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现实选择

2020-02-11张家铭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登记簿动产生效

张家铭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 5 410001)

一、物权变动模式问题的提出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物权变动模式,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公示对抗主义为原则,但也有例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特殊动产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等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进一步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公示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大致形成了分庭抗礼的局面。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取公示生效主义作为原则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我国对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领域是否应该相应的减少,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析,来设计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由来

最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针对我国采取怎样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针对公示对抗主义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如下分析,主张者认为:(1)公示对抗主义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体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加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大程度的实现意思自治。(2)由于我国以前在登记制度上的覆盖范围很小,只在一些特殊领域实行,所以登记生效主义因其自身产生的基础条件不足而不能够实行。(3)公示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的程序简化和交易的便捷,增加交易的流通速度,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进而刺激交易的增加,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反对者认为:公示对抗主义不能够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使得交易上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在最初制定《物权法》通过对公示对抗主义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在确定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时抛弃了公示对抗主义而选择了公示要件主义,但是在一些特殊领域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机动车,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仍然采用了公示对抗主义。

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考察总结之后就可以发现,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影响我国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导致我国在最初制定物权法时采用公示对抗主义最重要的原因,根据上述对公示对抗主义优点与缺点的总结,形成了我国最早对公示对抗主义的认识,结合当下经济发展中影响物权变动的主要因素,两者进行比对,探讨物权变动模式应该怎样设置和现实中根据影响是怎样选择的,从而更好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也能更好的适应经济的发展。

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再重新审视一下登记对抗主义是否应该在一些领域采取已经成为今天我们在必须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原来立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今天是否依然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符合立法的要求,我们将从不动产、动产、特殊动产三个领域重点针对目前物权变动存在的基础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进行总结,同原先的基础条件进行比对,探讨今天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设计方案和现实选择:

1、不动产

为了满足当时的实际情况需要,起初我们选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两个领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由于我国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且在农村地区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和进行登记的机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土地的特殊性质,土地在进行流转时有严格的限制,基本上土地只能在本村人之间进行流转,对于村民本身来说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就是一种熟人之间的流转,熟人之间是不需要登记的,因为我们对每个村民的土地情况是可以通过了解进行判断的,不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制度性措施来进行甄别。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和三权分置的推行,使得原来局限于地缘关系之上的熟人社会的农村,现在在土地问题上也在打破传统的界限向市场经济转变,这就使得原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对实际情况的分析,理想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因如下:(1)保护交易安全,增加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使得在进行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办理登记成为常态,减少交易纠纷。(2)“三权分置”的现实需要,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登记对抗模式,相当于在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在设置土地经营权,设置了两个登记对抗的物权,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3)农村土地登记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城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簿设置是一致的,两者登记的方式是一样的,所以采用与其相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加便捷,符合现实中的操作性。综上原因,采用登记生效模式将会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

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两个领域,由于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和三权分置的推行,使得原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理想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却仍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虽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还没有全部完成,导致如果现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则会导致剩余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如果依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并存有两种登记模式,其后果将会导致两种模式之间矛盾,并对法律的正常适用造成困境,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在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完成之前,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模式,保护剩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益,但是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对现有模式进行扩大解释,将登记对抗主义的解释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效果相协调,将原有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与生效主义的效果相协调,使得原有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土地确权工作已经结束,不再进一步区分善意与恶意,使得最终的效果与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相统一。

2、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原则上采取交付生效主义,在特殊领域如: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能像不动产一样将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统一规定为登记生效主义,原因如下:(1)目前我国针对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按照一般动产进行设立登记,但是此种登记却与不动产的登记不同,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不动产都有相应的专属登记页,发生物权变动都会在专属登记页上进行登记,针对交易的相应不动产会专门设置专属登记页,会使得交易双方知道不动产存在和地点以及交易的时间,但是动产时刻属于流动之中且价值较小,只需要将需要交易的动产担保交易登记在一个人的专属登记页上,而不是采取一物一登的变动模式,此种模式导致登记机关只能在登记时做形式审查,在登记簿上只能证明担保交易存在与否和时间,但是不能证明担保物存在与否,否则成本太高,如果对该物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则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2)不动产在交易的过程中作为交易双方一般都会查询不动产登记簿,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来查看不动产上是否有其他权利的存在,以此来评价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果第三人明知不动产上有其他权利,却仍然进行交易则不能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但是在动产交易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现象,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已经进行登记仍然有可能交易给第三方,但此时的第三人为善意,由于动产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动产为占有即所有,有权利外观的现实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所以在交易的时候不需要第三人像不动产一样去查看不动产登记簿,所以说即使完成登记也有可能被交易给第三人,如果按照登记生效模式则会产生矛盾,但是按照登记对抗模式则登记的担保物权也不能对抗正常的交易活动中的第三人则变得理所应当。综上所述,对于动产交易采用登记对抗模式更加适合其交易的特征,符合当下经济发展和双方交易的需求。

3、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比较复杂,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针对不同的动产需要制定符合其本身特点的物权变动模式,原因如下:(1)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其本身是可以移动的财产,但是特殊动产涉及的财产份额都相对较大,且不宜随交易来回往来,所以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一样都设置了专门的登记页,需要像房屋一样对这些航空器、船舶进行专属登记,使其物权效力增强,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查看其物上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会使得交易双方知道不动产存在和地点以及交易的时间。(2)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和特殊动产对交付程序的要求程度不同,在特殊动产之中还存在区别,如汽车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先进行交付,而后再进行登记,如果没有交付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这是由于汽车等特殊动产易于交付,且交易的流动性较强,交易的成本不高,所以先行交付再进行登记即可;但是航空器、跨国列车则不需要进行交付过后才发生所有权变动,只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类特殊动产一般涉及跨国或者标的价值较大,如果要求交付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在特殊动产内部也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程序的所有权变动的条件。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较为特殊,针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交付成为其生效要件,登记成为其对抗要件;针对航空器、国际船舶的所有权变动只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针对其抵押权设立同航空器、国际船舶的所有权变动一样,只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结论

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针对动产、不动产、特殊动产都规定了相应符合交易特征的物权变动模式,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辅助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来进一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通过在实践中总结过去模式的不足,探索出更加符合中国特色和经济发展的物权变动模式,从而在交易的过程中形成有序的物权变动秩序,更好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登记簿动产生效
RCEP生效!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工信部发布智能手机摄像头防抖行业标准 今年7月1日起生效
特别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有证无登记簿如何处理
近期生效的IMO文件清单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研究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研究对象
“动人”又“动产” 山西国资改革按下快进键
浅谈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论美国动产担保公示的功能——以与大陆法系比较为视角
不动产登记簿证首度曝光 2015年3月1日全面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