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代晋商合伙经营制探析
——以合伙契约为中心的解读

2020-02-11隋敬文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合伙制商号晋商

隋敬文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一、引言

合伙经营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又称“合本”“合股”等,是一种商业资本的组织形式。明清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合伙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成为当时商业经营的重要形式之一。

目前学界对于晋商的相关研究已经颇为丰富,但对晋商合伙经营制的关注则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大量相关民间契约文献还未发掘,以致无法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梳理。近些年,随着山西地区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陆续发现一批清代晋商合伙经营契约。笔者不揣浅陋,以该契约文书为中心,结合传世史料,对这一时期晋商合伙制的资本结构、盈余分配、规范体系等略作分析,以雅正于方家。

二、晋商合伙制下契约的基本内容

晋商合伙制其本质是个人为降低商业风险,获取更高利益,并为此自由结伙的一种民间商业行为。由于当时并未形成准则主义,因此合伙之初必事先言明,以防日后弊端丛生。从这一角度来看,合伙契约无疑为合伙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伙契约同现代合同类似,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后来的经营提供保障。起初,约定部分存在于口头,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经营日益复杂,契约逐渐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一般情况下,契约会明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商号名称、合伙关系、出资金额、占额比例、盈利分配方案以及一些店规或惩处措施等。如《道光十九年(1839年)三月二十一日张公望等四人开设天吉合记炮铺合同》。[2]36

立合伙同约人梁天燮、张公望、侯世杰,米朝柱等,今因大众心透意合,商酌公立,今在侯国村南头坐东向西,开设天吉合记炮铺生意一处。张公望入本九九纹银二百两整,作为银股一俸;梁天燮入本银二百两整,作为银股一俸;侯世杰入本银八十两整,作为银股四厘;米朝柱作为心经一俸,其余厘股人俸万金帐注明。同中言定,铺内东伙均不许在号中长支浮借,二不许保账赊取货物,公议银股不总支使,人股每俸一年按九九纹银二十两应支,至四年为满,开等合总,再为申长开支。大众齐心协力,托天护佑,得利多与否,按人银股均摊,惧属情愿,别无异说,一样三纸,各执一张,铺内万金帐上注明。倘有私心,永远皇天后土鉴察。

在中人:侯维持、侯兆麟、田吉山、张恒仁、梁秉浩书

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天吉合记等公立

该契约明确记载了合伙人梁天燮、张公望等人在侯国村(山西省平遥县下辖村)南头开设天吉合记炮铺一处,众人议定以纹银二百两作为一股,标明人银俸股,声明获利时按股均分,并对长支短借等事项做了相关规定,基本涵盖契约中常见的构成要素。文中所指“心经”为人力股,“在中人”则指合约见证人,又称中见人、中人、见人等,具有公证、承保等职能,类似于现代的合同见证人,一旦后续经营出现矛盾,即可以这些人为人证,以契约为物证,诉诸官府,证明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契约中每股代指银两并非固定,实际上为双方约定俗成,契约的不同,所代表钱额也不定。

三、晋商合伙制窥探

晋商合伙制为了达到商业盈利之目的,集各种生产要素,统一管理,使得人尽其能,物尽其用,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更加稳定契约关系。因此,通过对晋商合伙契约的分析与整理,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当时合伙制在合股类型、盈利分配等方面的信息。而后,再从经济学角度去看待合伙契约的内容,以便追寻合伙制背后的经济思想,把握时代脉动。

(一)合伙制的合股基本构成

合伙在汉语中的解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发挥自己优势,利用对方优势,共同谋取一定利益的经济行为。从现代经济学角度来看,合伙指多个主体,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因此,合伙的第一要义即为共同出资,其次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源的统一调配、利益的按资分配。

同样,晋商合伙制在其资本构成方面,也由隶属于多个主体的生产要素共同组成,并且元素并不唯一。在所见契约中,除常见的资金、土地、家具、骡马等实物参股要素外,个人的管理才能、声誉、名望也都可作为参股要素。如《道光十七年(1837年)十一月初十日杨钟麟等五家设立德义生放账生理合同》记载:“三锡公、杨钟麟、李生华、义生成、卢龙蟠,情因义气相洽,今在忻州令归村设立德义生放账永远生理,……杨钟麟垫本钱六百千文,作为一股;三锡公垫本钱六百千文,作为一股;李生华垫本钱六百千文,作为一股;义生成垫本钱三百千文,作为五厘,随人力理事作为五厘;卢龙蟠垫本钱三百千文,作为五厘;卢学诗人力理事作为五厘。”[2]34

商号建立之初,组织者会号集人银股东,起草协议,达成契约。由合约金额可知,德义生并非一个很大的商号,但他的合约依旧能较为准确的反映当时晋商的资本组织形式。根据上述记载,三锡公、杨钟麟、李生华等人在令归村(山西省忻州市下属村)开设放账生理,除杨钟麟、三锡公、李生华、卢龙蟠四方仅出钱入股,其余皆有人力参股。值得注意的是,义生成属于混合参股方式,不仅出资三百千文,另有身股五厘,而卢学诗则直接以“人力理事”作为资本,入股五厘。可见,此时的晋商已经接纳才能、技术等非实物资本作为商号的参股要素,在留存下来的合约股票万金帐上有很多这样的记载,并非个例。其次,该合约除了常见的个人独立入股,还存在以店铺独立出资的参股形式,这样,就为不同店铺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供了可能性,对于晋商合伙制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另有道光三十年(1850年)二月初八日李海珠等四人设立东、西庆元店的合伙文券:“李海珠,东店银力家具作为一股,人力作为一股,不准支使钱文;常富,西店银力家具,店作为一股,人力作为一股,不准支使钱文;王阜山人力作为一股,每年准支使钱一万文;常根计,人力作为一股,不准支使钱文。”[2] 52除去常见的人银参股之外,另有实物参与,常见的有家具、骡马、农具、粮食等。契约中李海珠、常富两人除入货币资本外,另入“家具”参股,与银合为一股,便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这就较为清晰地展示了该商号为货币、人力、实物混合参股。与此同时,商号也将人力、实物进行折价计算,这样就把人力与实物的价值以公议的方式确定,以免徒起争端。在这样多种要素混合参股的情况下,更加利于东伙发挥个人优势,形成资源互补,同时也避免了账期分配不均,为店铺日后经营埋下隐患。

以上两个契约较为完整的展现了人力、资金、实物的混合参股方式,但其中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一般而言,在传统合伙制中,合伙人对商号往往负有无限清偿责任,若商号累亏,则以全部家资作为清偿范围,这也是区别于近代股份公司的重要标志。即入人力者与入本金、实物者所负责任相同,获利,则按股均分;亏损,则共同承担。而有一种情况则是以身力作为资本入股的一方与出资的一方所负责任并不对等,换言之,身力股一方对商号并不负有无限清偿责任。如道光十五年(1835年)七月二十日王广仁等所著合约:“立合约王广仁、泰丰恒记,……商议在清邑西大街开设泰昌号醋铺生理,泰丰恒记纳入资本大钱三百千文,作为二股,人顶身分一股;王广仁顶身分一股二厘,共四股二厘。同心协力,勤俭谨慎,营某生意所获利息按股均分,俱出情愿,并无异说,……所有外欠账目、家俱、店底,与身股人无干……。”[2]32

除去常见的本钱与人力交互参股,文中最后还写明“所有外欠账目、家俱、店底,与身股人无干”,录文前段也提到“营某生意所获利息按股均分”,这就表明该合伙契约中的人力入股方与货币入股方所负责任并不对等,即盈利时按股分红,若有亏欠,则身股人不负任何责任,而这种特殊情况类似于现代的一种劳资合作的雇佣关系。这恰巧佐证了刘秋根先生在《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中提到的观点:“合伙资本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基本是由经营者控制的,也就是说,由占有人份的合伙人控制的……这些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平时可以像出货币资金的股东一样按比例分得利润,但在合伙企业的停产、破产清算中,却可以负担与出货币资金的股东不一样的清偿责任”[3]400;史若民先生也提出“如票庄营业失败,经济上损失之责任,全由财东负担,而管事不负则有赔偿之责”[4]89。在这种情形下,首先,资方和劳方建立在相互信任、合作的基础之上;其次,劳方与资方平等的分享成果,若因他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亏损,该损失归商号承担,个人并不负担商号的亏损赔付,这也是与常见的不论盈亏,共同承担的合伙制最大的区别。因此,这种经营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防止银股股东对身股经理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干扰,避免政出多门。同时,这也是晋商合伙制区别于传统合伙制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合伙制下盈余分配方式

合伙制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出现,目的就是为了将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晋商合伙制度不断发展的源动力。因此,生理开设后利益的分配就成为重中之重。在晋商合伙制中,利益的分配主要有按股分配、平均分配等方式,尤以按股分配最为常见,下面再引数例以资说明。其一,《同治三年(1864年)新正吉日双和堂等五家开设天吉合炮铺合伙约》记载:“立合伙同约人张受荣、双和堂、张敷荣、米朝柱、梁秉璋,……今在侯郭村南头坐东向西开设天吉合记炮铺一处,双和堂入本九九纹银二百一十两整,作为银股一俸;张受荣入本九九纹银七十三两五钱,作为银股三厘五毫;张敷荣入本九九纹银七十三两五钱,作为银股三厘五毫;再者米朝柱人力股俸作以为一俸;梁秉璋人力股俸作以为一俸,……按人银俸股均分,俱属情愿,别无异说。”[2]39其二,《道光二十年(1840年)五月十三日宫孔彦等四人设立义兴荣银账生理合伙约》写道:“立合伙约张存义、宫孔彦……,今在京都设立义兴荣银账生理,议定每股作银六百两整,……日后获利,按银人股俸均分,恐口无凭,立此为据。”[2]41

上述两例的分配方式就是典型的按股均分,合约中明确记载每股所代表的钱额,确定占股比例,最后言明按人银俸股进行均分。这样的分配方式其实质是在多种参股要素交织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形式极大地避免了人力、实物等非货币参股要素对利益分配造成的困扰。事实上,人力、实物等参股要素因其价格波动、管理效果等诸多问题,不易直观的展现其价值,这就为日后利益的分配埋下隐患,不同程度上也影响了商号的经营。因此,在按股分配之前,事先将人力、实物等要素进行作价,将其所代表金额固定下来,换算成股、分、俸等,从而实现投资要素的转换,然后进行利益分配。均分在合伙制并不鲜见,在晋商合约中也有写明“均分、均摊”等字样,在这里所谓的均分可以视为是合作双方所入本钱相当,其实质上也属于按股分配的一种,因此不做过多的叙述。

在盈余分配中,身股与银股也有一定的不同,身股也称身力股、人股、身子股等。一般而言,身股人所占份额并不一致,在所见契约中,顶身股数量最多者为商号经理,自经理之下,按职位高低,依次递减。据学者考证,顶身经理一般1俸上下,至多不过1.2俸。协理(副经理)为5~8厘。一般店员多为2~3厘,可随账期增加,至1俸为限。[5]433身股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每逢账期,同俸同权,但当身股人身陨时,则不能继承,绝大部分只能清账退出。在现有的史料中发现,一部分商号会对身股承继人保留一部分“空股”,即商号出于同乡情谊对所遗妻儿的一种照拂,但绝不会允许承继人再染指铺中事务。反观银股人则可父死子继,夫亡妻继。事实上,身股人所占份额并非实际股份,其主要指向盈余部分,份额的多少代表所应分得红利比例,而非其占有商号资本份额,这也是上述 “家俱店底与身股人无干”的重要原因。并且,出资一方与身股一方在实际盈余分配中并不均等,刘秋根教授经过多方考证,得出余利配比大致为7:3[6]121-128。这也是身股与银股的又一区别。

(三)合伙制下的相关规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合伙制的形成必然伴随着一些规约的产生,以此来对东伙进行约束。我们依然可以从合伙契约入手,一窥究竟。整理发现,晋商合伙契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长支短借、里脚费用、辞退告假等方面,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初三日公义号、魏蕃冕等合伙设立恒盛号钱铺合同》写明:“立合同人公义号、魏藩冕等,今在山东范县罗家楼集设立钱铺生理一处,……言明每俸一年只许支使银二十两为止,阔外不许多使,内中如有财东伙友情愿不做生意者,按屡年算账清楚为是,一概并无起给,或者事到其必,谪议不妥,连根倒废,亦收本钱为事;有众伙友上班下班,铺中住一年半为期,在家住十个月为期;在铺中住够班者,盘费脚价铺中所出;如有不够班者,家中有红白大事,许各人告驾回家,三个月为限,盘费脚价各自备用,不与铺中相干。恐后无凭,立合同存照。”[2]5虽然恒盛号在合约上占用大量篇幅写明对东伙每年长支金额的限制,但这里的限制并非对东伙的压榨,如果东伙长支过多,势必造成资金的亏空,从而影响下一年的经营。事实上,在实际经营中,超支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对于长支短借的规定往往会在铺规最为显著的地方注明。同样,对红白大事告假期限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东伙告假对商号正常运营带来不便。

不仅如此,商号在东伙日常生活上也多有规定,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三月二十七日王维省、任俊逸开设源盛布铺合同》规定“言定每年人俸支使银十五两,下班铺送骡脚路费银六两,上班骡脚路费一应不管,铺中俸股伙计不许私放土账,酗酒嫖赌,如有违禁者,罚俸五厘。如有瞒心昧己者,诸神鉴察,恐后无凭,立合伙二纸,各执一张存照。”[2]6该契约除对支使金额、骡脚费用有所规定外,对东伙的日常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即严禁酗酒、嫖、赌等不良习惯,以及私放土账等违规行为。文中所指“土账”属民间高利贷,以收取利息获利。借贷一事本身风险颇高,在专营信贷的商号中,呆账、坏账屡见不鲜,更不要说这种私人土账,甚至可能因私放土账导致商号官司缠身。因此,禁止私放土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个人放贷行为对商号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防止因个人放贷,过多支取店中银两,造成店内亏空和资金链的断裂。

不难发现,契约中所立规约主要集中在长支短借、骡盘脚费等日常经营中的常见问题。首先,这些事项开支是日常必不可少的;再者,长支短借,事关商号经营,少支则于理不合,影响东伙关系和经营信心,多支则影响商号的资金流动性,甚至会衍生“土账”等诸多问题。至于骡盘脚费、上班、下班则更为常见,这些事项的理清也有利于东伙关系的和谐和商号的持续发展。从相关规约来看,晋商合伙制在其日常支出、东伙品行以及人员管控等诸多方面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那个没有公司管理理论的年代,诸如长支短借、私放土账等问题还有很多,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问题,山西商人在操作层面就已将其解决,这也从侧面表明了当时晋商合伙制已日趋完善。

晋商所奉行的这种经营模式,同现代公司管理体系相比,天然存在一些弊端,如晋商所经营的长途贸易中,这些规约如何有效的施行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常有人以此进行批判,甚至有人认为这也是晋商转型失败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多一些理性,多一些视角,不以晋商转型失败的结果为先验观点,将这种形式放入晋商所处在的时代背景之下,那么,这种制度仍不失其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结语

晋商合伙制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它脱胎于中国传统合伙制,于明清之际大盛,并拥有了属于晋商自己的时代特征。[7]162-163这无疑表明了晋商合伙制在当时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一,扩大资金来源,降低交易成本。合伙制的确立突破了一人一族的资金范围,有效的扩大了资金规模,特别是多种参股要素的引入,使得合伙商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金成本的降低,进而避免了商号在后续经营所遇到的一系列资金问题;第二,降低投资的风险,提高行业竞争力。传统独资经营,企业主对商号负有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晋商合伙制的出现无疑将这种风险向多人分散,也使得商号有足够的资金和信心向其他领域进行拓展,从而带动其他产业,对原商号形成反哺;第三,强化制度优势,增加持续经营能力。传统独资经营,应变能力差,容纳风险低,若商号遭遇变故或企业主能力不足等问题,极易造成商号的衰败。反观晋商合伙制由多人组成,体制更为灵活多变,较之拥有更长的企业寿命;第四,所有权与经营权部分分离,提升管理水准。在清代晋商契约文书整理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商号的财东并不直接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而是将其交给以自身管理能力入股的职业经理人,正如颉尊三所言:“财东自将资金全权委诸经理,系负无限责任,静候经理年终报告。平素营业方针,一切措施,毫不过问。”[8]594这样就使得财东仅通过分散投资便可实现风险的降低。同时,职业经理人也具有更为充足的精力和丰富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号的管理水平和决策合理。

以上是对于晋商合伙制的相关说明,可以得出当时晋商合伙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清代合伙制其本身遵从自愿原则,双方平等互利,盈亏均摊。第二,合伙双方或多方的入股要素是多样的,不仅仅局限于钱财,如土地、宅邸、个人能力、生产技术等也可作为参股要素。第三,晋商合伙制对于盈余分配、日常开支、人员管理等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清晰地认识和相对完善的规定。总之,这些特点无不折射出山西商人的理性化与人性化,表明当时的晋商合伙制已日臻成熟。这也为后来晋商造就 “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的盛况打下坚实的基础。

猜你喜欢

合伙制商号晋商
基于商号权保护之法律问题研究
浙商理念挖掘开发晋商资源
荣欣堂:传承晋商饮食文化
传承晋商精神 再创时代品牌
晋商自主品牌|晋善晋美酒业
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检讨及完善策略
合伙制:企业裂变发展的核动力
合伙制:企业裂变发展的核动力
浅谈我国驰名商号的保护问题
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