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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民间传统权威参与共治调查
——以凉山州M县J乡德古参与治理现状为例

2020-02-16苏红丽何文海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习惯法礼金权威

苏红丽 何文海

(1. 中南民族大学 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4;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36;2.西昌学院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四川·西昌 61500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理论指出,应采取多元的、正式的、非正式的社会治理形式,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势在必行。多民族国家语境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取得显著成就,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伴随扶持力度的加大与系列政策的施行,推动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已成为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密切联系社情和民情,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因特殊地理环境与多元文化习俗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M县J乡德古(知晓彝族习惯法、能言善道、处事公正的纠纷调解人) 参与治理的调查材料为依据,通过梳理德古参与共治的基本经验与实际成效,论述民族传统权威主体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指出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社会治理价值,衔接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发挥“本土资源”参与现代治理功能,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民族地区的“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服从到认同:德古治理模式的演变

民族地区现行社会治理模式与历史上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沿袭性。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 M县地处四川省西南部、大凉山腹心地带,J乡位于M县西南端,地属半山缓坡地带,东部偏高,最高海拔2568米,最低海拔1436 米,全乡幅员面积56.9平方公里,共有12个行政村,73个村民小组,2411户12700人,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8.1%。全乡耕地面积16382.9亩,林地14287亩,主要粮食作物有玉米、马铃薯、荞麦、水稻等,主要经济作物有核桃、花椒、杏李、油桐等。

新中国成立前,凉山彝族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支”组织来维系,各家支之间互不统辖。J乡是马家和阿陆家两大诺合家支的势力范围,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加上特殊的血缘家支制度、毕摩信仰等传统文化环境,社会秩序以内生力量维持为中心。封闭、独立的状态并没有使彝族社会内部管理陷于散乱,习惯法这一严密的社会规范有效实现了彝族社会的自我控制。J乡习惯法主要分为土地买卖和租赁、财产继承、劳役贡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伤害和命案、盗窃等几大类。德古是彝族习惯法的主要传承者和执行者,彝区内部的各种纠纷,大到命案小到邻里矛盾,都由德古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来调解。费孝通指出,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信任来自对行为规矩熟悉的可靠性,来自于对礼治秩序的遵守[1]。彝区同样如此,德古治理在传统彝族社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德古在维护彝区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成为传统社会最活跃的治理主体之一。

上世纪50年代凉山彝区实行民主改革后,习惯法中与等级制度相关的土地买卖租赁、财产继承、劳役贡赋、债权债务等内容失去社会基础,不复存在,命案、伤害案等归属国家法律适用范围,德古按照习惯法调解纠纷的可行范围大大缩小。随着国家法律、政策在彝族地区的贯彻实施,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民族地区的机构建设日益完善,人员配备逐年增加,德古治理在传统保持得较好的彝族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彝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普法教育进程的不断加大,进一步削弱了德古在彝族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传统惯性的延续,习惯法在凉山彝区存在的“合理性”并未完全消解,彝族群众对德古的认同从传统的“高度服从”演变成了国家法治秩序下的“自愿认同”。目前,凉山彝区社会秩序的井然与和谐局面的稳定,依然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法理型权威和民间传统权威的两种权威主体来共同维系。

二、传统与现代的调适:德古参与共治现状的考察

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理论认为,权威是组织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立有序社会的政治基础。民间传统治理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强烈的适应性和能动的协调性,是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在凉山州M县J乡的调查表明,作为彝族纠纷调解权威的德古,对于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与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 参与司法,调解民间纠纷

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控制主要的工具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行政组织、宗教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民间法理论学者指出,民间法在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建立和维护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调查发现,德古是多元权威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部分,J乡村民发生婚姻纠纷、邻里矛盾、土地争执等事件时,仍然选择邀请德古按照习惯法的道理和案例来调解。习惯法中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则仍然活跃。费孝通说:“文化本来就是人群的生活方式。在什么环境里得到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方式,决定了这一人群文化的性质”[2]。尽管彝族法文化并不具有现代法理念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彝族法传统中注重和解、强调修复社会关系等精神,都与彝族社会所认同的核心道德、是非判断标准一脉相承,是彝区重要的本土资源。在此背景下,单独依靠法理型权威解决民间纠纷,在凉山彝区这个特殊的场域还不能发挥如鱼得水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开始,M县聘任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法院陪审员。德古陪审员通过岗前培训与法官一起参与民事案件调解。德古制度性地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弥补了民族地区司法资源的不足,发挥了社会控制的功能,实现了定纷止争的司法参与目标。

(二) 参与制定乡规民约,开展禁毒自治

自上世纪90年代J乡发现毒品以来,毒品犯罪屡禁不止,吸毒人员不断增加,因吸毒、贩毒导致的偷盗、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毒品问题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艾滋病问题成为J乡的严重社会问题。2015年1月,J乡成立了以自主治理吸毒、贩毒问题为初衷的“民间德古协会”。协会借助传统的大型仪式,通过诅咒和发誓的方式督促、教育社区成员远离毒品,开展禁毒自治。

J 乡德古协会制定了治理毒品问题的具体措施:一是确定本家支范围内处理吸毒贩毒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贩卖毒品人员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制造、贩卖毒品的责任,贩卖毒品致死的责任,贩卖毒品致伤、致残、致病的责任等。三是为制毒、贩毒人员提供帮助的责任,包括提供场地物品的责任,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提供技术、方法、渠道的责任。四是与制毒贩毒关联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如在区域内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处理,在区域内放高利贷用于赌博和购买毒品的处理。五是对制、贩、吸毒人员的监护对象的人文关怀原则。2016 年,J乡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J乡禁毒防艾村民公约》。民间德古协会主导开展的教育和监督活动,使J乡吸毒、贩毒问题迅速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J 乡德古海来GZ介绍:“本乡因吸毒已经死了200 多人,民主改革前,打冤家死的人也没有这么多,而且因毒致死的大多是年轻人,留下的孤儿寡母有58户。许多家支自发地配合政府的号召,开展禁毒活动。2015年1月28号每户人家出5元钱,凑这些钱买牛,举行禁毒仪式。德古协会的26 个德古每人出500块,这些钱用来奖励那些提供贩毒人员贩毒信息的人,现在外面的人在这里贩毒的现象几乎绝迹了”。 (J乡访谈记录,2018 年9月)

(三) 参与移风易俗,规范婚嫁聘金礼金

移风易俗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据彝文文献《勒俄特依》记载,彝族先民石尔俄特为了实现“生子能见父”的愿望,到“约木接列”的“兹阿叠都”家迎娶兹阿施色,自己当上父亲,从而推动了彝族婚姻文化的变革[3]。彝谚“父欠子债当数娶妻婚配,子欠父债当数养老送终”,体现了彝族社会对婚姻的重视。在彝族婚姻传统中,聘礼习俗由来已久。传统上,彝族婚礼的礼金项目较少且固定,主要有舅舅礼金、兄弟礼金、叔父礼金、媒人礼金、伴郎礼金、族亲礼金等,礼金数目也不会超出男方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近些年来,随着彝区社会转型的加快,婚姻礼仪中的铺张、攀比之风盛行,礼金项目增多,数目不断飙升,已经成为彝族家庭的严重负担。处在彝区腹地的M县是高额身价钱、高额礼金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2012年,M县近300名德古举行聚会,共同商议遏制婚姻聘礼、礼金过高的问题。德古们结合彝族婚姻传统与本县实际,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婚礼聘金与礼金的详细条款,并逐渐在民间婚嫁活动中被彝族群众所认可。2016 年,M县民间德古协会,进一步对婚姻彩礼金、媒人介绍费、离婚赔偿金等给付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婚姻聘礼、礼金过高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J 乡民间德古协会阿尔JJ说:“现在身价钱和卡巴(礼金) 都是有规定的,卡巴不能超过二万五。以前民间德古协会没有规定的时候,身价钱以外的卡巴就达七八万。现在民间协会就定了,卡巴只能给二万五。”(J乡访谈记录,2018年9月)

(四) 参与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是实现善治目标的有效路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彝区社会转型中出现的薄养厚葬、高额聘礼、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相互攀比等突出社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挥权威主体优势做好宣传工作,既能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传递到群众中去,又能有效回应群众诉求,达到政府、社会、公众的共赢,形成良性循环的合作网络。德古在纠纷调解中注重说服教育、以理服人,在彝族地区一直承担着权威的教育职能。在创新治理模式中,J 乡德古协会与政府配合,形成“支部+协会+ 家支”的禁毒模式,积极宣传禁毒防艾知识;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宣传国家《婚姻法》《义务教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等法律法规;与科教文卫部门合作开展硕尼古尼(知荣辱倡勤俭)、环境卫生宣传,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德古利用自身权威优势,运用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宣传手段,对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起到了促进作用。

总之,治理模式的生成,不能脱离地域乡俗、传统文化、历史条件和群众心理特征的土壤,必须立足民族地区实际,积极汲取传统文化的力量。在凉山彝区,德古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力量,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价值不容忽视。

三、德古参与社会治理风险回避

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其管理机制所依靠的主要不是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凉山彝族社会始终呈现出一种持续的平衡与稳定状态,这与内生性权威的存在及其发挥着秩序维系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发挥民间权威参与共治,挖掘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成分,不断充实社会治理的路径,对于当代基层社会秩序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 以社会组织为重点,着力推进合作共治

社会组织是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社会资本,处理好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现代化治理,对于国家治理架构体系的完善和规范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团培养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同时大量的社团组成了密集的网络增进了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4]。如前所述,德古协会对和谐彝区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某些地区的德古协会未经相关部门规范,如M县,其经费来源于家支或个人捐赠。因此,需尽快进行注册、登记,出台相关政策确定德古身份的考评标准,建设德古队伍。制定细化管理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其内部成员引导、约束和权益维护的积极作用,促进传统权威由民间自发的无组织的形式向有组织的方向转变。

(二) 加强德古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多元法律文化的存在,使得彝族社会成员有了多元选择的可能,受经济、时间成本的制约,他们会选择双方都自愿遵循并有可能获得有利结果的规则。彝区传统权威有着显著的地缘和血缘要素,是建立在“族缘、血缘、人脉”等基础之上的社会治理力量,德古主持的纠纷调解,可能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有时会与法律相抵触。如目前在彝族农村社会依然存在早婚、女性离婚难、“二次司法”等现象,这与国家《婚姻法》《刑法》规定明显相悖。又如民间德古的调解费收取缺乏约束,调解费按照案件赔偿金数额来收取。据M 县德古协会德古吉俄AC介绍:按照彝族习惯法,赔偿金额与案件类别及性质有关,主要是以马、布、银子为主,折算成人民币。一锭银锭1977 年以前折算成人民币为12.5元,1977年到1981 年为30元,1982年到1990年为50元,1990年到2000 年为100元,现在为1500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土地承包、交通事故、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等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纠纷在传统的习惯法规则中无法找到相对应的赔偿数额。如外出务工人员意外死亡,目前此类纠纷调解费用一般按照赔偿金额的10%-20%收取,金额动辄数十万、上百万。更有甚者,个别德古对家属隐瞒赔偿金额,私下侵吞部分赔偿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德古调解是彝族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应进一步发挥民间德古调解的作用,加大将民间德古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特邀人民陪审员的力度,推进调解的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建立定期培训、经验交流制度,逐步将民间德古转变为依法调解的职业群体。

(三) 发挥人民调解基层治理作用,提高法治化水平

人民调解,是化解当前中国乡村纠纷最重要的制度性手段,应通过德古逐渐进入乡、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将其传统的法律职能纳入合法化的轨道。当前,彝族地区的调解人员大部分都是来自本地区的彝族,对彝族的习俗掌握深、应用好,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存在不足,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J乡为例,全乡12个村级调解员学历主要为初中、小学,还有一部分为文盲。调解员们很难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日常生活结合起来,调解方式常常比较简单,调解矛盾纠纷主要是凭个人威望或者长者身份,调处多数采用的是口头协议方式。村级调委会大多不会使用调解协议书,调解无任何文字记录,导致在调解和治理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人民调解的治理功能需在个体公民的培养上发挥。因此,彝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应将彝族的习惯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调解。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德古队伍的法律素质培训,提高调解技巧,同时发挥德古能熟练运用习惯法规则、能言善道的特点,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四) 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加强法治化建设

习惯法在彝族地区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和悠久的历史传统,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提高社会规范的制度化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的新模式,要从彝族地区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将传统习惯法文化中“善”的因素纳入到乡规民约中,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与社会化。

应切实加强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确保德古、村民参与的广泛性与自主性,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赋予乡规民约合法性与权威性。同时,注重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深入开展普法进基层活动,完善各项村规民约,确保村民有规章可守循、有榜样可效法,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四、结论与思考

公民有效参与,协同共治是治理理论的重要内容,协同共治不仅是实现良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善治的本质要求。彝族习惯法是维护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在国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架构下,彝区传统权威德古作为纠纷解决的主持者,在化解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移风易俗、宣传教育等社会治理中发挥了自身的重要作用。德古的传统权威来自于社会生活,与信仰、习俗相关,具有合理性的价值基础,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本土文化资源。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创新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中仍存在有待反思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进一步厘清传统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是彝族地区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治理难题。基于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彝族地区需全面创新社会治理的观念和方法,寻找合理、有效的文化资源,探寻与现代社会治理相融合的有效路径。要以实践经验不断丰富民族地区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内涵,努力推动民族地区现代社会治理观念和模式的创新,从而实现民族地区现代社会治理的科学性,为民族地区创新基层治理工作提供崭新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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