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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时期滇南哈尼族地区地方行政制度演变研究

2020-01-19郑伟林李凯冬

红河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滇南部族哈尼族

郑伟林,李凯冬

(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汉文文献和哈尼族迁徙史诗表明,哈尼族主体是由青藏高原南迁的氐羌族群发展演变而来的。据《后汉书·西羌传》记载,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到公元前3世纪,部分氐羌人部落开始往西南持续迁徙,到达今四川西部和西南部后继续南迁,进入今昆明地区成为昆明、叟部族的一部分。隋唐时期,从昆明、叟部族中分化出的哈尼族先民形成了独立的“和蛮”部族。“和蛮”最早见于唐代张九龄(公元678—740年)《曲江集》所载之“敕安南首领爨任哲书”,说明早在8世纪30年代,今滇南地区就存在有“和蛮”部族。一般认为,唐南诏国时期(公元738—902年),今滇南地区已存在以孟谷悞为大鬼主和以王罗祁为大首领的众多和蛮部族。[1]这时期从红河到西双版纳的哈尼族地区进入了部族时代,其中参与唐南诏末期段思平东方37部会盟的“和尼”(元时对“和蛮”的称谓)部族就有“思陀”“伴溪”“七溪”3个部族。[2]这些哈尼部族在尔后的历史中,逐步演变成为元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形成了以土官土司制度为特征的滇南地方行政制度。

一 原生形态:从“启波然”到部族时期

唐宋时期,哈尼族先民处在一种从以村寨为单位但互不统属的“启波然”村寨自治和部族自治的原生态时期。

(一)“启波然”时期

1.唐宋时期哈尼族地区的行政归属

唐代早期,滇南各“和蛮”部族大体上在羁縻州郎州、黎州、从州境内,主要是在黎州境内,[2]即今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和今红河州建水、个旧、蒙自、红河、元阳地区。

唐南诏后期,其辖地分为十赕、六节度、二都督。[1]这时期的“和蛮”各部主要分属通海都督府和银生节度及威远睑管辖。

宋大理国前期,基本沿袭了唐南诏后期的地方行政区划,这时期的“和蛮”各部主要分属通海都督府和银生节度。宋大理国后期,通海都督改为秀山郡,其东部地区划归新增设的最宁镇。废除银生节度后,其所领北部地区另设威楚府管领,其南部地区的开南、威远二州设蒙舍镇管领。因此,宋大理国后期,“和蛮”各部分属秀山郡、最宁镇、蒙舍镇管领。

元时先后在红河两岸的哈尼族地区,以今元江县和红河县为核心,建立了万户侯制度与和尼路。

2.“启波然”村寨自治制度

有关唐宋时期“和蛮”部族各村寨的内部结构和行政治理,基本上看不到历史文献资料,只能根据哈尼族口述文化史和田野调查加以叙述。其中被学者们关注的是“启波然”。

毛佑全认为,一般哈尼族的村寨共同体比氏族规模小,比同姓大家庭规模大,以10-15代继嗣群为限,超过这个幅度则自行解体,分离出新的村寨,形成新的血亲家族集团;这种现象哈尼语叫“启波然”[3]。早期哈尼族“启波然”村寨内部大体上是由“最”或“最玛”(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最巴”,即“诏坝”的谐音)家族担任村寨的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最玛”意为“官人”或“村寨首领”;由“咪谷”家族主管祭祀;由“批”或“莫批”家族负责驱邪安魂。如始建于宋代的窝拖布玛(今绿春县大寨村)口述文化史表明:“实农”家族,即今村寨中最巴白姓是最早的居民,后来又有莫批阿波哈腊李家迁入。多年后,又分出西哈腊衣、广玛两个“启波然”哈尼族村寨。

3.启波然制度下的村寨行政职务任免

在传统的哈尼族“启波然”中,“最玛”“咪谷”“莫批”3种角色通常是世袭的,一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二)部族时代

唐南诏宋大理国时期,滇南地区已出现以孟谷悞和王罗祁为大鬼主(大首领)的哈尼部族,滇南哈尼族地区进入了部族时代。其中明确见于史料的参与段思平东方37部会盟的“和尼”(元时对“和蛮”的称谓)部族就有“思陀”“伴溪”“七溪”等部族。[2]说明这时期,哈尼族地区已由较小的村寨“启波然”自治进入较大的部族自治时期。这些和蛮部族在元初演变为元代万户侯地方军政机构。

1.宋末元初的哈尼部族

从现有汉文史料看,在1253年蒙古人进入云南时,至少在今滇南哈尼族地区就已经形成了几个较大的哈尼部族:(1)因远罗必甸长官司;(2)马龙他郎甸长官司;(3)普日思麽甸长官司;(4)普腾侣也構甸长官司;(5)思陀部;(6)伴溪部;(7)七溪部;(8)哈迷万户;(9)宁远州各蛮部;(10)教合三部;(11)王弄山部;(12)沙资部;(13)矣尼迦部。

2.宋末元初哈尼部族的行政归属

自西汉以来,哈尼部族所在滇南地区就被纳入汉王朝的行政区划,设置郡县。南朝时属爨之南境。唐代早期属郎州、黎州、从州。唐南诏时期,属通海都督、银生节度。

宋大理国时期,滇西南属银生节度和蒙舍镇,滇东南则分属秀山郡和最宁镇所领,秀山郡后为通海郡。滇南各哈尼蛮部仍为这些辖区内的自治蛮部。今开远市和文山州一带,归最宁镇统属,但与其东部宋朝广南西路所属之邕州联系更多。[4]

元初哈尼族各部主要归属于临安、开化、元江行政区。

(1)临安路及开化行政区。1253年,蒙古人进入滇南之后,唐南诏大理国时期的滇中滇东37部先后归附。宪宗五年(1255年),蒙古人在通海阿僰部按蒙古万户制度设置阿僰万户府。至元八年(1271年),将宋大理国时期的滇中滇东37部改为南北中3路,阿僰万户府为南路。至元十三年(1275年)改南路为临安路,[4]其东部最宁镇辖区的阿迷万户府(今开远市),至元八年(1271年)后属南路后归属临安路。据方国瑜统计,今红河、文山两州南部在元代由临安路管辖的地方包括:临安路的建水州、纳楼千户、七十城门、石屏州、宁州(下辖西沙县、通海县、河西县、嶍峨县)、蒙自县;和尼路的思陀部、伴溪部、七溪部;哈迷万户;宁远州;今文山州南部的教合三部、王弄山部、沙资部、矣尼迦部;广南西路的富州。[4]

二 过渡形态:从原生部族到蒙古万户

(一)和尼万户与元江府元江路的出现

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元江地区哈尼族各部在宪宗四年(1254年)即内附,宪宗五年(1255年),蒙古人在归附后的红河南岸哈尼族核心区因远罗必甸部、思陀部、落恐部、溪处部分别设置了因远万户府、落恐万户府、溪处副万户府。宪宗七年(1257年),因远罗必甸哈尼族大首领阿禾必率领当地各部判元,筑城反抗。据元朝赵子元撰“赛平章德政碑”说:至元十二年 (1275年)冬,罗盘甸蛮据险反叛,赛典赤调集大兵征讨,和泥诸部招降。《经世大典·招捕录》云南条也记载:至元十三年(1276年)正月,因远罗必甸万户阿禾必及落恐万户府、溪处副万户府招降,得户4万户。《元史·地理志》记载:至元十三年(1275年),蒙古人在此地遥设元江府以羁縻之。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江万户府叛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元军攻克“萝盘甸”城,招降其西和泥诸部;此后元朝在此地设置元江路。

综合以上各种史料,我们对元初滇南哈尼族地区的政区设置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的判断:蒙古人灭宋大理国时,原唐南诏宋大理国时期东方37部中的因远、思陀、落恐、溪处等和尼蛮部在当年即归附蒙古人。1255年,蒙古人在因远、思陀、落恐、溪处地方按照蒙古万户制度设置了因远万户府、落恐万户府、溪处副万户府,是当时蒙古人在云南设置的19个万户府中的4个和尼万户,其户口为4万户,人口在16万至20万之间。1257年,和尼各部叛元。1274年赛典赤入主云南。1275年,赛典赤即调兵征讨反叛的和尼各部,围困因远万户府。1276年,招降因远罗必甸和尼大首领阿和必以及其余参与反叛的各蛮部城寨“一百九所”,得户4四万。当年,元朝廷将元江南部原和蛮各部区分为两个行政区;因远及其以西设置元江路政区,各哈尼族部落和村寨均在其辖区之内。因远以东地区则以今红河县乐育(思陀部)、宝华(落恐部)、甲寅(落恐部、溪处部)、石头寨(溪处部)数部为核心,建立斡尼路(和尼路),治所在思陀部(今红河县乐育镇),辖境相当于今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地区的各哈尼部落和村寨。也就是说,元时哈尼族政区主要就是元江与斡尼(和尼)两路。

另外,元至治三年(1323年),曾在滇南与安南交接地区增设直属云南行省的宁远州(治所在今越南莱州省境内),到明代宣德六年(1432年)后陷入安南。因此,今中越边境地区江城、绿春、金平的部分哈尼族村寨以及越南莱州省境内的哈尼族村寨均属宁远州管辖。[4]

这时期,哈尼各部族处在从原生的部族自治形态转为蒙古军政合一的万户千户制度的过渡时期。

(二)哈尼各部族、万户千户的行政归属

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时廷以临安、广西2路为基础,建立了“临安广西道宣抚司”;元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临安广西道宣抚司”升格为“临安广西道宣慰司”,辖区为临安、广西、元江、斡尼、车里5路及其10多个部落。元天历三年(1330年),将元江以西政区划出,增设“元江等处宣慰司”;元至顺二年(1331年)后,又将“临安广西道宣慰司”和“元江等处宣慰司”合并为“临安广西道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民万户府”,仍管辖临安、广西、元江、斡尼、车里5路及其10多个部落。[5]

三 制度创新:元代的土官制度

(一)土官制度的创设

蒙古人游牧时期的行政制度基本上是一种部族制度。1204年,成吉思汗即位后将其部众划分为95个千户,建立了一种从百户到千户再到万户的军政合一制度。其基本架构是每个千户下设百户,百户下设十户。千户和百户既是基层社会组织,又是行政单位和作战单位。各千户归万户统领,但万户只是一种军事长官,不是行政长官。

蒙古人进入云南后,如何在原来宋大理国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制度,是一个全新的问题。1254年,蒙古人灭亡大理国后,在其辖区先后建立了19个万户及其统属的若干千户。在滇南今通海、建水、开远、文山一代,设置了阿僰、阿宁、落恐、溪处等4个正副万户府以及通海、建水、目则(蒙自)、纳楼、茶甸等千户所。[2]

从表4以及表5中我们可以看到,采用SVM分类器识别单步运动速度时,针对人员行走状态的识别准确性相对较高,采用本文提出的方法,可以将人员以1.5 m/s和1.75 m/s快速行走状态的单步从数据集中区分出来。理论上分析是因为人员处于行走状态时,即使是快速行走,脚部触地的时间相对跑步状态脚部触底时间相对较长,其特征值相对较稳定。另外,从表4与表5中的数据我们还可以看到,当人员运动速度大于3 m/s后,其单步速度误判相对低速运动出现显著波动。理论上分析是因为当人员运动大于3 m/s后,脚部触地的时间出现显著地减少,数据的波动增大,本文所选取的特征出现波动,从而影响分类器的识别过程。

元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主政云南后废除了万户府、千户府、百户所制度,建立了郡县,大体上全省被划为37路、8散府、60州、50县、61甸部寨。滇南地区大体上在哈迷万户、和尼路、元江路和临安路区划内,后在临安路南与安南交接的南部地区增设了直隶行省的宁远州。其中哈迷万户领纳楼茶甸千户等甸寨;临安路领2县、1千户所、2州(州领2县);和尼路领6 甸寨;元江路领6长官司。

与此同时,赛典赤在设置郡县的基础上,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创立了土官制度,将各哈尼部族和万户纳入统一的行政建置。从此,各级土官成为具有世袭权利的国家官僚体系中的正式官吏。各级土官的任命和革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各级土官均有正式的品秩和职位,其职位一旦设置,不会随意变更。

(二)行政机构设置

蒙古人在云南建立行省和郡县的同时,还在边疆地区特设了宣慰制度,分级设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其军政长官则由当地土酋担任。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管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天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行省。

大体上,元时在滇南哈尼族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为行省下辖的一级边控军政区“临安广西道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民万户府”(军政合一的特殊体制)和直属云南行省的宁远州。在“临安广西道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民万户府”下则设置有元江路和临安路。至于和泥路,史料上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就其实际所处的位置而言,当属“临安广西道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民万户府”管辖。特别是和泥路之前身溪处、落恐万户,原本就是一种军政合一的地方机构,因此,归属军政合一的军民万户府管辖也属常态。

元时在军民府——路之下以及州之下的各哈尼族村寨,目前尚未发现明确的行政科层结构史料。因此,我们推断,大体上元时滇南哈尼族自然村寨,依然还是处在土官制度下的“启波然”变种形态下,这也符合元代地方行政管理比较粗放的情况。

(三)职官任免

由于元代的路这一级建制的辖区比较小,因此,在边控军政区的路与行省之间,建立了宣慰司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宣慰司长官称宣慰使,官秩为从二品。路置总管府,其长官为总管(达鲁花赤),另有同知、治中、判官等主要官员;府设知府或府尹(达鲁花赤)、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等官员;州设知州或州尹(达鲁花赤)、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等官员;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主要官员。县以下有村社等基层组织,每50户为一社,由地主或乡耆主持基层事务。[6]

(四)滇南哈尼族地区土官任职情况

方国瑜考察了元明清以来云南各土司任职情况后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有关云南各土官土司的任职情况,元代没有全面记载的文献资料,只能从明代记载的文献中大致推知。[4]明朝有关云南土官土司任职情况的记载主要有《土官底簿》和天启《滇志》两种文献资料。其中《土官底簿》的记载止于嘉靖十九年(1540年),天启《滇志》成书于天启五年(1625年)。另外,元时《招捕总绿》提及部分土官名号。因此,我们关于滇南哈尼族地区元代土官任职情况的梳理,只能根据这三种历史文献资料辅于哈尼族父子连名资料来加以概述。

1.纳楼茶甸千户所

纳楼茶甸千户所普氏彝族土官并非哈尼族,但其辖区却在哈尼族地区,其所辖村寨也多有哈尼族村寨,因此,我们将其列为滇南哈尼族地区重要的地方行政机构。

一般认为,元时纳楼千户治所或在今建水县东南的纳楼寨,其辖地与今个旧市的乍甸(疑为茶甸)、倘甸相接。宋大理国后期,该地属于最宁镇管辖,元初为阿迷万户所辖。元至元年间新设斡尼路时划归斡尼路管辖。元末明初,纳楼茶甸司的辖地大体上是南与宁远州交界,西与溪处甸长官司和石屏州交界,北与建水州交界,东北与阿迷州交界,东南与蒙自县交界。

元代《招捕总录》中有关于纳楼土官的记载:元大德十一年(1307年),阿迷土官曰苴、火头抽首,领落落军劫僰人,夺官马以叛。又纳楼茶甸土官师禾、希古、阿夷、落圭等并起应之,官军寻皆讨定。也就是说1307年时,纳楼茶甸土官为师禾、希古、阿夷、落圭等人。纳楼普氏家谱记载其彝族始祖为武、乍两祖,历经18世到普少,普少为19世孙,往上倒推其中第18世为普叶、第17世为普季、第16世为普延、第15世为普谨、第14世为落圭、第13世为希古、第12世为史禾;[2]纳楼普氏的这份家谱有些乱,因为师禾、希古、落圭等人出现在《招捕总录》中的时间为1307年,就算3人同时为祖孙三代,但到普少受封纳楼茶甸长官司土副长官的1374年,其间只不过75年,按照25年一代推算,最多也只有3代人。因此,对照《招捕总录》与普氏口传家谱,可以得出一个判断:纳楼茶甸口传家谱记载的世系是混乱的,其中洛圭到普少至少有一代的误差。至于师禾、希古、落圭三代同时担任纳楼茶甸土官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们认为,这种混乱可能源于纳楼茶甸在元代本为两个千户所,因其地方相连而且有交叉,因此通常并称。这样也就解释了《招捕总录》关于“又纳楼茶甸土官师禾、希古、阿夷、落圭等并起应之,官军寻皆讨定”的记载,其中提到的师禾、希古、阿夷、落圭4人,希古、落圭为纳楼千户土官,师禾、阿夷应为茶甸土官。姑且以纳楼普氏家谱为准,则我们可以推导出元时纳楼千户历任行政长官如下:

师禾(1)→希古(2)→落圭(3)→普谨(4)→普延(5)→普季(6)→普叶(7)→普少(8)。[2]

初看这份世系从师禾到普少共8世约200年,这显然与元明两代之间的时间差不符。可是考虑师禾(1)→希古(2)→落圭(3)合为祖孙3代,因此,从落圭到普少之间只有普谨→普延→普季→普叶4世,大致为100年左右,期间有一次兄终弟及的情况,则相距时间大致为75年,这与《招捕总录》中提到的时间1307年和普少被授予纳楼茶甸长官司的1382年(洪武十五年)正好相符。因此,我们认为,纳楼家族提供的这份元代普氏土官承袭世系是可信的。

2.官桂思陀部

诸葛元声《滇史》、杨慎《南诏野史》、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林超民的《云南郡县两千年》均认为官桂思陀部为东方37部之一。[7]元代在以官桂思陀部为治所,西起因远部,中间包括落恐、溪处万户,东达纳楼茶甸千户的红河南岸地区设置了和尼路行政区。

和尼路治所在官桂思陀部(今红河县乐育镇),其下所辖的各部、千户等同样是各自为政。至于其下属的各哈尼村寨,其内部治理结构,仍然是变种的“启波然”制度。

关于元时官桂思陀部历任土官,目前尚未发现可信的历史文献。但是,根据思陀李氏家族提供的家谱,可以推出元时官桂思陀部历任土官之名录。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明代洪武中期授予思陀甸土酋遮比土副长官职务。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思陀土司家谱倒推出遮比之前,(1253-1382年)历任土官之名录:遮蔽(1)→仰者(2)→孔仰(3)→勐孔(4)→热勐(5)。[2][8]

3.落恐伴溪部

郭纯礼引《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四·临安府》说:唐代的官桂思陀部地域较广,后分析为思陀、落恐、左能、瓦渣、溪处五部分。[2]但现存史料中,左能寨副长官司是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增设的,其首任吴蚌頗也是这年被授予土副长官职务的。而落恐伴溪部在唐南诏宋大理国时期为东方37部之一。也就是说,官桂思陀的分析是从唐代到明代的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间经历了400-500年的时间。但从思陀、落恐、左能、瓦渣、溪处五部的哈尼族父子连名谱系看,思陀部、落恐部、左能部的确有一个共同的远祖,并且左能寨应该是从落恐部中分出去的,因为从明初落恐首任土司“他有”(哈尼名“白开”,汉名陈开基)往上数12代,其祖先“的曲”与左能寨的先祖是同一人。[8]其余瓦渣、溪处与思陀土司及落恐土司并非一个家支,很可能是早期一个“启波然”中不同的家支。

关于元时落恐伴溪部历任土官,目前尚未发现可信的历史文献。但是,根据落恐陈氏家族提供的家谱,可以推出元代落恐部历任土官之名录。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明代洪武中期授予落恐部土酋他有(白开)土副长官职务,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落恐土司家谱倒推出白开(他有)之前(1253-1382年)历任土官之名录:白开(1)→宗白(2)→宝宗(3)→秋宝(4)→陆秋(5)。[8]

4.七溪溪处部

郭纯礼引民国9年(1920年)《续修建水县志·卷三》说:溪处为山名,中多溪涧,最初即为和尼人居住,因此,其始祖即称溪处,经七世传到自恩。[2]因唐南诏宋大理国时期溪处部即为东方37部之一。也就是说,溪处至迟在南宋时期就从官桂思陀部析出,而并非如郭纯礼等人所认为的到元时才从官桂思陀析出。[2]

从《续修建水县志·卷三》所记关于溪处到自恩共传七世的记载,我们可以推出元末及之前溪处部历任土官之名录:溪处(1)→处遂(2)→遂配(3)→配束(4)→束克(5)→赤谒(6)→自恩(元末)。[2]

大体上,元时滇南哈尼族地区有据可考的蛮部和千户,以前述4家为代表,其中纳楼千户为彝族,其内部治理结构,目前还不清楚。至于其他各和尼部落,其内部结构应该还处在过渡时期的“启波然”村寨制度之下,因为蒙古人没有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基层村社,而是由各部自行依俗治理。

综观所述,可见唐时滇南哈尼族地区的行政制度是一种原生态的“启波然”制度。唐末宋初,滇南哈尼族地区在以自然村寨为单元的“启波然”制度基础上,发展演变出一些较大的部族。元时蒙古人进入云南后,在这些部族的基础上建立了万户千户制度。赛典赤入主云南后,进行制度创新,将元初的哈尼族各部万户千户纳入土官制度,哈尼族地区被纳入了统一的行政建置,并为其后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提供了遵循,成为滇南地区独具特色的行政制度,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行政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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