进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
关键词 职业教育;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职业教育责任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01-0037-05
一、问题的提出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1],当下如何更好地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成为难题。从国家政策来看,我国已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出,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可以获取人力资本和国家相关免税、补贴等优惠政策,进而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从社会责任角度来看,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之一,履行职业教育责任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然而,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热、企业冷”的“壁炉效应”正日益显现[2],职业学校与企业的“新二元分割”成为了开展校企双元育人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与我国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感仍处于较低水平、职业教育责任的边界与内容模糊具有密切关联。
已有研究对什么是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面临哪些困境、如何保障企业顺利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等内容展开了讨论。徐珍珍认为,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是指企业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改善人力资源结构、履行企业公民责任而进行的以提升个体或群体职业知识、岗位技能、道德而承担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责任[3];过筱从广义层面认为,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主要包括职业启蒙、职业准备与职业发展等[4];柳燕从狭义层面认为,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主要包括招生和学生管理、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教学实施与考核评价、参与现代学徒制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5];霍丽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模糊、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动力不足、职业教育影响力不足等因素是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困境[6];柳燕等认为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财政资金支持、职业教育权利让渡、建构校企融合机制、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和保障机制等方面保障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7]。这些研究存在两大不足:一是缺乏对“职业教育责任是否应该分层次、企业是否应该分层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开展研究;二是如果职业教育责任是分层次的,那么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责任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并列的还是层层递进的?
综上,本研究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视角出发,基于Archie B.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四层金字塔”理论,将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划分为“必尽责任—应尽责任—愿尽责任”三个层次。通过明晰职业教育责任内容,厘清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路径,提出针对性的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措施。
二、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三层金字塔”模型
1924年,Oliver Sheldon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并指出企业应该将其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才需求的责任联系起来。1991年,Archie B.Carroll率先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四层金字塔”模型,从底部到顶部依次为“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的发展顺序,较为全面地包括了社会责任的各个维度[8]。经济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基础环节,是判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劣程度的基本标准;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必尽责任,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享受社会提供资源、赋予其提供产品与服务权利的同时,要求企业自觉遵守遵纪守法;伦理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应尽责任,是企业在伦理道德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人本伦理责任、公共伦理责任和生态伦理责任三个方面[9]。人本伦理责任是指企业要“以人为本,关心人权”,将尊重员工放在首位,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伦理氛围;公共伦理责任是指企业在处理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应秉承“公平、公正、合理、诚信、尊重”的原则;生态伦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坚持尊重自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原则。慈善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该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都是自愿承担和自由选择的,是企业在履行必尽责任、应尽责任基础上量力而行的责任。
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涵盖法律、经济、伦理道德等层面。本研究以广义社会责任理论为基础,对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界定如下: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是指企业由于享受职业学校培养出的人才而为其生产经营创造价值而相应承担的能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义务[10]。企业社会责任是分层次、分等级的,职业教育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之一,理应是分层次、分等级的。依据企业社会责任“四层金字塔”理论,建立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三层金字塔”理論,具体包括必尽责任、应尽责任和愿尽责任三个层次。必尽责任是企业基本责任,应尽责任是企业伦理层面的选择,愿尽责任是企业的自愿性选择。
(一)必尽责任:基于法律法规层面
必尽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职业教育责任,处于“三层金字塔”模型的最低端,属于基本责任或义务性责任,理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中。必尽责任是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最低要求,根据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企业是遵纪守法的“公民”,理应对企业的必尽责任进行强制。这一层次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状态,没有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价值诉求和责任意识,其所承担的必尽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提供参观、实习或就业岗位。唯有企业可以向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全面真实的实习岗位[11]。在履行必尽责任过程中,一是具备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应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参观或社会调查的途径;二是企业根据员工数量和规模,有义务长期提供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以便于供职业学校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或教师下厂实践;三是实习岗位应该覆盖企业生产全过程,并能安排相应的企业师傅参与指导,帮助学徒习得核心技能;四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发放一定数量的实习津贴;五是优先从实习学生群体中招聘员工。
第二,及时协助学校开展岗位能力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调研。一是企业比学校更清楚员工需要什么样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反馈岗位能力需求有助于职业学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二是企业了解本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这些技术又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关键内容,及时向学校反馈岗位能力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有助于协助学校修订课程体系、丰富教学内容、提升育人质量。
第三,遵从就业准入制度和合理的劳动力竞争方式。一是企业要遵从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劳动法》与《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复杂岗位的劳动者,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二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三是在招聘员工时,避免同行之间恶意“挖人”而造成技能人才流动的“负外部性”。四是录用人员过程中,消除因“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二)应尽责任:基于道德伦理层面
应尽责任是指企业从伦理角度审视应该履行的职业教育责任,其处于“三层金字塔”的中间层,属于伦理责任,不受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伦理道德是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看不见的手”[12],通过加大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舆论宣传,增强大众期望等非正式规范对企业价值观和行为的约束力度,可以推动企业承担应尽责任,营造有利于校企合作的舆论氛围。因此,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规模以上企业所承担的应尽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主动与学校从人才培养规格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的开设、教材的编写、技术骨干与教师的双向流动、教学质量的评价、学生就业信息反馈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使企业从被动走向校企融合状态。第二,主动履行企业育人责任。当学生进入企业岗位实习或培训阶段,从企业角度加强学生职业教育的强度和力度,使学生尽快进入职业岗位角色,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劳动权、就业权、教育权等。此外,还应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员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第三,将校企合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要将校企合作列入人力资源工作之中,制定专门参与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明晰企业自身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合作范围、经费保障、业绩考核等内容,从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第四,以合乎伦理的行为促进职业教育公平。职业教育公平主要是指企业应遵循罗尔斯提出的两条基本公正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不影响他人行使同等权利的前提下,让职业学校的每一个学生尽可能多地享受自由選择岗位的机会;差异原则是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虽然普遍适合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但从差异性角度应使社会最低层获得最大利益,即当职业学校学生能满足企业岗位需求时,优先考虑聘用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愿尽责任:基于自愿选择层面
愿尽责任是指企业承担了必尽责任和应尽责任之后,在自身仍有余力的情况下,判断和选择自愿承担的诸如慈善捐赠、公益服务等形式的责任。其属于自愿责任,既不受法律所要求,也不会被伦理道德所期望,其本质是即使企业没有履行自愿责任,通常也不会被社会认为是违反伦理的。
第一,将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视为一种慈善公益事业。一是企业以捐资助学、教育基金、捐赠教学物资等公益项目参与职业教育,通过改善教学设施,精准扶贫困难家庭学生,为其创造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二是为残障学生等弱势群体提供技能补偿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帮助其解决就业与再就业的生计问题。第二,自发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主动将社会责任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之中,在参与职业教育问题上,主动摒弃短视行为,系统性建构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整体框架,积极回应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期望和要求,承担更多的愿尽责任。此外,要有为企业界培养人才的意识,且是贯穿人终身职业发展的全过程,树立为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大局观。第三,打造校企命运共同体。在校企合作基础上,构建以利益与共、文化相同、成果共享为基础的“校企命运共同体”,加速校企间的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实现学校教学目标和企业生产目标的统一,充分发挥企业的跨界属性功能。除了考虑企业的战略发展和社会效益外,还应重视校企实践过程的过程创新、可复制性,利用企业的专业优势,提升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竞争力。
总之,企业只有完成了三个层次的责任,方可认为全面履行了职业教育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不能完全承担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责任,企业应根据现实情况,分析当前所能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层级,保证所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内容与企业自身能力相匹配。若企业承担了必尽责任,可以说企业履行了基本的职业教育责任,也是判断企业是否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存在的现实问题
根据时代背景不同,可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划分为三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产生阶段(1985-1999年);以关注劳动为核心的全面辩论阶段(2000-2005年);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至今)[13]。社会责任理念进入我国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不同类型企业在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实践中具有差大差异,这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企业忽视职业教育责任,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外部环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约束软化
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责任的程度,除了受到利益驱动之外,还受到制度驱动的影响[14]。通常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类型,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稳固企业发展和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都有促进作用。因此,在经营活动、行为策略中,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约束。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当前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等仍停留在框架性层面,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具体责任特别是职业教育责任缺乏明确界定,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公司法》《劳动法》中也没有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专门的条款,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缺乏具体参考。近年来,虽然山东、广东等地区出台了部分区域性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仅仅也是对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进行了原则性描述,尚不能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形成法律层面的效果。二是当前关于非正式制度的宏观制度环境尚未形成,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媒体大众较多关注的是企业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少考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程的责任,整个舆论界对企业是否承担校企合作责任没有发挥导向、约束和监督的作用,再加上当前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不高、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脱节、底层技能劳动力过剩而技术劳动力不足现象严重,造成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不高。三是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奖惩机制不健全,奖惩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健全,虽然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实施“组合式”奖励,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尚未出台,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如何弥补等缺乏统一标准。此外,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对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也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惩责措施,不具备监督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强制力和影响力,致使国内许多企业体现出利益导向型特征,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使命感不足。
(二)内部环境:经济性属性导致企业履行责任动力不足
从企业内部来看,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体现出具有一切经济人所具有的特征。“经济人”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执行者,其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倾向,基于自身理性发展考量和制度层面的规范性要求,企业会在遵守必尽责任的前提下,寻求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这意味着企业在履行职业教育责任时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15]。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是其经济性属性的本质体现,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获得较高收益时,其会愿意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获得“利益最大化”;但当处于某一经济环境或自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较高或收益较低时,其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表现出履行责任动力不足,甚至出现规避职业教育责任的趋向。置于校企合作中,企业追求利润、技术和人才三方面的利益,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具有周期性,很难在短期内收益,并且校企合作前期是需要企业持续在诸如技术、人力资本、资金等方面投入,其培养出的技术人才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不可预测的特点,再加上在政府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动力明显不足,甚至会增加企业的偿债负擔,使得企业衍生出消极应对策略,无法满足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达到平衡状态。此外,职业学校提供的资源有限、合作后产生的资源和不可替代程度较低,也影响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三)组织伦理学视角:权责失衡导致企业规避职业教育责任
从组织伦理学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规避职业教育责任的动机源于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权利的缺失。权利与责任本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权利的获得,都意味着责任的对等担当,在没有权威的地方强调承担责任是对权利的篡夺[16]。学校与企业共同育人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多从主观角度出发要求企业履行各种职业教育责任,期望获得企业的支持与赞助,却没有赋予企业参与诸如联合招生、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定及教学评价等环节的权利,间接剥脱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话语权,或者企业所承担的责任远大于权利,忽略了权利与责任共存的特性,导致出现企业规避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情况。
四、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推进策略
(一)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机制
政府的法律法规导向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有着深刻影响,根据“三螺旋”理论,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运行环境的维护者,其职能是在国家政策和制度层面框定校企合作行为的轨迹和方向,为校企合作的长期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17]。综观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成熟经验发现,政府通过出台立法对校企合作教育进行合理规制,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权利和地位,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的积极开展。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校企合作促进法》等,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中。通过配套的实施细则,清晰列举出不同层次、规模、类型企业所应承担的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责任,明确职业教育责任内容,对必尽责任予以法律层面约束,多措并举鼓励更多的企业履行应尽责任和愿尽责任。
(二)建构利益驱动机制
盈利是企业亘古不变的目标和追求,采用激励性政策比严惩性管制更能有效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更好地激发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国家层面应为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予以经济上的补偿,如尽快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的“对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组合式激励”,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行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经费投入和培训补贴机制。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对联合办学的企业或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对参与“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依照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此外,校企双方可以通过制定契约的形式,允许企业从校企合作中获得智力、专利、技术和劳务等报酬。
(三)建立职业教育责任等级评定考核机制
等级评定考核机制是一种社会责任标准体系,通过相应的评价指标来衡量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有效性和效率程度的标准,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具有导向性作用,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责任等级评定考核机制,是规范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行为的关键依据。由于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同、行业性质不同、经营规模和区域环境不同,必然导致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内容、方式和重点不同,导致责任等级评定考核指标的关注点不同。因此,我国应在管理和标准化上与SA8000国际社会责任标准接轨,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广泛适用的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等级评定考核机制,从社会效益、经济收益、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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