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英国政府关于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认知与尝试
2020-01-19刘苏华
曹 英,刘苏华
18世纪末英国开始尝试建立与中国的外交关系,并签订对华条约。英国的这一趋向及随后的马戛尔尼使华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审视以往的研究会发现,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英国商人在中国的贸易遇到阻碍,要求政府出面与中国签订条约,保障他们的权益,政府为满足他们的愿望而遣使访华,并试图订约①。但事实上,这样的逻辑未免过于简单。对英国政府来说,它要考虑的事情比商人多得多,它首先要考虑到国家的利益,要考虑与中国签约是否必要,又是否可能,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谋划,采取下一步的行动。也就是说,英国签订对华条约的诉求虽然始于商界,但将其付诸政治实践的尝试绝非对商界要求的简单回应,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是为英国的整个海外扩张战略服务的。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早期中英关系条约化问题进行了再次考量,着重考察了英国政府对与中国签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认识,从国家层面揭示英国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诉求,探讨中英关系条约化发展的趋势及其失败的根源。
一、英国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必要性
18世纪中叶,英国东印度公司将亚洲贸易的重心转向中国,中英贸易迅速增长。但与此同时,清政府却实行限制贸易政策,将对外贸易限于广州一口,来华外商只能与政府批准的行商进行交易,并由行商承保,接受行商的管束,其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广州过冬,除通事、买办外,不能雇请华籍仆役,不能随便外出,也不能雇人往内地传递信息或调查物价等。18世纪80年代初,在严重的贸易困境中,东印度公司向政府发出了遣使访华、与中国订立条约的呼吁。从事对华贸易的散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提出了这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派出了第一个访华使团,并向大使一再强调必须解决已有的抱怨,“将广东的贸易置于正式的条约基础之上”[1]。从此,英国开始了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缔结条约的尝试。
当时,英国并不是唯一受困于中国贸易政策的国家,也不是第一个试图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西方国家,但只有英国在第一次遣使访华时就试图与中国签订条约,并在之后近半个世纪中一再强调通过条约将中英关系置于安全、稳固、荣耀的基础之上。在建立对华条约关系上,英国政府的举动并非完全由于商界的建议,而更多是出于其自身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即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英国政府认为具有与中国缔结条约的必要性。
首先,在政治层面,英国需要借助于条约的手段打破中国“天朝上国”式的朝贡体制,实现与中国的平等交往。
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和对外部世界的无知,中国封建王朝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是唯一的文明之邦,其他国家和民族都是蛮夷。在对外政策上,自秦汉以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就保持着以朝贡为纽带的外交关系,中国将其他国家都视为臣服于自己的朝贡国。这种朝贡体制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第一次遣使访华前,英国政府对中国自我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和保守的对外政策已经有所了解。早期西方来华传教士、商人、使节等对此有过大量描述。17世纪,利玛窦在有关中国的札记中写道,“中国人把所有的外国人都看作没有知识的野蛮人,并且就用这样的词句来称呼他们……”,他们对外国人心存疑惧,即使是派来向皇上致敬或纳贡或办理别项事务的邻国使节也一样[2]。直到18世纪中叶,耶稣会传教士写回欧洲的报道和书信中依然有大量类似的描述。1754年,钱德明神父在一封信中感叹:“这是一个几乎难以把其他民族列入开化者之列的骄傲民族。”[3]1789年,他再次提到这个问题:“鞑靼汉皇朝的政治目的仅仅是要人民安分守己,它极不重视和外国通商。只有那些被认为俯首归顺的外国使团才被中国接受。”[4]英国使团访华前,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代理人也在报告中直言:“中国政府对外国人一概蔑视,它对外国实力的无知使它过分地相信自己的强大。它认为派遣使团只是一种效忠的表示。”[4]
遣使访华意味着中英之间的交往上升到了国家的层面,这也是英国与中国实现官方交往的途径。但英国政府也深知,遣使就必然要应对中国的朝贡体制。此时的英国,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日益成为西方世界首屈一指的强国。中国传统的朝贡体制,在英国眼里是不平等的,甚至是屈辱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强者,英国自然不愿接受这样的制度,此时的英国还没有侵略中国的野心,但却强烈希望打破中国自大、保守的旧制度,实现与中国的平等交往。对英国政府来说,国家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国家利益高于公司利益和商人利益。英国第一个访华使团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大不列颠与中华帝国之间的主权平等,然后借此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5]。
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平等逐渐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法则,而国际条约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法则的最重要的手段,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且有制约力的关系。1625年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开创者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他“把国际法的条约性质放在第一位”[6],并将条约视为国家之间保持友谊和保护贸易权的重要手段。作为这一思想的实践,1648年,参与“三十年战争”的西方国家共同订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众多邦国成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7]。《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亦明确了瑞士、荷兰和法国的领土范围和主权。从此,民族国家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主要行为者,国家主权独立、地位平等成为西方各国共同推崇的国际法则。与此同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强调,“所订立的有关执行和维护公共和平的条文应得到遵守”,“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7]。
此后,国家主权平等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西方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外交实践中不断巩固、发展。18世纪,条约已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国际关系的调整,条约的签订已经成为常态,欧洲国家彼此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和协定来解决领土纠纷、贸易纠纷、海洋纠纷等,也通过条约实现彼此间的政治、军事或者经济合作与互惠。1700—1799年西方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多达103项②。
当面临与中国建立官方交往时,英国政府意识到,借用西方的国际关系法则来处理同中国的外交关系,是最符合其利益需要的,而根据近代西方的国际关系法则和外交惯例,英国打破中国朝贡体制、实现与中国平等交往的最好办法就是与中国签订基于主权国家的条约。因此,在给大使的指示中,英国政府才强调必须想办法与中国签订条约。
其次,在经济层面,英国需要借助于条约的手段实施东方扩张战略,实现并保障其打开中国市场、推行自由贸易的目标。
18世纪后期的英国正处于由重商主义向自由主义转变的时期。1776年,英国的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大力批判重商主义,提倡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并从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提出了国际地域分工理论,宣扬国际间自由贸易的互利性。书中,亚当·斯密分析了欧洲向西和向东两条航路的经济后果,认为经好望角向东的航路虽然距离遥远,但开辟了比美洲更大的国外贸易市场,因为东方国家尽管没有丰富的金银矿藏,但“在其他各方面却比墨西哥或秘鲁更为富裕,土地耕种得更好,一切工艺和制造业更为进步”,东印度市场“一定会增加欧洲商品的年产量,因而也增加欧洲的实际财富和收入”[8]。斯密所说的东印度市场也包括了中国,在斯密眼里,当时的中国虽然停滞不前,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物产丰富,比欧洲任何国家都富裕得多,如果中国解除对贸易的限制,其国外贸易将大大增加[8]。亚当·斯密的理论开启了英国在经济领域向自由主义的转变,也对英国的海外扩张战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83年,小皮特担任首相后,英国政府出台了新的经济发展计划,其中包括大力发展对华贸易。这一计划的制订并不是出于对东印度公司或其他英国商人的照顾,而是基于英国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需要。当时,英国刚刚结束同北美殖民地的战争,这场战争不仅使英国耗资巨大,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而且丧失了北美殖民地市场。皮特政府希望开辟新的东方市场包括中国市场,以弥补北美市场的损失。因此,中国贸易在其海外战略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然而此时,英国对华贸易正面临困境,英商的活动受到中国的严格限制,英国货物在中国没有市场,广州英国商人与中国人日常接触的增加使得彼此之间的冲突也愈发加剧。所有这些成为英国实现对华贸易发展战略的巨大障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开始郑重考虑商界遣使访华和同中国签订条约的建议。
英国面临的问题是:该以什么方式取得与中国自由通商的权利,为对华贸易扫除障碍,并且为将来贸易的顺利扩展获取某种保证。同样,在近代西方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关系法则中,英国看到了借助条约实现其扩张目标的希望。
18世纪的格老秀斯学派,如德国的沃尔夫(Christian Wolff)、瑞士的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等,都主张签订条约来保护人们的贸易权利,强调承诺的约束力,强调各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1758年瓦特尔出版《国际法》一书,明确提出自由贸易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主权和所有权观念的引用,不能剥夺人们如此基本的权利”,相互通商不仅是个人之间的而且也是国家之间应该遵循的义务[9]。但是,自由包括贸易自由,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只能就个体而言,即从私人领域来说,每一个个体都充分享有贸易的自由,但贸易的行为必然涉及与他人甚至他国的关系,也就是说必然从私人领域进入社会领域甚至国际领域,所以贸易自由权的行使不是毫无限制的,任何个体不能强迫其他人贸易,也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沃尔夫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保与自我完成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类是要求其他国家予以协助的权利和协助其他国家自保和自我完成的义务。他认为,后一权利是不完整的,它必须不妨碍其他国家的自保和自我完成,并且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为了行使这种权利,“一国可以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10]。自由贸易权就属于此类权利。18世纪西方国际法学界的另一支——实在法学派更加重视对条约效力的分析。该派代表马顿斯(George Friedrich von Martens)明确指出,国家的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利和“取得的”权利,前者包括领土主权、独立、平等待遇等[10],而在他国的自由贸易权属于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这种权利,签订条约是最有效的手段。
国际法学界的这些思想成为英国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理论依据。它让英国认识到,尽管在英国人眼里“有限制的商业制度是不合理的”[11],自由贸易是合乎理性和互惠互利的,但英国并不拥有强迫中国进行贸易的权利。推行自由贸易原则,保障国际自由贸易权的最好途径就是签订条约。英国第一位到达中国的大使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曾在日记中写道:“我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管理它的贸易,并为此制定一些在它看来最好的法律,而不管这些法律对外国人构成多大的压制。国家关注的是它自身,它首先考虑的是它自己的利益,如果外人不满意,可以不必和它贸易。”[1]英国不满意中国的贸易制度,但在当时却不能放弃和中国的贸易。因为中英贸易的迅速发展,使中国在英国海外商业扩张战略中已经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决定了英国在对华的政治交往中一开始就具有条约化的倾向。在英国人看来,缔约意味着“为贸易寻求法制的保障”[12]。
此时,条约也已经成了英国商业扩张的武器。18世纪,英国在争夺世界殖民地和贸易控制权的斗争中,与荷兰、法国、美国及殖民地国家等签订了大量条约。英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它在自由贸易体系的构建中拥有绝对优势,因而它信心满满地签订并推广这种条约形式,并且向其他国家宣扬自由贸易对彼此的好处,同中国的交往也是如此。英国政府在给马戛尔尼的训令中明确提到,“你必须谨记的是,由于大不列颠国王明智与公正的判断,及该国的富强和人民的智慧,自然会导致接受对他们有价值的双方友好联盟条约”[13]。
二、英国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可能性
为了实现与中国的平等交往,为了实现商业扩张的目标,英国需要遣使赴华,并把中英关系置于条约的基础之上,但英国必须考虑另一个问题,即“自大”的中国是否会给英国对话的机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谈判和协商的可能?第一次遣使访华前,英国方面搜集了大量有关中国的资料,展开了对中国的全面调查和了解,分析了出使和签约的可行性,以及与中国交往的策略。
当时的英国,来华人士主要是商人与航海冒险家,他们留下的有关中国的记载较少,而且他们在中国的足迹大多未能超出澳门、广州及附近岛屿,一般停留时间较短,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交往的中国人也以码头苦力、行商及少数中下层官员为主。即使东印度公司提供的资料大多也局限于广州地区。而对英国使团来说,最有价值的莫过于中国朝廷和外交的信息。这方面的知识来源十分有限。马戛尔尼使团的成员巴罗在其著名的《中国旅行记》扉页上写道:“去过北京的人真是寥寥无几。”[14]
欧洲大陆学者的相关著述以及来华传教士的著作和书信是英国政府了解中国特别是朝廷情况的主要途径,尤其是明清之际来华的传教士,他们虽是抱着传教的目的而来,但主要是为宫廷服务,是当时西方人中唯一深入到中国内地和宫廷的群体,对中国朝廷最为了解,成为当时西方社会认识中国的主要媒介。
来华传教士写下了大量关于中国的书信、报道和著作,如13世纪末的《马可·波罗游记》、17世纪初利玛窦的《基督教远征中国史》等。而在18世纪,影响最大的传教士汉学著作是法国杜赫德等编纂的《中华帝国全志》和《耶稣会士书简集》。1735年出版的《中华帝国全志》,依据17世纪来华传教士的报道和回忆录编辑而成,书中记述了中国的地理、历史、自然等情况,在欧洲直到19世纪末仍被看作是关于中国知识的权威读本。《耶稣会士书简集》是来华耶稣会士的书信汇编,其编纂年代从1702年持续到1776年,充分展现了18世纪中国的社会风貌,“达官贵人、贩夫走卒在他们的书简中均有一席之地。中国以家长制为模式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国的教育(科举制)、司法、城市管理、伦理、民风、史地、物产、农业、商贸、人口、语言文字等种种问题都是他们在书简中介绍的对象”[15]。该书在法国的出版引起了整个欧洲的兴趣。
出于在华传教策略的需要,耶稣会士把中国描绘成了异常完美的文明国度, 在他们笔下,中国历史悠久、文化发达、社会繁荣,有一位开明专制的君主和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中国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也是亲切、友善、知书达理,可以接近的。《耶稣会士书简集》中有许多涉及中国朝廷和皇帝的内容。如,1769年耶稣会传教士汪洪达(de Ventavon)写给布拉索神父的信中有一段关于乾隆的描写:“这是一位伟大的君主,他洞察一切,事必躬亲。泛隆冬还是盛夏,黎明时分他就上朝理政。我不明白他怎么能如此深入细致……他年纪越大,对欧洲人越好。”[3]1754年钱德明神父给德·拉·图尔神父的信中,记载了法国神父王致诚在热河为乾隆皇帝作画的经历,皇帝非常仁慈,在得知王致诚神父生病的时候,主动问候,并让他休息[3]。书中此类描述比比皆是,令人印象深刻。从耶稣会士的描述中,英国政府看到了与中国皇帝对话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其出使和签约谈判的信心。马戛尔尼就曾熟读《耶稣会士书简集》,他到北京之时,该书的作者之一钱德明仍然在世,马戛尔尼对其充满敬意。
从以往欧洲赴华使团的经历中,英国政府也看到了出使和签约的可行性。在英国遣使访华以前,西方曾有15个使团到过中国,其中葡萄牙5个,荷兰3个,俄国7个。法国学者佩雷菲特认为,这些使团的经历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庞大的帝国过分相信自己的智力资源,所以不愿和欧洲各国建立关系,它幅员辽阔,所以别人无法强制它,它从不容许与西方发生任何关系”[4]。但当时的英国政府得出的并不是这样的结论,否则便没有了派遣使团的理由。
英国使团出发前,东印度公司为其准备了大量关于中国的材料,其中有一份文稿是伦敦董事会秘书处的詹姆斯· 科布起草的《关于中国和过去赴华使团的简况》,该文长达一百多页,详细介绍了以往欧洲赴华使团在中国的经历和中国的一些情况,认为“中国皇帝并不拒绝外国使节,派遣使团赴华是可行的”[16]。广州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有各种描述,有东印度公司接连不断的报告,但英国政府并不能确定问题的根源,在后来给大使的训令中,邓达斯写道:“这些弊害是否由于帝国政府的既定政策,或由于对我们国家力量所产生的猜忌而起,或者只不过是由于地方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而产生的,这些是你必须要设法确知的事情,因为这是迫切要求你努力将其解决的主要任务。”[13]英国政府显然更相信广州贸易问题只是一个地方性的问题,中国的皇帝和中央政府是“明智与公平”的[13]。
在西方国家中,俄国离中国最近,与中国的关系也最密切,而且只有俄国人曾真正与中国谈判,并缔结条约。所以,俄国使团的经历备受英国政府的重视。在给大使的训令中,英国政府特别提到约翰·贝尔的游记。约翰·贝尔是曾旅居俄国的苏格兰籍医生,1719—1721年随俄国伊兹玛依诺夫使团出使中国,担任译员、书吏和医生工作,1763年出版两卷本《从俄国彼得堡到亚洲各处游记》,书中有1/3的篇幅记载了其出使中国时的所见所闻。伊兹玛依诺夫使团在北京受到热情的接待,伊兹玛依洛夫骑着御马,在士兵的簇拥下,“十分隆重地进入京城”[17]。俄国使团在京期间,康熙帝先后12次接见伊兹玛依洛夫,并破例亲自接受了俄使递交的国书。除了3次正式的觐见外,其他非正式的觐见都是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进行的。康熙允许使团成员免除礼仪,“按本国习惯吃喝和娱乐”[17]。最后一次觐见,康熙帝竟打破中国传统,允许伊兹玛依洛夫按照欧洲的习惯,亲吻他的手,并久久握着俄使的手[18]。出使期间,伊兹玛依洛夫与清廷大臣就两国关系进行了多次谈判。俄方要求缔结一项中俄贸易条约,清政府表示:俄国商人来华后往往“打架斗殴,胡作非为,给中国造成极大损失”,同时,中俄两国的蒙古段边界问题及俄方交还中国越境人员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上述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之前,不可能缔结有关商务的条约。但清政府破例同意使团成员兰格作为商务代表常驻北京,由中方承担其生活费用[17]。俄国使团虽未达到自己的目的,却受到清政府无比的优待,并获得了一些特权,而且也没有否定签约的可能性,之前和之后中国与俄国曾先后签订《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这让英国政府看到了希望,让英国人相信与中国政府的谈判是可能的,获得预期的利益也是可能的。英国东方事务的负责人邓达斯曾明确表示,中国人与中国政府“务求避免与欧洲人发生任何亲密接触或往来”乃是一种偏见,“皇帝本人是可以接近的”,“北京接待外国人是有礼的”[13]。正是这种信念让英国觉得有必要派出使团与北京政府接触,并对双方交往的结果有着乐观的期待。
三、挑战与失败
18世纪后期,英国先后向中国派出了两个使团,即1787年的卡思卡特(Charles Cathcart)使团和1792年的马戛尔尼使团。卡思卡特使团因大使在途中意外死亡而夭折,马戛尔尼使团是第一个真正到达中国并与中国中央朝廷接触的英国使团。在给马戛尔尼的训令中,英国政府不仅指示其与中国签订条约,而且详细拟订了条约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索取方便地点设立商站,保护英国商人赴内地贸易或旅行,获得警察管理权及司法管辖权,改善广州贸易条件,向中国建议互派暂驻或常驻大臣等[13]。1792年9月,马戛尔尼使团满载着英国政府和商界的殷殷期望,从英国启程,远赴中国。然而,由于英国建立对华外交和条约关系的认知是以西方的国际关系法则为基础,因此,其政治实践必然伴随着对中国朝贡体制的冲击和挑战。
在出使方案上,从一开始,英国就企图突破朝贡体制的规定,避开广州地方当局,实现与中国中央朝廷的直接交往。按照中国的朝贡制度,外国使团来华必须由地方官奏报,在中方官员的引领下,由专门的贡道赴京面圣。英国被归入“西洋诸国”之列,按规定须由广东澳门进入广州,待广州当局登记奏准以后,再“由广州溯北江而上,经韶州到南雄,越过梅岭,进入江西省南安,过安徽、江苏两省,经山东、直隶抵达北京”[19]。在访华前,英国使团却自行规划上京路线。邓达斯指示马戛尔尼:从海上直接驶往中国东部或东北部的口岸,然后前往首都,如果有“不可克服的原因”,不能从北方口岸到达北京,则从广州采取陆路前往[13]。虽然英方的主要目的是避开广东地方官对使团工作的破坏和阻挠,但此举实际上也是对中国朝贡制度的挑战。最终,使团以“送给中国皇帝的珍贵礼品极易损坏,不宜取陆路长途运输”为由成功避开了广州当局,得到了从水路直赴天津的许可[4]。
使团对中国朝贡制度的第二个挑战是国书的呈递。外国君主写给中国皇帝的信件,清代文献称为“表文”,它是属国朝贡的重要凭证之一。按照朝贡制度规定,使臣依贡道进入中国后,须先由当地督抚查验国书,译成中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符合表文的要求后,方准进京朝贡。马戛尔尼使团抵达天津时,负责接待的钦差大臣徵瑞要求其按惯例提供一份国书副本,译成中文,先让他过目。但马戛尔尼坚称,国书没有副本,原件及译稿由国王亲自锁在一个金盒子里,“必须面呈大皇帝,方见至诚,此时不敢擅开”[20]。乾隆皇帝念其远洋来朝、态度诚恳,格外开恩,同意马戛尔尼亲递国书。
马戛尔尼使团对中国朝贡制度的最大挑战还是礼仪问题。马戛尔尼拒绝按照中国的制度向乾隆皇帝行三跪九叩的觐见礼。尽管徵瑞等人百般劝说,马戛尔尼始终态度坚决,并反复强调英国不是中国的属国,而是独立国,坚持行对等礼,或者实行不同于属国的一种独立国家的礼节。1793年8月28日,他给和珅拟了一封有关礼节的信件,让徵瑞转交和珅,信中提出了其履行叩拜礼的条件,即中国皇帝也派一位同他地位相同的大臣,穿着朝服,在英国女王的御像前执行同样的礼节[21]。马戛尔尼在礼仪问题上的执拗态度突出反映了英国打破朝贡体制、与中国平等交往的政治立场。
在马戛尔尼访华以前,英国官方对中国的觐见礼仪是有所了解的。约翰·贝尔的游记中详细记载了俄国伊兹马伊洛夫使团与中国朝廷的礼仪冲突。根据贝尔的描述,伊兹马伊洛夫起初坚持不行叩拜礼。后来,在传教士的调解下,中方表示:“大使必须遵守中国朝廷已有的惯例,当皇帝派使臣去俄国的时候,中国的使臣也必须遵从俄国朝廷的各种习惯礼仪。”[22]伊兹马伊洛夫于是接受了这一安排,在正式接见的时候,率使团成员向康熙皇帝行三跪九叩之礼。英国政府曾预见,马戛尔尼使团将遭遇俄国使团同样的困难,因而在训令中对礼仪问题作出了特别指示。但这份指示却是模糊的,它一方面要求大使到达北京之后,“依照朝廷上的全部礼仪,尽速谒见”[13],另一方面又强调要保持特使的威仪和国家的荣誉。这也成了马戛尔尼拒绝行叩拜礼的官方理由。他极力向中国官员说明:“一个国家代表的行动不只是他个人的问题,而是代表整个国家的。任何一国的臣民对他们君主所行的礼节,绝不能要求外国代表也照样做。前者表示屈服和顺从,后者表示尊敬和友谊,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21]对英国来说,保持国家的荣誉和尊严是与中国平等对话的前提与基础,也是达到此次出使目标的关键。礼仪之争实际上是英国和中国平等交往的权力之争。
在与中国的第一次政治交往中,强大的英国一直以平等者自居。在给马戛尔尼的训令中,邓达斯要求马戛尔尼找机会向中国皇帝说明,英国寻求改进与中国的关系,并没有别的意思,“只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双方国家的好处”,以及把英国的商业“放在中国政府保护之下”,“依照对两国臣民平等权利的永久原则进行”[13]。这完全是一种与中国平等对话的姿态,这也说明此次遣使访华是以主权国家平等为基础的。英王乔治三世给乾隆的信件原文(不是中国官员篡改后的表文)也完全是以平等的口气写的,甚至跟皇帝称兄道弟,信中直言“向崇高的皇帝致以兄弟般友好的祝贺”,“愿我们之间的兄弟般的友爱永存”[13]。
与英国相对的是,清朝政府固守着天朝观念,保持着文化上的优越感,视自己为宇宙的中心和天下唯一的文明之邦,始终维护着传统的朝贡体制,在对外关系中居高临下、傲视万国。马戛尔尼使团是以祝贺乾隆皇帝八十大寿的名义要求觐见的,乾隆皇帝一方面对英国使团的到来,在使团的接待中,格外体恤、宽容和友好;另一方面则始终将其视为朝贡使团,始终注重维护天朝的威仪和体制。礼仪之争发生后,乾隆彻底改变了对英国使团的态度。1793年9月9日和10日,乾隆连颁两道谕旨,直接流露出对英使不谙礼节的愤怒之情,指责其“妄自骄矜”[23]。在乾隆眼里,英国的强大以及恃其强大而对中国天朝体制的挑战只是一种虚骄、无知的表现。他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这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日益扩张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清政府当时还不具备民族国家的观念,自然也没有近代国际法则的条约观念。
在北京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马戛尔尼始终没有机会向中国皇帝谈及自己真正的使命。直到临走前,马戛尔尼才写了封信,交由军机大臣和珅转呈乾隆。信中,马戛尔尼提出了六条要求,内容重在解决当时英国对华贸易的实际问题,如增开舟山或宁波通商,设立存货之地,给予关税优待,没有将英国政府拟订的内地贸易或旅行、治外法权、驻扎使节等纳入其中。但即便如此,这些要求也意味着对中国外贸制度的改变,这是乾隆皇帝所不能接受的。他给马戛尔尼的回复是,英方所提要求,“皆系更张定制,不便准行”[24]。英国第一个到达中国的使团就这样结束了在北京的活动,使团根本没有如其所愿得到和中国谈判的机会,更不要说签订平等的条约。
尽管英国政府从国家利益及整个海外扩张战略出发认为有签订对华条约的必要性,同时在传教士的描述和以往欧洲赴华使团的经历中也看到了与中国朝廷对话和签约的可能性,但早期中英关系条约化的尝试却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局具有必然性。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中英两国世界观、文明观以及所秉承的外交观念和原则迥然不同,缺乏建立条约关系的思想基础,无法实现彼此的对话与沟通。
强大的英国一向以西方政治领袖和文明的代表自居,在对华交往中,奉行的是西方式的国际关系法则,始终追求与中国的平等地位。因此,其建立对华外交和条约关系的尝试必然伴随着对中国朝贡体制的冲击和挑战,从而使双方产生重重矛盾。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所说,“废除纳贡制结构”是英国与中国签订条约的一般性目的[12]。而乾隆时代的中国对西方世界的认识是十分有限的。这一时期,中国人对欧洲的想象,“局部多过整体,理性多过感性”[25]。耶稣会士向中国引进的科学仪器和先进的兵器震动了中国,但却无法使中国人真正感受到17、18世纪欧洲的迅速崛起,也无法感受到英国的日益强大。在中国的观念中,英国与其他西洋国家一样都是远在外洋的蛮夷之国。“在英国开始到广州通商之后,很长时间中国人一直用一种轻蔑的名词——红毛人——来称呼英国人。”[21]马戛尔尼使团亦被当成朝贡使团。中英之间的第一次政治交往实际上是东西方两个大国之间的一场较量。在这场较量中,双方所奉行的观念和原则是完全对立的,双方“都竭力遏制对自身权力产生方式构成威胁的东西,换言之,两者都无民主或平等可言,而是旨在巩固帝国构建”,但是“双方对主权观念和建构权力关系的方式持有相互竞争,终不相容的观点”,“每一方都试图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另一方,并且都没有成功”[5]。这是早期中英关系条约化失败的根由。
其次,朝贡制度不是纯粹的贸易制度,它有着重要的政治功能,是清政府稳定国内统治的重要手段,英国不仅缺乏与清廷进行政治合作的条件,而且是当时国际社会中一个极富威胁性的因素,中英之间不具备建立条约关系的政治前提。
中国的朝贡体制是一种经济与政治相结合的特殊制度,在这种体制下,贸易关系是从属于政治关系的,中国封建政府更看重的是对外贸易的政治后果。在清政府看来,与外国人之间的频繁接触,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涉外纠纷的产生,意味着对传统封建观念的冲击和对海防安全的威胁。这将削弱封建统治的基础,危害中国社会的稳定。对于远洋而来的西方国家,清政府有着极强的防范心理。“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和英国人初次出现在中国沿海一带是一群孜孜为利而不择手段的人。”[11]西方诸国心目中,清政府官员普遍认为,英国人最为狡猾奸诈、桀骜不驯,是“欧洲人中最坏的民族”[4]。18世纪英国在亚洲地区的扩张也让清政府心存警觉和疑虑。出于防范外夷的政治考虑,清政府不会轻易解除对贸易的限制,更不可能放弃原有的朝贡体制,接受英国的签约要求。在访华时,马戛尔尼注意到,当法国革命的消息传到中国后,中国政府变得更加谨慎,更加反对与欧洲有任何联系。他逐渐认识到,中国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不是经济利益,而是社会内部的稳定,正是出于稳定内部统治的目的,清政府急于控制与限制同其他国家的交往,并鼓励人们歧视外国人[26]。
此外,中国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使中英之间缺少对话的经济基础,使中国缺少与英方交往和签约的动力。
谋取商业利益是英国遣使访华、与中国签订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英国曾试图以展示先进的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赢得中国的认可,也试图以贸易的互利性说服中国政府开放市场。在给马戛尔尼的训令中,邓达斯要求大使向中方说明,“两国之间的贸易所产生的利益是对双方有利的”,并以向中国输入大量白银购买茶叶来证明这一事实[13]。但这些交涉的方案与策略都是徒劳。这不仅因为当时中国“天朝上国”的自大,更是由中国封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的封建自然经济是一种内向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对外部世界的依赖较小。这使中国的封建政府历来不重视对外贸易的发展,仅将其视为羁縻外夷的工具。在给英王的敕谕中,乾隆皇帝明确表示:“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磁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24]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用贸易的互利性来说服中国的期待显然是苍白的,与中国签订平等、互惠的条约来实现商业扩张的设想,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中国封建经济的自足性是清政府实施闭关政策的物质基础,也是英国打开中国市场、与中国立约通商的巨大阻力。
结语
综上所述,18世纪后期,中英关系出现条约化趋势,除了商人的呼吁外,更重要的是,英国政府从近代西方的国际关系法则和国际法理论中认识到建立对华条约关系的必要性,即英国必须借助于条约,才能实现与中国的平等交往,并取得和保障其在中国的自由贸易权。与此同时,从耶稣会士的描述和以往欧洲赴华使团的经历中,英国政府看到了与中国朝廷对话的可能,以及遣使访华和签约的可行性,并将之付诸实践。但中英两国世界观、文明观及与此相关的外交观念的差异,使双方既缺乏建立条约关系的思想基础,又在实际交往中矛盾重重。中国朝贡体制防范外夷的功能以及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质,亦使双方不具备订立条约的政治前提和经济动力。这决定了早期中英关系的条约化尝试必然以失败告终。
注释:
① 相关代表性成果主要有:郭卫东的《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南京条约>为考察中心》(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吴义雄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李育民的《晚清中外条约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和《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刍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胡门祥的《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
② 根据网络数据统计,数据来源http://www.frdic.com/dicts/fr/1700%E5%B9%B4%EF%BC%8D1799%E5%B9%B4%E6%A2%9D%E7%B4%84%E5%88%97%E8%A1%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